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的關係

聯邦制﹕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的關係

中大學生會會章(以下簡稱《會章》)中,中大學生會與書院學生會之間的關係相當簡單﹕

「第三條 權責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由此可知,中大學生會是一個聯邦制的學生會(如果以國家政體比擬的話)。條文清楚指出,中大學生會的權責乃由書院學生會授與,正如聯邦國家中聯邦政府的權責一樣。

各書院學生會授與中大學生會的權責,主要是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尤其是代表各書院參與學聯。各書院未組成中文大學之前,均為獨立專上院校,擁有自行參與學 聯之權。如果沒有這條條文令中大學生會擁有「專有事權」(即書院學生會不得行使之權力)的話,則四所書院可各自派出代表參與學聯(至少法理上如此),除了 代表性的問題之外,中大學生會的立場亦會十分尷尬。

雖然《會章》規定如此,但書院學生會在對外事務上,亦非全無影響力。

中大學生會派駐學聯代表會的代表,都是由中大代表會委任的。一般而言,代表會會遵重幹事會的行政決定,所以委任一般都根據幹事會提出的名單通過,中大代表會只會向候委代表提問和提出意見而已。

慣例上,各書院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或同等職務的幹事,都會自動被中大幹事會列入委任名單,再經中大代表會通過。所以書院學生會實質上亦可以參與中大學生會的外務。這種做法全無章則條文規定,只算是一種傳統,這可算是中大學生會遵重書院學生會本來擁有外務事權的一個形式。

除了對外事權之外,最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屬於共有事權,即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均可行使。如果我們參考聯邦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 度,由於「全體國民」已超出一邦之外,份屬「全國事務」,理論上應由聯邦政府處理。和對外事權一樣,「全體會員」的事項亦應該屬於中大學生會的「專有事 權」,書院學生會理應無權行使才是。

為何當年的前輩學長會擬定第三條乙這樣的條文呢﹖本人手上沒有資料,不敢妄下定論。不過看見近年學生組織經常「缺莊」(即沒有足夠人選組成幹事會,幹事會 遂懸空),也許當年的學長們也預見這種情況,所以訂下了比較寬鬆的條文,令全體會員的福利在中大幹事會缺莊時,還有書院學生會協助處理(如果他們願意這樣 做的話)。

又或者,學長們想到在書院組成了中文大學之後,書院之間的界線會逐漸模糊。「中大學生會會員」和「書院學生會會員」重疊,亦令中大學生會和各書院學生會福 利事務互相重疊。就如逸夫學生會多年來均向大學校方爭取增加逸夫校巴班次,這樣的要求,勢必影響全體會員(因為幾乎全體會員都在共用大學的校巴資源),如 果「全體會員福利」是中大學生會的專有事權的話,則逸夫學生會就甚麼都不能夠做了。也許是這種考慮,令當年的會章條文「網開一面」吧﹖

為了避免中大學生會在「全體會員」的事項上被書院學生會架空,第三條乙就留下了處理衝突的條文。在「全體會員」這個範疇上,中大學生會還是保留了最後的決定權。

也許有人會懷疑,「全體會員福利」這個寫法是否僅指福利事宜,而排除了有關其他範疇的限制﹖本人不贊成這個說法。「福利」二字,在會章的解讀中,應視為贅語。因為學生會的工作,無一不與會員福利相關,所以學生會的所有活動,都屬於「全體會員福利」的範疇。

這個「福利」不應被理解為學生會福利部或福利幹事的「福利」那種狹隘的解釋。《會章》為了福利事項(以「福利部」那種定義)特別作出規定,而故意忽略其他 範疇,這是不可思議的。採用狹隘的解釋,將令學生會制度不一、解釋混亂。對章則條文的解釋,除非條文結構上需要分開解釋,否則應以儘量令解釋一致為標準。

至於第三條丙的「協助」條文,本身其實並無授權,只在於聲明各學生會有責任互相幫助而已。

由於《會章》的規定並不完全,為了進一步界定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之間的權責,在中大學生會第三十一屆代表會通過的《釋義及通則章則》(草案由筆者草擬)中,作出了進一步的界定﹕

「附表一﹕有關中大學生會與書院學生會之權責界定

2. 根據《會章》第三條所引申之專有事權、共有事權及責任

(a) 一切屬於個別成員書院會員福利之活動,乃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保留事權,中大學生會得在該成員書院學生會之要求下協助之。

(b) 一切屬於多於一個成員書院,但非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亦被視為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中大學生會得在該成員書院學生會之要求下協助之。」

這些條文增加了規定,在條文上正式確認書院學生會有保留事權,只與一書院學生有關之活動,得全權由書院學生會決定。

「全體會員」的含義被擴闊,跟隨聯邦政體的一般規定,凡涉及多於一個書院的活動,都被納入「全體會員」的範疇,最後決定權歸於中大學生會。

筆者在草擬有關條文時,曾在章則委員會中與各書院代表會或監議會的主席相議,就有關條文的用意進行解釋,他們亦同意有關的規定。

實質上,書院學生會的組織和中大學生會相當接近(尤其中大學生會的組織相信乃依照書院學生會的組織修訂而成)。中大學生會有全民投票、全民大會、聯席會 議、代表會、幹事會、及屬下團體﹔書院學生會也有它們的全民投票、全民大會(或稱會員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聯合學生會中稱為監議會)、幹事會、及屬 下團體。

由於書院學生會會員較少,亦因為傳統,部分書院學生會仍保留每年召開全民大會的規定,邀請會員直接參與審議學生會的全年計劃、預算和報告。可是,由於大學 學額急增,各書院學生人數亦大增,近年書院學生會的全民大會,亦多以人數不足流會告終。原本需要處理的議案,亦根據會章交由聯席會議或代表會處理。(中大 學生會的全年計劃、預算及報告,都直接由代表會討論及通過)

中大學生會設有傳媒,個別書院學生會也有傳媒,逸夫學生會的《逸夫節拍》和《中大學生報》一樣,是會章中的獨立架構,崇基學生會的《崇基人》,則隸屬於崇基代表會。

中大和書院學生會的屬下團體問題,留待「屬下團體」一章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