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

(2008/12/30)

(註﹕如閣下認同本意見書,歡迎引用。並請於零九年一月尾前積極向政府提交意見,謝謝﹗)

敬啟者﹕

回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

對於這份檢討文件,有部分人士認為是「網絡廿三條」。或者政府覺得這樣說有點誇張,但我們就算不套用這種陰謀論,諮詢文件仍然未能符合政府本身提出的﹕

「既保障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亦確保能夠反映社會的道德標準,特別是將這些標準應用於規管以青少年這些易受外界影響的人士為對象的物品上。」

因為經過多年來的荒謬實踐,政府似乎還是不願意面對這個制度的核心問題﹕

1. 如果真心要保障資訊流通的自由,為何會有「淫褻」這一級﹖

「社會的道德標準」怎麼有權控制我可以看甚麼、不可以看甚麼﹖

(這一級完全禁止發佈,不只小朋友,連成年人也看不到。不道德的東西為何不能看﹖公眾廣播不准有「違背公眾道德標準」的東西,我可以接受,但讓成年人自己選擇找來看也不可以﹖)

2. 現今社會如果不是「沒有共同道德標準」,也肯定不容易得到一個各方認同的標準。現行的審查制度只是把部分人信奉的道德準則強加於其他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3. 現機制根本沒有公信力去執行這套「道德標準」(如有的話),亦不能令人相信它有能力掌握和執行這套標準。

4. 既然已有多種技術讓家長防止小朋友接觸那些所謂「不良物品」,政府還要強迫互聯網供應商去過濾做甚麼﹖這樣要人不懷疑它想控制資訊自由才怪﹗

本人同意審查制度需要改革,但那是應該放寬而非收緊。這並不是基於個人的道德標準,而是因為這制度的歷年運作,已經證明它只是一個「渣住雞毛當令箭」、製造國際笑話(如大衛像不雅、問亂倫犯法)的機制。

我認為,政府必須認識這一點﹕

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所謂「不良資訊」之所以值得關注,並非因為它們的內容不堪,而是它們可能造成誤導。誤導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如果人們對社會事實有正確的認識和態度,「不良資訊」根本不會構成問題。正如在一個人人皆知「1+1=2」的社會,就算有人說「1+1=3」也不需要禁止。

禁止,是以愚民(另一種無知)來掩蓋無知所導致的問題。禁止不會終結問題,它只會令問題隱藏延續下去。

政府不願意承認這一點,迷信禁制可以解決問題,是今次諮詢出現某些「濫權」建議的原因。

在上述前提下,本人謹對諮詢文件內容作出以下回應﹕

1. 定義

1.2 理論上,在條文中加入更具體解釋是好事。但事實上,就算「不當地利用性、恐怖、殘暴和暴力」,也不見得比原有條文更能避免模糊。(舉例﹕怎才算「適當地利用暴力」﹖有些人覺得體罰小朋友已是不能接受,有些人則覺得血肉橫飛的戰爭場景才有真實感。)

要概括就會模糊,任何模糊點都有令小眾有受壓迫的嫌疑。例如同性戀作品的親密接觸鏡頭就比異性戀作品的同樣鏡頭,更有可能被一般人認為是「不當地利用性」或「令人厭惡」。

1.2.4(a) 我並不認為在這種意見分岐的問題上有所謂「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正如本港有不少觀眾投訴某些遊戲節目男女身體接觸太多「教壞小朋友」,也有不少人覺得只是遊戲無傷大雅。

1.2.4(b) 甚麼叫做「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金瓶梅》算不算有利於文學﹖《紅樓夢》在刊行當時,亦被很多衛道之士認為是「淫書」,後來才被確認是偉大的文學作品。

以受到時代局限的「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的眼光,去判定某件物品是否有文學藝術的永恆價值,是否荒謬﹖

1.2.5 裁決不一致,並不是指引不清晰的問題,而是反映了根本沒有一套「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的事實。(所以不同的人會根據自己的道德標準,作出不同的裁決。)

既然(至少,在「淫褻或不雅」這範疇中)沒有一套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還要藉一套偽裝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的標準去審判別人,當然就會前後不一致。而這種審裁本身就是不合理和不公義的。

(註﹕我不否認在其他範疇中可能有一致的道德標準,例如絕大部分香港人都反對盜竊、詐騙和謀殺。)

1.2.6-1.2.8 所謂「行政指引」只適用於行政機構(如影視處)而非司法機構屬下的審裁處。但觀乎歷史,如果「行政指引」可以避免問題,就不會出問影視處職員把名畫當不雅物品的新聞(或笑話)了。可見就算審裁處有一套指引(不論如何命名或由誰制訂),都不可能避免荒謬的結果發生。

2. 審裁機制

(2A. 審裁機構)

2A.1(a) 由一批特別委任的人士負責審裁,根本就不可能符合「一般社會人士」的要求。因為會主動要求擔任審裁員的人,當然是特別關注「淫褻或不雅物品」的人,他們反映的就只是「特別社會人士」的要求。

為反映一般社會人士的意見,審裁員應該代之以陪審團。但考慮到某些擔任陪審員的人不願意觀看淫褻或不雅物品,可於登記陪審員時要求填報是否願意參與這類聆訊(日後可更改選擇)。只要是不反對參加的,就有可能被抽選參加這類聆訊。這樣雖然也有一少部分人(自願)排除於聆訊外,但會參與的人比以往更有代表性。

(b) 贊成增加每次聆訊的參加人數,兩個人做決定似乎太兒戲了。

(c) 反對指定人士擔任審裁員,讓這類人士向陪審團發表專家證供,倒可接受。

(e) 很明顯這在最近法庭司法覆核判決後,已應執行。(公開暫定裁決理由)

2A.2-2A.4 如果真的要改為兩層架構,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以審裁員擔任新的審裁機構成員(行使行政權力),由他們向審裁處提供評級的理由,而審裁處改為單一裁判官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力)。但這樣就會面臨 2.5 提出的問題。

可是,無論如何,任何機制都不可能真的反映到「香港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因為在「淫褻或色情物品」的範疇內,單一標準並不存在。

2A.5 如果單一的禮教標準並不存在,法官怎可能根據不存在的標準去裁決﹖在這種情況下,爭拗並不會減少,倒是會減損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和認受程度。

2A.7 現機制導致出版商要事先送檢以免犯法,這根本就是違背出版自由的惡法。正是因為指引不清造成的問題,因為既然沒有一致的道德標準,出版商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出版物會否觸犯某些審裁員的道德標準而被判為不雅或淫褻。

(2B. 呈交物品)

2B.1 一般市民是否有權向法庭呈交案件﹖很明顯有。之所以怕「審裁處不勝負荷」,只反映政府(或某些人)想管的事太多。以限制市民基本權利來保護審查機構,並不是合符法治原則的方式。

2B.2.1 並無必要。要就公開讓所有人呈交物品,只讓某些界別呈交物品是一種對司法權利的歧視。

2B.2.2 收取費用是可以接受的。但為何會怕被人濫用呢﹖正因為這套機制一向被某些人濫用,用來推廣自己信奉的道德標準,以公權力和刑法來強迫別人跟隨他們的那一套。這種做法本來就是不道德的。

只看到「公眾會濫用審裁機制」而沒看到「某些人早就在濫用審裁機制」,根本就是不公平。

(2C. 檢控前評級)

2C.2.2 執法機關懷疑有人犯法,本來就有拘捕的權力,至於評級是否如執法機關所想,只是證據問題。現在找到藏毒的人,也會檢控時因要等待政府化驗所化驗而延遲審訊,可見「評級或檢控孰先」只是假問題。可是,不雅物品比得上毒品嗎﹖有人會因為觀看不雅物品而病倒或死亡嗎﹖

3. 物品評級機制

3.2.1 如前所述,「淫褻」這個完全禁止發佈的級別,在一個號稱有「資訊自由」的社會,根本完全不能接受。限制「不雅」物品流通,還可以說是「保護青少年」,完全禁止流通某物品難道是為了「保護成年人」嗎﹖

在社會制度中,成年人被認為有全權決定甚麼對他有益或有害,所以禁止成年人接觸某些物品,是違反資訊自由的。

3.2.2-4 不反對把第二類(不雅)再細分。但這樣不應該被視為代替家長個人對物品的判斷,換言之,如果家長認為某「不雅物品」適合子女觀看,則讓子女觀看該物品不應該被視為犯法。

3.2.3 不能接受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只可在18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處所內展示」是不合理的,亦等於很多公開地方的商店不能再銷售有關物品,打擊生意之餘更影響成年人(或15歲或以上人士)接觸該類物品的權利。

至於密封方面,亦不利於有權購買該類物品的人檢查物品,削弱他們作為消費者的權利。如果在公開地方售賣,則密封尚可接受(但應該容許購買者先檢查後購買)﹔如果在「只准18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處所內展示」,則密封根本屬不必要,不應作此規定。

3.2.5 所謂「18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處所」,只需該處所與公開場地有適當的間隔和看管(以免未成年人士進入),裡面的「不雅」物品亦不向外展示,便可接受。面積並非問題,消費者自己不介意窄小就可以了。

3.2.6-3.2.7 評級其實只應該用作粗略的選看標準,而不應該成為廣泛的評級。至於懷疑裁判官不能反映社會標準,那麼一批審裁員同樣做不到——因為單一的社會標準並不存在。

3.2.8-3.2.9 如果沒有「淫褻」這個違反人權的級別,問題根本就不存在。因為《條例》只會剩下「非不雅」和「不雅」兩級。就算加入「15歲或以上」的級別,分別稱為「A級」(非不雅)、「B15級」(不雅—不適合15歲以下觀看)和「B18級」(不雅—不准18歲以下觀看)即可與電影評級分開。

4. 新媒體

(4A. 規管新媒體資訊)

諮詢文件有此一段﹕

「鑒於新媒體的出現,尤其是互聯網日漸普及,公眾認為有必要訂立措施以保護青少年免受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所荼毒。」

究竟誰是「公眾」﹖明光社﹖性文化學會﹖幾個報章主筆﹖立法會議決﹖還是政府舉辦了公投我們不知道﹖我認識的人可沒說過他們認為有必要。

4A.2.1(a) 是否支持「業界行為守則」,視乎內容。

4A.2.1(b) 發佈不雅物品並非違法,憑甚麼禁止﹖兼且「不得異議」﹖(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才違法)

4A.2.1(d) 贊成推廣自願標籤。但自願標籤這一點現在已在做,只須進一步推廣。

4A.2.1(e) 坊間已有過濾軟件,有意使用的家長可購買(政府亦可以資助)。ISP在顧客同意下亦可提供過濾服務,但絕對反對有人聲稱實施「提供過濾,除非用戶證明自己是成年人」的方式。

4A.2.3 業界自然會有他們的守則規管,一般用戶如果不合作,發佈淫褻物品根本就是違法,由執法機構處理即可,沒有甚麼「假如不合作」的問題。

4A.2.4 立法強制過濾是絕對不可接受的,成年人有權接觸任何資訊而不受限制。

ISP過濾亦不見得會「更有效」,因為過濾系統若然不是有漏洞(如現有軟件),就是會過嚴而影響資訊自由(如內地的官辦防火牆)。

ISP過濾只可以由供應商自願提供(作為增值服務),亦只可以由用戶自願接受。

4A.2.5 有壓迫就有反抗,你要阻隔別人接觸資訊,自然會有人去破解。問題並不是「有人破解」,而是「阻隔本身是否合理」。

4A.2.6(a) 展示警告這一點只是把現有法例推及互聯網,要做到並不難。

4A.2.6(b) 強烈反對,這會破壞互聯網系統的匿名性。有關網址收集的個人資料亦有遭濫用的可能。(更大的問題是,成年人根本不一定有信用卡,本人雖早已成年,但從來沒申請信用卡。)

4A.2.6(c) 如果法庭裁定違法,網站自然要關門,還需要甚麼新法例﹖難道要未裁決先關站麼﹖

4A.2.7 政府自己也看得到這點就好。打壓本地色情業,不會令色情資訊消失,只會令人們轉而接收外國色情資訊。然後又要搞甚麼「網絡防火牆」,勞民傷財,只不過是為了壓制人們對性的自然欲望。

4A.2.8 無論網上淫褻不雅,本來都受法律管制。問題不是管不管,而是怎樣修改舊時代的法例,以適應互聯網的新需要。

就個人立場而言,「淫褻」這一級本來就不應該存在,所以無需討論。

(4B. 「公眾人士」的定義)

4B.2.1 這個所謂「漏洞」,只是對於要強制禁止「不符合其道德標準的資訊流通」者,才會成立。

為何要禁止「向公眾發佈」,其實只是因為怕未成年人士會無意中接觸到而已。所以,如果公開讓任何人士都可以下載(例如在討論區張貼),就是「向公眾發 佈」。反之,無論是透過任何一種方式(電郵或點對點發送),只要是在雙方知情(如艷照事件互稱「朋友」者)並同意下才傳送的資訊,因為有特定受眾,就不算是「向公眾發佈」,不應該受「向公眾發佈」的法例規管。

4B.2.2 這完全是無視個人通訊自由的濫權建議。兩個成年人之間互傳淫褻或不雅資料,既然雙方都沒受傷害(他們都已成年),關政府甚麼事﹖

5. 執法工作

(5A. 執法部門分工)

5A.2.2 與其為影視處職員提供檢控訓練,倒不如為他們提供通識、藝術和歷史訓練。公眾最關注的相信不是他們不懂檢控,而是他們胡亂檢控,例如把古希臘神話和漢代春宮圖視為不雅物品。

(當然,那也是必然的。既然現代「春宮圖」被當成不雅物品,古代的又怎能免俗﹖)

5A.2.4 影視處這個部門根本不應該擁有警方的調查權力。一個文化衙門搞警察來幹啥﹖文化警察﹖

(不過,這也是自然的。畢竟影視處並非在推廣文化,他們只在壓制文化。)

5A.2.6 既然聲稱警方「是否應該集中警力處理較嚴重的罪行」,即是承認影視處所辦的只是無聊小案。那麼值得花錢維持這個部門嗎﹖

(5B. 執法模式)

5B.2.1 如果不解決「淫褻及不雅物品」機制本身的荒謬,投訴《聖經》的事情隨時都會重演。宣傳教育不能解決政策本身不合理所衍生的問題。(最愛政治或宣傳手腕的人最容易忽略這一點)

5B.2.2 不要再建議任何擴大影視處權力或有機會導致濫權的方案。香港不需要文化警察。

5B.2.3 沒有人投訴,即是說那件物品可以造成的影響極為有限,既然如此就沒有禁止的必要。如果沒有人看,出現了又如何﹖

(5C. 執法次序)

5C.2.1 承前討論,本人認為影視處根本不應該主動審查任何物品。所以沒有所謂優先與否的問題。

(例﹕有過萬市民要求《聖經》送審,難道影視處會建議日後加強監察《聖經》出版﹖)

6. 刑罰

6.2.1 除了「屢犯」外,亦應該考慮被告在製作和發佈物品中的得益。罰則應該與其收益成正比。如果某人製作違法物品,當中並無任何得益的話,其刑罰應該較低。

6.2.3(a) 流通量大不一定是被告的意圖(可能只是被流傳開去),因此重罰被告並不公平。(但如果是被告自己大量製作或發佈,又作別論)

6.2.3(b) 所謂「淫褻或不雅程度」並無量尺(metrics),更無客觀準則,不宜作為法定量刑原則。

6.2.3(e) 普遍情況並非被告本人所能控制,法庭自會判斷,不需列為法定量刑原則。

6.2.4 如果只考慮「屢犯」和「犯罪收益」的話,就沒有滋擾出版界的問題。

7. 宣傳及公眾教育

7.2.1 所謂「抵抗不良資訊的誘惑」,實屬多餘。如果社會表面上厭惡,而實際上歡迎這類資訊(觀乎某類物品的流通程度可見一斑),則教育青少年遠離它們,根本是自欺欺人。

問題是在於我們(尤其是成人社會)對性、暴力這類議題,是否有正確和尊重別人的價值觀。如果把持審查機制的人也不懂得尊重別人(例如性小眾的權利),則我們不可能要求小朋友學懂尊重別人。

7.2.2 與其資助某些原教旨組織舉辦「說不」活動,以為可以讓青少年遠離色情暴力,倒不如多贊助性小眾或弱勢群體(如性工作者組織)現身說法,再不然讓家教會多搞性教育,讓青少年多了解社會事實和真相,就可以讓他們少一點幻想和誤解,自然也少一點好奇。

回到本文開首的重點﹕如果沒有無知者,所謂「不良資訊」根本不會帶來任何問題。

資訊自由是社會自由的基石,要避免資訊帶來不良影響,唯一的出路的教育、讓學生了解真相,而非以禁制延續無知。以禁制解決「知」的問題,只是專制社會才愛用的手段。

此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方富潤 謹啟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