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議論校政—給母校的一封信

校長、各位老師、各位同學﹕

本人作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的舊生,自當關注母校之發展。現將本人從前已經構思,但未及整理之意見提出,好讓校方及各同學參考,希望未為晚也。

我們的母校是一所校風很好,聲譽亦不錯的學校,歷年來畢業學生,不少已投身社會,為社會作出貢獻。可是,我們不應該只滿足於現狀,只有繼續努力,才能保持已有之成果。

同學缺乏議論校政的空間

本人對教育素無研究,亦難以提出任何奇謀妙計以幫忙學生學習。不過,由於個人特別喜歡辯論和提出意見,故對校政亦有不少意見。

不過,我們可見的是,校內同學對校政和學生會事務的討論不多,氣氛冷淡。而且學生會在校內的角色不強,亦未見可以充分反映同學的意見。

如果有任何人對此表示質疑的話,本人想大家回顧一下過去發生的事。

幾年前的一個早會,當時的訓導主任湯老師宣佈,要男生在四社大會中穿著「T恤加西褲」的服飾回校。操場中忽然出現一陣驚訝和表示懷疑的「低音迴響」。

當時湯老師的反應是「早會不是討論問題的地方」,並表示在早會時說話屬於犯規,會被領袖生收學生證云云。「迴響」果然消失,早會繼續進行。

本人舉此事為例子,絕非針對湯老師,事實上類似事件肯定發生了不止一次,只是這次「迴響」聲特別重,令人印象深刻而已。何況老師所言屬實,早會上說話確實是犯規的,就算同學被收學生證,亦屬正常。

可是,本人當時的想法是﹕「早會故然不是討論問題的地方,但究竟校方有沒有讓同學討論過﹖」,問題是「校方沒有讓同學思考、討論過,便將政策付諸實施」,在沒有準備下忽然聽見這樣的消息,同學怎可能沒有反應,以致「嘩嘩」連聲﹖湯老師的反應(維持秩序)顯然是訓導老師的反射動作,老師是教中文中史的,豈有不知道「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的道理﹖如果讓老師也靜下來想一想,相信她也一定能發現這個問題。

我們雖然有學生會,但學生會一直專注福利事務,鮮見有討論校政者。校方亦不鼓勵同學對校政進行討論。雙管齊下 的結果,就是學生果然不再討論,連課堂中由老師帶領的討論亦平靜如水。本人所見的同學中,不少人在討論時根本沒有意見,亦想不出甚麼意見,只好人云亦云, 在口試時尤其「突出」。

而且,因為學生對校政無從置喙,就算對校政有不滿亦無法提出,只有默默承受。可是,這樣的話,學生還會不會對學校有熱情呢﹖學生還會不會愛學校呢﹖會不會為自己身為學校的一份子而自亳呢﹖

試想想,如果校方在決定政策前,先與同學商討一下,讓同學思考和討論一番,然後才施行,不單止校方能夠廣開言路,以達「兼聽則明」的效果,而且同學透過和校方商討的過程,也能明白校方政策的目的,則早會的「迴響」可能根本不會出現。

這樣的做法,不比屆時下令制止議論,更能促進師生關係,並能刺激同學多作思考,達到教育改革中「樂善勇敢」(樂於學習、善於溝通、勇於承擔、敢於創新)的目標﹖

學生會缺乏問責性

另一方面,本人想提出有關學生會的問題。

除了缺乏對校政的討論外,另一個問題是,學生會缺乏問責性。

本人在校七年間,記憶如無錯誤,只有三年見過學生會的年終財政報告,而且還是只有「總收入」、「總支出」、「結餘」等聊聊數項而已。這樣的年結怎能算是財政報告(只算是一張年結單)﹖更何況其餘數屆學生會連「年結單」也沒有一張﹖當然,本人不認為同學需要一份極度詳細的報告(沒讀過會計的人完全不會明白),但不代表他們不需要一份報告。當然,同學可能也對工作及財政報告沒有興趣,但學生會是應該對同學負責的。難道當同學投票選出了內閣後,就無從監察學生會的行為﹖(需知道學生會幹事多數是不會連任的,所以「下次投票趕他下台」的做法是無效的)

我們都知道學生會有顧問老師,學生會大概是由他們監察的吧﹗不過,學生會是由學生投票選出的,學生會幹事是應 該向同學 而非老師 負責的。本人不是要抹殺學生會顧問老師的功勞,只是,由老師監管學生會,就和校方不讓學生討論校政一樣,會長遠地影響學生思辨能力的發展。顧問就是顧問, 顧問的職責是給意見,而不是監察,如果學生會幹事事事以顧問老師為馬首是瞻,又如何能培養獨立處事的能力﹔而且廣大同學只習慣不聞不問地做人,將來又如何 能成為社會上的好公民﹖

積極推行校政的前題 積極議論校政

因應以上兩個問題,本人認為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增加同學對校政的參與。

回想起我們的「學生新模樣」(Goal Model), 對預科生有「積極推行校政」的要求。推行校政確有訓練學生養成良好品格的作用,但要養成良好的品格,絕非要學生協助「推行校政」就能達致。如果學生不了 解、不同意有關的校政,而強要學生協助推行的話,則學生不啻於傀儡。在這種情況下的工作,對學生的心理來說,根本不算是服務,只是奴役。由此可見,單單推 行校政又豈能令學生養成良好品格呢﹖

所以,本人唯有冒著被大家認為是不自量力之險,對「學生新模樣」提出增訂。就是,「積極推行校政」必須以「積極議論校政」為前題,不單是對預科生,而是對全體學生的要求(當然我們會特別將希望放在預科生身上,因為他們理應比較成熟)。只有讓學生積極議論校政,方能使學生和學校有所互動,並讓學生充分了解校政的內容,才能令學生衷心支持學校,並積極推行校政。

這樣不單會對培養學生的品格和思辨能力大有幫助,亦只有如此,方能解決校長一直希望學生對學校更有歸屬感的問題。

「兼聽則明」,只有讓學生參與議論校政和學生會事務,他們才能真正成為我校有機體的一部分,而不是教育工廠中的機器。

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之建立

既然學生參與議論校政如此重要,如何讓學生參與議論呢﹖由於上述的原因,本人覺得現時的學生會架構是遠遠不足 以應付這要求的。所以,我們應該在學生會中建立一個更高的架構。現時的內閣可繼續執行其工作,但這個更高的架構將會和接替顧問老師監察學生會的角色,並對 校政進行討論。

當然,本人明白同學是不可能永遠被動員(mobilize)的,不可能所有同學都對校政進行熱烈的討論,但有一個最高的常設架構,最少可以激發起部分同學參與,並影響其他同學。

這個架構就是「學生代表大會」(名稱不是問題,最重要的是這個制度),本人將在附件(「學生代表大會的機制及構成」)中對這個制度作出簡要的介紹。

當然,是否接受這個制度,當中的詳細安排又應如何,就要待大家在充分思考後作出決定了。如果大家對本人的建議有興趣的話,本人願意作出解釋,並協助大家作出決定或擬定細節。

最後,就如本人的主張一樣,希望校方能讓同學對本人的建議進行思考和討論。校方的高風亮節,將令學生持續得益。

祝 母校師生

學業進步、工作愉快

98/99年度中七理科班畢業生

方潤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凌晨

學生代表大會的機制及構成

成立學生代表大會(學代會)的目的為﹕

    1. 作為學生會中最高常設架構,監察各學生組織(包括學生會幹事會及其他各學會等)、
  1. 反映學生意見、與及
  2. 作為校方與學生的常設最高溝通渠道。

學代會工作機制

為了達致上述目的,需要校方與學生雙方面之合作。任何有關學生、或會影響學生之校政在決定實施前,如非屬緊急,均應在不少於某規定時間前(例如一個月前),先行交由學代會(大會及有關之屬下委員會)討論。

學代會有關之屬下委員會(如有)應先對有關校政進行討論,並將其結論或建議呈交學代會大會,由學代會主席(或內務委員會)向其他代表及全體學生公布。各學生代表應於大會召開前先行諮詢同學之意見,然後於大會上發表。為了加強溝通起見,建議校方有關之教師列席學代會大會,以便對各代表之疑問或意見進行解答或交流。學代會大會經討論後,應將其結論、建議、或經整理之意見(簡稱意見)呈交校方。

校方在接到學代會的意見後,如果學代會無反對亦無重要意見,則流程告一段落。如學代會表示反對,或有重要之意 見,校方可仔細考慮是否接納,然後再向大會解釋。這個過程可以重覆進行,越重要的校政,越需要更長時間之討論。當中,各代表更應多與同學交流,以便促進校 方和廣大同學互相之了解。

最後,學代會可召開全民投票,以讓全體同學表達其對事件之意見。如果最後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則流程告終。至於對課外活動之討論與此相同。

學生會的計劃(日常行政不包括在內)亦應先提交學代會討論,經類似程序解決。惟因學代會屬學生會中之最高常設架構,故學生會之計劃需經大會通過,方可執行。

至於學代會的自發討論方面,如有任何屬下委員會之委員,欲對與該委員會有關之事項進行討論,可直接向該委員會 之主席要求列入議程。討論之結果或意見,可呈交大會討論,但至少應向大會作出報告,好讓其他代表知悉。如有代表動議要求大會進行討論,在一定數目之和議者 下,大會需作出討論。

另一方面,如有代表欲對任何事項進行討論(而並非有關委員會之委員者), 可先草擬動議,交學代會主席。主席應決定先交由屬下委員會討論或直接由大會討論。如交由屬下委員會討論,動議之代表可以列席有關委員會,以便發表意見。討 論之結果或意見,可呈交大會討論,但至少應向大會作出報告,好讓其他代表知悉。如動議之代表要求大會進行討論,在有一定數目之和議者下,大會需作出討論。

如學生會幹事、任何服務團隊、學會、校隊或任何會員有任何違反會章、瀆職、行為失當等事宜,學代會代表可按上述方法動議討論。學代會大會並可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譴責、彈劾或罷免(後兩者只適用於學生會幹事)。服務團隊、學會、校隊亦可依據學代會大會之議決,對受譴責之成員進行相應懲罰。

學代會基本構成(見建議簡表甲及乙)

為達致上述目的,茲作出對學生代表大會(學代會)架構之建議如下﹕

作為代表學生意見的機構,人數不能太少,以免減低其代表性﹔亦不能太多,以免其議事效率過低。基於各種考慮,學代會的總人數下限應約為三十人(見建議簡表乙),上限約為六十人(見建議簡表甲)。

為了讓各班同學的意見能直接上達,各班(或級,視乎總人數之多寡)均應有代表,由於要讓基層同學意見能被充分代表,班(級)代表之總人數應佔學代會總人數之一半,可由各班(級)自行選派同學出任之。至於會考班及高考班方面,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委派其他班級之同學作代表。班(級)代表之派出和撤回由各班決定。但未經大會同意,任何代表不可撤回和調換。

而為了讓學代會有更多專門意見,避免流於民粹主義,增設一些「功能議席」是應該的。在校中,各學會、校隊及服務團隊可組成不同的功能團,選派代表。這些代表能平衡班(級)「直選」代表可能出現的激進傾向。但為免基層同學的意見被掩蓋,功能團代表的總人數不得多於班(級)代表,亦不能超出總人數之一半。

此外,為了讓學代會能全面代表同學的意見,可考慮是否讓學生會幹事參與。可是,這可能與學代會監察學生會之職能有衝突,所以本人亦準備了不同的方案(見建議簡表)。無論如何,學生會幹事出任代表之人數不應多於學代會總人數之六分一。

學代會基本構成建議簡表

(建議甲﹕代表總人數約六十人)

(第一方案﹕合議制,有幹事在內)

這種做法類似英式國會。由於學生會幹事亦由學生所選出,幹事於大會中有代表,有利於集合全體學生之意見﹔但若以學代會有監察幹事之職權而論,幹事亦在會中則可能引致角色衝突,或許可以另外規定(不得在監察學生會事項中投票之類)解決。

(第二方案﹕列席制,幹事只准列席)

班代表(約30人)

由各班直接選出,

或各級依比例選出(見第一方案)

功能團代表(30人)

分為下列各功能團選出﹕

    1. 校內四個服務團隊(領袖生、圖書館服務團、輔導領導生、社會服務團)各選派兩人出任代表。(共八人)
  1. 各校隊一併選出四名代表。候選人由校隊提名。
  2. 各學會一併選出十八名代表。候選人由學會提名。

各代表均可競選大會職位,在大會中,學生會內閣需派出幹事以備諮詢。

此制類似美國國會。可加強對學生會監察之職能,但可能會忽略了學生會幹事對校政的意見。

(第三方案﹕只設班級代表,以「五五三制」論,全校三十一班,代表六十二人)

班代表(31人)

由各班直接選出

(不可以分級按比例選出)

級代表(31人)

由每級同學一體共同選出三人為級代表,另分由以下各組選出﹕

    1. 初中組﹕中一至中三為一體共同選出三人。(初中級代表共十二人)
    2. 高中組﹕由中四及中五同學為一體共同選出三人。(高中級代表共九人)
    3. 預科組﹕由中六及中七同學為一體共同選出四人。(預科級代表共十人)

總的來說,初中代表共二十七人,高中代表共十九人,預科代表共十六人。

此制可算為全民直選制,可大概按各級學生比例反映意見。但由於有大量初中代表,可能會因經驗不足而陷於困難,亦可能有「暴民政治」的激進傾向,故個人不建議採用此方案。

(建議乙﹕代表總人數約三十人)

有關建議乙各方案之意見大致與建議甲同

(第一方案﹕合議制,有幹事在內)

(第二方案﹕列席制,幹事只准列席)

級代表(約15人)

由各級依比例選出(見第一方案)

功能團代表(15人)

分為下列各功能團選出﹕

    1. 校內四個服務團隊(領袖生、圖書館服務團、輔導領導生、社會服務團)各選派一人出任代表。(共四人)
  1. 各校隊及學會一併選出十一名代表。候選人由各校隊及學會提名。

各代表均可競選大會職位,在大會中,學生會內閣需派出幹事以備諮詢。

(第三方案﹕只設班級代表,以「五五三制」論,全校三十一班,代表三十一人)

班/級代表(31人)

由各班直接選出代表(共三十一人)﹔或

由每級同學一體共同選出三人為級代表,另分由以下各組選出﹕

  1. 初中組﹕中一至中三為一體共同選出三人。
  2. 高中組﹕由中四及中五同學為一體共同選出四人。
  3. 預科組﹕由中六及中七同學為一體共同選出三人。

在大會中,學生會內閣需派出幹事以備諮詢。

在兩種方法中﹕

班代表法將選出初中代表共十五人,高中代表共十人,預科代表共六人。

級代表法將選出初中代表共十二人,高中代表共十人,預科代表共九人。

基本上不建議採用此方案(見建議甲第三方案)。為避免初中代表佔半數所引致之問題,如決定採用本方案,建議採用級代表法。

學代會基本組織

為了學代會之有效運作,必須有其內部之組織。學代會需由代表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以負責學代會之運作及主持學代會全體會議。此外,為了有效處理文件及為會議作紀錄,學代會還可能需要遴選若干非代表(即普通同學)充任秘書,其工作由秘書長管理。

為了達致文首之目的,學代會除了全體大會外,可能需要分設屬下委員會,由各代表互選充任之﹕

1. 內務委員會

由學代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若干代表組成,負責處理學代會之內務、維持大會紀律。若發生了需要學代會處理,但沒有任一委員會負責處理的事,本委員會需作出初步處理。

2. 學生會監察委員會

顧名思義,負責監察學生會幹事會,並提供有關學生會會務之意見。幹事會需定期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予本委員會審閱,亦需派出幹事列席會議以備諮詢。(如果大會中包括學生會幹事在內,則要規定身兼幹事之代表不得加入本委員會)

3. 校務建議委員會

本委員會負責提供有關校政之意見,可以被動地按校方提供之政策和問題提供意見,亦可主動地對已有之校政或問題提供意見。

4. 課外活動委員會

本委員會負責提供有關課外活動 包括各課外活動學會 之意見。並提供有關學會成立和撤銷的意見。

已由各委員會作出初步處理之事項,仍需經由全體大會通過,方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