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蘊為主的分類:


01 存在、有、法、所知是同義詞。

存在的定義——是以量成立。(存在=gzhi-grub)

的定義——是以量所緣。(存有=有=yod-pa)

的定義——能持自性。

所知的定義——堪為覺知之境。

存在分為二種——常及無常。

02 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 (非、無:與後面之詞結合成一術語)

常的定義,是非生滅的法。如虛空、無我、桌子的概念。

無為法的定義,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是非已生的法。

常分為二種:「有是」的常及「沒有是」的常。

「有是」的常,例如虛空。

「沒有是」的常,例如「常與無常二者」。


03 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自相是同義詞。

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刹那性。

有為法的定義,是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是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是能有作用。如桌子。【實事譯詞,參考「實事師」】

無常或實事分為三種: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01 色蘊與物質(bem-po)是同義詞。

色蘊的定義,是堪為色。

物質的定義,是微塵所成。

色蘊分為內色和外色。

物質分為內物質和外物質。


02 內色和內物質是同義詞。外色和外物質是同義詞。

內色的定義,是士夫心續所攝之色。

內物質的定義,是士夫相續所攝的微塵所成者。如有漏之色取蘊。

外色的定義,是士夫心續所不攝之色。

外物質的定義,是士夫相續所不攝的微塵所成者。如瓶、柱。

內色分為五種: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外色分為五種: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


03 色處的定義,是眼識所緣境。

色處分為二種:顯色(顏色)與形色(形狀)

形色的定義,是堪為形狀。

形色分為八種:長與短,高與下,方與圓,正與不正。

顯色的定義,是堪為顯色。

顯色分為二種:根本色(本顯色)及支分色(差別色)。

根本色分為四種:青(藍)、黃、赤(紅)、白。

支分色分為八種:雲、煙、塵、霧,明、暗、影、光。


04 聲處的定義——是耳識所聞境。

聲分為二種:有執受大種所生聲、無執受大種所生聲。

士夫拍掌之聲是有執受大種所生聲。水聲是無執受大種所生聲。


05 香處的定義——是鼻識所領受境。

香分為二種:俱生香、和合香。


06 味處的定義——是舌識所領受境。

味分為六種:甜、酸、苦、鹹、淡、辛。


07 觸處的定義——是身識所領受境。

觸分為二種:四大種能造觸、四大種所造觸。

四大種能造觸分為四種:地、水、火、風。

地的定義,是堅實性。

水的定義,是流濕性。

火的定義,是暖熱性。

風的定義,是輕動性。

四大種所造觸分為七種:滑、澀、重、輕、冷、饑、渴。


01 覺知、了知、知覺是同義詞。

知覺的定義,是清澈而了知。如眼識、受。


02 不相應行的定義,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如人、馬等數取趣。


01 存在分二:一與異。

的定義不是『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是非各別之法。如所知、常、無常。

的定義,是個別之法。如常與實事二者,柱與瓶二者。


02 存在分二:自相及共相。

自相的定義,是非唯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是以自相所成的法。

共相的定義,是唯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不是以自相所成的法。


03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01 非與不是二詞,是同義詞。非非與是二詞,是同義詞。 非的雙數重疊與是,是同義詞。 非的單數重疊與非,是同義詞。


02 因、果、實事三者是同義詞。

因的定義,是能生。

實事的因的定義,是實事的能生。

實事的因分為二種:實事的直接因 (親因)及實事的間接因 (疏 因)

實事的直接因的定義,是實事的直接能生。事例:實事的前刹那生。

實事的間接因的定義,是實事的間接能生。事例:實事的前刹那生 的前刹那生。 果的定義,是所生。

實事的果的定義,是實事的所生。事例:實事的後刹那生者。

實事的果分為二種:實事的直接果(親果)及實事的間接果(疏果)

實事的直接果的定義,是實事的直接所生。事例:實事的後刹那生。

實事的間接果的定義,是實事的間接所生。事例:實事的後刹那生 的後刹那生。


03 總的定義,是能遍者。別的定義,是所遍者。

從言詮門,總分為三種:類總、義總、聚總。

類總的定義,是包含許多「具自種類」的法。事例,如所知。

瓶之義總的定義,是於執瓶分別心,非瓶似瓶而顯現的增益一分。 事例,如於執瓶分別心之第二刹那,顯為非非瓶第二刹那。

聚總的定義,是集聚自己許多支分物質。事例,如瓶與柱。


04 聚總和類總的四句簡別: 又是聚總又是類總的同因素,如瓶。

是聚總而不是類總的同因素,如柱、瓶二者。

不是聚總而是類總的同因素,如所知。

不是類總也不是聚總的同因素,如常、無常二者。


以上資料出自《攝類學的要義——佛教邏輯和因明啟蒙》, 林崇安教授著

有法分二:質法和反體法

質法」的性相為——「非唯分別所安立,而是由自境方面成就,勝義能作功用的物。」此即是說,質法可以成為現量的境,因為它是由自境方面成就,又因為它有能生自果的作用,所以是勝義能作功用的法。質法、能作功用的實質有、物為同義。其事例如:色法、眼識、瓶的無常。質法分類可分作:色法、心法和不相應行法三種。


返體法」的性相為「——由自所破分遮返,唯在分別心中現起的,僅由分別心假立的法。」返體法、常法、共相是同義。其事例如:瓶的返體、虛空、所知。它們都是由如是遮返而現起、唯分別心假立的法。


有法分二:相違和相關

「相違」的性相為「是異且沒有交集。」以常法與無常法為例,常法與無常法應是相違,以二者是異,且無交集,亦即沒有既是常法又是無常法的。

「不相違」的性相為「是一或是有交集者。」其事例如:物、夫子與老師、無常與所知。

「相違」的分類,可分為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

一、不並存相違:如烈火與寒冰,此二無法互不干擾地並存,故是不並存相違。

二、互絕相違:「互絕相違」的性相為「互相若是其一,則能排除另一方。」譬如,是植物就絕對不是動物,反之亦然。其事例如:柱與瓶、光明與黑暗。

「相關」的性相為「是異,且其相異者若不存在,則其相異法也必定不存在。」其事例如:煙與火、瓶與物、瓶腹與瓶。若是相關,則在兩種相異法中,其相關的一方若不存在,另一方也必定不存在。例如:煙與火應是相關,以彼等為相異,且其相關的對象————若無,則另一方————也必定無

所知分二:成立和遮遣。

成立」的性相為——「直接認識自身的心,不由直接否定自所破分而認識的法。」其事例如:瓶、補特伽羅、識、物、所作性等。


遮遣」的性相為——「直接認識自身的心,由直接否定自所破分從而認識的法。」遮遣、遮除、遮返(遮回)與遮他為同義。其事例如:非非瓶

遮遣分無遮和非遮(遮無和遮非)

「遮無」的性相為「以直接認識自身的心,由直接否定自所破分所了解,且否定自所破分時,並不能拋出遮非或成立。」遮無與遮無的遮他同義。其事例如:出家人不飲酒。

「遮非」的性相為「以直接認識自身的心,由直接否定自所破分而認識,且在破除自所破分當下,能拋出其它遮非或成立者。」此是說遮非必須能拋出其它遮非法或成立法,有時是其中之一,有時是二者皆有。其事例如:從非瓶遮返的瓶、肥胖的提婆達多在白天不進食。


以上出自《攝類學講記》,見悲青增格西

有境的分類方式和七種心識分類:

出自《宗義建立》,法幢吉祥賢大師著,廖本聖老師譯

覺知」可以分為「」及「非量知」二種。

其中,「」分為二種:「現量」及「比量」。

其中,現量又分為三種:「根現量」、「意現量」及「瑜伽現量」。

瑜伽現量又分為二種:「現證『補特伽羅無我』的瑜伽現量」及「現證『微細無常』的瑜伽現量」。

其中,前者又分為二:「了解『補特伽羅為常、一、自在空』的瑜伽現量」及「了解『補 特伽羅為自己能獨立之實質有空』的瑜伽現量」。

「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就是「量」的定義。在「量」的定義當中,提及「新的」、「不受欺誑」、 「明瞭」這三個部分,是有其必要的,因為是要以「新的」排除「再決知是量」、以「不受欺誑」排除「伺察意是量」、以「明瞭」排除「具色根是量」。

「量」若予以區分,有二:(1-1)現量及(1-2)比量。


「已離分別且無錯亂的明瞭」,就是「現前」的 定義;「已離分別且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就是「現量」的定義。

「現量」若加以區分的話,有四:

(1-1-1) 自證現量、

(1-1-2)根現量、

(1-1-3)意現量、

(1-1-4) 瑜伽現量。


其中,「唯朝向內、而且已成為能取之一部分的已離分別、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就是(1-1-1) 「自證現量」的定義;


「依於〔根現量〕自己的不共增上緣——具色根(淨色根)——之後所產生的已離分別、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就是(1-1-2)「根現量」 的定義;


「依於〔意現量〕自己的不共增上緣——意根——之後所產生的已離分別、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就是(1-1-3)「意現量」的定義;


「依於〔瑜伽現量〕自己的不共增上緣——止觀雙運的三摩地——之後,現證『細品無常』及『粗品或細品補特伽羅無我』的聖智」,就是(1-1-4)「瑜伽現量」的定義。


「瑜伽現量」若予以區分的話,有三:

(1-1-4-1)「現證『細品 無常』之量」、

(1-1-4-2)「現證『粗品補特伽羅無我』 之量」、

(1-1-4-3)「現證『細品補特伽羅無我』之量」。

「依於〔比量〕自己的所依——正因——之後所產生之新的、不受欺誑的耽著知」,就是(1-2)「比量」的定義。

若予以區分,有三:

(1-2-1)事勢比量

(1-2-2) 共稱比量

(1-2-3)信許比量


其中,例如以「所作性」 這個因相來了解「聲是無常」這個主張的比量,就是 (1-2-1)「事勢比量」的實例;


例如由「存在於分別心之對境」這個因相,了解「以『月亮』這個語詞可以 用來說明『有兔』」這個主張的比量,就是(1-2-2)「共稱比量」的實例;


例如由「三察清淨之聖教」這個因相,不受欺誑地了解「因施得受用,由戒生善趣」等 聖教本身所開示之意義的比量,就是(1-2-3)「信許比量」的實例。


共稱比量,必然是事勢比量。 若是現前,未必是現量;若是比度,未必是比量; 因為「取『色』之根現前的第二剎那」及「了解『聲是無常』之比度的第二剎那」是「再決知」;而且《具理》當中說過:「『現前的第一剎那』與『比度的第一剎那』這二者是量;然而〔因為隨後那些剎那〕屬於前述〔二者〕之相續,而且其『成立』及『安住』等 〔與前述二者〕並沒有不同,所以斷除隨後那些〔剎那〕是量」。

(2)「非量的覺知——「不是『新的、不受欺誑』的明瞭」,就是「非量的覺知」的定義。若予以區分,有五:

(2-1)再決知、

(2-2)顛倒知、

(2-3)猶豫、

(2-4)伺察意、

(2-5)顯而未定知。


(2-1)再決知—— 「了解『已經了解者』的明瞭」,就是(2-1)的定義。

其中,又分為二:

(2-1-1)分別的再決知及

(2-1-2) 無分別的再決知。

(2-1-1)例如:「由取青色之根現前 所引生之憶念青色的憶念知」及「了解『聲是無常』 的比度第二剎那」;

(2-1-2)例如:「取色之根現前第二剎那」。

(2-2)顛倒知 「顛倒趨入的明瞭」,就是(2-2)的定義。

其中, 又分為二:

(2-2-1)「分別的顛倒知」及(2-2-2)「無分 別的顛倒知」。

(2-2-1)例如:「執『聲是常』的分別識」;

(2-2-2)例如:「一個月亮現為二個月亮的根識」及「雪 山現為藍色的根識」。

(2-3)猶豫 「透過自力於二端起疑的心所」,就是(2-3)的定義。

「與猶豫相應的意識」及「伴隨猶豫而生的諸受」 不是「透過自力於二端起疑」,因為它們是因為猶豫之 力,而於二端起疑,〔並非透過自力〕。猶豫又分為三 種:

(2-3-1)「符合事實的猶豫」、

(2-3-2)「不符合事實 的猶豫」、

(2-3-3)「等分猶豫」。

其中,

(2-3-1)如「心 裡想著『聲是無常的嗎?』的猶豫」、

(2-3-2)如「心 裡想著『聲是常的嗎?』的猶豫」、

(2-3-3)如「心裡 想著『聲是常或無常?』的猶豫」。

(2-4)伺察意 「因為耽著自境而受到欺誑之符合事實的耽著 識」,就是「伺察意」的定義。

「伺察意」又分為五:

(2-4-1) 沒有原因的伺察意、

(2-4-2)與原因相違的伺察意、

(2-4-3)不確定原因的伺察意、

(2-4-4)原因不成立的 伺察意、

(2-4-5)雖有原因、然無法抉擇的伺察意。


其中,僅依「聲是無常」這句話,就認為「聲是無常」 的覺知,就是(2-4-1)的實例;

因為雖然藉由「聲是無常」這句話來說明「聲是無常」這個主張(宗),然 而卻沒有說明「聲是無常」的正確原因。透過「能發 揮功用空」這個因相,而認為「聲是無常」的覺知, 就是(2-4-2)的實例;

因為「能發揮功用空」與「聲」是相違的。透過「所量」這個因相,而認為「聲是無常」的覺知,就是(2-4-3)的實例;


因為「所量」是成立「聲是無常」的不定因。透過「眼識的所取」這 個因相,認為「聲是無常」的覺知,就是(2-4-4)的實例;

因為「眼識的所取」是成立「聲是無常」的不成因。無法以量確定「聲是無常」的補特伽羅的心相 續當中,透過「所作性」這個因相,認為「聲是無常」的覺知,就是(2-4-5)的實例,

因為「所作性」雖然是成立「聲是無常」的正確原因,但是上述的補特伽羅尚無法抉擇那個正因。


(2-5)顯而未定知 ——「自境雖清楚顯現卻無法確定之不錯亂的明 瞭」,就是「顯而未定知」的定義。

若予以區分,有三: 屬於顯而未定知的(2-5-1)根現前、(2-5-2)意現前、 及(2-5-3)自證現前。其中,

(2-5-1)例如:眼睛沉溺 於美色時之聽聲的耳識;

(2-5-2)例如:凡夫心相續當 中,取色等五境之意現前;

(2-5-3)例如:凡夫心相續 當中,領受「取色等五境之意現前」的自證識。


一般而言,「有境」若予以區分,有三:

(1)士夫、

(2)言語、

(3)量。

(3)「有境量」若區分的話,有三:

(3-1)士夫量、

(3-2)言語量、

(3-3)認知量。

其 中,

(3-1)例如:導師佛陀;

(3-2)例如:四諦法輪;

(3-3)例如:現量及比量。


以下取自促稱格西對七種心識的開示:

有境分為三種:心識、補特伽羅、能詮聲。

補特伽羅的定義為「依於五蘊任一而安立的士夫或我」;

能詮聲是現前就能了解的,是指由士夫或補特伽羅,以舌為緣而發出的聲音;

心識較難了解,一般可分為七種心識,了解這些之後,將容易了解後面講的六識五十一個心所都可攝於七種心識。


七種心識如下說明:


第一個是現量,離分別、新起、非欺誑之了別,就是現量。而現前的心識,是指離分別、無錯亂之心識。大多數的根識都屬於現前識,但也有例外,比如一輪月現為二輪月的眼識,或見雪山為藍色的眼識,或見魔術所變幻之馬、象的眼識,這些都不是現前識。佛智都是現量,並沒有分別、錯亂的心識,而聖位菩薩、聖位聲聞及獨覺的心識有現前識,也有其他種心識。


第二個心識是比量,依於正因新了知對境的一種分別心,這也是量,雖然沒有辦法像眼識一樣現前了知境,但是透過正因,確定了知對境,這樣的心即是比量。現量和比量都屬於量。


第三個心識是再決識,對於已了知的境再次了知的心,就稱為再決識。它並不是新了知對境的心,而現量和比量二者都是新了知對境的心。


第四個心識是伺察意伺察識,此種心是與境相符順,但它並不能了知對境。比如禪思諸法無自性的心是好的心,可是它並不能了知對境—空性,此種心 稱為伺察意;又如我們都肯定有前、後世,因為佛在經典中曾經提到,所以我們肯 定這一點,可是當心中想到前世時,卻不是真正了知前世。心中想到來世時,也不見得真正了知來世,這樣的心不是量、也不是再決識,而是伺察意。又如我們承許 有解脫、遍智,但卻不能真正了知解脫、遍智,這類的心就屬於伺察意,這種心可以成為善法,它與事實是相符的,但還不能了知境。


第五個心識是 ( 猶豫 ),比如心裏想著是否有前世、後世、因果、解脫、佛 果等的疑惑心,這就是疑或猶豫識。


第六個心識是顛倒識,例如心中一昧地認為沒有前後世、業果、解脫、遍智等,這種顛倒的心識就是顛倒識,這是最差最壞的心識。


第七個現而未定識,比如心正貪著於美色時,雖然耳識聽到聲音,但卻不知 道聽到的聲音是什麼,此時之耳識就是現而未定識。又如當心正迷於某種悅耳之聲時,雖然眼睛看到色,但卻不知道所看到的色是什麼,這個眼識就是現而未定識。


以上七種心識是現量、比量、再決識、伺察意、疑、顛倒識、現而未定識,所有心識可以總攝為此七種心識。除了現而未定之外,其它六種心識可以有反轉進步的次第,比如起初是非常肯定沒有前後世的 「顛倒識」,之後將其遮除,心中生 起懷疑到底有沒有前後世,也就是生起「疑」,之後遮除疑,生起承許有前後世,但還不能了知的心,這就是生起「伺察意」,接著再透過正理思辨,成立有前後世,最後以正確的因而了知,這就生起「比量」。比量再加以不斷串習,總有一天會生起 「現前」了知的現量,生起現量之後進入第二剎那,就是「再決識」。以 上是遮除不好的心識不斷進步的次第。


同樣,對於空性、細品無常、解脫,都可以有這種進展方式,比如起初認定一切都是諦實成立,生起強烈執實的顛倒識。遮除顛倒識之後,對於是否有諦實成立產生懷疑。遮除懷疑之後,生起伺察意。之後生起比量,依於比量慢慢地能生起 現量,接著進入第二剎那之後就生起再決識。


以上是七種心識。以後會提到六識,也就是心王,及五十一個心所,事實上,這些都含攝在七種心識裏。又如善可分為身、語及心識的善,身語的行為是否是善,觀待於心。比如由身造作善業,繞塔廟、禮敬頂禮、獻曼達等,若以利他或是虔信三寶的心來造作, 身的行為就會變成善,所以說身善是觀待於心。若以善心來頂禮,甚至要出發去做 頂禮所邁出的每一步,都會成為善。語的善也是,比如讚頌三寶、做課誦、持咒等,語的善也是觀待於心是否虔信三寶,是否是利他的心。以虔信三寶、利他的心 來做,不論是讚頌三寶、課誦、持咒,都會成為語的善。所以身語行為要成為善、惡、無記,都觀待於心。心的善可分為十一種,心所中所分的十一善,也含攝在七個心識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