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_20190530 離一異

上士道 毗婆舍那

《略論》講記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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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詳細說明第三和第四關鍵分二:

一、破除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一」。

二、破除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異」。初中分十:

一、承許我則無義。

我、蘊二者若是「自性所成體性相同」,有三過失:

一、許我則成無義之過。

我、蘊二者體性相同若由自性所成,則成全無差別之單一法,因彼二者體性相同若為勝義成立,則任何心見彼二者終不顯現為相異故。其原因者,世俗虛妄法中,現相與其實相不符雖不相違;然為諦實成立,此二則成相違,因見諦實之心須如實相而顯現故。然許我由體性所成,是為成立有能取捨蘊者,若與蘊體為一,則不能作取捨。此者,《中論》亦云:「遠離取蘊者,其我定非有;若取蘊為我,汝之我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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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同是由自性所成,將會產生以下三種過失:

一、 承許「我」則沒有意義。

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同若由自性所成,透由正理推論之後,我和蘊體將會成為毫無差別的同一法。因為這兩者體性相同若由自性所成,就必須是勝義成立、諦實成立,若是諦實成立,則任何心在見到我和蘊體時應該都無法顯現兩者是相異的。之所以會如此推論,是因為對於世俗的虛妄法而言,由於本質虛妄,所以在心中顯現的相狀與實際的相狀不符是合理的;但假如法是諦實的,就必須是不欺誑的,既然如此,法在心中顯現的相狀就必須符合實際的相狀,因為見到諦實的心必須顯現法的實際相狀。因此,如果承許我和蘊體體性相同是諦實的,就必須承許這兩者在現前知前顯現水乳交融、無法區分的狀態便是我和蘊體的實際相狀,如此一來,就不得不認同我和蘊體是毫無差別的同一法。

然而,自續派以下的宗義師之所以要承許「我由體性所成」,就是為了成立我是能取蘊者,而將我和蘊體安立為能取與所取;如果我和蘊體是同一法,彼此之間就不會是能取、所取的關係,因為能取與所取必須是相異的,就像拿東西的人和所拿的東西兩者應該是相異的一樣。對此,《中論》也說:實際上,沒有獨立於取蘊者之外的我;但假使將取蘊者安立為我,卻又主張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同是由自性所成的話,透由正理分析之後,可以得知那樣的我並不存在。

由於自續派以下的宗義師主張諸法皆由自方形成,認為諸法在尋找後必須在境的方位找到一個真實的事例,所以將「」安立在五蘊中;數論外道則認為在五蘊中安立並不合理,因為「能取的我」與「所取的蘊」必須各別安立,假如將「所取的蘊」安立為「能取的我」,就會產生能取與所取為同一法的過失,於是主張「我和蘊體是體性相異的、在蘊體外有個獨立的我存在」。

過去,許多師長都曾提到:由於數論外道已經看到自續派以下的宗義有這些過失,所以一旦發現自己的見解有所不足,想要進入內道的體系時,就會選擇直接進入中觀應成派,成為應成派的宗義師。由此可知,即使是數論外道,也是經由縝密的思維後才提出他們的主張,所以那些見解值得我們深入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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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將成為眾多。

第二、我應成為眾多之過。

我與諸蘊若成一者,如一補特伽羅有諸蘊體,則我亦應成為眾多;又如我為單一,諸蘊亦應成一。《入中論》云:「倘若諸蘊即是我,蘊為多故我亦多。」

二、我將成為眾多之過。

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同若由自性所成,透由正理推論之後,兩者將會成為同一法,如此一來,如同補特伽羅有諸多的蘊體,我也應該成為眾多;又如我是單一的,五蘊也應該成為單一的。對此,《入中論》說:「倘若諸蘊即是我,蘊為多故我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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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將成有生滅。

第三、我有生滅之過。

《中論》云:「若蘊即是我,我應有生滅。」如同蘊有生滅,我亦應有生滅,因蘊與我為一者故。

三、我有生滅之過。

假使我和蘊體是同一法,就如同蘊體有生滅,我也應該有生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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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僅在名言中承許「我有生滅」,更要承許我有體性所成的生滅。

若生此念:「我與補特伽羅一一剎那皆有生滅,是所承許。」於名言中如此承許雖無過失,然彼承許補特伽羅是由自相所成,故應承許彼之生滅亦由自體所成。

對於自宗所提出的第三個過失,他宗回答:「我也承許我和補特伽羅在每一剎那都有新生與壞滅。」對此,自宗則說:從名言的角度而言,如此承許的確沒有過失,但由於你主張補特伽羅是由自相所成,所以也必須承許補特伽羅的生滅是由自相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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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是如此,則有不能回憶宿世的過失。

於此,《入中論釋》說有三過:

一、《入中論》云:「所有自相各別法,屬一相續不合理。」前、後各別諸法若由自體所成,則其後者觀待前者之相屬應不合理,因前後法皆能自主、獨立而成,不須依賴他故。若不能成同一相續,則念我於宿世、爾時成為某甲不合道理,如同各別相續,天授憶念宿世之時,必定不念我是祠授。

假使補特伽羅的生滅是由自相所成,《入中論釋》說這會有三種過失:

一、不能回憶宿世之過。

《入中論》說:如果前後二法是由自體所成,後者觀待前者的因果關係就無法成立,因為前後二法都能在不依賴他者的情況之下自主、獨立而成;如此一來,由過去生和今生前後兩者接續而成的「相續」應該就不存在,那麼釋迦世尊在經典中說:「過去我在某一世成為我乳轉輪聖王、曾經做過哪些事情……」就不合理,這就像相續不同的兩個人,其中一者在憶念過去生的事情時,不會想到另外一者,因為兩者的相續是別別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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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宗能夠成立回憶宿世。

自宗亦說一一剎那皆有壞滅,然與前、後諸法為一相續全無相違,故念宿世則為合理。

自宗也認為補特伽羅在每一剎那都會壞滅,但這並不會與承許前、後諸法能成為同一相續相違,因為自宗主張前後二法非由自體所成,所以承許在今生能回憶過去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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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人承許佛與有情為一體,此為邊執見。

有未解此義者,見契經中多說「我昔為彼」,便許成佛時之補特伽羅與往昔之補特伽羅二者為一;又見有為法應剎那壞滅,不可為一,故說彼二皆是常法,遂生依於前際四惡見之第一邪見。若欲不墮彼見,則於念宿世時,應善了知特別念理,不加處、時、自性區別,而念總我。

有些人因為不了解「相續」的內涵,當看到世尊在經典中一再提到「我昔為彼」——過去我曾經是某某補特伽羅,便將這句話解釋成:「成佛時的世尊與未成佛的有情是同一者。」此外,由於他們了解如果將佛與有情安立為有為法,就必須承許兩者都會剎那壞滅而無法成為同一者,所以將佛與有情都安立為常法,於是生起「前際四惡見中之第一邪見」——執著有情與世間二者為常法的邪見。

假使不想墮入此邪見中,應該以下列的方式來解釋「我昔為彼」這一句話:

當世尊說「過去我曾經是某某補特伽羅」時,並不是說「在此處的我過去曾是某某補特伽羅」、「現在的我過去曾是某某補特伽羅」、「斷除二障的我過去曾是某某補特伽羅」,因為假如「此處的我」、「現在的我」、「斷除二障的我」過去曾是某某補特伽羅,經過推論之後,就不得不承許世尊與那位補特伽羅是同一者,所以當世尊說「我昔為彼」這句話時,是在不加上地點、時間、自性等特點的情況下,心緣著「總相的我」而說的。由此可知,雖然世尊與過去那位補特伽羅是同一相續,但不是同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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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造諸業將失壞。

二、已造諸業失壞之過。

造業者與受果者,二者不能同聚於一我上。

二、已造諸業失壞之過。

如果補特伽羅的生滅是由自相所成,就無法將「造作善惡業者」與「感受苦樂果者」安立為同一相續,如此一來,也無法在一位補特伽羅之上安立造業者與受果者,因此所造的業就沒有成熟的機會而終將失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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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雖未造業卻遇果。

三、未造業者與果相遇之過。

不同相續之人所集諸業,餘人皆將代受其果,實太過矣。

三、未造業者與果相遇之過。

此外,假使過去生的造業者與今生的受果者彼此毫無關聯,在這樣的情況下,今生都要承受過去造業的果報,那與自己毫無關聯的另一者所造的業,也應該由自己代為承擔,如此便違背了「業未造不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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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後諸法若由體性所成,就不能成為同一相續。

犯此二過之關鍵處亦如前說,若許補特伽羅是由體性所成,則其前、後剎那諸法不能成為同一相續;《中論》亦云:「若人天相異相續則不成。」

之所以會產生「已造諸業失壞之過」與「未造業者與果相遇之過」,主要的原因就如之前所說:如果承許補特伽羅是由體性所成,其前、後剎那將無法成為同一相續。對此,《中論》也說:假使人和天人相異是由自性所成,彼此間將變得毫無關聯、無法成為同一相續,如此一來就不會有過去投生為人、今生投生為天人的情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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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道 毗婆舍那

《略論》講記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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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除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異」分五:

一、說明依據。

若許我、蘊二者為自性所成之異,有何過失?《中論》云:「若我異諸蘊,應無蘊性相。」說有此過。

破除了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一」之後,接著破除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異」。

如果承許我和蘊體是自性所成的異,又會產生哪些過失呢?對此,《中論》說:如果我和蘊體是自性所成的異,彼此之間就不會有任何關係,如此一來,我就不應該有蘊體的特徵。

例如:

當蘊體衰老時,就不該說:「我老了!」

當蘊體生病時,也不該說:「我生病了!」

總之,由於我和蘊體別別無關,所以我不應隨著蘊體的變化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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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蘊二者若是體性所成的異,則我有不具蘊體定義的過失。

若我與蘊為體性所成之異,則我應不具有能顯蘊即有為法之生、住、滅三相,如馬與牛相異,故不具有牛之性相。

由於蘊體具有生、住、滅三種特性,所以是「有為法」。假使我和蘊體兩者是體性所成的異,我就不應該有上述蘊體的三種特性,就像馬跟牛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動物,所以馬不會有牛的特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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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是如此,便以他宗所許無為法為因相,成立我不應是「我名的施設處」及「我執的所緣」。

若許即此,則彼應非俱生我執於我假立名言處之所緣,因是無為法故,如虛空花或如涅槃。

假如認為我不具有蘊體生、住、滅的三種特性,就必須承許我是無為法,如果我是無為法,便與其他無為法——虛空花及涅槃——相同,無法成為俱生我執的所緣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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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蘊若是體性所成的異,)應可見有異於蘊體定義的我,卻無法看見。

又與色蘊等之性相堪為色等若成自性相異,則應可見彼者,譬如色、心相異可見,然實無有如此執者,故無自性相異之我。《中論》云:「若離取有我,則此不合理,離取應可見,然實無可見。」《入中論》亦云:「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

假使我和蘊體是自性所成的異,那在具有堪為色等特質的蘊體之外,應該要能找尋到與其特質毫無關聯的我,例如:當蘊體受傷時,我卻不會感到疼痛;這就像色法與心法兩者因為特點不同,所以能在色法之外找到心法。然而我和蘊體之間的關係卻非如此,我們無法在蘊體之外找到那樣的我,因此與蘊體自性相異的我並不存在。

對此,《中論》提到:獨立於取蘊之外的我並不存在;假如那樣的我是存在的,應該能被見到,但實際上卻見不到。《入中論》也說:由於無法找尋到獨立於蘊體之外的我,所以與蘊體本質相異的我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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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此正理獲得定解非常重要。

應當以此正理,觀我與蘊體性相異之過,於獲堅固定解之前精勤修習;若於一、異二品所成諸過未能引發清淨定解,縱己斷言「補特伽羅全無自性」,亦僅為宗,故不能得清淨正見。

平時應以上述的正理,觀察我和蘊體若是自性所成的異將會產生什麼過失,並在對此獲得堅固的定解之前,反覆思維、修習;如果對於我和蘊體兩者是「自性所成的一、異」所產生的過失沒有生起清淨的定解,縱使堅定地承許「補特伽羅是無自性的」,但那也只不過是口頭上的主張,並無法藉此獲得清淨的正見。

總之,如果我和蘊體兩者是自性所成的一,經由正理推論之後,兩者就會成為毫無差別的同一法;兩者若是自性所成的異,在推論後,兩者之間則會毫無關聯。而事實上我和蘊體既非同一法,也非毫無關聯,所以可以得知兩者既不是自性所成的一,也不是自性所成的異,由此證成我無自性。

戌二、抉擇我所無自性分二:

一、破除我由自性所成的正理,也能破除我所是由自性所成,並引論典作為依據。

若以正理尋求我是否由自性所成,則見一、異皆不可得,是故於我破除自性;爾時,復以思擇實性正理,亦不可得我所是由自性所成,如同不見有石女兒,則定不見其我所之眼等。《中論》亦云:「倘若無有我,豈能有我所?」《入中論》亦云:「因無造者則無業,故離我時無我所,由見我我所皆空,彼瑜伽師得解脫。」

假如我由自性所成,那與蘊體之間的關係就只有兩種可能:自性所成的一或自性所成的異,然而透由正理觀察之後,發現這兩種情況都有過失,以此破除我由自性所成;接著再以相同的正理,破除我所是由自性所成。這就猶如無法尋獲石女的兒子,又豈能找到它的眼耳呢?相同的,假使在觀察後無法找到我由自性

所成,那又怎能找到我所是由自性所成的呢?

對此,《中論》說到:假使我沒有任何自性,那我所的自性又是從何而來?《入中論》也說:就像沒有造業者,就不會有所造的業;相同的,當我沒有自性時,我所也不會有任何自性。如果瑜伽師能澈見我與我所都是自性空,經由長時修習此理,最終便能獲得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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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知道以此正理也能成立其他補特伽羅及其我所是無自性的道理。

以抉擇自心我念所執之「我」或「補特伽羅」非由自體所成之正理,亦能了知下自地獄、上至佛地「一切補特伽羅及其我所」與「其施設處——有漏、無漏之蘊」,皆非自性所成體性一、異,並能通達一切補特伽羅無我之真實義;由此亦應了知彼等之我所皆無自性之理。

當以正理抉擇心中我念的所緣境——我或補特伽羅——非由自體所成之後,以此類推,也能得知下自地獄、上至佛地「一切補特伽羅及其我所」與「其施設處——有漏、無漏的蘊體」,都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一或體性異,藉此便能通達一切補特伽羅無我的真實義;此外,也能以此正理了知其我所無自性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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