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和道德─自私的基因和道德

第三章:物質和道德─自私的基因和道德

「人類最大的敵人不是物質,而是人類自己。」

─羅素

如前述,無自由意志則無責任可言,試想獅子殺羊算不算不道德?問題來了,既然說有自由意志才有道德責任,那麼人吃羊(或其他動物)又為何是合道德的呢(除素食者反對外)?行為故然依道德規範判定是否合乎道德,那道德規範依據甚麼成為原則?

本人已在第一章第二節中舉出了幾個例子,現在將對部分加以批評:(註一)

第一類理論指道德乃源於風俗習慣或個人的喜好。這等於說道德的最終依據亦將隨著地方、時間、甚至個人的不同而轉變,這是一種道德相對主義。若然道德依據都是相對的,則我們不可能再以今非古、以我非人,因為古時和人家的道德依據和我們的不同,我們認為不合道德的事,對他們來說卻是合道德的。更嚴重的是,相對主義會自我推翻。我們不能要求他人接受相對主義,因為相對主義同樣是相對於其他主義的,「我就是喜歡,怎麼樣?」(註二)。

當然,這並不表示本人認為道德規範不可變。事實上不同民族、時期的道德規則都有所不同。規則當然可以改,問題是為何而改(註三),改與不改的原因 (道德規範的依據)卻是不變的。只有這種「道德依據守恆」方能確保道德規範及其改變都是合理的,如孔子所言:「雖百世,可知也」(《論語‧為政》2.23)。

第二類理論指道德源自神旨。但神旨又有何根據呢?神「憑甚麼」說事情合不合道德?如果神旨是有理據的,則最後的依據來自道理而非神;如果神旨並無理據,只是「祂就是喜歡,怎麼樣?」,則這樣的道德穩定嗎?大家接受嗎?由此可見道德首重於合理性,而非出自何人之金口。

要免本文變成後設倫理學評論,其他的理論暫且放下。本人認為道德的根據源於基因的自私,理由如下:(註四)

第一點,基因是自私的。經過長期研究,進化論中,自然選擇(natural selection)是作用於基因,而非生物個體、親族或種群。一個驚人的事實是,生物個體只是基因製造的載體,目的是延續和散播基因自己。(註五)

所以,各種生物會做出自私的行為便不出為奇了(這裏「自私」的含意只是損人利己,並不涉及生物是否有意識的問題),因為牠們由基因程式所控制,而基因的本質是自私的(可能是基於基因分子DNA的自組織作用,這涉及混沌理論,不贅)。這些自私行為例子甚多,包括捕食獵物、利用其他生物散種種子,甚至乎,動物和人類一樣能說謊欺騙他人(保護色只是簡單的例子,見註六)。

第二點,動物有利他之行為。這不是和第一點相違背嗎?若然個體為了群體的安全而犧牲小我,則其基因延續的可能性便減少了。為何會有這樣的事?同樣經過長期的研究後,我們發現了「親緣選擇作用」(kin selection)。只要犧牲行為能讓親人存活,從而將其基因(與己相似)散播的話(因此最好是近親,因為其基因與己之相同程度最高),則這「利他型」基因亦可以保存和散播出去。而這種利他,其實亦是出於自私的。(註七)

那麼會否所有個體皆利他呢?不會。因為牠們有一種生存策略,稱為「進化上穩定之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ESS),這是一套經群體中多數個體所選擇的最好策略,而這套策略在進化上是穩定的,任何偏差都會在天擇的壓力上回復原狀。這保證了群體中不同取向的個體(如作自私行為和利他行為的)會保留在某一比例左右,保障了個體(即基因)可以在穩定的狀態下延存。(註八)

第三點,是從現實社會道德所得的佐證,證明道德有科學之根據。

其中最著名的為不同文化之中普遍存在的亂倫禁忌(註九)。雖然,不能否認的是,有小部分的文化無此禁忌,而主流文化中亦有長期的亂倫紀錄(尤其貴族),可是這些都是少數。大多數人有此禁忌(一道德規範),背後的原因正是亂倫能增加隱性基因轉成顯性的機會,而不少隱性基因是有害(甚或致命)的。古中國人已說得很清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註十)。

基因雖然自私,但同樣能容許「利他的」行為(人類,尤其中國人,亦最愛親人,符合親緣選擇作用)。而動物群體亦與人類一樣,出現了不同「個性」的個體,但其比例亦是可測的。再加上在現有的道德規範中,亦能找出其科學根據。

所以,基因的自私是人類道德的基礎。試想想,如果我們的基因並不叫我們天性地自私的話,我們何需教人博愛利他,共產黨又何必叫人「學雷鋒」呢(註十一)?

不過,這不代表人類只有自私的本能。大家記得我們還有自由意志嗎?這就是人禽之別!我們可以不依從基因程式的指示,我們還經過文化的進化(有別於基因進化),透過道德和教育力求改變這種先天傾向,將之引領到更好的一面。道金斯(Dawkins)有認為:「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我們,我們人類,能夠反抗自私的複製基因的暴政!」(李逆熵譯,註十二)。當然,只要人類仍依靠基因,基因的影響將永遠存在,H.G. 威爾斯之言永遠是對大家的警惕:

「未來是教育和災難的一場競賽。」

第三章註釋:

1. 資料主要來自哲學概論課之內容。

2. 李天命主講〈思考三式vs.三大盲潮〉,《明報月刊》1999年7月號,第33至35頁。

3. 有關改變規則之理據的討論,可參考陳永明《哲學子午線》,商務印書館, 香港1994年3月一版三刷。

第171至178頁〈F字的粗話〉。

4. 這些理據主要來自:

4.1. 李逆熵《生物學新猷─「宇宙波瀾」之二》,香港教育圖書,1996年香港初版,第52至168頁之各章;

4.2. 及李氏所引述之書:Richard Dawkins《自私的基因》,趙淑妙譯,天下文化,1997年台北一版八刷。

5. 前述4.1.第128-130頁;4.2.第18-19, 70-74頁。

6. 前述4.2.第98-100頁。

7. 簡單的解釋可見於前述4.1.第122-142頁。

8. 前述4.1.第97-121頁;4.2.第106-112頁。

9. 吳敏倫《性禁忌》,聚賢館,1997年11月香港一版。第33至35頁。

10. 徐俊元、張占軍、石玉新編著《中國人的姓氏》,三聯書店,1991年9月香港一版二刷。第1至7頁。

11. 前述4.2.第4-10頁。

12. 前述4.1.第168頁;4.2.第3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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