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5, 2015 3: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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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戒
盜戒如果詳盡的介紹,乃是五戒之中最最繁複的一戒,我們在此,只能明其大要。
盜是偷盜,不與而取的行為,便稱為偷盜。
盜戒的毀犯,也有輕重之別,具備六個條件,便成不可悔罪:
他物──他人的財物。
他物想──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
盜心──起偷盜的念頭,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
興方便取──假借種種方法,達成偷盜目的。
值五錢──所盜之物,價值五個錢。這是佛陀比照當時印度摩揭陀國的國法而制。國法偷盜五錢以上,即犯死罪,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盜五錢以上,亦成重罪不可悔。五錢究有多少價值,殊難衡定,唯據明末讀體大師考覈,相當於三分一釐二毫銀子;又據蕅益大師研究,則為八分銀子。
離本處──將所盜的財物,帶離原來的位置。但此中包括移動位置、變動形狀、變更顏色等等,凡是以盜心使物主生起損失財物之想者,皆稱離本處。
不論是自身不與而取,教人不與而取,或派遣他人為自己不與而取他人的財物,皆為偷盜;獲得五錢以上的贓物者,即成不可悔罪。
如果物主不同意,不論用什麼手段,騙取、竊取、強奪、霸佔、吞沒,凡具以上所列的六個條件者,皆成重罪不可悔。除了合理的利潤(五戒優婆塞除了不得漁獵、酤酒、屠宰、販毒、走私、賣淫、賭博等的惡律儀之外,可以販賣,也可以耕作),不得謀取他人的財物。
無論是地面上、地面下、水面、水中、高處、低處、樹上、空中、動物、植物、礦物、行動中的、靜止中的一切財物,不論是國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者,皆不得偷盜。除非是無主繫屬的糞掃物(垃圾類的拋棄物),取之無罪。試舉數例:
如果以盜心盜人,擔人置肩上,兩足離地,犯不可悔罪;盜心拐騙,使人行過兩復步,亦不可悔罪。
如果以盜心偷盜牛羊驢馬等四足動物,以繩牽引,行過四復步,即犯重罪不可悔。
水中有木栰,盜心留其一部分,使之離栰落後,值五錢即犯不可悔罪。
水中物盜心取離水面或使沈水底,值滿五錢,成不可悔罪。
空中有主的鳥,銜他人之物去,盜心期待,犯中可悔;盜心奪得值五錢,犯不可悔;若有野鳥銜物飛去,盜心期待,犯下可悔;盜心奪得,犯中可悔(此非以物得罪,而以盜心結罪)。
盜心取舍利,犯中可悔(因舍利不能以價值計算);恭敬心取舍利者無犯(舍利在律中及《阿含經》中的原義是屍骸,今所相傳,皆以焚化屍骸所得的堅固子稱為舍利子)。
經卷法器,一切三寶用品,莊嚴財物,皆不得盜,若盜值五錢,皆犯不可悔罪。
一切稅,不得偷漏,若漏稅,值五錢成不可悔罪。其中包括各項國家法令所規定的稅捐,乃至今日的郵件,在印刷物中夾帶書信,或以印刷物達成傳遞書信的目的,或在平信之中附寄現款,皆算偷稅,皆犯盜戒,滿五錢,成不可悔罪。
弘一大師善於書法,向他求墨寶的人很多,有一次他的在家弟子寄給他一卷宣紙,請他寫字,但他寫完所要寫的字,尚有宣紙剩餘,他不知如何處理,為了不犯不與而取,他便寫信詢問那位在家弟子。從此可以見出弘一大師持戒的謹嚴了。但是生活在今日的社會裡,能夠不公開的竊盜與走私,已算好人了,至於要絕不苟取分文的非分之財者,實在很難。所以,要想守持盜戒清淨,並不容易,在十法界中,也唯有佛才是究竟持戒清淨的人,到了小乘初果,始能永斷故盜。
再說,盜戒的範圍,也包括損壞他人的財物在內,這是所謂「損人不利己」的惡作劇,如果存心使他人蒙受財物的損失,不論採用何種手段,只要造成損壞的事實,所損財物若值五錢,即得重罪不可悔。
盜戒的輕重分別是這樣的:盜值五錢或過五錢,重罪不可悔;盜不足五錢,中罪可悔;作偷盜方便而未達成偷盜目的,下罪可悔。漏稅或損壞,罪責與偷盜同科。
依佛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如飢餓、疾病、天災人禍、孝養父母、供給妻兒等,而行偷盜,若行偷盜,一律成罪。如有困難,可以求乞,受人布施者無罪。借而不還者,犯盜罪。
但是盜戒之中,也有開緣:如作自己的所有物想而取;得到對方同意,或以情感深厚,知彼必將同意而取;暫時借用而取;以為他人之所拋棄而取;或因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而取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