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判例匯報的幾點說明

「有關判例匯報的幾點說明」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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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年度是本會開始由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資分會)負責按計分制度分配屬會室的一年。亦是代表會開始處理對資分會評分結果不滿的上訴的一年。根據《屬會資源分配章則》,代表會需要為其判決撰寫判詞,而將來資分會須根據這些判例處理申請。

本人對上屆代表會(和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代表會需要為其判決撰寫判詞)深感欣慰。在代表會辦事的經驗,讓我深切地感受到學生會的一個問題﹕由幹 事、代表,屬下團體負責人,以至一般同學,大多對學生會各式章則不大了了。缺乏法律知識(更可怕的是缺乏法治精神),正是不少學生組織問題的原因之一。

香港是普通法系地區,學生會採用普通法原則,亦是合乎情理的。可是,在代表會作出裁判時,缺乏以往經驗和例子往往成為各代表的共同問題。參照先例是普通法的精神所在,離開判例的裁判,往往變成虛浮而缺乏基礎。

參照香港的經驗,當判例逐漸增多,便會令後來者處於極於混亂的境地。學生會的法治,正需要學生會的公務人員,以至一般同學,都對各種章則和判例有所了解,才能成功。

另一方面,由於代表會代表並未受過法律訓練,故撰寫判詞時,可能未必能讓以後的同學清楚代表會的判案理由。所以亦有需要對判詞進行編輯,以便後來者能容易明白代表會作出判決的理由,使之可以依循。在普通法系統中,判例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讓大家能方便查閱代表會所形成的判例,本人遂參考《香港判例匯報》的格式,為本年代表會及其屬下委員會之判詞進行編輯,編成《香港中文大學學生 會判例匯報》。由於本年的匯報乃由本人自發編輯,故日後匯報的編輯形式,尚需由代表會作出決定。本人希望以後的代表會能跟隨此做法,讓本會的判例法能得到 良好發展。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判例匯報》(2000 - 2001年度)編輯

方富潤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三十屆代表會

章則委員會主席、兼院系屬會委員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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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刊和附刊

今屆《判例匯報》的格式是一屆一輯。現時香港的判例匯報是每個月都會出版的,但那是因為香港法院判例數目很多的原故。代表會的判例比較少,所以一屆一輯,大概也夠用了。如果判例的數目越來越多的話,也可以採用香港判例匯報的做法。

《判例匯報》分為兩大部分,正刊和附刊。正刊只稱為《判例匯報》,而附刊則需註明「(附刊)」。正刊是供刊載有正式判詞的判例的,而附刊則用以刊載無判詞的判例。

這是本人所做的劃分,由於代表會(及其屬下委員會)有一些決定或判例,雖然沒有判詞,但也是有參考價值的,所以負責編輯的同學也應該輯錄之,好讓後 來者能了解。可是由於沒有正式的判詞,這些判例可能不夠精確,尤其是編輯的過程中可能有偏差。所以這些判例和有判詞的判例不同,是沒有強制力的,但其論理 可能甚有說服力,不過那不是明文規定要遵循的。

將無判詞的判例作出編輯,另成附刊,正是為了分別清楚,方便後來者參考之用。

《判例匯報》之使用及引稱

《判例匯報》是為了方便用者而設計的,所以將所有判例都做了統一的編輯處理。《判例匯報》的封面(如果判例很多的話,包括開首幾頁)是當中所載的判 例的目錄。目錄中的分類,乃根據處理機構(第一層分類)和案件類別(第二層分類)所組成。例如代表會和院系屬會委員會的判例分成兩類,代表會的判例又依案 件類別不同而分。

目錄中列出各判例的編號、標題(粗黑體)和頁數。用者可根據所需尋找的案例類別找尋。每篇判例的開首亦有標題,方便搜尋用者所需的判例。

《判例匯報》之英文名稱為「(年度) CUSU Law Reports」,為方便起見,可簡稱為「CUSULR (年度)」。如「2000 - 2001 CUSU Law Reports」簡稱為「CUSULR(2000 - 2001)」。

《判例匯報》附刊為「Supplementary」,簡稱為「CUSULR Supp. (年度)」。

在一切用途上,包括日後的判詞,如需引稱判例,均採以下方式﹕

「甲(起訟人)訴乙(與訟人),(判例匯報簡稱)(頁數)」

例如﹕(本年度第一個判例)

「綠色天地訴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CUSULR(2000 - 2001 )第2 - 3頁。」

用英文書寫則為﹕

「The Green World v. ACRAC, CUSULR(2000 - 2001), p.2 - 3.」

(「v.」乃「versus」之意,惟習慣讀作「and」或「against」,不讀「versus」)

非訴訟性的判例(即沒有起訴人和與訟人,例如部分釋憲案),即為﹕

「甲(申請人),(判例匯報簡稱)(頁數)」

例如﹕

「中大校園電台,CUSULR Supp.(2000 - 2001),第2 - 3頁。」

「CUCR, CUSULR Supp.(2000 - 2001), p.2 - 3.」

在引稱一項判例時,為求簡潔,有關人士(或機構)的名稱可用縮寫,惟只能使用一般同學知悉之縮寫,不至於與其他判例混淆為限。

《判例匯報》的格式

學生會的《判例匯報》將借用《香港判例匯報》的格式(見彼得.威斯萊-史密斯,《香港法律制度》,第62至67頁)。以下為判例匯報中所用之項目﹕

1. 判例編號﹕判例匯報中之編號,一般由以下部分組成﹕

「(處理機構)(判例類別)(年份)(編號)」

如﹕

「代表會釋憲二零零一年第一號」

(見中大校園電台,CUSULR Supp.(2000 - 2001),第2 - 3頁。)

如果屬上訴,則以原處理機構命名,如﹕

「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二零零零年第一號」

(見綠色天地訴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CUSULR(2000 - 2001 )第2 - 3頁。)

2. 標題﹕由編輯選標題,以粗黑體列出,以便讀者得悉判例所涉及之法律範疇。標題一般由以下部分組成﹕

「(判例有關範疇)—(判決所用的準則)—(其他)」

如﹕

「處理申請的準則-當事人未來需求、團體屬性」

(見綠色天地訴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CUSULR(2000 - 2001 )第2 - 3頁。)

3. 控訴人/上訴人﹕即發起訴訟之人或機構(即起訟人)。

4. 抗辯人/抗訴人﹕即訴訟所針對的,或對抗起訟人之人或機構(即與訟人)。

(上述3.及4.兩項,前者用於控訴(即初審),後者用於上訴)

5. 處理機構﹕作出裁決的機構。

6. 檔案編號﹕裁決機構檔案中之編號,如無,則以「(缺)」示之。

7. 判決日期(會議)﹕作出裁決之日期及裁決機構之會議名稱。

8. 通過判詞日期(會議)﹕通過有關判詞之日期及會議名稱。

9. 發出正式判詞日期﹕貼出獲通過有效之判詞之日期。

10. 案情﹕有關案件的大概背境和當事人的要求。

11. 結果﹕裁決的結果,通常是接納或拒絕有關要求,及下令採取與之相關之行動。

12. 判決理由﹕以粗黑體列出,為裁決機構作出決定之理由,通常參考有關判詞編輯而成。

13. 援引案例﹕裁決所引用過之判例,如無,則以「(缺)」示之。

14. 援引章則﹕裁決所引用過之章則,如無,則以「(缺)」示之。

15. 控訴人/上訴人代表﹕起訟人或機構的代表人。

16. 抗辯人/抗訴人代表﹕與訟人或機構的代表人。

17. 判詞原文﹕必須將有關判詞原文照錄,以作參考(因為判詞本身才有法律效力)。

如非訴訟性的判例,則「控訴人/上訴人」、「抗辯人/抗訴人」、「控訴人/上訴人代表」、「抗辯人/抗訴人代表」各項,改為「申請人」及「申請人代表」。

如判例沒有判詞(即列於附刊中之判例),「判詞原文」可改為「有關會議紀錄」和「動議全文及資料」,視乎有甚麼資料而定。

判例的分類

以今年《判例匯報》(CUSULR(2000 - 2001 ))為例,當中判例類別包括﹕

屬會資源分配上訴、院系屬會委員會判決、釋憲

判例有關的範疇(標題)包括﹕

處理申請的準則、處理上訴的準則、處理平等機會投訴的準則、解釋會章

有關判例的分類(用於編號)可參考下列原則﹕

1. 原訴判決,可以處理的機構(例如「院系屬會委員會判決」)分類﹔

2. 上訴者,應用原處理機構分類(如「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

3. 案件所涉及的類別﹔或

4. 以上之綜合(如「代表會釋憲」)。

判例有關的範疇(用於標題)可參考下列原則﹕

1. 一般要求(如申請、投訴、上訴)﹔

2. 特殊要求(如解釋會章)。

無論如何,判例的分類應依照以往一脈相承的分類類目和方法,不應隨意分類,以致同類的判例被分到不同的類目當中。新的判例可以按已有的分類,分入已 有的類目中﹔如果新判例的性質之前所有的判例皆大大不同,以致無法分入現有任一類目的話,方可列入新類目。新類目的建立,應儘量寬闊,以免日後產生過多的 新類目。

判例的影響力

根據《屬會資源分配章則》,資分會需根據代表會的判例處理申請,亦即代表會就一案件作出判決後,日後如果發生相類似的情況,則資分會要按判例處理。 例如,代表會曾判決,在申請屬會資源分配中,團體的未來需求不在考慮之列(見綠色天地訴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CUSULR(2000 - 2001 )第2 - 3頁。),則日後資分會不需要考慮任何團體有關未來需求之聲稱。

雖然在其他範疇,判例沒有法律效力,但亦可比照適用,具有影響力。例如,代表會曾解釋會章,認為由於幹事會臨政有管理大字報欄之權,所以可引申為校園電台臨政亦有類似權力,即是可以發放外發節目(見中大校園電台,CUSULR Supp.(2000 - 2001),第2 - 3頁。),則如果中大學生報亦面臨類似情況,例如不知道報社臨政可否讓同學使用其報告版,亦可根據此判例,得出支持的理由。

甚至,如果屬下團體希望得知某行動是否違章,亦可以參考有關判例作出比較,以得出答案。

根據《屬會資源分配章則》,代表會的判例對資分會有約束力,但並無有關其他團體(或其他屬下委員會)的規定。所以,判例對資分會有法律效力(即判例如同法律),但對其他團體則沒有。但判例對其他團體仍有影響力。因為為了司法一致,和作為普通法原則,代表會作為判決者,亦應參考並依照自己的判例判案(「遵循先例原則」),所以判例透過代表會的司法職能對中大學生會的所有機構(包括中央機構和各屬下團體)發揮效力,這就是判例的「影響力」。

代表會在判決時應該依循自己的判例,除非代表會認為有關判例是錯判,方可推翻有關判例,作出不同的判決(推翻判例不代表推翻該判決,前者指不依照舊判例的原則作出判決,不涉及該舊案的判決本身)。又或者,代表會認為有關判例和現時需要裁決之案件的性質和情況均有重大分別,以致先前判例中的判決理由和此案無關而不適用,則可透過對新舊案件「作出區別」的技術而作出不同的判決。代表會因應以上兩種理由而作出與舊例不同的判決的話,均應於判詞中詳細說明和解釋有關原因(推翻判例或作出區別的理由),以便大眾知悉,避免代表會胡亂判案的嫌疑。

可供同學參考的資料

同學如果想了解多一點,可以參考書刊和網頁。以下所列的,部分出自本人撰寫本說明時所用之參考書目,可以作為例子。

學生會章則及判例﹕

1. 中大學生會記事簿(載有學生會會章及會議常規)﹔

2. 中大學生會網頁(載有中大學生會各式章則,可供下載)﹔

3. 書院學生會網頁(載有書院學生會各式章則)﹔

4. 以往的《判例匯報》(如有)。

香港法律﹕

1. 《基本法》

2. 香港法律(雙語法例資料系統﹕http://www.justice.gov.hk/cindex.htm)

3. 律政司,《香港的法律制度》,律政司,1998年9月香港三版﹔

4. 彼得.威斯萊-史密斯,《香港法律制度》,馬清文譯,三聯,1993年11月香港一版二刷﹔

5. 李澤沛主編,《香港法律概述》,三聯,1993年5月香港增訂本三刷﹔

香港判例法﹕(可於大學圖書館參考書部查閱)

1. "(The Authorised) Hong Kong Law Reports & Digest"(HKLRD,香港法律匯報與摘錄), edited by Neerav Srivastora, Sweet & Maxwell Asia, Hong Kong.

2. "(The Authorised)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ports"(HKCFAR,香港終審法院案例彙錄), dited by Neerav Srivastora, Sweet & Maxwell Asia, Hong Kong.

3. "(The Authorised) Hong Kong Law Reports"(HKLR), edited by Behroze Johhi, Pearson Professional (Hong Kong).

其他地區判例﹕(可到聯合書院胡忠圖書館查閱)

比較法學﹕(可到聯合書院胡忠圖書館查閱)

1. Konrad Zweigert, Hein Kotz,《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貴陽一版﹔

2. 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北京一版﹔

3. Rene David,《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五南圖書,1990年9月台北初版﹔

4. 何孝元,《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三民書局,1977年3月台北重印一版。

附﹕參考書目

參考書籍﹕

1. 彼得.威斯萊-史密斯,《香港法律制度》,馬清文譯,三聯,1993年11月香港一版二刷。

2. 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北京一版。

3. Rene David,《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五南圖書,1990年9月台北初版。

4. Konrad Zweigert, Hein Kotz,《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貴陽一版。

5. 何孝元,《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三民書局,1977年3月台北重印一版。

6. 李澤沛主編,《香港法律概述》,三聯,1993年5月香港增訂本三刷。

7. 律政司,《香港的法律制度》,律政司,1998年9月香港三版。

參考期刊(香港法院判例)﹕

1. "(The Authorised) Hong Kong Law Reports & Digest"(HKLRD,香港法律匯報與摘錄), edited by Neerav Srivastora, Sweet & Maxwell Asia, Hong Kong.

2. "(The Authorised)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ports"(HKCFAR,香港終審法院案例彙錄), dited by Neerav Srivastora, Sweet & Maxwell Asia, Hong Kong.

3. "(The Authorised) Hong Kong Law Reports"(HKLR), edited by Behroze Johhi, Pearson Professional (Hong Kong).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