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權利衝突 人權須受限(99年5月4日)

張貼日期:Aug 30, 2010 5:46:12 AM

感謝進賢老師提供書面資料

全文引自國語日報,引用網址: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923

==避免權利衝突 人權須受限(99年5月4日)==

●五月法律主題:憲法

文/黃柏銘(警察局巡官)

一天,林老師為了了解學生對人權的觀念是否正確,於是詢問他們:「你們知道人權如何受到保障嗎?」

「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所以可以隨意搬家不受限制。」「不管是男生或是女生,大家一律平等,不可以性別歧視。」「把別人當作奴隸,是踐踏人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人權!」「每個人都有信奉宗教的自由,就算是父母,也不可以指定孩子信教。」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

林老師點頭稱讚:「嗯,大家都答對了,看來你們已經有初步了解。那麼,你們覺得人權是否應當受到限制呢?」老師這麼一問,全班突然安靜下來。

王大同首先發言:「當然不行啊!人權受憲法保障,所以不該有任何限制。」陳筱韻反駁:「大同,你的說法可能有問題!我覺得在特殊情況下,人權應該受到限制;否則大家過分自由,社會就會失去秩序!」其他人陸續發表看法,並說明理由。

全班同學的意見,逐漸分成正反兩派。林老師便建議,以「人權的限制」為主題,各自回去收集資料,在下次班會進行一場辯論。

 

有法可循

黃柏銘

近代,民主、自由、人權的理念,成為各國認同的普世價值,長期以來,我國也致力追求這個理念。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臺灣對人權的保障持續發展,立法 機關為了健全人權保障體系,更在民國九十八年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期望透過人權公約施行法的實施,進 一步落實保障人權。

然而,我國在積極邁向人權國家之列的過程中,卻出現許多亂象,這顯示若無節制的任意擴張人權,會造成許多社會問題。

基本上,人權並非不可限制,大法官會議在多號大法官解釋中,均認同以法律規範來限制人民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也有相關的限制規範:如果為了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憲法中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簡單來說,人權固然受到憲法及各種法律所保障,但 是並非完全不受約束,可以漫無邊際的擴大解釋;立法機關在衡量整體社會利益,並通過比例原則的檢視,仍可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

在群居的社會中,應以整體利益為考量,因此當人與人之間有權益衝突時,必須適當的限制個人權利,尊重彼此的人權,才能維持社會安定。

你該知道

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教師)

人民受到法律的保障,生活才有安全感;法律也需要人民遵守,才能發揮效用。法律為維繫社會正常運作而設,對人民的權利有保障,也有約束。身為公民應當明瞭個中道理,發揮自制力,以營造美好和諧的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