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_0926 / 二諦

上士道 毗婆舍那

《略論》講記第三冊

P28210~P286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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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三、建立世俗、勝義二諦分四:

申一、能分二諦之事。

申二、所分之數。

申三、如此分類之義。

申四、釋所分類各別之義。

申一、能分二諦之事。

能分二諦之事,先覺雖有多種主張,然《集學論》中云:「所知亦唯世俗、勝義二諦而盡。」故以「所知」作為分類之事。

正文當中,能分二諦之事,先覺雖有多種主張,然於《集學論》云:「所知亦唯世俗、勝義二諦而盡。」故以所知作為分類之事。雖然對於「二諦」的分類之事,過去西藏的先覺們有提出各種不同的主張,但是在《集學論》當中有特別提到「所知亦唯世俗、勝義二諦而盡。」在這「所知」當中能夠分「世俗諦」以及「勝義諦」,除此之外並沒有第三諦的內涵,所以從這個當中就可以知道「以所知作為分類之事」。

P283L4

申二、所分之數。

如《中論》云:「世間世俗諦,以及勝義諦。」分為世俗、勝義二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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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三、如此分類之義分二:

一、 陳述西藏前期論師的觀點。

既分為二,則須相異,其相異理為何?前期論師多說相異有三:

一、如瓶與衣為「體性相異」。

二、如所作與無常為「體性相同、反體相異」。此二者中相異之法皆為事物;

三、若有一法為無事之相異,名為「遮同一之相異」。又說二諦是遮同一之相異;另有人許二諦體性相同、反體相異。

第三個科判,「如是分類之義」。這個科判當中的內容分二:

一「陳述西藏前期論師的觀點」。

正文當中,既分為二,則須相異,以所知作為基礎,如果能夠分出「世俗諦」以及「勝義諦」的話,既然是分為兩種的法,這兩種的法它必須是「相異」的,其相異之理為何耶?對於這一點,前期論師多說相異有三,西藏前期的論師們,絕大部分都認為相異有三種的情況:

第一種,如瓶與衣「體性相異」,比方瓶子與衣服這兩者的關係是「體性相異」的,這是第一種相異法。

第二種,如所作與無常「體性相同、反體相異」,所作與無常這兩者是相異的,它相異的情況是什麼呢?「體性相同、反體相異」,這當中的相異,最主要強調的是所作與無常這兩者反體是相異的,此中相異二法,皆屬事物;在之前所提到不管是「體性相異」或是「反體相異」,這兩種的相異之理,最主要相異的兩種法都必須要屬於「事物」,也就是有作用的法。「事物」跟「無常」是相同的,所謂的「事物」指的是有作用的法,所以之前西藏的論師們,他們認為不管是「體性相異」或是「反體相異」,兩種相異的法類,它的本質都必須屬於「事物」,也就是必須是「無常」。

第三種,若有一法為無事之相異,如果相異的二法當中,有其中的一法是「無事」(也就是常法的話),這樣的相異,名為「遮同一之相異」。又說二諦是屬遮同一之相異,所以對於二諦的內涵西藏的論師們,他們認為二諦當中的勝義諦是屬於常法,所以是無事的,因此二諦彼此之間的相異之理,特別提到是屬於「遮同一之相異」——遮除兩者同為事物的相異。但是也有另外的一類論師提到,另有一類則許二諦是體性相同、反體相異。這樣的一種觀點與自宗的觀點剛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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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宗的證成。

《中觀光明論》云:同體相屬與無事法亦不相違。此說為善,是故相異二法皆為無事,或任一法是無事者,此二皆與體性相同、反體相異無有相違。《入中論釋》云:「宣說一切法之體性有二,謂世俗與勝義。」此說一一有法之體性中,皆有世俗、勝義二種體性。倘若二諦體性不同,則成體性相異,然此極不合理,故此二者應無體性而成無有,因有者遍體性一、異任一者故。《釋菩提心論》亦云:「說世俗即空,唯空即世俗,無此彼不有,如所作無常。」如「苗」若與其勝義成體性相異,應與其諦實空亦成體性相異,則「苗」應是諦實成立,故此二非體性相異,而為體性相同。「苗」者雖是其諦實空,然非其勝義諦。有經論說二諦非一、非異,有一類指非自性所成之一、異;另有一類意指非體性相異、反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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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科判當中的第二個部分,「自宗的證成」。正文當中,《中觀光明論》云:同體相屬,於無事法亦不相違。在《中觀光明論》當中有提到「同體相屬,於無事法亦不相違」,也就是這兩種法,如果有一者是無事法,或是兩者是無事法的話,並不會與「同體相屬」產生相違。所以從《中觀光明論》的這段文當中就可以知道,兩者彼此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同體相屬的話,就表示這兩者它的體性是相同的。因此體性相同的二法,與無事法這兩者並不會成為相違的。此說為善,宗大師對於《中觀光明論》所提出來的這個觀點是認同的,是故相異二法皆為無事,或任一法是無事者,此二皆與體性相同、反體相異並無相違。所以如果相異的二法當中,兩者都是無事法,或是其中一者是無事法,這兩點與體性相同、反體相異並不會產生相違。

《入中論釋》云:「宣說一切法之體性有二,謂世俗與勝義。」此說一一有法各有世俗、勝義二種體性。

在《入中論釋》裡有提到,任何一種法,只要是存在的法都有兩種的體性,哪兩種的體性?

「世俗」以及「勝義」這兩種的體性,倘若二諦體性不同,則成體性相異,然此亦不合理,如果二諦彼此之間的關係是體性不同的,這時二諦它的關係就應該是體性相異;如果是「體性相異」,其實是會違反許多的正理,因此這一點是不合理的,是故二諦應成無有體性而成無有;如果二諦之間的關係,既不是「體性相同」又不是「體性相異」的話,這時推論到最後,二諦應該不會有任何的體性;如果二諦沒有任何的體性,二諦到最後就完全無法安立。若有,則遍體性一、異任一者故。因為兩種的法類在作比較之後,要不就是「體性一」、要不就是「體性異」,因此二諦如果是存在的話,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要不就是體性相同、要不就是體性相異。

對於這一點更進一步的,在《釋菩提心論》當中也有提到,《釋菩提心論》亦云:「說世俗即空,唯空即世俗,此無彼不有,如所作無常。」第一句話「說世俗即空」,世俗諦的法本質是自性空的,「唯空即世俗」世俗諦之上的自性空,是世俗諦的本質,這樣的法必須要建立在世俗諦之上,這兩句話與《心經》當中「色即是空,空即是色」這兩句話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所謂的「色即是空」是提到,色的本質是自性空的,「空即是色」色之上的自性空是色的最究竟的本質,並且它是建立在色法之上,所以提到「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而在《釋菩提心論》當中也提到「說世俗即空,唯空即世俗」。「此無彼不有」,如果沒有世俗法(也就是勝義諦的基礎),這時世俗之上的自性空也沒有辦法成立,「如所作無常」,就如同所作如果不存在的話,無常也沒有辦法安立,這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二諦之間的關係,如同所作與無常是本質相同的;相同的道理,世俗諦以及勝義諦這兩者彼此之間的關係,也是本質相同的。

對於這個偈頌宗大師作了以下的解釋,如苗若與其勝義成體性相異,則與其諦實空亦成體性相異,故苗應是諦實成立。

比方說以「苗」作為例子,

如果「苗」跟「苗之上的勝義諦」,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體性相異」的話;

相同的道理,

「苗」與「苗諦實空」的這兩者也應該是「體性相異」。

如果「苗」與「苗之上的諦實空」是「體性相異」的話,這時就能夠證成「苗」是諦實成立的,因為「苗」在形成的當下,它的本質就是諦實空,

所以「苗」與「苗之上諦實空」,這兩者的關係應該是「體性相同」;

所以如果這兩者是「體性相異」的話,就表示「苗」它的本質應該是諦實成立。

故非體性相異,而為體性相同。所以「苗與苗之上的勝義諦」也好,或是「苗與苗之上的諦實空」,這兩者的關係並不是「體性相異」,而是「體性相同」的。

苗者雖是其諦實空,然非其勝義諦。雖然「苗」的本質是諦實空,但是「苗本身」並不是「苗之上的勝義諦」。「苗」是「世俗諦」,它的本質雖然是諦實空,「苗之上的諦實空」雖然是勝義諦,但是「苗本身」它並非勝義諦。

有經論說二諦非一、異者,在某些的經論當中,字面上有提到「二諦非一、非異」這種觀點。

對於這種觀點,自宗要如何的來作解釋?

有一類指非由自性所成之一、異,在經論當中提到「二諦非一、非異」,是指二諦非由自性所成的一、異。

另外一種解釋的方式是,另有一類意指非為體性相異及反體相同也。這當中的「非異」指的是二諦彼此的關係並非體性相異,因為它是「體性相同」的。而「非一」也就是不相同,是指它並非反體相同,因為二諦彼此的關係是「反體相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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