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賦稅公平,代課費之支付應一律透過學校系統

張貼日期:Apr 01, 2012 9:13:32 AM

全教總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1年 3 月 30 日星期  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專業發展中心

 

 

落實賦稅公平,代課費之支付應一律透過學校系統

 

1.  教育部101年3月3日臺國(四)字第1010035266B號依財政部賦稅署101年2月29日台稅一發字第10104008650號函及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101年2月10日北市教職政字第10110003號函行文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為「落實對事、病假代課費支領人的扣繳義務」乙案,函釋:為利相關教師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及國中小以下學校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該等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務依前揭說明訂定相關規定。

 

2.  其次,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19日北教國字第1011335584號函: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上開函文之規定,教師請事假、病假等未超過一定天數者,係由該請假教師自行支付課務代理費予代課教師,而非透過各校給付,致該請假教師課稅所得虛增問題,涉屬學校薪資發放作業流程問題,與所得稅法規定無直接關聯,先予敘明。…各校於薪資發放作業流程依上開說明宜審慎處理,避免影響教師權益

  

3.  本會建議會員得依上開函文意旨主張:代課費為薪資所得屬應予課稅項目,在賦稅公平基礎上應一律透過學校系統發放並列入年所得總計,再由學校向請假人收取自理部分鐘點費或應追回超時鐘點費,且自年所得總計內扣除,方不致發生請假教師課稅所得虛增問題。

 

4.  感謝本會會員工會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關心本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