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中央組織

學生會中央組織

在《會章》中,中大學生會的組織只包括全民投票、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簡稱「報社」)和校園電台。因為中大學生會還有屬下團體和其他機構,本書中將《會章》中規定的組織稱為「中央組織」。

最高決議﹕全民投票

根據《會章》第九條,「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亦即是說,全民投票是中大學生會最高的決策機制。除了另一個全民投票決議案之外,會內沒有其他人或機構可以推翻這個決定。中文大學的學生組織,一般會以全 民投票或全民大會作為最高機制。在一個大組織中,以全民投票而非全民大會作為最高機制,應該是比較合適的,因為人數較多,根本不可能集合所有會員。相反 地,在一些系會中,由於人數較少,亦有以全民大會(又稱會員大會)作為最高架構的。

根據第十條所規定的「運行程序」,全民投票主要是由代表會主持的,只有在面臨罷免代表會的議案時,才由會長主持。不過這個情況出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為 代表會代表是頗為「獨來獨往」的(見介紹代表會的一節),不同於幹事會以一個有共同政綱的內閣參與選舉,實行集體負責制。代表會的工作各有代表負責,整個 代表會幾十個代表一同出錯的機會甚低。若然面臨罷免危機,只要代表會願意罷免當中個別的「罪魁禍首」,便可平息民怨。罷免一批本身沒有犯錯,政見可能又與 犯錯者不同的代表,對一般會員來說,根本毫無意義。

按條文除代表會外,全民大會、聯席會議、甚至會員聯署,都可以啟動全民投票。不過現實上發生的全民投票,一般都是由代表會主導。其他需要全民投票通過的議 案(例如修改會章),為了方便,都會乘學生會每年大選時「順便」加入選票之中作為其中一個議案。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都是非常會議,而會員聯署所需要的二十 分之一人數,現在是很難得到的(近年中大學生會大概有近九千名會員,聯署門檻四百多人)。

就像前年有同學爭取聯署舉行全民投票,要求推翻必然會員制,收集了幾十個簽名就不了了之。中大不贊成必然會員制的同學,我猜不只五百﹔可是對必然會員制極度反感(因此認為必須搞全民投票)的同學,看來就不會有四百多人了。要四百多人都同意提出一個議案,並不容易。

條文又規定了通過議案的門檻,要六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又要二分之一以上是贊成票。理論上,一個議案只有十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贊成,也可通過。當然,現實 上這行不通,因為不贊成的同學根本沒有興趣去投票。也曾有反對必然會員制的同學表白過一種「策略性不投票論」(沒錯,名是我改的),他們明知反對者不夠 多,又害怕參與投票會「協助」投票超越「六分之一」的門檻,所以寧願不投票,也不會爭取反對者出來投票,在票數上壓過贊成者。

當然,如果這種「策略性不投票」真的那麼成功的話,中大學生會早就因為連年缺莊被拖垮了。學生會諸公自有其方法。會章並無規定投票期,所以選舉委員會就以 其權力(《選舉附則》第六章1.)決定投票期。預計票數不多的,就拉長投票期,以爭取那些「不強烈支持也不大反對」的游離票。這個策略導致近年的投票期越 拉越長,第三十二屆學生會選舉的投票期,已經長達三個星期。這個對同學來說沒有甚麼問題,只是辛苦了票站人員。(由於選舉委員會缺乏人手,所以一般會由代 表會其他代表「客串」票站人員一職,筆者自然也在「被徵」之列)

此策略雖非上策,但也有效,近年學生會幹事會也有足夠票數當選,只有那些票源比較少的教務會學生委員(他們分別由各學院學生選出),仍要面對票數不足的危機。(近幾年都有學生委員因票數不足而落選之例)

對比起政府舉辦的「一日投票」來說,以星期計的投票期當然誇張。不過也並非全無理由的。大學生只根據時間表上課,不用上課的日子不用回校,所以任何一個上 課日,都不可能網羅到所有學生。政府有大量資源,可以廣設票站,又以星期天投票遷就上班族,可是學生會只能在中大範圍設票站,而中大又地處偏僻,星期天也 沒有多少學生會回校。再加上中大地方「太大」,選舉委員會根本不可能有足夠人力物力去「覆蓋」整個校園,比起校園較小的其他大專院校(他們所需要覆蓋的範 圍較少,人力物力容易集中),中大學生會就更有需要「以時間換取空間」,拉長投票期來「網羅」選民了。

所以中大學生會的合理投票期,至少要有一個星期,這才有可能令所有學生(除慣性逃學者外…)都有機會參與投票。當然,拉長到三個星期,就未免太長了,這也是學生會動員同學能力不足的表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八條規定了「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這是對會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罷免」五權的一項限 制,同時亦是學生會中央組織的保護傘。因為代表會一般也不願意「搬石頭砸自己的腳」,自行動議再來一次全民投票的(因為要自己落手舉辦),而會員聯署門檻 甚高(同上文),所以中央組織遭罷免的機會微乎其微。

選舉權只可以全民投票形式進行,這看來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如前所述,中大學生會會員太多,根本難以集合全部會員,不能像一些系屬會般召開大會進行選舉。只有全民投票(而且投票期要足夠長),才能讓所有同學都有機會表達意願。

被選權不同於選舉權,沒有被受限於全民投票,也許一般同學未能理解。為何會員只能透過全民投票選舉,但不必要透過全民投票被選﹖那麼不經全民投票選出的人,是從哪裡來的﹖﹗

事實就如第八條所暗示,並非所有學生會的人員都是由會員直接選出的﹕

1. 代表會代表﹕為體現書院學生會的權力授與,是由書院學生會產生的﹔

2. 派駐學聯的代表﹕因為要表現整體意願而非個人意願(他們組成一個代表中大學生會的代表團),是由幹事會提名、代表會委任的﹔

3. 中大校方各組織和委員會的學生代表(除教務會學生委員外)﹕也是由幹事會提名、代表會委任的﹔

4. 校方各院系的學生代表,則是由各院系會自行委任的。

至於創制權,同選舉權一樣,除了全民投票外,很難有其他有效表達公意的方法。要會員自行創制的,想必是很重要的制度(例如涉及會章的根本變動),只有全民投票才是足夠「份量」的機制。如果是細節的制度問題,向章則委員會或代表會提供建議就成了。

複決權是一個大家不太熟悉的概念。複決權在政治中,指公民有參與重要議案的權利,政府的重要法案、條約,除了經立法機關外,尚須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方可生 效。可是,除了第八條外,《會章》和其他章則都再沒有提及複決一事,所以複決權在學生會中所指,並不明確。不過,修改《會章》是複決權一個比較明顯的例 子,因為第六十六條規定,修改《會章》必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方可生效,這已是一種複決權的行使。

除了修改《會章》外,複決權不一定要透過全民投票進行,那麼還有甚麼途徑呢﹖看來除了全民大會(見下文)外,沒有其他制度上的渠道了。至於除了《會章》 外,還有甚麼地方要會員行使複決權的﹖就更加是所有章則都沒有說明過的了。由於全民大會角色不彰,複決權的行使機會少之又少。

罷免權只可以全民投票形式進行,雖然成為了中央組織的保護傘(如前文),但也是合理的。既然中央組織要靠全民投票產生,要罷免它們自然也要透過同樣的程序 進行。如果比全民投票(權力上)較低的機構有權罷免中央組織,那麼全民投票的權力將被輕易架空,全民投票所反映的民意亦得不到制度上的尊重。

非常會議﹕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

猶如《會章》所表示的,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都是非經常性的會議,只為了解決突發及重大事宜而召開的(第十一及十四條)。亦即是說,如果沒有甚麼特別事件的話,這兩個會議就不會召開的了。

召開全民大會是很「壯觀」的,因為全民大會的合法人數是全體會員的十分之一(大概八百多人),除了書院迎新營外,現在已很難見到這種「盛況」了。最近一次 的全民大會,應該發生於高錕校長時代,是為了反對高錕教授擔任港事顧問而召開的。全民大會是由代表會主席主持的(亦即由代表會安排召開),如果不是由聯席 會議、代表會或幹事會要求,而靠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的話,也要四十分之一會員聯署(約二百多人),是很難做到的。

所以近幾年的中大學生會已經沒有用上這個途徑。事件要不由聯席會議解決,就是由全民投票表決。反正全民大會已經變成一種「不太實際」的制度了。

反之,聯席會議就是一個較為「常用」的途徑,不過一般同學比較難察覺這個會議的存在。因為召開聯席會議比較「簡便」,只需要四個中央組織(代表會、幹事會、學生報、校園電台)的成員出席便成。

聯席會議只需代表會、代表會主席、幹事會、或四分之一聯席會議成員聯署(最多不超過二十人),便可由代表會主席召開。雖然聯席會議的法定門檻不少(需三分之二成員出席),但由於成員都是「組織人」(指參與學生會組織的人),召集難度亦比召集普通會員為低。

雖然聯席會議的地位較全民大會為低(聯席會議必須遵循全民大會的決定),但由於兩者在《會章》中的權力範圍都差不多,所以召開聯席會議比全民大會「便宜」得多。

(當然,聯席會議由於並非由全體會員參與,所以不能行使會員的「五權」(見上文),但由於《會章》規定全民大會不得進行選舉、罷免、修章等事項(必須經全民投票進行),所以除行使複決權外,基本上兩會的權力範圍是互相重疊的。)

近年中大學生會便多次召開聯席會議。主要是用於解決中央機構之間的衝突和與屬下團體之間的問題。一九九八至九九年間,第二十八屆代表會召開聯席會議就屬會 資源分配方法作出決定(再由代表會進行具體立法)﹔二零零零年第三十屆代表會也召開聯席會議,以處理個別屬會對代表會就屬會資源分配上訴判決不滿的申訴。 而書院學生會亦會召開其聯席會議,以解決其代表會與幹事會之意見分岐。

立法和司法﹕代表會

根據《會章》第十七條,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甲款),權力看來很大。代表會的具體權責如下﹕(乙至辛款)

1. 審查及通過幹事會、學生報及校園電台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

2. 處理幹事會及學生報之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按﹕校園電台亦包括在內,應是修章時所遺漏者)

3. 主持幹事會、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事宜。(按﹕亦包括處理教務會學生委員選舉,不過這是校方的職位,不在《會章》建制之內。代表會主持有關選舉,應屬代辦性質)

4. 主持代表會職員選舉(不只職員會,亦包括其他委員,此處「選舉」指內部選舉,與會員「五權」無關)。

5. 主持全民投票(見上文)。

6. 收集同學意見。

7. 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均須知會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按﹕即追認的權力)

代表會的

(未完成)

行政﹕幹事會

輿論監察﹕報社和電台

臨時行政委員會﹕便利和權力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