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調戲也是性騷擾(98年3月13日)

張貼日期:Aug 30, 2010 5:20:11 AM

感謝進賢老師提供書面資料

全文引自:國語日報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803

==口頭調戲也是性騷擾(98年3月13日)==

●三月法律主題: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

文/陳正芬(現職為主任檢察官)

週末,大銘的爸爸因工作出國,留他一個人在家。百般無聊的他,打電話邀同學阿清、小宗、萍萍到家裡玩。

不久,他們陸續抵達大銘家。阿清拿出一個牛皮紙袋,神祕的說:「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這是今年網路評價最紅的書呵!」大銘迫不及待的拿出來一看,封面是一個裸女,「很有看頭吔!」原來是一本清涼寫真集。

一夥男生無視萍萍的存在,翻閱著寫真集,「哇!這身材超火辣的!」三個男生一邊批評,一邊說黃色笑話。萍萍抗議:「你們真過分,拿女生的身材開玩笑!懂不懂得尊重女性啊?」

大銘回答:「只是說說而已,又不會少一塊肉!」這時,阿清色迷迷的打量著萍萍:「你的身材不錯,拍寫真集一定很夯。」萍萍生氣的說:「請放尊重一點!你們都要跟我道歉!」

「這樣說是稱讚你吔!」一夥人看到萍萍生氣,越發高興,變本加厲。

「我來檢驗一下是不是真的!」阿清居然伸出手摸萍萍的胸部。萍萍愣住了,而大銘不但沒有譴責阿清,竟然鼓掌叫好,還語氣曖昧的調戲萍萍,萍萍忍無可忍,憤而離去。

 

請問:大銘、阿清用曖昧語氣批評女生身材,是不是性騷擾?阿清摸萍萍的胸部,有沒有構成犯罪?

陳正芬

「性騷擾」指的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進行不受歡迎,而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以致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

大銘、阿清明知萍萍感覺不好,仍然不顧她的感受,公開翻閱清涼寫真集,還開她的玩笑。他們這種行為,已經損害到萍萍的人格尊嚴。因此,大銘等一廂情願,表面恭維的話,其實都是對萍萍構成性騷擾的行為。

另外,阿清趁著萍萍不及防備的時候,用手觸摸萍萍的胸部,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萍萍若要追究他們的惡劣行徑,則必須在性騷擾發生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阿清的刑責。

心一點靈

◎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與異性相處時,你如何察覺對方的身體界限呢?當別人不當觸碰身體時,你會如何處理?

和異性接觸,身體界限的拿捏是一門學問。雖然每個人的容忍度不同,不過仍有基本原則。調侃別人身材,以輕蔑言行侵犯對方,除了不受歡迎,還有可能觸法。善用敏銳、體貼的心來與人互動,尊重他人的身體權,才是人際相處最高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