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棋王國封爵及封國法

新棋王國封爵及封國法

(2008/11/21 公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封爵

(甲) 新棋王國國民,得棋王賜封後,得成為封爵。

(乙) 封爵分為諸侯(公、侯、伯、子、男)、列卿、大夫、士各級。大夫與士不予封。

(丙) 凡有封國者可稱封侯或封國卿,有封爵而未封國者稱關內侯或素卿。

(丁) 封爵之封贈、晉黜、廢立等,皆由棋王全權決定。

第二條﹕封國

(甲) 凡棋王向封爵授予封地者,得成立封國。封國為棋王之藩屬。

(乙) 封國領地由棋王指定,封爵可管轄一國,或與其他封爵分管一國之不同區域。

(丙) 凡多於一位封爵分管一國者,棋王得指定其中一位為國君,其餘為國卿。國君負責監管國卿。

(丁) 封國之設置、廢立、劃分或重新劃分等,皆由棋王全權處置。

如國君或國卿出現遺缺,得由棋王決定懸空或另行賜封。

第三條﹕封國之權責

(甲) 封國由封爵管治,惟棋王及其委派之官員可就封國事務向封爵發出指示。封國必須與棋王及其政府合作,執行憲法及依憲法所制訂之法律。

(乙) 未經棋王或其政府同意,不得把領地分封、不得委任文武官員、徵收稅項、或訂立條例。

(丙) 封國一概不可與新棋王國以外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或簽訂條約,其外務概由棋王及其政府管理。

封國經棋王同意,可與新棋王國之其他封國建立關係或訂立條約。

(丁) 如國君與國卿出現衝突,由棋王及其政府作決定。

第四條﹕封官

(甲) 棋王可向封爵賜予官職,著其管理特定封國之事宜,是為封官。

(乙) 封官管理之封國並非賜予之封國,封官並得就其事務向棋王及國務院負責,棋王得隨時增減或解除其職務。

第二章﹕封爵與封國

第五條﹕爵位分則

(甲) 公爵為封爵中最高之級別,公爵不得同時多於三人。

(乙) 侯爵次於公爵,侯爵不得同時多於三人。

(丙) 伯爵次於侯爵,伯爵不得同時多於十人,封侯中不得同時多於五人。

(丁) 子爵次於伯爵。

(戊) 男爵次於子爵。

(己) 卿次於諸侯。

(庚) 大夫與子不與封。

第六條﹕方伯

公、侯、伯爵得於棋王指示下,負責監督指定地區之各封國。

第七條﹕國君與國卿

(甲) 棋王可將封國分割封賜之,各授一區。如同封國,各由一封爵管治。

(乙) 如一封國被分割為多於一區分封,棋王得指定其中一位封侯為國君,其餘封爵即為國卿。

(丙) 封爵各自管治其所屬區域,國卿由國君監管之。

(丁) 涉及整個封國之事務,由國君帶領國卿共同決定之。

第八條﹕權知某國事

國君出現遺缺而棋王未有指令前,以封國中爵位最高之封爵權知其事﹔如擁有最高爵位者多於一人,則以最先獲封者權知其事。

第三章﹕封官權責

第九條﹕總督與都督

(甲) 總督負責代表棋王,全權管治棋王直轄之地區,權力與國君之於其封國相同,直接向棋王負責。

(乙) 都督負責代表棋王,管理棋王直轄之部隊,於部隊中權力與國君之於其部隊相同,直接向棋王負責。

第十條﹕監國與監軍

(甲) 監國負責監督指定封國之國政,封國之國政須得監國同意方可施行。監國直接向棋王負責。

(乙) 監軍負責監督指定封國之部隊,部隊之行動須得監軍同意方可實行。監軍直接向棋王負責。

(丙) 監國得同時監督民政及部隊。如同一封國有監國及監軍,則監國監督民政,監軍監督部隊。

第十一條﹕方京大臣、相國與將軍

(甲) 方京大臣代表棋王,負責協調所屬地區之各封國,直接向棋王及國務院負責。

(乙) 相國負責協助處理指定封國之國政,封國之國政須先諮詢相國方可施行。相國向國君負責,如有監國,則向監國負責。

相國只處理民政,除非得棋王、國君或監國授權,否則無權管理部隊。

(丙) 將軍負責管理指定之部隊。將軍如帶領棋王直轄之部隊,向棋王負責﹔如帶領封國之部隊,向國君負責,如有監國或監軍則向其負責。

第十二條﹕與政府關係

封官行駛職權時,同樣得遵守本法第三條之封國權責。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條﹕本法由棋王頒佈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