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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道 毗婆舍那

《略論》講記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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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說明「我執」分二:

一、說明兩種我執。

二、我執與薩迦耶見的差別。初中分二:

一、兩種我執的行相雖同,但可由所緣來作區分。

科判中的「兩種我執」,分別是法我執與補特伽羅我執。

佛教四部宗義當中,應成派、自續派及唯識宗雖然都承許這兩種我執,但是各派區分兩種我執的方式並不相同:應成派是以「所緣」來區分若是緣著補特伽羅,認為補特伽羅是由自方所形成的,這種執著稱為補特伽羅我執;若是緣著補特伽羅以外的法,認為此法是由自方所形成的,這種執著則稱為法我執。由此可知,兩種我執都是現起境是由自方所成的感受,所以「行相」相同;既然如此,兩種我執就沒有粗細的分別,同樣屬於煩惱障,因此對於追求解脫的行者來說,這兩者都必須斷除。

自續派及唯識宗則以「行相」來區分兩種我執:兩派都認為執著補特伽羅獨立自主的心是補特伽羅我執;至於法我執,自續派將執著諸法諦實的心安立為法我執,唯識宗則認為執著能取所取質異的心是法我執。因此,這兩派都認為兩種我執的粗細不同:補特伽羅我執較粗,它是輪迴的根本,屬於煩惱障;法我執較細,屬於所知障。至於有部和經部,雖然也承許自續、唯識所主張的補特伽羅我執,但不承許法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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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諸理,應知執著「所破—諦實」之理:執著彼境非由無始分別力所安立,而由自體所成;其耽著境,名為「我」或「自性」。於差別事補特伽羅之上無有彼者,說為「補特伽羅無我」,於眼、耳等法上無有彼者,名「法無我」;由此可知,執著補特伽羅與法之上有彼自性即是二種我執。

透由之前所提及的觀念,應該了解應成派的主張:一旦執著一法非唯由分別心所安立,而由境的方位獨立而成,這種狀態就是執著所破諦實;這種執著的耽著境境由自方所成,稱為「我」或「自性」。因此,在補特伽羅之上破除境由自方所成,稱為「補特伽羅無我」,在補特伽羅以外的眼、耳等法上破除境由自方所成,稱為「法無我」;由此可知,執著補特伽羅與法之上有其自性,就是補特伽羅我執與法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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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此區分兩種我執的依據。

如《四百論釋》云:「所言『我』者,是說諸法之不依賴他性;無彼性者, 名為『無我』。此由法與補特伽羅分為二類,謂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

提到無我或無自性時,應該如何解釋這當中的「我」和「自性」呢?對此,如同《四百論釋》所說:所謂的「我」或「自性」,是指一法在不依賴他者的情況下,就能獨自形成的一種狀態;相反的,沒有那種狀態,就稱為「無我」或「無自性」。

以「補特伽羅」為例,補特伽羅是在觀待施設處蘊體之後,以分別心假立而成;但是世人在不加思索的情況下,對於「我」的認知卻非如此,認為「我」是在不觀待他者的情況下,便能從境的方位獨自呈現出來,這種執著就是「我執」。

平時我們心中雖然會不斷地生起我執,但是對於我執如何執著「我」的相狀卻不清楚,當想到「我很胖或我很高」時,那個「我」似乎是在身體上;當覺得「我的心情很好或我很難過」時,那個「我」又彷彿躲在心裡,只有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才會明顯表露出來。例如:當自己所在的地方發生大地震時,一想到地震可能帶來的危害,深怕自己因此遇難,內心極度恐慌而現起「我該怎麼辦?我會不會死?」的念頭;或是當別人在群眾面前冤枉自己是小偷時,由於受到誣賴而感到憤憤不平,進而反駁對方:「我又沒偷東西,你為何要毀謗我?」這些時候我執的力量會格外強大,執著「我」的相狀也會特別清楚。此時我們所執著的那個「我」,就是在不觀待分別心安立的情況下,清楚呈現在身心的聚合體上,而這正是所要破除的「我」。

平常試著在生活中去觀察自心的我執是如何執著那個「我」,就是所謂的「認識所破」,這點十分重要。如果能確切地掌握這一點,對於空性的道理才會有更深入的體會;假使無法從自心去認識所要破除的「我」,縱使運用再多中觀論著裡的正因,對於心中的我執也不會有絲毫的影響,最終只會流於空洞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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