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97年修定)

張貼日期:Jul 16, 2010 7:16:44 AM

 

註:有關人事、主計集中辦公後協辦業務人員課務之相關規定,仍依台北縣政府92.07.11北府教學字第0920346004號函說明二辦理,即「人事、主計集中辦公後,協辦業務部分,除行政人員得兼辦外,如需教師協助部分,其課務可由各校排課後之多餘節數彈性調整,如學校排課後,全校教師均達其各項排課標準之上限,超出部分得聘任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因應。另各校協辦人員得依學校規模彈性酌予減課,三十六班以下每人每週酌減二至四節,三十七班到八十班下每人每週酌減四至六節,八十一班以上每人每週酌減六至八節,必要時得再酌予增減,並由學校視需要自行核定。」

 

台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修正)

93.6.1 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 號函修訂頒布

補充說明:

一、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訂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各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上述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妥為安排;倘有編餘節數,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除依相關規定外,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討論訂定,必要時得不受最低授課時數之限,惟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兩節。

三、本授課時數係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設計。

四、為考量各校特性、需求不同,除本案外建議各校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由課務編配小組依本表分別計算主任、組長授課總時數後,分別調整主任、組長之授課時數,並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精神,彈性安排上課時數,但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兩節。

五、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級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依級任教師授課標準酌減二至四節。

六、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授課節數,在36 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在37~48班為8 節;49~59 班為6 節;60~99 班為4~5 節;100 班以上為4 節。

七、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中旬前,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及本授課節數表,擬訂各校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教務處應於開學後半個月內將全校教師之個人授課節數、全校授課節數統計表、編餘節數分配總表,公告於各校網頁。

八、本表之級任教師授課時數不含導師時間。

九、本表所指學校規模不含普通班級外之其他特殊性班級。

十、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