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_20190328 人無我

上士道 毗婆舍那

《略論》講記第三冊

P211LL5~P217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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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二、依次生起二無我見分二:

申一、抉擇補特伽羅無我。

申二、抉擇法無我。

申一、抉擇補特伽羅無我分二:

酉一、明辨補特伽羅。

酉二、抉擇彼無自性。

酉一、明辨補特伽羅分四:

一、介紹「補特伽羅」。

補特伽羅,有天等六趣之補特伽羅,及凡夫、聖者等補特伽羅;又彼即是集聚黑白業者、承受其果報者、流轉於輪迴者、為解脫故修習道者及獲解脫者等。

在抉擇補特伽羅無我之前,應先了解何謂「補特伽羅」。

從流轉生死的角度而言,補特伽羅涵蓋了天人等六道眾生;以入與未入聖道的角度來看,補特伽羅包含了凡夫、聖者。天人等六道眾生因為集聚黑白二業,感得投生於善惡趣、領受其苦樂果;凡夫執迷不悟而流轉於輪迴中,聖者則為了了脫生死而精勤修道,最終獲得究竟的解脫。總之,依著蘊體而由分別心假立的士夫,稱為「補特伽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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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釋經典所說「補特伽羅唯於蘊體假立」的內容。

《入中論釋》等論引述經文:

1言我即魔心,2汝為見所使,3此行蘊皆空,4此中無有情。

1如依諸支聚,而立名為車;2如是依諸蘊,說世俗有情。」

初頌顯示於勝義中無有補特伽羅,而說補特伽羅無我:

初句是說補特伽羅我執即是魔心;二句是說如此執者便為惡見所使;三、四句中則說蘊即補特伽羅我空。

第二頌中顯示補特伽羅於名言中為有:初二句中舉喻,後二句中與義配合,顯示補特伽羅唯依蘊而假立。

對於《入中論釋》所引的經文,宗大師作了以下的解釋:

1言我即魔心」,是說補特伽羅我執為魔心。平時我們會謹慎提防外在的敵人或妖魔,深怕自己被對方傷害,卻對心中的我執百般放任、毫無防備,這是非常顛倒的做法,因為我執對我們所造成的傷害遠遠超過外在的敵人:外在的敵人頂多只能傷害我們的今生;心中的我執卻從無始以來直到現今,甚至還未將它斷除之前,都會持續殘害我們,為我們帶來無窮無盡的痛苦,所以我執才是我們真正應該消滅的敵人。

2 汝為見所使」,不論學識淵博的智者、勇氣過人的英雄,或是持戒清淨的修行人,只要執著補特伽羅有我,都會被我執控制,成為我執的奴隸。

3此行蘊皆空4此中無有情。」是說諸蘊皆非補特伽羅有我,藉此說明於勝義中沒有補特伽羅,而說補特伽羅無我。

1如依諸支聚,而立名為車。」例如:車子是在各種零件組裝之後,由分別心安立而成。

2如是依諸蘊,說世俗有情。」相同的,補特伽羅也是諸蘊聚集之後,唯由分別假立而成,非由自性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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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假立之法「補特伽羅」安立為俱生我執所緣境的道理。

關於這一點,之前在解釋《入中論》裡「慧見煩惱諸過患」這個偈頌時也曾提到:俱生薩迦耶見的所緣境必須是「補特伽羅」。而補特伽羅之所以稱為「假立之法」,是因為補特伽羅是依著蘊體由分別心假立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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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經中說「蘊聚合體」乃補特伽羅之施設處。其施設處不可為所立法;蘊聚合體又有「同一時」及「前後時」之蘊聚合體二種,是故蘊聚合體及其續流皆不可立為補特伽羅;若立蘊聚合體為施設處,則「有聚法」亦應立為其施設處,故彼二者皆非補特伽羅。《入中論》云:「經說依蘊而假立,故唯蘊聚非是我。」又云:「若因佛說蘊是我,故許諸蘊為我者,彼唯破除離蘊我,餘經說色非我故。」此謂經中雖說:「一切沙門及婆羅門,見我及我所者,唯見此五取蘊。」以「唯」字破「與蘊體性相異之我」為俱生我執之所緣,然非破已即說諸蘊為我執之所緣;若爾,便與餘經破除五蘊為我相違,因我執之所緣、行相二者當中,其所緣境須立為我。故經中說「唯見此五取蘊」之義,應說是緣「於蘊假立之我」。

之前,《入中論釋》所引的經文中「如依諸支聚」等四句話,是在說明「蘊的聚合體」是補特伽羅的施設處:補特伽羅是在蘊的聚合體之上由分別心假立而成,所以「蘊的聚合體」是安立補特伽羅這個名稱的基礎。既然如此,將施設處(蘊的聚合體)安立為所立法(補特伽羅)並不合理。而蘊的聚合體又可分為兩種:

一、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的蘊聚合體,例如當下的蘊聚合體。

二、前、後時的蘊聚合體,例如從前世至今生的蘊聚合體。既然蘊的聚合體不是補特伽羅,就表示上述兩種蘊聚合體也不該安立為補特伽羅;假使能將蘊的聚合體安立為補特伽羅的施設處,那麼「有聚法」—組成聚合體的每個支分也應如此安立,因此不論蘊的聚合體或是聚合體中的支分,都不能安立為補特伽羅。對此,《入中論》說:「經說依蘊而假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入中論》又說:「若因佛說蘊是我,故許諸蘊為我者。」假使宗義師因為佛在經典中說:「一切沙門及婆羅門,見我及我所者,唯見此五取蘊。」而主張「蘊體是我」的話,就會產生許多矛盾:首先,雖然從字面上看似將五蘊安立為我執的所緣境,但實際上經文中的「唯」字,是為了破除「與蘊體性相異的我」是俱生我執的所緣境,並不表示在破除後就要認同五蘊是我執的所緣境;如果承許五蘊是我執的所緣境,就必須承許五蘊是我,因為我執的所緣與行相二者中,其所緣境必須安立為我;若許五蘊是我,就與其他經典中一再破除「五蘊是我」相違,所以論中接著提到:「彼唯破除離蘊我,餘經說色非我故。」由此可知,佛經中所謂的「唯見此五取蘊」,應解釋為:我執緣著「於蘊假立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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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須分辨「存在的我」與「不存在的我」。

是故,若以「唯我」而作為我,此於名言中有;若以「自性所成之補特伽羅」為我,此於名言亦說為無。於此應作分辨,故不應說此宗承許「補特伽羅我於名言中有」。如此明辨補特伽羅,是此無上宗之特點,善了知此,即是通達不共補特伽羅無我之善方便。

在學習「無我」的道理時,應該清楚分辨「存在的我」與「不存在的我」這兩者的差異:假使所探討的我是「唯我」——在蘊的聚合體上,唯由分別假立的我,這個我在名言中是存在的;如果認為「我」不是唯由分別假立、應該有其自性,那樣的「我」不僅在勝義中不存在,在名言中也不存在。

這與之前介紹《入中論》裡「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師先破我。」這兩句話的內容相似:前句是說「依蘊假立的我」是我執的所緣境,這個「我」是存在的;後句則說瑜伽師所要破除的「我」不是所緣境的我,而是「我由自性成立」的這個我,這個「我」是不存在的。想要證得補特伽羅無我,就必須破除「補特伽羅我」——補特伽羅是由自方形成,由此可知,應成派並不承許「補特伽羅我在名言中是存在的」。

以「在蘊的聚合體之上,唯由分別假立」的方式來安立補特伽羅,這是應成派不共的主張,如果能在補特伽羅這一法上清楚認識「唯由分別假立」的內涵,這對於了解補特伽羅無我會有極大的幫助。簡言之,在學習中觀的初期,應先了解如何安立補特伽羅,進而從中明白「諸法唯由分別假立」的道理,如此便能掌握應成派的中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