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蛇」的居留問題評議

—方潤 (1997 - 10 - 19)

(方潤自按﹕此文寫於人大釋法之前,是文化科的剪報功課,但箇中觀點,至今合用。諸君看釋法後的香港法院,是否越來越失去維護法治的尊嚴﹖在下的心始終放不下來,故上載之。—2000/06/02)

高院已對「小人蛇」問題作出了裁決。法庭對非婚生子女同樣授與居港權是平等的表現。但對港人於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權的處理,就包含著重大問題。

法庭認為基本法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受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限。這是特區將自治權自殺的象徵。而 根據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政府當然有權要求 先證明申請者的永久性居民地位,但這不能作為長期拖延來港期的藉口。根據第二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 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若「小人蛇」們的身份被證實後,不單港府不能驅逐他們出境,就連內地同等人士若持有效證明來港,港府也不能阻止他們,內地公安邊防部隊依法亦不能阻礙之。

要求來港者先取「證明書」是可以的,只要尋找堅實的法理依據。但把講述特區居民權利義務的第三章條款和講述中港關係的第二章條款掛鉤,把特區自治事務交由內地機關操縱,這樣不單破壞了自治,更破壞了法治。

我們固然難以應付大量新移民的衝擊,但是,破壞法治的後果又有誰能承擔呢﹖

沒有女媧,我們可以自己找靈石修補天上的漏洞嗎﹖現在的做法,是否已把我們長久以來得以繁榮安定的立腳石—法治—抽掉去補天呢﹖

沒有立腳點,補了天又有用嗎﹖有一首歌,叫「酒干倘賣無」,唱道﹕「沒有天,哪有地﹖」,但是,沒有地,我們又從何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