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21, 2012 6:43:44 AM
有關教師課稅後,事、病假代課費支領人之扣繳義務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3.19北教國字第101133558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3日臺國(四)字第1010035266B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101年2月29日台稅一發字第10104008650號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上開函文之規定,教師請事假、病假等未超過一定天數者,係由該請假教師自行支付課務代理費予代課教師,而非透過各校給付,致該請假教師課稅所得虛增問題,涉屬學校薪資發放作業流程問題,與所得稅法規定無直接關聯,先予敘明。
三、本局業於101年1月11日北教國字第1011061100號函明訂本市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補充說明在案,請各校於薪資發放作業流程依上開說明宜審慎處理,避免影響教師權益。
http://blog.blsh.tp.edu.tw/lifetype/gallery/331/331-97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