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_20190509

上士道 毗婆舍那

《略論》講記第三冊

P217L7~P221L9

P217L7

酉二、抉擇彼無自性分三:

戌一、抉擇我無自性。

戌二、抉擇我所無自性。

戌三、依此開示顯現補特伽羅如幻之理。

戌一、抉擇我無自性分二:

一、具備四種關鍵而生通達補特伽羅無我的正見。

二、 詳細說明第三和第四關鍵。初中分四:

一、了解「所破」的關鍵。

此中有四關鍵:

一、應當觀察自身相續,明辨自心執補特伽羅我之理,此者於前已說。

平時我們可以從「四種關鍵」來探索無我的道理。

四種關鍵」分別是:

一、了解所破的關鍵。

二、了解周遍的關鍵。

三、了解離諦實一的關鍵。

四、了解離諦實異的關鍵。

四者當中,又以初者最為重要。

在此,所謂的「所破」,是指證得無我時所要破除的那一分,也就是我執所執著的「我」——我由自方成立。以應成派的角度而言,想要認識所破,應先了解分別心是如何安立境的道理,了解之後進而反觀自心,審視自心又是如何執著對境,從中探究「境的實際狀態」與「心執著境的狀態」兩者之間的差別;假使不這麼做,只在文字上探討自性有、無,對於去除我執而言完全沒有幫助。

雖然我們透由理論能夠約略得知,補特伽羅是在觀待施設處——蘊體——之後由分別心假立而成,但實際去觀察內心的狀態卻非如此,因為當我們心中現起「我」這個念頭時,根本不會把「我」與施設處或分別心連結起來,而是直接認定有個不必觀待施設處與分別心的「我」能獨自形成,這種念頭即便是在夢中都會自然現起,所以我們應該從生活中去觀察心中現起我執時的情況。

其實,光是練習反觀自心而去認識所破的這一點,可能就要花上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期間還要努力淨罪集資,並且研閱無垢的經論,這些都很重要。至於分別心如何安立境的道理,《廣論》中一再提到「執繩為蛇」的例子,對於這個部分相關的內涵之前已介紹過,在此不再贅述。

P219

二、了解「周遍」的關鍵分二:

一、補特伽羅若由自性所成,則不超出一、異。

二、補特伽羅若由自性所成,則須與其蘊體為體性一或體性異,斷定除此二外別無餘法可得。

假使補特伽羅猶如我執所執著般是由自性所成,那與蘊體之間的關係不外乎「自性所成的體性一」和「自性所成的體性異」,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可能性。

P219L6

二、多數與單一為正相違,所以能破除非一、非多的第三種可能性。

如瓶與柱,倘若肯定其為多數,則須否定其為單一;如瓶,倘若肯定彼為單一,則須否定彼為多數,此由經驗可知,故無非一、非多之第三聚。是故以此了知無有體性一、異皆非之法。

之所以會如此推論,是因為諸法存在的方式只有兩種可能:一或異(單一或多數),這兩者是直接相違,所以只要是存在的法,不是單一,就是多數,不是多數,就是單一;沒有既非單一,又非多數的第三種可能性。例如:當我們認定瓶與柱兩者是多數時,就否定了它們是單一的;當認定瓶子是單一時,便否定了它是多數的,這從日常生活的經驗中就能清楚得知,因此並不會有既非單一,又非多數的可能性。

在一與異之外,這裡更進一步地提到「體性一」及「體性異」(或稱體性相同及體性相異)。以我和蘊體為例,這兩者是「異」而非「一」,但兩者是「體性相同」而非「體性相異」,所以在中觀的論著中經常提到我和蘊體是「體性相同」、「反體相異」。

所謂的「體性相同」,是指當兩種法在現前知前顯現時,呈現類似「水乳交融」的狀態將乳倒入水中後,水、乳混為一體,無法區分,即是體性相同;「反體相異」則是從分別心的角度來分析:當兩種法在分別心前顯現時,呈現類似「月亮和星星」的狀態,各別顯現,則是反體相異。

以補特伽羅和蘊體為例:對於眼根現前知來說,看到對方的蘊體就等同看到對方,在眼根現前知前無法區分何者是蘊體、何者是補特伽羅,兩者猶如水乳交融,所以說這兩者是體性相同;但是對於分別心而言,分別心能各別作意:「那是某某人。」、「他的身高、外貌如何……」所以說這兩者是反體相異。除了補特伽羅和蘊體之外,有為法與無常、世俗諦與勝義諦也是體性相同、反體相異。因此,將兩種法放在一起比較時,兩者之間的關係不外乎體性相同和體性相異,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可能性。

P221

三、了解「離諦實一」的關鍵。

三、應觀補特伽羅與其蘊體二者,若是自性所成體性相同之過。

雖然補特伽羅與蘊體是體性相同,但假使兩者體性相同是由自性所成,則會產生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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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離諦實異」的關鍵。

四、應當善觀彼二若是自性所成體性相異之過。若具此四,便能引生通達補特伽羅無我實性之清淨見。

如果補特伽羅與蘊體兩者體性相異是由自性所成,也有過失。若能具備四種關鍵,就能引生通達補特伽羅無我的清淨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