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2, 2015 6:11: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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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取(偷盜)戒的破犯因緣
犯戒的成立:
對境:財物,被他人所持有(如衣服、珠寶等有價之物)或守護(如捨利、兒童等不可計價之物),且此人對其財物有執著心。若 此人對其財物無權有執,如票價應是5元,對方強索10元,拒之無犯;若此人對其財物有權無執,取之者支分犯;若取他人財物時,彼人因尚未意識到自己擁有被 取財物而無執,取之者支分犯,當彼人意識到時,若產生執著,取之者具足犯。若所取財物屬於人以外的眾生,取之者支分犯。
想:認為或懷疑財物為他所有或守護,包括誤認自己的財物為他所有或守護。
發心:偷盜的心,為滿足自己的欲望而想占有或令他人蒙受損失的心,包括為了第三方利益而產生者。
方便:未經有權者許可,自己行動或指使他人,包括搶劫、詐騙、偷竊、侵吞、有借無還、不支付該支付的費用、收回扣、非法收費等,還包括損毀財物(自己也沒有得到該財物)。
究竟:離本處,指偷盜者認為該財物已經歸屬於自己。
破戒的成立:
1、該財物屬於人。
2、認為該財物屬於他人。
3、有偷盜的心。
4、興方便。
5、價值過量。佛在世時,王捨城的法律規定,偷盜值5磨灑的財物就要被處死,佛據此設定5磨灑為過量。
6、離本處,指偷盜者認為該財物已經歸屬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