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反吸煙適得其反」荒謬

(包括刊出版本及原來投稿,另加本人補充)

《蘋果日報》 2005-03-05 讀者來函

「立法反吸煙適得其反」荒謬—方潤

尹慧詩三月二日刊於本版的〈立法反吸煙適得其反〉,其推論有謬誤。作者提及前陣子

港大醫學院的調查,指出「市民在公眾場所吸入二手煙的時間往往只是數十分鐘,根本

不足以使身體出現毛病」,文章極多謬誤:

一、缺乏「公眾場所二手煙」的研究,並不等於公眾場所的二手煙「不足以使身體出現

毛病」。缺乏「公眾場所二手煙」的研究,只是反映了流行病學研究的實際困難,不能

因而推論為無害。

二、對於吸煙引起的疾病,劑量的累積效應很明顯。我們沒理由相信家中和公眾場所的

二手煙本質上有分別,所以也沒理由相信劑量累積效應不適用於公眾場所的二手煙。市

民出入公眾場所並非一次性,一生人只吸「數十分鐘」不足以致病,可是年頭到年尾天

天「數十分鐘」,日子有功,不見得比家中吸二手煙的劑量少。

三、即使退一萬步,同意短時間接觸二手煙對健康影響輕微,工作人員又如何?難道他

們因為是受薪工作,就活該要吸二手煙?

聲稱「在公眾地方實施全面禁煙……可能會令到更多市民吸入二手煙」非常荒謬。即吸

煙者全躲回家吸煙,只不過令二手煙受害者由「一群不相識的市民」轉為「家庭成員」

而已,何來「更多」?

無論如何,二手煙危害乃世界公認。禁制公眾地方吸煙,至少可減少市民受無辜毒害。

家中吸煙,是家事。難道為了吸煙者的家人免受煙害,就要素不相識的人去承受?


以下為原來投稿﹕(部分被編輯刪去)

回應「立法反吸煙適得其反」—方潤

獅子山學會的尹慧詩小姐在三月二日的貴報刊登「立法反吸煙適得其反」,其推論似有謬誤之處。

尹小姐提及前陣子港大醫學院的調查。本人沒能取得調查報告的全文,而在港大社會醫學系網頁的資料中,未能見到有關的聲稱。調查限於「家中有兩位或以上的成員吸煙」的效果,可能是事實,但不足以推論出「市民在公眾場所吸入二手煙的時間往往只是數十分鐘,根本不足以使身體出現毛病」。按照常理推斷,尹小姐的說法錯謬百出﹕

1. 缺乏「公眾場所二手煙」的研究,並不等於公眾場所的二手煙「不足以使身體出現毛病」。

流行病學研究一般都針對「有家人吸煙」的情況,因為狀況比較容易掌握、也容易量化(知道每天吸煙多少包)。相對而言,要調查市民在公眾場所接受的二手煙劑量,難度太高而且不準確(市民很難回憶、更難以量化)。

所以,缺乏「公眾場所二手煙」的研究,只是反映了流行病學研究的實際困難,不能因而推論為無害。否則就是犯上訴諸無知的邏輯謬誤,除非港大報告或尹小姐提出了證實「公眾場所二手煙不足以使身體出現毛病」的研究。

2. 對於吸煙所引起的疾病,劑量的累積效應是很明顯的。我們沒理由相信家中和公眾場所的二手煙本質上有分別,所以也沒理由相信劑量累積效應不適用於公眾場所的二手煙。

市民出入公眾場所並非一次性,例如選擇餐廳就可能因為離工作地點最近而要「忍受二手煙」光顧。一生人只吸「數十分鐘」不足以致病,可是由年頭到尾天天「數十分鐘」,日子有功,不見得比家中吸二手煙的劑量少。怎可能「不足以使身體出現毛病」﹖

3. 就算我們退一萬步,同意短時間接觸二手煙對健康影響輕微,那麼工作人員又如何呢﹖難道他們因為是受薪工作,就活該要吸二手煙的麼﹖

香港經濟以服務界為主,亦即是有很多市民都要在公眾場所工作。禁止公眾場所吸煙,不就是保護了工人—也是市民—的健康嗎﹖

聲稱「在公眾地方實施全面禁煙……可能會令到更多市民吸入二手煙」根本是荒謬的。

就算吸煙人士全都躲回家中吸煙,也只不過令二手煙受害者由「一群不相識的市民」轉為「家庭成員」而已,何來「更多」之理﹖全香港吸煙人士的非吸煙家人總數,難道會比香港非吸煙市民的總數為多﹖這點實有誤導之嫌。

無論如何,二手煙危害乃世界公認。雖然政府沒有全面禁止吸煙令人失望,但禁制公眾地方吸煙,至少可以減少市民受無辜毒害。

家中吸煙,是家事。難道為了吸煙者的家人免受煙害,就要素不相識的人去承受﹖


補充﹕

《蘋果日報》刊出的版本基本上符合我的原意,但有一點是值得留意的﹕

刊出稿刪去我提及—

1. 「沒能取得調查報告」下「按常理推斷」的前提,及

2. 「除非港大報告或尹小姐提出證實『公眾場所二手煙不足以使身體出現毛病』的研究」的條件

可能會令人覺得我武斷、「未清楚事情真相前妄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