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7屆第6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張貼日期:Jun 03, 2016 7:30:19 AM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7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會議資料

一、時間: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三) 12時40分

二、地點:教師會辦公室

三、出席人員:

    理事:江怡瑩、王雅馨、范嘉國、廖介宏、劉恬妏、王子維

    監事:丁琴芳、辛志鴻

四、列席人員:蔡書玉

五、請假人員:

    理事:鄭建信、葉順生、黃裕隆、王仁弘、王芝友

    監事:謝宗翰

六、主席:廖介宏                       記錄:蔡書玉

七、報告事項:

1.    校長問卷施測,隨機抽20人,回收13份。總平均82.6分。選填非常適任有4人,適任有9人。

2.    會訊目前沒人投稿,請各位踴躍提供稿件來充實版面,此次採取電子會訊。

3.    第十八屆會員大會預計於6月22日12:00舉行,議程為工作報告、選舉下屆理監事,今年無退休

老師,但有一位會員教師調校。

4.  新北教產提供每校一本羅德水所著之年金改革:你應該知道的真相。歡迎各位老師借閱。全教總

    的年金規畫思考,成立新的年金,舊的退撫基金仍舊存在,退休人員對於舊的退撫基金採取回補機

    制,而不採減發退休金之領取,差異在於補回代表政府必須承擔責任,並依比例回補至舊基金。

5.  感謝江主任推薦育英街85度成為新北教產特約商店,購買飲料與特定商品享85折,而復興路85

    度C飲品只打9折。

6.  本次教師會福山之旅,感謝大家不畏風雨參與,期待下次再會。

八、討論議案:

1.是否要製作紀念品歡送調校教師。決議:1000元以下禮品,可提供簽名球留念。(再評估市外介聘人數)

2.學校會費是否有需要調降。決議:再觀察

3.是否修改教師聘約乙案。決議:交由會員大會討論。

  學校根據市府來文,擬增加下列三點:

  (1)若乙方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本校訂定之「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2)乙方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8條規定暨刑法第227條之規範,尊重

     性別平等,恪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及人身安全。

  (3)乙方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

    規定,以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新北教產具體建議如下:

對策(一)(協商後 納入聘約)

配合法規,透過教師會與學校協商聘約,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條彙整成一點規範於聘約中

例如: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宣示性條文)

對策二:主張無需置入聘約(仍透過協商)

教師遵守法律與教育法規係基本義務,無庸置喙,若要討論何種義務要納入聘約,難免有掛ㄧ漏萬,疊床架屋之議。且「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明確規範霸凌之防制作為,學校並已依準則訂定防制規定,且該準則25條實已揭示負向處置措施。

▓有學校不納入聘約因為這裡的文字敘述有可能產生:如果沒有執行第6~9條的狀況,則有可能依聘約停聘、解聘、不續聘的漏洞。而非單單依校園霸凌防制規定第25條所訂「依成績考核、考積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九、臨時動議:

增加教師會臉書帳號

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