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25, 2015 4:57: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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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受五戒
因為不知五戒的內容,雖受戒,亦不得五戒,所以首先說明五戒的意義及其內容,現在既已大略明白,自可求受五戒了。
在佛陀時代,在家弟子信佛之後,三皈五戒,乃是接連並受的。比如佛陀最初的優婆塞弟子,是耶輸伽的父親,信佛之後便是這樣說:「我今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唯願世尊聽為優婆塞;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四分律》卷三二〈受戒犍度〉之二,《大正藏》二二.七八九頁下)。
受五戒在律中所見,均為向師自說(如耶輸伽的父親,即是一例),不由從師而受,如要成為五戒優婆塞或五戒優婆夷,向一阿闍梨一說即可,並無任何儀式的鋪張。
五戒的傳授,有很多不同的說法:有的可以自說受,有的可以向非佛弟子受(如《佛說戒消災經》中,有一噉人鬼之婦,以噉人鬼說出三自皈五戒,即受持得戒),有說可以向五眾出家人前受,乃至於沒有出家人的時地,可以向白衣受五戒,有的則以為,需要儀軌,至少也得在上座比丘前受。最折衷的意見是:有上座長老比丘時,應向上座長老比丘受,否則應向一位清淨比丘受;若無清淨比丘,可向清淨比丘尼受;若無清淨比丘尼,可向清淨式叉摩尼(中國佛教已經無這一眾)受;若無清淨式叉摩尼,可向清淨沙彌受;若無清淨沙彌,可向清淨沙彌尼受;若無清淨沙彌尼,可向白衣乃至非佛弟子及傍生異趣受。如今的中國,現比丘相的,仍然大有人在,五戒自應向比丘前受了。
五戒的隨分受與全部受,也有不同的說法:《優婆塞戒經》卷三〈受戒品〉中說:「若受三皈,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皈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皈,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無分;若受三皈,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皈,受持五戒,是名滿分。」(因為戒由三皈而得,故皆列舉三皈,《大正藏》二四.一○四九頁上)這是許可五戒隨分受持的,但看各人的能力,可受幾戒即受幾戒,不要勉強受了,受後再破,罪就大了。所以說:「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無分。」實則若持五戒,但破一戒,也算無分,如果僅持一戒,堅持不犯,尚是一分優婆塞(夷)。但在《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又稱《薩婆多論》)卷一中,卻不同意隨分受持的說法:「問曰:『凡受優婆塞戒,設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 『不得。』『若不得者,有經說:有少分優婆塞、多分優婆塞、滿分優婆塞,此義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說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大正藏》二三.五○八頁中)事實上在各部廣律中,殊難找到五戒可以隨分受持的根據,佛時的在家弟子,凡受五戒,總是說:「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大正藏》二二.七八九頁下)但是隨分受持五戒的主張,卻為多數律師之所主張,近代的弘一大師亦頗堅信,他曾於《律學要略》中說:「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隨意。寧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這也實是出於護持戒法的悲心,我們今天,也不妨採取《優婆塞戒經》的主張,俾使受戒的人對於戒法有一莊嚴肅穆之心,否則濫傳戒法,不唯不能提倡戒的精神,反將戒法送了人情,而致尊嚴掃地。據弘一大師說:「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律學要略》)
五戒的受持時限,也有不同的說法:《授三皈五戒八戒正範》提到:「《成實論》云:五戒八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這在廣律中也可找到根據,《十誦律》卷二五,記載這樣一個故事:有名億耳者,從大海求寶脫險而歸,在歸途中於一夜間,宿一大樹下,窺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顏貌端正,著天寶衣冠,共相娛樂,但至夜盡天曉,即時床滅、女滅,有群狗來,噉此男子,肉盡骨在;第二夜亦復如是,億耳即予詢問,始知那個男子生時為屠夫,因日間殺生造罪,無暇行善,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汝夜受五戒,可獲微善。」接著,億耳又於日間在一大樹下,見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乃至一到夜晚,有百蟲出,噉此男子,肉盡骨在;億耳問之,始知這個男子生時邪淫他人之妻,耽樂不能自抑,後由迦旃延尊者教他:「受晝五戒,可獲微善。」(《大正藏》二三.一七八頁中─一七九頁下)
這是說明五戒可以一日受或一夜受;可以單受日間或單受夜間,只要受了,就有功德,就有善報。但在《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中則說:「若受五戒,必盡形受。」(《大正藏》二三.五○八頁中)在《四分律》中,也主張五戒必須盡形壽──直到老死為止,一受永受。不過,有一折衷的解釋:戒有受法,也有捨法,受了再捨,捨了再受,則未嘗不可;受戒之後,必須持戒,如果捨戒,雖作惡業,亦無犯戒之罪,以前持戒的功德,仍然存在。所以我人受五戒,不妨作盡形壽想,如果不能持,隨時可以捨,可以逐條捨,也可全部捨。《薩婆多論》中說:「遇惡因緣,逼欲捨戒者,不必要從五眾邊捨,趣得一人即成。」要想捨戒,隨時找得一個解語的人,一說「我捨某戒」,即成捨戒,如於捨後,再想受戒,亦不為難,《義鈔》中說:「若自染心,將欲犯戒,寧可捨已為之,後還懺受,亦得。」以此可知,受五戒的時間長短,當不是嚴重的問題,只要明白受與捨的道理規矩就行了。
在受五戒之前,也有資格的限定:《薩婆多論》卷一中說:「凡得波羅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戒。」(《大正藏》二三.五○九頁中)又說:「雖處處經中說龍受齋法,……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大正藏》二三.五○九頁下)自五戒以至菩薩戒,皆稱波羅提木叉,譯義為別解脫──持一戒有一戒的解脫功德,別別持,別別解脫,故稱別解脫戒。既然除人道以外,異類眾生,皆不得戒,除人之外,自也不必受戒。可是以大乘菩薩戒而言,五道眾生,唯除地獄,受戒但解法師語者,一切得戒。這在各部律中,亦均有龍王受五戒,與天人受五戒的記載。不過,這與我們人類無關緊要。
最要緊的,在人類之中,也有不夠資格求受五戒的,那就是犯五逆罪的人,以及自破淨戒或破他淨戒的人。做五戒阿闍梨(軌範師)的人,為人授五戒之前,必須首先問清:有沒有犯過五逆?有沒有自破淨戒或破他淨戒?如果不問而授,受戒者雖求戒也不得戒。
五逆罪是: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實際上,在此五逆之中,今日的俗人,只能犯到殺父與殺母的兩逆。不在佛世,所以不可能出佛身血(佛教史上僅有提婆達多一人犯了此罪)。俗人不能破僧,破僧有兩種:要有八個以上的比丘或比丘尼,始能破羯磨僧;要有九個以上的比丘,一人自稱是佛,始能破轉法輪僧;女人也不能破轉法輪僧的,因女人不能即身成佛,所以不能自稱為佛(佛教史上也僅提婆達多一人,犯了破轉法輪僧的逆罪)。時丁末法,很難有阿羅漢出世,要想得而殺之,自亦更非尋常事了。
自破淨戒與破他淨戒,倒是有可能的。受戒之後,犯了不可悔的重罪,稱為自破淨戒。他人持戒,而予初次使其破戒,稱為破他淨戒。
照規矩,五戒八戒,皆應一一個別受,不得大眾集體一齊受,但在今世傳戒的場合,多是集體受的。究其個別受的原因,是在心不外緣,境界寧靜,戒師的開導,以及納受三皈五戒的戒體,可以一心一意,全部領會,受得上品戒體。否則,人多聲雜,心不寧靜,也不專一,那就差了,甚至不能得戒。因為戒品分三等:
若於正受戒時,剛聞戒師法語,心即開通,發最上廣大之心,遍緣法界一切有情無情,悉願斷除一切罪惡,悉願修持一切善行,悉願廣度一切眾生者,得上品五戒。
若於正受戒時,雖聽戒師開導,亦緣一切有情無情之境,但其願心不大,唯求自脫生死,全無度生之志者,得中品五戒。
若於正受戒時,亦聽戒師開導,或以性智狹劣,或因心意散亂,故致緣境不周,但得戒相的守持,無能發揮戒體的功用者,得下品五戒。
如果心猿意馬或者聽不清戒師的言語,或者聽若罔聞,糊塗隨眾而跪拜起立者,只能種種善根,根本無戒可得。但在集體傳五戒時,如此的情形,卻大有人在。所以,如能方便做到的話,最好是個別受五戒。
蕅益大師所彙集的受五戒法,頗為簡明實際,茲錄如下,用供參考(《卍續藏》一○六.三五八頁D─三五九頁A):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盡形壽為一(滿)分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盡形壽為一(滿)分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若善女人,即稱優婆夷。)
「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亦盡壽不殺生;如諸佛盡壽不偷盜,我某甲亦盡壽不偷盜;如諸佛盡壽不婬欲,我某甲亦盡壽不邪婬;如諸佛盡壽不妄語,我某甲亦盡壽不妄語;如諸佛盡壽不飲酒,我某甲亦盡壽不飲酒。」
「隨受幾戒,則語幾戒,亦不應混濫也。以此受戒功德,迴向無上菩提,四恩總報,三有齊資,普與眾生,同生淨土。」
在家人受五戒,本為極其普通的事,只要面對一位戒師(或用梵語稱為阿闍梨),即可自說而受,如果自己不懂五戒的受法及其內容者,請戒師開導,傳授(受戒詞)即可。晚近以來,大家竟把傳五戒,看成了大佛事,廣事鋪張,勞師動眾,此雖為戒法做了莊嚴,卻將五戒的戒法壓在繁文褥節的高帽子下面透不過氣來了。
因此,我希望今後的中國佛教界,提倡普遍的傳授五戒,除了集體性的場合,不妨參考讀體大師的《授三皈五戒八戒正範》之外,其餘的則盡可能地減少麻煩。以我的看法,通常受五戒,有了如下的五項即可:
請師開導五戒內容(簡明扼要),教授五戒的說詞(如已知者,此節可免)。
問遮難(普通但問殺父母與破淨戒──自破破他,即可)。
三皈三結(如蕅益大師所舉者)。
宣讀或隨分選讀五戒的戒相(如蕅益大師所舉者)。
發願迴向(通常用的迴向偈亦可,或以各人所願自白數語亦可)。
受一次五戒,最多不要超過十五分鐘,這樣清清楚楚簡簡單單的受五戒,要比擺大場面的更切實際,更容易得戒,同時,戒師也可在同一天中,為數人個別授戒,不致感到吃力。並可隨處均能為人授戒。
乘船的人,目的不在乘船,但是乘船,卻能使人達到所期待的目的地,船只是工具而已。同樣的,受五戒的人,目的不在於受戒的本身,但是受戒,卻能使人達到學佛的目的,戒只是方法而已。從世間法中說,利用工具或運用方法,必能產生正面的功利,或反面的罪過。受五戒,是行善的方法,故亦必有其應產生的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