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會章 (舊版)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會章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會員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四章﹕全民大會

第五章﹕聯席會議

第六章﹕代表會

第七章﹕幹事會

第八章﹕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第九章﹕中大校園電台

第十章﹕(懲治)

第十一章﹕財政

第十二章﹕臨時行政委員

第十三章﹕選舉

第十四章﹕贊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五章﹕其他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定名及宗旨

香港中文大學同學,本民主自治精神,為團結各同學,促進德、智、體、群、美之發展,謀求福利之增進,溝通同學與校方之關係,以及服務社會,因此,成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組織

本會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組成,並由本會全民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三條 權責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中文大學內。

第五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甲、資格

凡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之全日制本科生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乙、權利

(一)享有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權。

(二)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丙、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第七條 贊助會員與各名譽會員

甲、贊助會員

(一)資格

除基本會員外,凡取得中文大學學籍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然須經本會代表會之通過。

(二)權利

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三)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乙、名譽會員

(一)資格

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代表會三分之二以上之代表同意,會長得延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二)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八條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

第九條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第十條 運行程序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須於一星期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二星期內開始投票(如涉及整個代表會之罷免時,則由會長主持)。

(一)基本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全民大會議決。

(三)聯席會議議決。

(四)代表會議決。

形式:

全民投票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法定票數:

全民投票須有全體基本會員六分之一以上投票方為合法。

表決:

全民投票之議案須得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表決結果公佈:

代表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若贊成票數不足法定要求,議案則自動撤消。

第四章:全民大會

第十一條 權責

甲、全民大會為僅次於全民投票之決策機構。

乙、其議決案,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中大校園電台均須遵守。

丙、其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除選舉、罷免及修訂會章外的突發及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組織

甲、凡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

乙、凡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第十三條 運行程序

甲、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一)基本會員四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聯席會議議決

(三)代表會議決。

(四)幹事會議決。

乙、凡依本條甲款第一項方法要求召開全民大會,須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聯署者包括一至五位發起人。

(二)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三)發起人須與代表會主席就要求討論事項制訂會議議程,惟議程之最後決定權歸代表會主席。

(四)會議須在自公佈起第三個至第五個工作天內舉行。

丙、會議

(一)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佈流會,議程交代表會處理。

(二)會議議程祇可根據聯署文件所列明的要求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三)會議上任何議案,須有一名動議人及二十名和議人,方可成立。

(四)會議上任何議案之通過,須有在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惟在任何情況下,贊成票不得少於會議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五)會議進行中,如在場出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可繼續進行。惟倘有在場出席者提出反對時,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繼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如在場出席人數減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下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六)全民大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可交續會處理,惟倘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議程交代表會處理。

第五章:聯席會議

第十四條 權責

甲、聯席會議為僅次於全民投票及全民大會之決策機構。

乙、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

丙、其議決案,代表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中大校園電台均須遵守。

第十五條 組織

甲、由代表會代表、幹事會幹事、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臨時組成。

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第十六條 會議

甲、代表會議決或代表會主席認為適當時,或幹事會提請,或四分之一聯席會議成員提請,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乙、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告各聯席會議成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丙、聯席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聯席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二以上。

丁、聯席會議議案之通過,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始能通過。

第六章:代表會

第十七條 權責

甲、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

乙、審查及通過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

丙、代表會須於收到幹事會及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之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後十天內處理之。

丁、主持幹事會、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事宜‧

戊、主持代表會職員選舉。

己、主持全民投票。

庚、收集同學意見。

辛、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均須知會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

第十八條 組織

甲、組成

(一)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除當然代表外,各另選派代表八人,代表一經派出後,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

(二)上屆會長及上屆代表會主席兩位為當然代表,任期至屆中學期末為止。

(三)各成員書院之會長及代表會或監議會主席為當然代表。

乙、代表會職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總務各一人,由代表會各代表互選充任。

丙、代表會可設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

第十九條 任期

代表會任期為一年,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條 會議

甲、常務會議

(一)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代表會主席召開之。

(二)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代表,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乙、臨時會議

(一)經代會表代表十人以上聯署要求,幹事會要求或代表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均可召開之。

(二)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代表,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丙、法定人數

代表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二十一條 遺缺

甲、代表會主席如有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之,正副主席同時有遺缺時,由代表會重新互選之。

乙、除主席外,代表會其他職員如有遺缺時,由代表會重新互選之。

丙、代表會代表如有遺缺時,需由個別學生會重新選派之。

第二十二條 辭職

代表會代表辭職時,須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會員。

第二十三條

代表會須於卸任後二月內提交對任內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工作評議予下屆之代表會。

第七章﹕幹事會

第二十四條 權責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直接向代表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組織及職權

甲、幹事會幹事包括:

會長一人: (一)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

(二)為幹事會主席。

(三)對外代表本會。

副會長一人: 協助會長處理一切事宜。

外務副會長一人: 協助會長處理一切外務事宜。

內務秘書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記錄及出版事宜,並協助會長工作。

外務秘書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之對外聯絡、外交及新聞事宜,並協助會長工作。

國際事務秘書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國際事務。

財政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學術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學術事宜。

體育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體育事宜。

群育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群育事宜。

福利二人: 處理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總務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宣傳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宣傳事宜。

社會一人: 處理本會一切社會事務。

乙、幹事會設有委員會,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第二十六條 任期

每年一任,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

第二十七條 會議

甲、常務會議

(一)每月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二)須於開會前七十二小時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乙、臨時會議

(一)經幹事三人以上聯署要求,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均可召開之。

(二)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丙、法定人數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二十八條 遺缺

甲、會長有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之。若副會長同時有遺缺時,則由外務副會長遞補之。除會長外,其他幹事會職員如有遺缺,得由會長提名,交代表會通過之。惟幹事會之成員仍必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

乙、原候選內閣會長、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或全體幹事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遺缺時,幹事會則自動解體。如遇幹事會解體時或新幹事會逾期仍未選出時,則幹事會職權暫由代表會處理,代表會主席則出任為臨時會長,俟另行選出新幹事會為止。

第二十九條 辭職

幹事會幹事辭職時,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及再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第三十條

幹事會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將全年工作計劃提交代表會。

第三十一條

幹事會須於卸任後二月內將全年工作報告提交代表會。

第八章: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權責

甲、負責出版中大學生報,直接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負責,其編輯方針得由候選編輯於競選時公開提出。

乙、須反映同學意見,反映學校政策及報導學生活動。

第三十三條 組織

甲、民選委員:

委員共五人(總編輯一人、副總編輯二人、及執行編輯二人),須包括有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以內閣形式,由全體會員經全民投票選出,並負責組織出版委員會。

乙、民選委員職權:

總編輯: (一)為出版委員會最高負責人。

(二)為出版委員會主席。

(三)對外代表出版委員會。

副總編輯:協助總編輯處理一切事宜。

執行編輯:處理一切出版事宜。

丙、委任委員:

由民選委員推薦、代表會委任。惟最低限度必須包括:

秘書一人: 處理一切秘書事宜。

財政一人: 處理一切財政事宜。

資料主任一人:主持中大學生會資料中心及處理出版委員會一切資料事宜。

第三十四條 任期

每年一任,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

第三十五條 會議

甲、常務會議

(一)每月開會一次,由總編輯召開之。

(二)須於開會前七十二小時通知各委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乙、臨時會議

(一)經委員五人以上聯署要求,或總編輯認為有需要時,均可召開之。

(二)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委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丙、法定人數

出版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三十六條 遺缺

甲、總編輯有遺缺時,須由兩副總編輯其中之一遞補之;如副總編輯有遺缺時,須由兩執行編輯之一遞補之;如執行編輯有遺缺時,須由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提名交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乙、委任委員有遺缺時,須由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提名交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

丙、原候選內閣民選委員若同時或先後辭職,則學生報出版委員會自動解散,直至新出版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三十七條 辭職

甲、民選委員辭職,須經學生報出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及再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會員。

乙、委任委員辭職,須經學生報出版委員會通過,及再經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第三十八條

學生報出版委員會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將全年工作計劃提交代表會。

第三十九條

學生報出版委員會須於卸任後二月內將全年工作報告提交代表會。

第九章﹕中大校園電台

第四十條 權責

甲、負責制作電台節目,直接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負責,其編輯方針由候選內閣於競選時公開提出.

乙、須反映同學意見,反映學校政策及報導學生活動。

丙、須爭取無線電廣播牌照,設立無線電廣播站。

第四十一條 組織

甲、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

由民選委員和委任委員組成。

乙、民選委員:

委員共十至十二人(包括台長一人,副台長二人及節目監制二至四人),須包括有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以內閣形式,由全體會員經全民投票選出,並負責組織電台編輯委員會。

丙、民選委員職權:

台長: (一)為電台編輯委員會最高負責人。

(二)為電台編輯委員會主席。

(三)對外代表電台編輯委員會。

副台長:協助台長處理一切事宜。

外務副台長:協助台長處理一切外務事宜。

節目監制二至四人: 處理一切節目編輯事宜。

秘書一人:處理一切秘書事宜。

財政一人:處理一切財政事宜。

技術一人:處理一切廣播技術事宜,並組織技術組。

宣傳一人:處理一切宣傳事宜。

網絡管理一人:處理一切網絡管理事宜。

丁、委任委員:

由民選委員推薦,代表會委任。

第四十二條 任期

每年一任,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

第四十三條 會議

甲、常務會議

(一) 每月開會一次,由台長召開之。

(二) 須於開會前七十二小時通知各委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乙、臨時會議

(一) 經委員五人以上聯署要求,或台長認為有需要時,均可召開之。

(二) 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委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丙、法定人數

電台編輯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四十四條 遺缺

甲、台長有遺缺時,須由兩副台長其中之一遞補之;如副台長有遺缺時,須由兩節目監制之一遞補之;如台長、副台長、節目監制五人先後遺缺,則內閣自動解散。凡民選委員共五人先後遺缺,則內閣也自動解散。

乙、委任委員有遺缺時,須由電台常委會提名交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辭職

甲、民選委員辭職,須經電台編輯委員會全體委員三之二或以上通過,及再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會員.

乙、委任委員辭職,須經電台編輯委員會通過,及再經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第四十六條 工作計劃及報告

甲、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須於上任後一月內將全年工作計劃提交代表會。

乙、 校園電台編輯委員須於卸任二月內將全年工作報提交代表會。

第十章

第四十七條 懲治

甲、代表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全民投票,得彈劾或罷免之。

乙、凡代表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丙、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或罷免其職員職位。

丁、凡會長、幹事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戊、凡學生報民選委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己、凡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第十一章﹕財政

第四十八條 財務年度

本會財務年度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

第四十九條 會費

甲、(一)基本會員

每位基本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八十七元,另代成員書院學生會收取其會費。

(二)贊助會員

每位贊助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一百元。

乙、入會費

每位新基本會員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港幣二十元,此等款項撥入本會基金。

第五十條 財政預算

幹事會須於上任後兩週內將本會全年財政預算案提交代表會。

第五十一條 財政報告

甲、幹事會須於九月份內將半年財務報告提交代表會。

乙、幹事會須於卸任後二月內將全年財政報告提交代表會。

第五十二條 財務委員會

甲、職責:

審核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直接向代表會負責。

乙、組織:

(一)由代表會自代表中選出五人組成。

(二)設財務顧問一人,由代表會自本校教職員中選之。

第十二章:臨時行政委員

第五十三條

在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或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出缺期間,代表會須委出各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各類專責小組,處理行政事宜。

第五十四條 職權

甲、在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學生會的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任期至新幹事會上任止。

乙、在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出缺期間維持學生報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出版委員會產生為止。

丙、在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出缺期間維持電台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產生為止。

丁、專責小組乃在幹事會出缺期間處理特定的工作,成立時須訂明其職權及任期。

此等小組之一切對外言論及行動均須先知會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惟代表會有權對此程序增設規定。

戊、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必須服從代表會之議決。

第五十五條 組織

臨時行政委員會之成員須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和總務。

第五十六條 辭職

臨時行政委員、專責小組之辭職,以及其成員之辭職及遞補,均須經代表會通過。

代表會並得隨時解散及重組上述組織。

第五十七條

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各專責小組須於落任後一月內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予代表會。

第十三章:選舉

第五十八條

幹事會、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之選舉籌備工作,得由代表會委出有關之選舉委員會執行之。

第五十九條 幹事會選舉法

甲、幹事會大選於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接受候選內閣提名.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未有合法提名,則除接受提名之外一切選舉事宜均須停止,至下一學期開始,方可繼續進行,直至選舉委員會任期終結止。

乙、凡十五位基本會員可組成一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自定會長、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及其他幹事,惟內閣成員必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而內 閣每一成員均須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時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 閣員。

丙、若截至十月三十一日仍未有合法內閣提名,選舉委員會得於十一月一日開始,改按本選舉法丁款,接受候選內閣提名。

丁、凡十至十五位基本會員,可於本選舉法丙款指定之情況下,組成一可以不足全數之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包括會長、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內務秘書及財 政,並須自定其他閣員之候選職位,其餘職位必須有閣員代理,惟內閣之成員必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而內閣每一成員須一人提名,一人和 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戊、候選內閣之選舉,由基本會員全民投票選出。獲得最高贊成票者當選,如僅得一候選內閣,則改投信任/不信任票,亦由獲得總合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者當選。

第六十條 學生報民選委員選舉

甲、學生報民選委員選舉於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接受候選內閣提名.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未有合法提名,則除接受提名之外一切選舉事宜均須停止,至下一學期開始,方可繼續進行,直至選舉委員會任期終結止.

乙、凡五位基本會員可組成一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自定總編輯、副總編輯及執行編輯,惟內閣候選人須包括有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內閣每一成員 均須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丙、候選內閣之選舉,由基本會員全民投票選出,獲得最高贊成票者當選,如僅得一候選內閣,則改投信任/不信任,亦由獲得總合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者當選。

第六十一條 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

甲、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於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接受候選內閣提名.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未有合法提名,則除接受提名之外一切選舉事宜均須停止,至下一學期開始,方可繼續進行,直至選舉委員會任期終結止.

乙、凡十至十二位基本會員可組成一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自定台長,副台長及編輯,惟內閣候選人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內閣每一成員均須 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丙、候選內閣之選舉,由基本會員全民投票選出,獲得最高贊成票者當選,如僅得一候選內閣,則改投信任/不信任,亦由獲得合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當選。

第十四章:贊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六十二條 贊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本會得由代表會提名,交會長延聘贊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法律顧問及名譽財務顧問。

第十五章:其他

第六十三條 兼職

甲、本會會員不得兼任代表、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

乙、本會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幹事。

第六十四條 會議場所

凡本會之會議須於香港中文大學本部或其成員書院內舉行。

第六十五條 會章解釋

代表會是本會會章之唯一解釋機構。

第六十六條 會章修訂

甲、代表會得討論修訂本會會章。

乙、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會章衝突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與本會會章有衝突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會議規則

本會之會議規則,得由代表會訂定及公佈之。

第六十九條 附則

凡與本會會章無衝突之附則,得由代表會訂定及公佈之。

第七十條 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各基本會員通過,並經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核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本會會章之修訂(二十三條及五十四條丙)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經全民投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