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vement framing and discursive opportunity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success of the U.S. women’s jury movements

書名(以學術體例詳填資料,網路來源提供超連結及檢索日):

Holly J.M., Courtney S.M., Harmony D.N., Teresa M.T. (2007). Movement framing and discursive opportunity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success of the U.S. women’s jury movement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2: 725- 749.

導讀者:朱蘊兒                    

原作摘要:

社運的行動組織常常需要採取某些論述策略,以說服關鍵政治決策者採納他們對政策或法律變革的建議,本研究以20世紀前葉爭取女性參與陪審團之權力的社會運動為案例,探討社會運動對政策制定的框架化影響。

研究假設論述機會結構是影響社會運動對政策的框架化結果的調節變項,而在這一案例中,論述機會結構的組成要素包括:支配性法律論述、傳統性別論述、女性政治機會變化、對立框架與戰爭。研究使用邏輯回歸模型進行回歸分析,研究假設得到驗證。

研究結論:在討論社會運動對政策的框架化影響時,必須要把文化脈絡條件納入考慮。

 

重點整理:

一、 研究背景

過去在研究社會運動的政治效果時,研究者發現運動的動員程度、政治環境以及輿論的支持程度都有助於社會運動達成他們的政治目標(Burstein and Linton,2002; Soule and Olzak, 2004)。但這些研究往往忽略了社會運動對法律帶來的框架化影響。

若一個社會運動旨在改變現行的法律,它的論述壓力要大於其他訴求的社會運動,因為行動者必須完成一套對問題、解決方案及原因的完整論述框架,更重要的是,這個論述框架需要同文化脈絡連結,才能說服決策者支持這一改變。Cress and Snow(2000)及McCammon等人(2001)的研究儘管比較了不同行動者框架並分析了框架效果不同的原因,但這兩個研究都未能將框架放回到更大的文化脈絡中。

而本研究認為框架化的效果來源於行動者框架與其文化脈絡的共同作用。換言之,只有能夠整合、回應關鍵論述要素的行動者框架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Koopmans and Statham(1999)研究發現能與當前占支配位置的論述觀點對話的框架更有效。而Swidler(1986)發現在文化環境還未塵埃落定、討論還未封閉之時,如果行動組織能夠將他們的論點「塞」進討論中,效果更加好。相反的,如果組織無法將自己的宣稱同文化脈絡連結,則會產生反效果。

 

二、 案例選擇:女性陪審團運動

研究選取20世紀前葉的女性陪審團運動——要求改變陪審團組成,爭取女性參與陪審團的權力。儘管此社運不如爭取投票權的第一波女權運動的規模來得大,但仍舊對女性爭取公民權、政治參與權之路意義深遠。但過去不論是婦女史的研究或女權運動的社會學研究中都鮮少提及這個運動,這是學術領域一大亟需填補的空白。而且在這個社會運動中衍生出了各種各樣的框架,實踐這些框架的文化脈絡也各異,為進行系統性的框架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困難之處在於女性陪審團運動規模有限,主要發生在州的範圍內,而非全國範圍,我們的資料也顯示運動的組織者將州內立法機關視為這個議題中最重要的決策群體,他們在州的層面上進行串連、調用當地媒體、引導在地的輿論,連結果因而需要找到一些專門描述單一某個州的歷史輔助歷史資料,才能提供更細緻的、州層面上的分析。

 

三、 框架功能

策略性框架指的是為了達成某一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框架。行動者使用策略性框架來改變陪審團法律以及反對者的態度,吸引潛在支持者、社會大眾。

策略性框架有兩種功能:診斷功能和動員功能。

框架的診斷功能,指的是運動行動者可以借框架判斷問題、尋找原因、解決問題。

而動員功能,指的是框架可以鼓勵潛在的支持者找到理由支持社運并轉化為具體行動。

 

四、 框架分類

兩種核心框架貫穿女權運動始末——相似框架和差異框架(Cott, 1987; Mathew and De Hart, 1990)。

1.   相似框架旨在強調女性與男性間的相似性,因此要求平等對待不同性別的人。在這一框架下,行動者將問題診斷為陪審團法律對女性不公平,應當賦予她們和男性相同的參與權力。而相似框架的動員功能則在激勵支持者去為聲援法律改革。在相似框架下,還有四種子框架:能力框架、責任框架、權利框架、角色框架。

a)      能力框架:女性在智慧和能力上足以同男性可以匹敵,如消化案件、判斷罪責及辯護人所言的真實性。

i.e. “women can measure up with men intellectually” in Maryland

b)      責任框架:女性是和男性一樣的公民,因此也應履行男性需要履行的公民責任,而陪審服務是公民參與行政的一種方式,也是公民應履行的一種社會責任,不論男性女性。

i.e. “Jury service is a form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a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at should be shared by all citizens—men and women alike” ( COLWV collection, 1939)

c)      權利框架:女性有權和男性一起共同參與社區管理,將她們排除出陪審團體系會使得她們的聲音無法傳遞出去。

i.e. “a woman has just as much right as a man to serve on a jury” in Masschusettes

d)      角色框架:女性正在轉向那些原本只能由男性佔領的社會角色,如律師、法官、商人,因而她們同男性間的差距已經縮小,她們理應在陪審團中獲得一席之地。

2.   差異框架:強調的不是對女性的不公,而是排除女性于陪審團會有害于法庭與正義。此框架將問題診斷為,女性與男性不同,因而將女性排除出陪審團就意味著排除了非男視角。而它的動員功能發揮在強調女性的獨特性,如作為主婦或照護人員,加入女性可以增加陪審團全面審議問題的能力,減少偏差。此框架下有兩個子框架:女性視角框架和同儕框架。

a)    女性視角框架:女性對這個社會持有同男性不同的觀點,因而將她們排除于陪審團之外,有損于削弱審議正義,尤其在特定案件,如針對女性與兒童的犯罪案件中,若缺少女性視角很難宣稱陪審團意見代表社會大眾的意見。

i.e. “women living at home are more able to keep the warm, human approach to problems, which I believe could well be used in the court of justice” in Georgia

b)   同儕框架:憲法許諾市民一個不偏不倚的同儕審訊過程,且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女性的同儕,才能勝任同儕陪審的角色。

i.e. “none should forfeit life or lose his freedom or his estate, without a trial by his peers” ( The Intelligent Voter, 1925)

圖二顯示,兩種框架中,行動者更常使用相似框架,40%的框架為相似框架,而24%為差異框架,在當前社會,女性越來越多參與到公共領域,而平等主義被倡導,在這個環境中,相似框架被大幅使用並不意外,因為許多社運核心成員都會調用平等主義的論述來強化己方立場。

另外我們還發現了第三種框架——戰爭框架,它只在世界大戰期間被高頻使用。由於女性陪審團運動跨越了兩次世界大戰,其中有一些行動者便將戰爭整合進框架中,發展出兩種子框架:短缺框架、公平框架。

a)     短缺框架:戰時,可以參加陪審團之男性短缺,影響了法庭審判的進度,而女性可以緩解這一緊張狀態。

b)    公平框架:將參戰的目的——公平與正義,延伸至女性陪審團運動。

总之戰爭框架就是將女性陪審團運動之訴求與國家對戰爭的支持理由結合起來,讓支持女性參加陪審團變成支持海外士兵作戰的變形。

 

五、 理論化框架效果

目前唯一的系統性比較不同框架的效果的研究來自Cress and Snow (2000)以及McCammon等人(2001)。

前者為質性研究,比較了流浪者支持運動的幾種論述及效果,研究發現表述越清晰、分析越詳細、對未來有預測的框架越能達成預期的政治效果。但他們的研究卻沒能將社會運動放回它發生的文化脈絡中討論,以至於似乎框架無需其他助力就能帶來政治影響。

而後者為量化研究,分析了州層面上的女性投票權運動,發現如果行動者強調女性的傳統角色(母職或妻職)與投票權間的連結,則框架的效果更佳,如突出女性可以使用投票權來保護自己的孩子與家庭。這樣的論述很容易獲得立法者的肯定,因為它與深植于社會共識的那些傳統信念相結合。Snow等人(1986)也得出過相似的結論:當遊說者使用的論述呼應並強化了接收方已有的信念及價值觀時,遊說效果最佳,因為這樣的論述更容易引起他們的共鳴。Snow將這種遊說方與接收方框架的互聯,稱為frame bridging。

Amenta等人(2005)在建立政治學模型時,也提到行動組織在高度動員且政治機會允許的條件下,更可能獲得成功。

但總體來看,對運動框架效果的系統性實證研究還比較少,將效果與更深的文化與政治脈絡結合討論的則少之又少。我們就援引這些珍稀的研究,加上其他對框架動員效果的研究(Diani 1996; McVeigh, Myers, and Sikkink 2004),建立本研究對運動論述策略的假設。

我們最重要的假設是:文化政治脈絡中的論述元素(如信念、價值觀及意識形態)是影響社會運動對政策的框架結果的調節變項。我們不是要否定Cress and Snow的研究結論——框架可以直接影響政策制定,我們只是在這個基礎上補充了另外一種更複雜的框架化過程。

Koopmans and Statham(1999)曾使用一個名詞「論述機會結構」來定義那些普遍存在的、被認為「有意義(sensible)」、「真實(realistic)」且「合法(legitimate)」的觀念,但在這篇研究中二位作者並未對這個概念進行更深入的挖掘。因而我們需要先對論述機會結構的三個面向進行探討,以幫助後文對框架為何能夠有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1.     穩定與變動共存:正如Gamson and Meyer (1996)所說:「社運的機會結構時而穩定,時而又非常易變」。有一些論述機會是從早期論述中傳承而來的,因而深植于社會文化之中,如Steinberg(1999)的論述霸權及Oliver and Johnston (2000) 的顯著意識形態的概念。但有時,這些觀點與機會結構卻變幻莫測,它們在事件發生的當下非常重要,但轉瞬即逝,常常政治人物的發言或決策的轉變會使得社會政治環境改變,建于其上的一些判斷與預設也跟著改變,而運動的訴求與論述策略也會跟著改變。在論述場域中,穩定性與變動性因素共存,在一個文化中不可能只有一種觀點長期霸佔論壇,相反的,往往會有無數個交互重疊論述,有的穩定存在,而有的稍縱即逝。

2.     選擇性:Ferree(2003)有言:「所有的論述機會結構在本質上都是具有選擇性的」,這意味著只有一些框架可以符合論述機會結構的要求,而剩下的因不符合而被淘汰。而且選擇的範圍有大有小,在某些論述機會結構之下,只能有寥寥幾個運動框架可以存活,而在另一些論述機會結構之下卻可以有大量框架共存,選擇範圍的大小與政治精英對多元框架的包容度有關。

3.     行動者能動性:社運行動者有其能動性,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觀判斷對論述機會結構進行反應,然而機會結構卻是社會建構的,因而即便行動者認清了機會結構,也未必能夠利用機會結構,未必能夠量體裁衣,在機會結構中找到自身框架的存在方式與位置。

 

六、 研究假設

1.     法律的論述機會結構

Ferree(2003)將論述機會結構定義為,核心法律機構及其文本所定義、發展與維繫的支配性觀點,她以法庭裁決、憲法文字與法律條款為例,點出這三種文本如何成為支配性觀點連結和散佈的地點,以至於行動者必須沿用這些觀點與詞彙,才能引起認同和共鳴,進而說服大眾及立法者。

女性陪審團運動也採用了大量法律支配性語言,如前文所說的相似框架中的權利框架和責任框架就使用了很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法律概念,公民權的概念主要來自美國憲法前十個修正案,這十則修正案規範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宗教自由等基本權利,而關於義務的概念主要來自民事法典、罪責刑事法律。而在差異框架的同儕子框架中援引的「同儕審判的權利」則是來自憲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因而以上三個子框架都踏入了法律這一個具有支配性且非常穩定的論述機會結構中,而這樣的努力也會使它們更容易為立法者所接受。

H1:權利、責任與同儕框架可以有效說服立法者,因為它們採用了支配性的法律論述。

2.     傳統性別論述機會結構

通常而言,一個社會不會只有一種支配性論述存在,在20世紀前葉的美國,傳統的性別論述的支配性力量仍然不可忽視——女性在政治位置上次於男性,女性就應當安居于私領域,而公領域只屬於男性,將這樣的區隔仍然被許多人視為自然甚至是帶有宗教神聖光彩的。

Ferree認為論述機會結構必須依附于組織存在,除了法律機構外,本文要指出性別也是一個社會組織。Acker(1992)就曾一針見血地寫道,組織是有性別的,且性別也是有組織的,它有著一套嚴謹的運作邏輯及對不平等的解釋方式,使其信徒可以自圓其說、深信不疑。因而在性別中也存在著支配性的論述機會結構,只是婦運的衝擊使得這一論述機會結構相較法律而言不那麼穩定,其支配性地位也有所削弱。

這樣的支配性論述在女性陪審團運動中被行動者挪用至差異框架(同儕框架與女性視角框架)中,用以宣稱女性和男性本就不同,只有女性才能懂得女性在想什麼、她的動機為何以及更清楚私領域的家庭的複雜。同儕框架同時使用了傳統性別論述與法律論述這兩個支配性論述機會結構。

H2:女性視角子框架和同儕子框架可以有效說服立法者,因為它們採用了支配性的性別論述。

3.     女性從事司法工作

McCammon等人(2001)指出,女性政治參與政策的轉變開始於兩性關係的轉變,例如女性開始走入原本由男性霸佔的領域,如律師等職業或高等教育。而女性政治機會的增加也改變了論述機會結構。

在女性陪審團運動中,立法者的態度最開始鬆動便是因為女性開始擔任律師與法官等職位,這增加了大眾對於陪審團中女性缺席的質疑,也增加了社運框架發揮作用的論述機會。且這種幫助是整體的,在1930年紐約的一次立法會議中,議員就同時使用了相似框架與差異框架。

H3:女性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會提升整體環境對於女性陪審團運動框架的支持。

4.     女性進入立法機關

另一個女性政治機會的改變是女性開始擔任議員(Cox, 1996),她們幫助女性陪審團運動推動法律的改革。例如,1941年曼徹斯特思維國會議員一起推動陪審團法律的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女性政治機會就在為社運提供論述機會。

H4:女性議員會提升女性陪審團運動框架的有效性。

5.     對立框架

對立框架對於社運框架而言是一種風險,尤其當運動框架無法解釋對立框架提出的質疑時。因而一個運動框架若想有效運作,必須對對立框架有所回應,取消對立框架的威脅。

女性陪審團運動中,最典型的反對觀點都是建立於男性女性的差異之上。其中一個論點是是女性會損害法庭的公正性,因為她們太感性、智力有限,因而不適合從事陪審服務。另一個論點是法庭還未準備好接受女性陪審員,因為法庭沒有女廁或女性休息室,女性需要進入男性空間,使得男性法官或律師需要考慮到女性在場而改變行為習慣。

對前一論點,支持者常使用相似框架中的能力框架來證明女性在智力能力上絲毫不遜色于男性。而對後一個論點,支持者就常使用女性進入立法機關或司法行業的具體例子,來證明女性進入法院並不稀奇,而基礎設施建立后,不論是法官、律師、議員還是女性陪審員都可以使用。

H5:只要女性陪審團支持者能夠回應對立框架的質疑,改變法律的嘗試就會成功。

6.     戰爭

戰爭的爆發讓推崇愛國主義、民主理想與支持軍人的論述快速傳播,儘管這一論述機會結構選擇性極強且選擇範圍小、存活時間短,但影響力頗大,因而我們假設:

H6:在戰爭期間,使用戰爭框架能夠提升女性陪審團運動框架被接納。

7.     其他因素:輿論、有專門的組織、活動類型、策略性調整(觀察→評估→改變策略→實施新策略)

七、 研究方法

1.     資料:我們對15個州的大量歷史資料進行內容分析,這15個州各自通過修法的時間不同,經歷的抗爭時長也不同,南方的州比較保守,需要更長時間抗爭。且由於州層面上的次級資料數量有限,研究者親自去每個州遍覽超過50個資料庫,從中篩選出社運行動者有關的內容,其中包括了一線成員的手稿,新聞報導、女性期刊、立法會議記錄等。

2.     因變項:0代表的是該年沒有通過修法,而1代表的是該年通過修法。一旦一個州成功通過修法,研究者就不再對該州的數據進行追蹤。

3.     自變項:逐一閱讀資料,並按照前述對框架的分類(相似/差異/戰爭+診斷/動員)進行編碼,統計每年該類別的框架出現的次數。

4.     自變項/調節變項:根據上述六個假設,對支配性法律論述、傳統性別論述、女性政治機會、對立框架與戰爭進行編碼:

a)      女性政治機會:由兩項指標組成,①女性律師的比例(資料來源:10年一次的普查),②為女性陪審團運動公開發聲的女性議員數量;

b)      反對框架:分成兩種:1代表社運支持者有對反對者進行回應,而0代表沒有回應。

c)      戰爭:1917~1918,或1942~1945,兩段時間內為1,其他為0。

d)      反對輿論:計算每年反對輿論出現的次數。

e)      動員情況:該年是否有專門的運動組織浮現,1為有,0為無。

f)       其他活動類型:該年是否有除了遊說議員以外的活動,1為有,0為無,加總。

g)      策略性調整:1為有,0為無。

5.     兩種模型:直接影響+間接調節

直接影響:

 

間接調節:

測試結果是模型二獲得成功

八、 結果

1.     權利與責任框架對通過修法有顯著的正面影響,這意味著這兩個框架所蘊含的支配性框架能夠有效提升社運訴求的說服力。

2.     且如我們所預期的,其他沒有利用任何論述機會的兩個相似框架——能力框架與角色框架之影響都未達顯著。

3.     而差異框架中的女性視角子框架和同儕子框架也未達顯著,可能的原因是因為它們使用的是較為封閉的意識形態論述,如同儕框架所使用的同儕陪審的法律論述就不如公民的責任與權利、公平正義來得廣為人知,而傳統的性別論述也沒能引起人們的共鳴。

4.     對對立框架進行回應對框架效果有正面的調節作用。且對立框架並未降低修法的可能性,這說明反對框架沒有大幅傳播,也沒有取得同意。

5.     在戰爭期間,使用短缺子框架和公平子框架有助於提升修法成功概率。例如CO LWV這一運動組織曾在電台中模擬一位法官和一位代丈夫出庭的陪審員妻子的對話,法官問妻子,為什麼陪審員沒來,妻子回答,因為我的丈夫在諾曼底無法出庭。儘管戰爭框架非常有效,但並非每個州的社運成員都懂得使用它,例如Tennessee的行動者就錯失了戰爭時期快速勝利的機會,就沒有使用戰爭框架,以至於他們到1951年才獲得成功。

6.     政治機會結構的間接調節與直接影響:①為社運發聲的女性議員未能顯著提升框架化成功的概率,但卻可以直接影響法律的通過。②女性律師數量的提升無法直接影響法律的通過,卻在某些州中可以提升同儕框架的作用,發揮間接調節作用。③戰爭對修法有直接影響,即便不使用戰爭框架,在戰爭期間女性還是更容易進入陪審團。④

Ø  在Massachusettes和Vermont州,女律師的增加強化了同儕框架的影響,使同儕框架能夠顯著地正面提升修法通過的概率,也就是說女性律師的出現讓議員意識到女性應當由她們的同儕(也就是其他女性)來陪審。但女性議員數量的增加卻對框架化結果毫無影響。

Ø  結合同儕子框架與責任和權利子框架來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的支配性論述結構為女性陪審團運動取得勝利提供了非常多的論述機會。

7.     活動類型與策略性調整都對框架化作用有正面調節作用。

8.     專門的活動組織不僅不會幫助提升框架化結果,相反,它們甚至不如那些既有的組織來得有效。

九、 結論與討論

文章從實證案例中討論社會運動所使用的論述策略。通過研究我們發現,框架化的結果不僅受到框架內容的影響,而且也受到政治機會結構與文化論述機會的影響。

我們研究了穩定的與易變的論述機會結構。

法律論述結構(包括公民的責任與權利等論述)就是穩定的論述機會結構的代表,許多行動者都主動使用法律論述對問題進行診斷並且動員潛在支持者,進而形成集體認同,最終取得勝利,本研究為此提供了系統性證據,說明法律也是一個潛在的符號化工具

而戰爭和對立框架則是易變的論述機會結構的代表,它們存續時間有限,因而要求行動者進行隨機應變。

同時我們發現論述機會結構具有高度的選擇性,只有部分框架可以成功得到支持,例如女性政治機會結構並未對運動框架產生助力。而只有那些成功將自己的框架縫合進論述機會結構的行動者才更有可能取得勝利,因而行動者的能動性非常重要。

本文的限制在於以婦女得以參與陪審團為勝利的標準,但參與的程度、真正出席的人數並未考慮,就有研究表示,1973年紐約陪審團中女性的比例仍然比男性來得低,歧視依然存在。正如Amenta and Caren(2004)所說,一項新法規的啟用並不代表著婦運獲得勝利,還需看該法規的具體條款、實施情況以及帶來的社會效益而定。

 

與本研究問題意識相關的概念與延伸對話:

 

延伸閱讀:(請用學術體例將參考文獻中值得延伸閱讀之文章、書籍或網址列於此處)

朱靖波、张琍(2002),《自然语言理解 》,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與危機傳播相關之關鍵字及其概念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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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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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Movement framing and discursive opportunity structures-朱蘊兒201507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