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棋王國政府組織法

新棋王國政府組織法

章號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官員及公職人員

第三章﹕棋王府

第四章﹕國務院

第五章﹕首相團及國務委員

第六章﹕國務院屬下機構

第七章﹕軍事委員會及屬下機構

第八章﹕監察委員會

第九章﹕法院

第十章﹕學術及非政府機構

第十一章﹕其他

附錄一﹕官員名單

附錄二﹕公職人員名單

內容

—立法之目的

—一般規定

—官員及公職人員之含義及資格

—棋王府辦公室組織法

—國務院組織法

—首相團及國務委員的設置及分工

—國務院屬下機構的設置

—軍事部門組織法

—監察委員會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棋王國學院和其他公營機構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指定由棋王任免之官員名單)

(本法所載公職人員名單)

新棋王國政府組織法

(新棋王國國王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擬定,二零一二年六月九日及十七日修正,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修正,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序言

為施行法治,茲制訂本法,以明定政府之組織辦法。

新棋王國國王

方潤

第 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新棋王國政府,負責履行本國及棋聯邦王國之宗旨、執行本國及聯邦之憲法及法律,管理本國各種事宜,執行棋王及國會指定之權責,並向棋王及國會負責。

第二條﹕定名

新棋王國政府(Government of the New Chessian Kingdom),又稱棋王陞下政府(His Majesty's Chessian Government),簡稱「新棋政府」。下稱「本政府」。

第 二章﹕官員及公職人員

第三條﹕公共服務總則

(甲) 本政府全體官員及公職人員,均屬公共服務之人員,下稱「公務員」。

(乙) 全體公務員均應廉潔奉公、盡己之所能,服務本國及本國國民,以完成本國之宗旨。

(丙) 公務員行事,應為明白事理之普通棋民認為合乎公義者。凡遇利益衝突之情況應予迴避,亦應避免讓本人或公務員面臨利益衝突,遇類似情況應向棋王報告及請求允許。

(丁) 任命公務員,在衡量所有需要的相關能力及品格後,應優先考慮任用本國國民。如本政府為必要,可予以考試或試用等安排。

第四條﹕品階

(甲) 公務員所列品階乃依照棋聯邦王國《品階法》而定。

(乙) 凡於《品階法》或本法皆未有列明品階之職位,屬未入流。所得待遇同初階公職人員。

(丙) 品階待遇以現任為限,惟棋王可特許退任公務員享有某品階之待遇。此特許所得之待遇以本國為限,不適用於聯邦,並不得超越同一品階之現任公務員。

(丁) 同一品階之官員與公職人員並列時,官員得獲優先之待遇。

第五條﹕官員

(甲) 官員負責主管本政府各部門或特定職能,由棋王任免,官員名單列於附錄一。

(乙) 任命官員應考慮其執行本國宗旨及執行、制訂本國政策之意願及能力。

(丙) 凡從五品或以上之官員,必須由本國國民出任。

凡從七品或以上之官員,可由本國國民或棋聯邦其他屬國之聯邦公民出任。

從七品以下之官員,可由非棋聯邦公民出任。

(丁) 官員受《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之言論自由權保障,不包括與本國宗旨及政策範圍有關之言論。《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一)之集會與自由結社權,不適用於與本國宗旨及政策有衝突之情況。

第六條﹕公職人員

(甲) 公職人員負責輔助官員管理本政府各部門及執行職能。凡官員名單以外之公務員屬公職人員。

第四階或以上之公職人員,由棋王任免﹔第五階或以下之公職人員,除非另有規定,可由棋王或首相任免。

(乙) 公職人員在衡量整體工作能力後,應優先考慮任用本國國民。

(丙) 公職人員比照官員待遇,以不超出從五品為限。

(丁) 公職人員受《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之言論自由權保障,不包括與其公職權責有關之言論。《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一)之集會及自由結社權,不適用於與其公職權責有衝突之情況。第 三章﹕棋王府

第八條﹕棋王府之設置

(甲) 為協助棋王履行其權責,有需要時可設置棋王府作為辦公室。英文名稱「Royal Secretariat of the New Chessian Kingdom」。

(乙) 棋王府所有公務員必須為本國國民,顧問除外。

第九條﹕棋王府屬員

(甲) 棋王府可設以下屬員,由棋王任免﹕

(1) 棋王府參議,顧問官,名稱可冠以顧問範圍,品階於委任時指定,以不超出從七品為限﹔

(2) 棋王府令,棋王府之幕僚長,協助管理棋王府及各人員,第五階下﹔

(3) 棋王府丞,棋王府之副幕僚長,負責協助棋王府令,第六階下﹔

(4) 棋王府主客秘書,協助棋王禮賓、封爵、榮典及勳號事宜,第八階下﹔

(5) 棋王府吏曹秘書,協助棋王管理政府人事事宜,第八階下﹔

(6) 棋王府法曹秘書,協助棋王管理法律及司法事宜,第八階下﹔

(7)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屬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乙) 棋王府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另行指定之,以不超出第九階為限,由棋王或棋王府令任免。

第十條﹕棋王府之運作

(甲) 棋王府各屬官屬員,職責為協助棋王處理有關事務,不得干預政府各部門之運作。一切行政命令須經棋王下達方為有效。

(乙) 棋王府如有開支,得列入行政部門之預算及結算中。

第十一條﹕攝政管理

(甲) 如設攝政,攝政任免棋王府所屬公務員前,需先得國務院及監察委員會之同意。

(乙) 攝政若以私人秘書暫理棋王侍中(私人秘書)職務,得第八階待遇。

第 四章﹕國務院

第十二條﹕國務院之設置

(甲) 茲設立新棋王國國務院(State Council, the New Chessian Kingdom),為政府之中樞,並負責管理所有行政部門之運作。

(乙) 設國務院會議商議國是。

(丙) 國務院由首相領導,並設國務院常務會議輔助之。

第十三條﹕國務院會議

(甲) 凡本國政策及重要事項,可交國務院會議商議之。

(乙) 國務院會議由棋王、首相、首相團成員、國務委員、監察委員會主席、大法官、及棋王委任之其他人士組成。

如有需要,棋王得指定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以提供意見。

(丙) 棋王或首相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國務院會議。會議由棋王主持之。

(丁) 如棋王不接納國務院會議之決定,須將理由紀錄在案。

第十四條﹕國務院常務會議

(甲) 國務院常務會議,負責商議國務院日常事務及國務協調。

(乙)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首相、首相團成員、國務委員、副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及棋王委任之其他人士組成。

如有需要,棋王及首相得指定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以提供意見。

(丙) 首相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並主持之。

國務院常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要求下,首相得召開會議。

如棋王認為有需要,可召開並主持本會議。

(丁) 如首相不接納國務院常務會議之決定,須將理由紀錄在案。

(戊) 國務院常務會議紀錄,得上呈棋王參閱。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

(甲) 棋王發出之行政命令,政府各部門均得遵行。

(乙) 首相或首相團可向國務院及其屬下部門發出行政指令,規管其政策及施政。

(丙) 政府各部門之人事與一般行政程序,得由棋王發出之行政命令、首相或首相團發出之行政指令規管之。

第 五章﹕首相團及國務委員

第十五條﹕首相及首相團

(甲) 新棋王國首相團負責管理政府運作,並協調各部門之工作。

(乙) 棋王得任命首相一名,政府之副首長,國務院之首,從二品。

(丙) 棋王可任免首相團其他成員以作輔助﹕

(1) 副首相,從三品﹔

(2) 助理首相,從四品。

第十六條﹕國務委員

(甲) 國務委員負責管理特定政策範疇之事務,並負責與相關聯邦及其他屬國政府部門之聯絡。

(乙) 茲設立以下國務委員,俱從五品,由棋王任免﹕

(1) 外務及藩務國務委員,負責本國外交、聯邦事務及封爵管理事宜﹔

(2) 入籍審查國務委員,負責入籍審查、統計及財政事宜﹔

(3) 內務協調國務委員,負責未有其他部門管理之國內事務、總務、行政及人事事宜。

(丙) 如有需要,棋王可任免以下副國務委員,協助國務委員處理相關事務,俱從六品﹕

(1) 外務副國務委員,負責協助國務委員管理外交及聯邦事務﹔

(2) 藩務副國務委員﹔

(3) 入籍審查副國務委員﹔

(4) 統計副國務委員,負責協助國務委員管理統計及財政會計事宜﹔

(5) 內務協調副國務委員﹔

(6) 行政及人事副國務委員,負責協助國務委員管理人事及行政程序事宜。

第 六章﹕國務院屬下機構

第十七條﹕國務院秘書處

(甲) 為執行國務院之事務,有需要時可設置國務院秘書處(State Council Secretariat)。

(乙) 國務院秘書處置官以不超出從七品為限。

(丙) 國務院秘書處可設屬員如下,由棋王任免﹕

(1) 國務院參議,顧問官,名稱可冠以顧問範圍,品階於委任時指定,以不超出正八品為限﹔

(2) 國務院秘書長,協助管理國務院秘書處及各人員,第七階下﹔

(3) 國務院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秘書長,第八階上﹔

(4) 國務院法務秘書,協助首相管理立法及執法事宜,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5)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官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丁) 國務院秘書處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另行指定之,以不超出第九階為限,由棋王或首相任免。

(戊) 國務院秘書處各屬員,職責為協助國務院處理有關事務,不得干預其他政府部門之運作。一切行政指令須經首相團成員或國務委員下達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其他屬下機構

(甲) 如有需要,棋王得指定設立其他機構,由國務院管理之。置官以不超出從七品為限,公職人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第 七章﹕軍事委員會及屬下機構

第十九條﹕軍事委員會之設置

(甲) 茲設立新棋王國軍事委員會(Military Committee, the New Chessian Kingdom),以協助棋王管理國防軍事事務。

(乙) 軍事委員會由棋王、首相、及棋王委任之其他人士組成。

如有需要,棋王得指定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以提供意見。情報局長及軍事委員會秘書長得列席會議。

(丙) 棋王為軍事委員會之當然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軍事委員會之會議。

第二十條﹕軍事委員會置員

(甲) 軍事委員會委員,如無其他官職,作從七品官員論。

(乙) 在軍事委員會委員以外,如有需要,棋王可設置及任免屬員協助處理事務,以不超出第七階為限。

軍事委員會所有屬員必須為本國國民,顧問除外。

(丙) 軍事委員會可設屬員如下,由棋王任免﹕

(1) 軍事顧問官,名稱可冠以顧問範圍,品階於委任時指定,以不超出正八品為限﹔

(2) 軍事委員會秘書長,協助管理軍事委員會事務及人員,第七階下﹔

(3) 軍事委員會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秘書長,並與聯邦有關部門聯絡,第八階上﹔

(4)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公職人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丁) 軍事委員會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另行指定之,以第九階為限,由棋王或首相任免。

(戊) 軍事委員會各屬員,職責為協助棋王處理有關事務,不得干預政府各部門及部隊之運作。一切命令須經棋王下達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情報局

(甲) 茲設立新棋王國情報局(Intelligence Bureau, the New Chessian Kingdom),以收集有關本國及棋聯邦安全之情報。

(乙) 情報局置官以不超出正七品為限,情報局局長、副局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必須為本國國民。

(丙) 情報局置官如下,由棋王任免﹕

(1) 情報局長,正七品﹔

(2) 情報局副局長,正八品或從八品﹔

(3)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官員,以不超出從八品為限。

(丁) 情報局可設屬員如下﹕

(1) 情報局秘書長﹕第八階上﹔

(2) 情報局副秘書長﹕第八階下﹔

(3) 情報主任,第九階(由棋王或情報局長任免)﹔

(4) 探員,第九階下至初階(由棋王或情報局長任免)﹔

(5)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公職人員,以不超出第八階下為限。

(戊) 情報局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另行指定之,以不超出第九階為限,由棋王或情報局長任免。

第二十二條﹕其他屬下機構

(甲) 如有需要,棋王得指定設立其他機構,由軍事委員會管理之。置官以不超出從七品為限,公職人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第 八章﹕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監察委員會之設置

(甲) 茲設立新棋王國監察委員會(Auditory Committee, the New Chessian Kingdom),負責監督法律之實施、對違反法律者提出公訴、對各部門、官員及公職人員之過失進行調查等。

(乙) 監察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組成,皆由棋王任免﹕

(1) 主席,從三品﹔

(2) 副主席,從四品﹔

(3) 監察委員,從五品或從六品。

(丙) 監察委員會可設屬員如下,由棋王任免﹕

(1) 監察委員會秘書長,協助管理監察委員會事務及人員,第七階下﹔

(2) 監察委員會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秘書長,並與聯邦有關部門聯絡,第八階上﹔

(3) 監察委員會彈正秘書,協助管理公務過失調查事宜,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5) 監察委員會法務秘書,協助管理執法及公訴事宜,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6)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公職人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丁) 監察委員會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另行指定之,以第九階為限,由棋王或監察委員會主席任免。

第二十四條﹕監察委員會之會議及運作

(甲) 監察委員會會議,負責議決委員會事務。

(乙) 監察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監察委員組成。

如有需要,監察委員會主席得指定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以提供意見。監察委員會秘書長得列席會議。

(丙) 監察委員會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會議,並主持之。

棋王認為有需要,或會議成員兩人或以上要求下,主席得召開會議。

(丁) 監察委員會會議紀錄,得上呈棋王參閱。

第二十五條﹕監察委員會屬下機構

(甲) 棋王可設立檢察處,以執行調查及公訴職責,由監察委員會管理之。檢察處以檢察長為首,置官以從五品為限,公職人員以第八階為限,其品階當與法院相關官員及公職人員相同。檢察處官員(包括檢察長)由棋王受免,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或監察委員會主席任免。檢察長得列席監察委員會會議。

(乙) 如有需要,棋王可指定設立其他機構,由監察委員會管理之。置官以從七品為限,公職人員以第九階為限。

第 九章﹕法院

第二十六條﹕法院之設置

(甲) 茲設立新棋王國法院(the New Chessian Kingdom Law Court),負責司法審判。

(乙) 法院設原訟庭及上訴庭。原訟庭設棋例分庭、刑事分庭及民事分庭。

第二十七條﹕法官及屬員

(甲) 棋王得任免大法官一人,從四品,法院院長,負責管理法院並任上訴庭庭長。

(乙) 棋王得任免法官若干人﹕

(1) 上訴庭法官不多於二人,從五品或從六品,協助大法官管理法院並參與上訴審訊﹔

(2) 原訟庭法官,兼任原訟庭庭長及分庭副庭長不多於三人,從七品﹔

(3) 原訟庭其他法官,從八品。

(丙) 法院可設屬員如下,由棋王任免﹕

(1) 法院主事,協助大法官管理法院事務及人員,並協助上訴庭審訊,第八階上﹔

(2) 法院經歷,負責協助主事,並協助原訟庭庭長管理原訟庭事務,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3) 法院典簿,負責協助案件審訊,第九階至初階﹔

(4) 法院知事,協助人事、行政及財政管理事宜,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5) 棋王有必要時可增設其他公職人員,以不超出第八階為限。

(丁) 法院其餘公職人員,由棋王另行指定之,以第九階為限,由棋王、首相或大法官任免。

第二十八條﹕法院之運作

(甲) 法官審判只忠於法律,不受外界干涉。

法院會議及審判紀錄,得上呈棋王參閱。

(乙) 法院可設管理會議,決定法院行政及工作程序。

管理會議由大法官、上訴庭法官、原訟庭庭長及分庭庭長、法院主事組成。

大法官認為必要時,或會議成員三人或以上要求時,大法官得召開會議。其他法官亦得列席發言。

(丙) 案件由大法官及法院主事,按照法官之專長及工作量分配。

(丁) 上訴庭接受不服原訟庭判決之案件,原訟庭接受所有首次控告之民刑事及棋例糾紛案件。

法院認為案件屬無理或瑣屑無聊者,可拒絕之。惟有關剝奪國民身份之案件上訴不得拒絕。

(戊) 上訴庭案件由大法官及所有上訴庭法官合議審判。原訟庭案件由法官一人審判。

(己) 如案件涉及聯邦司法權﹕

(1) 在法官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可自行審訊,或移交予聯邦法院審訊﹔

(2) 在聯邦法院要求下,得移交予聯邦法院審訊。

(庚) 如有遺缺或不能親事職務,或因為利益衝突須迴避時﹕

(1) 大法官由上訴庭法官中資歷較深者代行職務﹔

(2) 上訴庭法官由原訟庭庭長代行職務﹔

(3) 原訟庭庭長由副庭長中資歷最深者代行職務﹔

(4) 原訟庭副庭長由原訟庭其他法官中資歷最深者代行職務。

(辛) 法官如有違法或嚴重瀆職行為,得設立專門委員會調查及處理之。專門委員會由棋王主持,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大法官及棋王委任之其他人士參與。如被調查者為大法官,(庚)款之代行規定在此仍然適用。

第 十章﹕學術及非政府機構

第二十九條﹕棋王國學院

(甲) 為鼓勵學術研究及普及知識,茲設立棋王國學院(Academia Chessia)。

(乙) 為方便服務全身棋民計,棋王國學院交由棋聯邦王國管理,由聯邦法律規定之。

(丙) 棋王及本國派出之其他代表,參與棋王國學院院監委員會。

第三十條﹕本國成立之非政府機構

(甲) 本國政府成立之非政府機構,由棋王國學院監督工作,不列入政府序列。

(乙) 上述非政府機構之人員由棋王指定及任免。

(丙) 本國政府成立之非政府機構,架構分所、司、部三級。機構本身為所,主要業務分管部門為司,司下分組為部。

(丁) 上述非政府機構人員,棋王可授予品階。所級主管以第七階為限,司部主管以第八階為限,其餘公職人員以第九階為限。

第三十一條﹕棋王國檔案局

(甲) 茲設立棋王國歷代檔案局(Chessia Historial Archives),負責本國(並聯邦)之歷史檔案及旗徽管理事宜。

(乙) 檔案局組織如下﹕

(1) 總務司

(i) 查詢及公關推廣部

(2) 歷史檔案司

(i) 研究部

(ii) 政府檔案部

(3) 紋章徽幟司

(i) 紋章管理部

(丙) 檔案局可置員如下﹕

(1) 檔案局局長,所級﹔

(2) 檔案局副局長,所級﹔

(3) (除另有定名外之)各司總監,司級﹔

(4) (除另有定名外之)各部主任,部級﹔

(5) 檔案館長,歷史檔案司主管,司級﹔

(6) 副檔案館長,歷史檔案司下轄部主管,司級﹔

(6) 檔案主任,歷史檔案司下轄部屬員,部級。

第三十二條﹕棋王國科學普及協會

(甲) 茲設立棋王國科學普及協會,負責向棋民推廣科學事宜。

(乙) 本會組織如下﹕

(1) 物理組

(2) 化學組

(3) 生物組

(4) 醫學組

(i) 生理課

(ii) 心理課

(5) 總務組

(丙) 棋王國醫藥衛生及化學品管制中心之對外宣傳司,由本會化學組及醫學組負責運作。

(丁) 本會由有志科學普及之棋民組成,如有需要可由棋王指定會章。

(戊) 本會可置員如下﹕

(1) 總幹事,所級﹔

(2) 副總幹事,所級﹔

(3) 各組組長,司級﹔

(4) 各組副組長,司級﹔

(5) 各課課長,部級。

(6) 各組組員及各課課員,部級。

第三十三條﹕棋王國文藝推廣協會

(甲) 茲設立棋王國文藝推廣協會,負責向棋民推廣文化藝術事宜。

(乙) 本會組織如下﹕

(1) 文學課

(i) 中文組

(ii) 外文組

(2) 藝術課

(3) 社會人文課

(i) 民俗組

(ii) 外國史地組,負責棋王國以外之各國歷史

(iii) 法律組

(iv) 宗教組

(v) 教育組

(4) 哲學課

(5) 總務課

(i) 外務組

(丙) 本會由有志科學普及之棋民組成,如有需要可由棋王指定會章。

(丁) 本會可置員如下﹕

(1) 總幹事,所級﹔

(2) 副總幹事,所級﹔

(3) 各課課長,司級﹔

(4) 各課副課長,司級﹔

(5) 各組組長,部級。

(6) 各課課員及各組組員,部級。

第 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修改

本法及其附錄,得由棋王頒布法令修改之。

附 錄一﹕官員名單

根據第五條指定由棋王任免之官員名單如下﹕

(1) 首相,從二品﹔

(2) 副首相,從三品﹔

(3) 監察委員會主席,從三品﹔

(4) 助理首相,從四品﹔

(5) 監察委員會副主席,從四品﹔

(6) 大法官,從四品﹔

(7) 檢察長,從四品﹔

(8) 外務及藩務國務委員,從五品﹔

(9) 入籍審查國務委員,從五品﹔

(10) 內務協調國務委員,從五品﹔

(11) 監察委員,從五品或從六品﹔

(12) 外務副國務委員,從六品﹔

(13) 藩務副國務委員,從六品﹔

(14) 入籍審查副國務委員,從六品﹔

(15) 統計副國務委員,從六品﹔

(16) 內務協調副國務委員,從六品﹔

(17) 行政及人事副國務委員,從六品。

(18) 上訴庭法官,從五品或從六品﹔

(19) 情報局長,正七品﹔

(20) 軍事委員會委員(如無其他官職),從七品﹔

(21) 原訟庭法官,從七品或從八品﹔

(22) 棋王府參議,從七品或以下﹔

(23) 國務院參議,正八品或以下﹔

(24) 軍事顧問官,正八品或以下﹔

(25) 情報局副局長,正八品或從八品。

附表二﹕公職人員名單

本法所載之公職人員名單如下﹕

(1) 棋王府令,第五階下﹔

(2) 棋王府丞,第六階下﹔

(3) 國務院秘書長,第七階下﹔

(4) 監察委員會秘書長,第七階下﹔

(5) 軍事委員會秘書長,第七階下﹔

(6) 非政府機構的所級主管,第七階下﹔

(7) 國務院副秘書長,第八階上﹔

(8) 監察委員會副秘書長,第八階上﹔

(9) 軍事委員會副秘書長,第八階上﹔

(10) 法院主事,第八階上﹔

(11) 情報局秘書長﹕第八階上﹔

(12) 非政府機構的司級或部級主管,第八階上至第九階上﹔

(13) 棋王府主客秘書,第八階下﹔

(14) 棋王府吏曹秘書,第八階下﹔

(15) 棋王府法曹秘書,第八階下﹔

(16) 國務院法務秘書,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17) 監察委員會彈正秘書,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18) 監察委員會法務秘書,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19) 法院經歷,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20) 法院知事,第八階下或第九階上﹔

(21) 情報局副秘書長﹕第八階下﹔

(22) 法院典簿,第九階上至初階﹔

(23) 情報主任,第九階上至第九階下﹔

(24) 探員,第九階下至初階﹔

(25) 非政府機構的其他公職人員,第九階上或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