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階法(2017)

品階法(2017)

(原品階法於2005/08/10 公佈,2007/10/28修改,2008/03/19修改)

(2012/06/10修改﹕公職人員位階﹔2012/06/17修正)

(2017/01/01修改﹕屬國官員品位,位階修改,2017/04/01實施)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一條﹕除另有指定外,官員之品位按以下原則劃定﹕

(甲) 正元首﹕聯邦國王

副元首﹕屬國元首

(乙) 正一品﹕聯邦首相

從一品﹕屬國副元首

(丙) 正二品﹕聯邦系級部門首長

從二品﹕屬國行政首長

(丁) 正三品﹕聯邦系級部門副首長

從三品﹕屬國行政副首長

(戊) 正四品﹕聯邦法院院長、軍機總大臣

從四品﹕較重要的屬國一級部門首長

(己) 正五品﹕ 聯邦院署級部門首長

從五品﹕聯邦法官、監察委員、屬國一級部門首長

(庚) 正六品﹕聯邦院署級部門次長

從六品﹕屬國一級部門次長

(辛) 正七品﹕聯邦處級部門首長

從七品﹕屬國次級部門首長

(壬) 正八品﹕聯邦處級部門次長、院署級部門分區主管、院署級部門委員

從八品﹕屬國次級部門次長

(癸) 正九品﹕聯邦處級部門分區主管、處級部門委員

從九品﹕屬國部門分區主管、部門委員

第二條﹕聯邦及屬國部門之其他公職人員,不予品位,可予位階。位階比照品位待遇不得超出正五品,與比照同一品階官員並列時,官員得享優先之待遇。位階之劃定原則如下﹕

(甲) 第五階上(比照正五品待遇)﹕聯邦元首辦事處首長

第五階下(比照從五品待遇)﹕屬國元首辦事處首長

(乙) 第六階上(比照正六品待遇)﹕聯邦元首辦事處次長

第六階下(比照從六品待遇)﹕屬國元首辦事處次長

(丙) 第七階上(比照正七品待遇)﹕聯邦系級部門高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所級主管

第七階下(比照從七品待遇)﹕聯邦系級部門高級公職人員、屬國一級部門高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所級主管

(丁) 第八階上(比照正八品待遇)﹕聯邦系級部門中級公職人員、院署級部門高級公職人員、屬國部門高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司級或部級主管

第八階下(比照從八品待遇)﹕屬國部門中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司級或部級主管

(戊) 第九階上(比照正九品待遇)﹕聯邦及屬國部門中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司級或部級主管、非政府機構的其他公職人員

第九階下(比照從九品待遇)﹕聯邦及屬國部門中級/初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其他公職人員

(己) 初階(比照未入流官員)﹕聯邦及屬國部門初級公職人員、非政府機構的其他公職人員

第三條﹕附表一列出聯邦及各屬國之品階,個別另外指定品階(不依照第一條規定)者,須於附表一上列明。

第四條﹕屬同一品階之不同官員或公職人員並列時,依附表一之職位排名先後決定優先待遇。

若屬同一職位者,依其入籍先後﹔若屬同時入籍者,則依是項職位之任命先後決定﹔若又是同時任命者,則依姓名筆劃序。

第二章﹕屬國

第五條﹕屬國官員及公職人員之品階依本法劃定。屬國官制如有更改,品階得由聯邦政府按照新制比照更改之。

第六條﹕品階之高低乃為國內比較而設。

聯邦官員與屬國官員若屬同一品位而並列時,聯邦官員得獲優先之待遇。

聯邦官員依本條獲得比屬國同一品位官員優先之待遇,不得超出其上一品位之聯邦或屬國官員。

官員若與同級位階公職人員並列時,官員得獲優先之待遇,此一原則不限於聯邦或屬國。亦即屬國之官員與同級位階之聯邦公職人員並列時,屬國官員仍得獲優先之待遇。

聯邦公職人員與屬國公職人員若屬同一位階而並列時,聯邦公職人員同樣得獲優先之待遇。並所獲優先待遇,亦不得超出其上一位階之聯邦或屬國官員及公職人員。

第七條﹕新棋王國之封爵及封官品階乃為比照新棋王國國內品階而設。新棋王國如對有關爵位官制有所更改,品階亦得由聯邦政府按照新制比照更改之。

第八條﹕新棋官員與新棋封爵及封官若屬同一品階而並列時,新棋官員得獲優先之待遇。

新棋官員依本條獲得比同一品階封爵封官優先之待遇,不得超出其上一品階之官員、封爵及封官。

新棋封官亦可以獲得較同級位階公職人員優先之待遇。

第三章﹕其他

第九條﹕附表一列出各品階與舊唐朝棋王國棋官法官階之比對。

鑑於棋官法之官階已不適用於棋聯邦王國,有關比對純屬參考性質。

第十條﹕本法由聯邦國王頒佈及修改。

附表一﹕公職品階一覽

(黑字﹕未設置此職位﹔藍字﹕已設置職位但未委任﹔紅字﹕已設置並有人任職﹔底線﹕低品階職位但特定必須聯邦公民或屬國國民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