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

作者:小草

在争讼的事上,由于穷人比较容易获得人们的同情心,而很多人,出于同情心,就很有可能落入偏护穷人的处境。所以,圣经特别提出,”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and do not show favoritism to a poor person in a lawsuit。“ (出23:3)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You shall do no injustice in judgment; you shall not be partial to the poor nor defer to the great, but you are to judge your neighbor fairly。”(利19:15)

有些穷人犯罪,他们自己和别人都常会把自己的罪过归于是社会问题,或是制度问题,借此推脱自己的罪责,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也是错误的。比如,女人去卖淫,有人就会辩说,那是因为生活所逼,是社会不公,逼得她们不得不去出卖身体。根据这种论调,有的人干脆还称赞起妓女来了,说她们好歹不是去抢、也不是去偷,是靠自己的付出赚的钱。但事实是,出卖肉体是堕落的行为,卖淫在中国是违法的。所以,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卖淫都是堕落的、违法的行为。而那种以穷为由来美化卖淫的妓女的人,就是一种偏护穷人的不公义作为。

当今的社会这种偏护穷人的情形还是不少见的,当同样是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的行为发生时,对于富人,有些人可能就会愤愤不平地说,那是有钱就任性,是无法无天。但要是穷人闹事,甚至于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就会换另一个论调,说那是弱势人士忍无可忍的抗议行为,是社会把他们逼到这种地步上。而这就是在使用两种不同的法码,是在偏护穷人,是不公义的作为。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的行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是犯罪的行为,都当一视同仁,都当受到同样的处罚,而不能因穷,或因富,就受到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