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輪事件—專營權下的競爭

—方潤 (1999/10/22)

(原英文版為「經濟學概觀」通識課程口頭報告)

數月之前,香港剛發生了一件「小輪事件」。一些離島居民佔領小輪,以抗議渡海小輪公司服務欠佳。這是剛剛發生於油麻地小輪公司被政府終止港外線渡輪專營權之後的事。

政府聲稱,取消小輪服務專營權有助加強競爭,從而改善服務。那麼,為何又會有事故發生呢﹖我們將討論到專營權(專利)下的競爭—這是一種「假」競爭—才是事故發生的源頭。可是,我們仍然需要「假」競爭,我們亦將討論到可能的改善措施。

供求曲線

談及競爭,就會談及供求曲線﹕

從各圖,我們可得知﹕

1. 由貨物或服務的價格上升,消費者的需求就會減少,反之亦然。

2. 當貨物或服務的價格上升,製造商或供應者就會增加供應,反之亦然。

3. 如價格增加的幅度大於需求減少的幅度,則為「非彈性需求」,此種需求常見於必需品。

4. 如價格增加的幅度小於需求減少的幅度,則為「彈性需求」,此種需求常見於奢侈品。

競爭下的供求

如上我們所知,供求會互相影響,亦即是消費者也有影響價格的能力。可是,事實上,消費者難以影響價格。

例如,香港電訊(現稱電訊盈科)長期壟斷香港的電訊服務。由於電話為城市生活所必需,而只有香港電訊提供這種服務,所以這是一種「非彈性需求」。香港電訊可以加價而不怕失去顧客。

可是,近期香港電訊喪失了專營權。很多新經營者加入為我們提供電訊服務(尤其無線電話服務)。由於消費者的選舉增加了,根據需供曲線,價格會下跌。由於競爭十分激烈,除了價格下跌外,服務質素亦有所提升。消費者便可以從市場中以最佳價格獲得最佳服務了。

專利權下的「假競爭」

可是,專利之下是否有競爭呢﹖

例如,多年前九巴(九龍巴士)和中巴(中華巴士)分別壟斷九龍新界及港島地區的巴士服務。市場上有兩間巴士公司,那麼有沒有競爭呢﹖

答案是﹕沒有,因為服務範圍互相分隔(除了部分過海巴士路線外)。本人居於青衣,如果我要去荃灣的話,就一定要乘搭九巴,沒有其他選擇。在港島,情形是一樣的。因為我們根本不能選擇服務提供者,而兩間巴士公司共存亦無法帶來價格下跌和質素提升的結果。

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小輪服務上。一條專利渡輪航線只會由一間公司經營。如果你住在長洲,你一定要乘搭油麻地小輪到中環的。所以我們根本沒有選擇。這是一種「假競爭」,並不能惠及消費者。

那麼,「假競爭」是否一無是處﹖

專利權和「假競爭」的必須

有時,專利是必須的,尤其在公共服務範疇。

例如,如果有幾間公司經營同一條巴士線,巴士總站就要有多幾個「站頭」供不同公司的巴士停泊。這樣浪費大量土地資源,尤其在香港這種彈丸之地。在我居住的屋村,總站的線道僅僅足夠各種巴士線停靠,又怎能讓多一間巴士公司置喙﹖

小輪服務亦一樣。梅窩是大嶼山的交通樞紐,但其碼頭連兩間渡輪公司也容不下。

而且公共服務需要大量投資。例如,油麻地小輪有很多大型渡輪提供服務。過去,它壟斷了所有港外線渡輪服務,所以大型渡輪可以平均分佈到不同的航線提 供服務。可是,當它的航線減少,大型渡輪就再用不著了,可是乘客又覺得乘搭中型渡輪不夠舒服。所以「小輪事件」就在這個因素(和其他因素)刺激下發生了。

再者,「假競爭」對公共服務仍然有用。

中巴失去專利權是一個好例子。在市民多年來投訴其服務欠佳後,政府在數年前決定奪回中巴在港島南區二十八條巴士線的專營權。城巴(城市巴士)成為該二十八條巴士線的新專營者。可是,中巴的服務仍然惡劣。政府便將中巴其餘路線的專營權統統奪回,交給新公司經營。

我們由此可言,「假競爭」仍有作用。與城巴互相比較後(主要是比較服務質素),中巴的服務令人更不能容忍。逐使政府下決心奪回專營權了。而且,這場「假競爭」亦為政府提供時間,看看中巴是否有心改善,和計劃最終的「懲罰」。

建議

如上述,「假競爭」仍有其需要,它提供了比較不同公司服務的機會。假競爭,總比沒競爭強。

可是,我們怎樣防止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呢﹖

運輸處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成因之一。他們沒有預期過乘客對渡輪大小的感覺和反應。在批出專營權時又沒有考慮到設施使用的效益(例如新公司能否使用大型渡輪﹖可否要求油麻地公司將大型渡輪出租﹖)。當然,一些不可預期的因素(如颱風導致渡輪服務暫停),並非運輸處的責任。

要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消費者對於選擇專利經營者,應有更大影響力。例如,處方應進行乘客調查,公司在調查所得分數,可影響專利權的延續。

而且,如屬可行,部分設施(如碼頭)應予擴充,以讓不同公司經營同一路線或類似路線。處方亦應鼓勵各公司共用部分設施,或共同管理部分服務。

結論

對於部分公共服務而言,專利權是必須的。可是,我們應該引入競爭,就算是「假競爭」也好。這次事件有很多成因,運輸處應負有部分責任,亦應作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