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再議

—方富潤

(2000-2002中大代表會聯合書院代表,曾任章則委員會主席、院系屬會委員會主席及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等職,「中大法庭」草擬人)

緣起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討論建立中大學生會司法制度的問題。希望有心人讀之,繼續這項未完的事業。今年是2004-2005學年,2002年大一的新生,今日大都已經畢業。這些「咸豐年」的舊事,相信已無人記起。在這裡先解釋一下,讓讀者進入狀況﹕

2000-2001年,為分配會室草擬的《屬會資源分配章則》首次實行。有四個屬會對結果不滿,向中大代表會上訴。兩個得直、兩個被駁回。上訴失敗的學會向聯席會議投訴失敗。在各方爭拗中,完成分配會室工作。(本人當時的回應見《中大學生報》2001年3月號)

2002年1月,筆者經過兩年研究,向代表會提交了三份文件﹕《司法事務章則》《司法程序附則》《司法程序建議文件》。試圖為中大代表會建立司法制度,以便妥善處理諸如申請會室上訴之類的法律問題。(有關章則文件可見於本人網頁﹕http://hk.geocities.com/ffyun2000/lawp.htm)

代表會很快就通過了草案,在公佈後卻遭受反對。質疑者提出的問題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諮詢」。這是事實,也是無可推卻的問題。司法委員會第一次會 議的議程就是「自己應否解散」。司法制度首重公義,缺乏諮詢即欠缺程序公義。縱然萬般無奈,我不得不要求建議代表會擱置有關章則。這兩份草案,僅僅「生 效」兩個月,就在3月被暫停執行。(有關報導見2002年4月《中大學生》第120期)

自從畢業之後,已很少聽到學生會的事。學生會網頁的消息,時有時無。前陣子找到往後兩屆代表會的《判例匯報》(筆者的另一創作),閱後心中感慨。遂寫成本文。


由行政上訴開始,逐步建立司法制度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單靠一紙章則,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制度。代表會的「先天缺點」更限制了眾代表對章則和程序的認識。可是,為了有秩序解決司法問題,建設司法制度是不能避免的。

原有的「中大法庭」建議,涉及太廣,要求很高,難以落實。為求實際,我們可以先從最急需司法制度的地方下手,即交給代表會處理的各種上訴。除了幹事 會、報社和電台的行政決定可能被挑戰外,現時代表會有三個屬下委員會有行政職權,最可能招致上訴,包括﹕選舉委員會、院系屬會委員會、和屬會資源分配委員 會。事實上,針對三個委員會決定的上訴,亦時有發生。

這些針對各部門行政決定,而向代表會提出的上訴,可以統稱為「行政上訴」。相對於完整的司法制度,行政上訴的範圍比較有限、程序也較易掌握,而且案 件數目亦比較多,容易累積經驗。我們可以先行建立行政上訴制度,待其順利運作。大家汲取經驗,再將管轄範圍逐漸擴大。學生會的司法制度將可逐步建立。

筆者於擱置「中大法庭」計劃時,曾提出一個「行政上訴附則」的替代建議(網址﹕http://hk.geocities.com/ffyun2000/rclawap.htm),因為任期屆滿而無法跟進。這套附則基本上是「中大法庭」的縮小版,也避開了受到質疑的訟費安排。但今日回頭反思,這個建議仍然有可以縮減的地方。

例如,我們不需要特地成立屬下委員會執行附則,只要有清晰的規定和指引,代表會也可以直接執行(例如由代表會主席依規定派出裁判員組成聆訊小組)。凡向代表會上訴的案件,先交給聆訊小組處理,這已經可以提高效率和裁決質素。

簡單而言,行政上訴制度必須規定的部分如下﹕

1. 聆訊小組的組成﹕

誰會擔任裁判員﹖所有代表都會輪值,還是預先指定部分代表輪值為裁判員﹖為保留有經驗人士,代表會應該可以委任非代表加入裁判員名單。聆訊小組包括多少人﹖是否需要當然成員(如章委主席)以維持工作穩定﹖

2. 裁判員名單的擬定﹕

一定要確定裁判員名單,遇有案件便依次派出裁判員,這樣可以避免人事上的任意影響。

3. 利益衝突和迴避﹕

筆者所擬定的附則包括一系列應該視為利益衝突的情況。為保持程序公正,有利益衝突者應該迴避。所以制度中還要包括填補因為利益衝突而無法出任裁判員的空缺。

4. 聆訊程序﹕

細節程序可以留待小組自行決定,但制度中應該包括一些重要的原則。例如上訴的條件和要求、聆訊中大家應該遵守的規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證據規則等。

5. 判詞﹕

為保持一貫性,不同的小組都應該遵循先例,所以判詞是極重要的一環。我們應該告訴聆訊小組,判詞必須包括哪些部分,以便大家明白判決的理由。日後同類的案件可以依循,進一步上訴時也有依據。

6. 報告﹕

會章規定代表會是司法機構,所以行政上訴制度只是在代表會轄下分配工作的便宜措施。聆訊小組的裁決必須向代表會報告,並由代表會審視。代表會如何複議聆訊小組的裁決﹖當事人就聆訊小組裁決向代表會上訴應如何進行﹖

至於其他部分,都可以在建立行政上訴制度後,視乎需要而訂定。

聆訊小組的人數不應過多,以保持效率。包括有經驗的人員、遵循判例,讓司法程序有穩定一貫。聆訊小組應該明確寫出判決理由和回應雙方在聆訊中提出的 論點。代表會應該尊重判決,除非發現錯誤,否則不應隨便更改。新的制度不可能取悅所有人,但只要持之以恆,作為不偏不倚的判決,自然可以建立威信。


「立法法」的必要

數年前,有人提出人大應該制定「立法法」以規範立法程序。在「中大法庭」事件的反省當中,我們也見到類似的必要。當時筆者為學生會建立制度而苦心思索,卻閉門造車,忽略了諮詢同學的必要,這是失敗的一大原因。筆者為代表會工作規範化,曾擬定很多章則。可是立法本身的規範,其實也很重要。

現時代表會的工作,一般都比較靜態,與同學很少互動。雖然代表會的立法未必全部與同學切身相關,而且事實上有興趣的同學也不多,但同學作為會員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必須獲得尊重。

為了體現對會員的尊重,無論是採取章則或守則、指引的形式,代表會都應該向同學清楚表達立法程序的要求。規定立法程序必須公開,用甚麼形式公開和甚麼時候需要進行諮詢。讓同學有清晰渠道得知代表會的立法工作,這樣才能避免當年「中大法庭」的尷尬場面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