爭取將「課務編配原則」納入本校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說明

張貼日期:Dec 29, 2010 12:45:6 PM

各位夥伴:

    「課務編配」與老師的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有直接關係,長久以來一直為每位老師所關心。在教師法頒布之前,「課務編配」……等學校事務,大多數學校皆是校長以及行政團隊來決定----老師的課務及減課的對象。教師法頒布實施之後,老師才依法取得參與校務決策的部分權利,「課務編配小組」也才因應而生。

 

    目前北縣課務編配小組的運作的相關法源有如下數項:

1.「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條(任課分配):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即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見附件一)。

法源教師法第27條中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其中第二項: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本「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即為縣府與縣教師會依據教師法所協商出來。

 

2.教育局於93年6月1日行文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北府教學字第0930420961號函辦理,見附件二),供各校參考。(這樣的「設置要點」在人員代表上及授課節數標準上卻也引起許多爭議(參考附件:9409會訊文章課務編配))。

縣府「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乃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即為國民小學設校務會議議決重大事項),及前項「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所制定(見附件二,第一條)。因此,儘管依照行政程序法縣府依其行政目的,訂定行政規則或提出行政指導,仍應遵照國民教育法賦與教師參與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權利,及遵照依照教師法所商訂之「教師聘約」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一六五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3. 2005/2/16校務會議通過之「台北縣樹林國小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2010/6/14修訂(未載明何時校務會議通過)之「台北縣樹林國小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附件三、附件四)。本辦法即依縣府93.06.01行文各校之北府教學字第0930420961號函辦理。

但「台北縣樹林國小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完全未將──「縣府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中補充說明:一、 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訂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納入本校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中,換言之,「台北縣樹林國小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雖然是依據縣府之行政規則擬定,但是「辦法」卻不完整。

 

一個制度完善、辦法周延的學校,就不會因校長及行政團隊人員的更換而改變制度,也不會因「辦法」不夠周延而造成紛爭。上學期在本校課務編配小組會議中,曾因討論「老師減課問題」而出現情緒性字眼,也發生因大部份教師代表認為減課分配不公而集體退席抗議;為避免以上狀況再度發生,造成校園間不必要的紛擾,同時也可避免課編委員在討論課編原則時,有「因人而減課」而非「因事而減課」之傳聞與爭議。理事會認為課編小組應依據──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點的規定:「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訂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方能建立本校課務編配之運作之正常化議決結果的合理性

    

在學期初校務會議時,本會理事共9人連署提案──「課務編配小組會議議決事項應送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提案說明四:…另依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條規定: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訂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本案在未經校務會議代表議決的情況下,逕由校長裁示:行文教育局回函答覆。【詳見附件五】)

   

縣府於99年10月20日回文,但並未回答──本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點規定: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的相關規定。(見附件六)

   

因此,本會於99年11月19日發文縣府,希望縣府函釋此項規定(見附件七)。

   

縣府於99年11月30日函覆本會,文中僅以「本校課務編配原則乃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本校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辦理,並無違反本案相關規定之虞」回覆。文中仍未針對「縣府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點」回答。(見附件八)

   

    基於以上種種,理事會對於課編原則的想法如下:

一、本會為推動學校各項事務制度化,以維持學校和諧,避免無謂紛爭而持續努

    力。

二、希望能依縣府規定(『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補充說明第一點規定)──制定本校「課編原則」,明訂減課序位,避免每年為了「幫誰減課」而紛紛擾擾,甚至被解讀為「為個人爭權利」,及被扣上「破壞和諧」的帽子。

三、減課的討論,應該是基於協助校務發展,針對「做的事」,而非「做事的人」來擬定該如何減課。如此一來,一方面可避免課編委員有因人設事或圖利自己的爭議;另一方面,也不會產生二六八八增置教師專案減課,不夠公開透明的情形。(學校常因不確定教育部是否持續辦理,而不予討論。)。

四、縣府的來函僅提到---依程序上通過校務會議決議的合法性,而未針對實質內容回覆,一方面令人遺憾;另一方面,也讓我們重新認知到「校務會議」的重要性。只要在不違反教師法、教師聘約的原則下,校務會議表決通過的法規,就是全校老師的依據。

五、「校務會議」為校務發展的最高會議。在校務會議中對於學校教師、家長及行政職員都有一定的出席比例,每個人理當有參與決策的機會。對於任何的提案,不應有任何理由以行政裁量逕為決議,否定校務會議代表參與決策的機會;亦即校務會議既為合議制,就不該如同行政會議或是主管會報採用片面裁示的模式。任何決議通過之後,若真發現有窒礙難行之處,自可於下次會議中提案修正,這正是民主最可貴的地方。

樹小教師會理事會20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