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18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張貼日期:Jul 03, 2017 5:7:12 AM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三)中午12時00分--13時30分

二、地點:國際文教中心

三、主持人:廖介宏

四、出席人員:全體會員  應到 98人,實到81人,請假17人,缺席0人。

五、會議流程:

(一)辦理簽到、領取便當與資料、用餐、投票(12:00—12:30)

1.  12:15-12:30 國泰人壽說明公教長照險內容

2.  12:30-12:45 新北教產 建信理事長說明年金改革

3.  歡送離校老師:致贈紀念品(球與馬克杯)、離校老師致詞。

    離校教師有王玉鳳、莊詠婷、謝宗翰、劉佑足、黃芳蓉與賴筱薇。

(二) 工作報告

1.   感謝各位會員的支持,讓這一年能順利度過;也謝謝各位理監事的配合與協助,讓會務推展順利。

2.   已於105年5月16日辦理年度旅遊活動,地點為福山植物園、野夫炊煙,感謝大家不畏風雨,熱情與會。

3.   上學期辦理中秋聯歡活動,歡迎下個學年度,老師一樣能踴躍參與

4.   參加新北教產眾多會議與活動(2場局長有約、分區會議、知能研習、SUPER獎頒獎典禮、會員代表大會)、薪轉銀行資料收集、處理學校相關事務、召開校內次理監事會議、校園福利、網頁經營與管理。

5.   理事會有建議成立教師會臉書,以傳遞訊息為主,為不對外公開社團,禮貌上會一一邀請老師加入好友,但尊重各位老師加入的意願。

(三) 提案討論

案由1:審議104學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案。

提案者:理事會

說  明:104學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附件一)。

決  議:贊成47票,反對0票,照案通過。

案由2:審議105學年度工作計畫表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案。

提案者:理事會

說  明:105學年度工作計畫表如(附件二)、105學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如(附件三)。

決  議:工作計畫表 贊成45票,反對0票 ;經費收支預算表 贊成46票,反對0票,照案通過。

案由3:審議是否修改105學年度教師聘約(附件四)。

提案者:理事會

說  明:人事室欲根據下列三點增加三點聘約,但此類規定大抵明列於教師法第14條,是否有疊

        床架屋之感!

1.教育部105年3月31日來文請各校依行政程序將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2.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2月18日北教特字第1000144018號函略以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3.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5月3日北教國字第1000431301號函,建請將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優先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

決  議:贊成修改0票,反對修改37票,通過不予修改105學年度教師聘約。

(四) 臨時動議

      無

(五) 選舉事項

 1.辦理選舉人員:

發票: 廖介宏、廖宏翊                    監票:施玉鈴、廖介宏                  

唱票: 劉恬妏、黃麗鳳                    記票:丁琴芳、潘雅惠

 

※感謝范嘉國、廖宏翊、施玉鈴、劉恬妏、丁琴芳、潘雅惠、黃麗鳳、黃奎瑋老師協助

 2.各候選人得票數及當選名單:

    (1)理事候選人得票數(附件五)

    (2)理事當選名單:依得票數高低排列,共11人。

    (3)候補理事:黃裕隆(14)、范嘉國(14)同票,候補順序由抽籤決定。

    (4)監事候選人得票數(附件六)

    (5)監事當選名單:剔除已當選理事者依得票數高低排列,應選3人,辛志鴻(6)、 洪美瑾(6)

       同票,則第三位監事由辛志鴻、 洪美瑾抽籤。

    (6) 候補監事:辛志鴻、洪美瑾二人未抽中監事者為候補監事第1順位。

 (六)散會

附件一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一○四學年度決算表

自104年07月01日至105年06月30日

理事長:黃裕隆              監事主席:王仁弘             製表:王雅馨

註1:會員繳交1300會費,100元上繳新北教師會、100元上繳法律訴訟基金、200元上繳全教總、600元上繳新北教產,300元留校。

附件二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一○五學年度工作計劃表

105.06.22製表

 

附件三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一○五學年度預算表

自105年7月1日至106 年6月30日

 

附件四

(修正)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聘約

新北樹林小人聘字第104001號

一、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敦聘:     老師(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    本聘約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訂定之。

三、    聘任類別及期間:

本次聘任為:長聘

期  間: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止5年。

四、    乙方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五、    乙方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甲方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

六、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議決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之權利與義務。校務會議之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均應遵守。

七、    乙方有兼任導師之義務,並有同負全校學生輔導之責任,應切實善盡職責。甲方應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職務分配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八、    乙方上班時數、留校時間及差假之基本原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九、    乙方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選教材之工作。其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由教育局邀請新北市教師會協商後訂定。

十、    乙方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甲方基於提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學校教師會共同研定教育方案、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計畫並共同執行。

十一、 乙方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外兼課;不得在校外兼任任何職務。

十二、 乙方欲離職時,應於每年5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不得為不利於該教師之處置。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依前項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

十三、 乙方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各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即解聘。

十四、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之權利與義務。校務會議之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甲、乙雙方均應予遵守。

十五、 乙方被選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應有善盡職責之義務。

十六、 甲方應依教師法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乙方工作薪給並保障其福利、 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

十七、 甲方應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訂定職務分配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前項原則應以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優先考量。

十八、 甲方違反聘約,乙方得不接受並依教師法之規定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在申訴或訴訟期間,除法令規定外,甲方不得對乙方為解聘、停聘、不續聘。

十九、 乙方違反聘約時,甲方依乙方違反聘約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乙方對於前項之處分不能接受時,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

二十、   若乙方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本校訂定之「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二十之一、乙方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8條規定暨刑法第227條

          之規範,尊重性別平等,恪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及人身安全。

二十之二、乙方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規定,以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

二十一、本聘約之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由教育局召集,由甲方、乙方、新北市教師會及教育局共同協商解決之。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修正時,本聘約應隨同修正公告,不適用前項規定。

二十二、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立約人:

甲  方: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

校  長:林烈群

地  址: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176號

 

 

中華民國104年8月

*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9、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

*       第六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       第七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       第八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第九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      新北教產建議

*       對策一:(協商後 納入聘約)

*       配合法規,透過教師會與學校協商聘約,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條彙整成一點規範於聘約中

*       例如: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        (宣示性條文)

*       對策二:主張無需置入聘約(仍透過協商)

*       教師遵守法律與教育法規係基本義務,無庸置喙,若要討論何種義務要納入聘約,難免有掛ㄧ漏萬,疊床架屋之議。且「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明確規範霸凌之防制作為,學校並已依準則訂定防制規定,且該準則25條實已揭示負向處置措施。

*        

附件五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第十八屆教師會理事選舉結果

 

附件六

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第十八屆教師會監事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