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農民“洗脚上田”、官員“棄仕從商”是早有傳統的。宋代桑園圍的修建,早使南海、順德的農業,特别是蠶桑業走上了商品化的道路。當然,整個南方,由於海上絲綢之路上千年的影響,人們的市場意識也早早發育了起來。
清初,有《蒿園詩集》的譚湘,便已出入在“市廛”之中,從事了工商業,主要還是陶瓷業。譚湘,順德裏海東頭人,是他最早移居順德裏海。
譚家,入粤四世祖譚朝貴,應是宋元之間,便已遷到了順德——其時尚分屬南海、新會,直到明景泰三年,才立縣。
由於元、清二朝,中原遊牧民族入主中原,把原居中原、江南的漢人,壓迫到了沿海一帶,於是,在廣東,在明代亦有了“中原詩風”的復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元末明初的“南國五子”,其爲首的詩人孫蕡(1337—1393)亦爲順德人,《明史》稱他“書元所不窺,詩人援筆立就,詞採燦然”。爲“嶺南明詩之首”的孫蕡,其學生秫坡,亦爲大學者陳白沙所稱道:“吾邑以文行海後進,百餘年來,秫坡一人而已。”可惜,孫蕡終難逃文字獄而夭。
其後約200年,又有“南國後五子”,爲首的仍是順德詩人歐大任(1516—1595),其咏史詩沉鬱深厚,如《鎮海樓》:
一望河山感慨中,蒼蒼平楚入長空。
石門北去通秦塞,肆水南來繞漢宫。
虚檻鬆聲沉暝壑,極天秋色送征鴻。
朔南盡是堯封地,愁聽樵蘇説霸功。
後五子中的黎民表,對明代在海上掠奪行商甚爲義憤:
沉香浦前惡氣起,玄甲朱裳附如蟻。
紅旗五丈畫蚩尤,海艚掠盡行商死。
……
而歐大任死後僅半個世紀,明亡清興,南方又是一場浩劫。正可謂國家不幸詩家幸,譚家,也就在清初出了位詩人譚湘,在他的詩中,更有“南園風雅久凋零”一語,其時,當離明中後葉南園後五子不遠……只是詩人,未必如狀元風光,如他不留下《蒿園詩集》,只怕史志上也無名,更何况他從事商業呢?
順德的文武狀元,歷史上有4位,其中文狀元3位,占全省9位的三分之一。這裏且别笑話,廣東位於邊陲,不如内地那麽好報考,且大都是明清年間才榜上有名的。順德4位文武狀元,却有3位在甘竹灘左、右灘,可見順德的文化底藴並不薄。
譚家没有中狀元的,進士却還是有的,族譜中,有譚師孔,字所願,明萬曆元年癸酉舉人,二年甲戌乙榜進士,龍安府丞,十四年歸善教諭。僅寥寥幾句。
自然,商賈是不得入譜的,故有科名録、名賢録,乃至烈女録——龍江古籍亦有“貞女橋”,却不會有商賈録,哪怕你富可敵國。
却還有藝文録。
譚氏入粤的先人爲譚宏帙,所以,在廣州越華路,建有宏帙書舍,如今史志上尚可考,而譚湘,即遷入了順德(龍江)裏海東頭。順德在廣東是很出名的,狀元居全省首位,占三分之一。不過,從藝文録中的記載,加上譚湘的詩文,可見這正是朝代更迭的動亂年間。一方隱含對前朝的懷念,一方則是對新朝的無奈。一方是“不堪回首問江東”,一方是“江山有命歸真主”;一方是“南園風雅久凋零”,一方是“今古不殊文酒地”。南園五子,本是明代廣東的著名詩人……
不妨先引幾段時人的評述:
王日永雲:澄秋(譚湘字澄秋)身隱市廛,性耽風雅,雖日與百工交處,而其品格岸然,所謂珠不埋於歧路,蘭不异於當門也。
樑崇簡雲:澄秋詩豪壯清麗,滔滔如鬆風灑落千岩萬壑。讀之撲去面塵三半,雖天份過人,要必有傲然於名利,涉而不流,以自取快於胸中者,於其詩信之矣。
譚湘留下的詩不少,有《蒿園詩集》,但簡介僅“甘竹東頭人”五個字。“蒿園”者,當可品味出當年戰亂的田園荒蕪之意。不妨録下幾首:
待雁
獨立重翹首,
天高風更哀。
葉從今日落,
書已昨宵裁。
南北幾時到,
關山萬裏開。
蘇卿倍惆悵,
頭白未歸來。
暮春雅集義修社事
南園風雅久凋零,
落落朋儕散曉星。
户閉十年春夢破,
鶯傳三月柳條青。
韶光似客看流水,
山色宜人列翠屏。
今古不殊文酒地,
坐花吟醉擬蘭亭。
項羽
彭城人去霸圓空,
汗血徒勞百戰功。
三尺定誰分楚漢,
八千憐爾負英雄。
關中夕照連秋草,
垓下悲歌起暮風。
豪氣自知能蓋世,
不堪回首問江東。
讀項羽本紀
成敗英雄定論難,
劍光燈影一邊寒。
江山有命歸真主,
文字何心罪史官。
計失自貽酬璧日,
夜行翻怪沐猴冠。
深憐逐鹿徒稱霸,
垓下悲歌夕照殘。
方正學先生
不屈當時事可嗟,
孝陵宫樹瞑歸鴉。
千秋十族生泉壤,
一代孤忠死國家。
去影河山餘木末,
劫灰今古冷塵沙。
成仁此日真無愧,
血濺荒臺散雨花。
不忍再引録下去了。這些詩,與南國後五子風格,多少有些接近。
其時,離南園前後五子,當恍如隔世。
從詩文中可知,譚家當在廣州期間,已於“市廛”中,“與百工交處”從事工商業了。
在明代,隆慶元年,亦開始取消海禁,允許與東、西二洋通商了。到萬曆年初,又規定向商人發放出洋的“引票”,且征收“引税”以合法化,這雖然與宋代通海不好比,但外國商船,則不僅僅只停在澳門,而可以進入廣州了。那麽,在譚湘之前,譚家的瓷器業亦已相當興旺。開禁之後,通海之際更“十倍於昔”。據趙立人考證,其時身份相當於行商者,被稱之爲“攬頭”。他在《明清之際的廣州外貿經營者——十三行與攬頭》中説:
從明代至清初海禁解除之前,十三行商人亦被稱爲“攬頭”。攬頭來往於廣州澳門之間,不但直接與外商交易,而且跟隨政府官員參與對外交涉,並對外商的行爲負責。當外商有違法行爲時,攬頭即使没有過錯,仍要負上連帶責任而被治罪。可見這一時期攬頭在中外貿易和中外交涉中的作用,與清代設立海關後的十三行商人完全相同。唯一的不同,是貿易口岸的改革。開放海禁前,攬頭與外商的交易地點是澳門,開放海禁後,“攬頭”之稱不復見於文獻,而十三行商人與外商的交易地點轉移到了廣州黄埔。
而出現在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捲中30多次的譚康官(Ton Hungqua)則已是雍正、干隆年間,而Young hungqua即年青的康官,當是干隆及其後的年代。而早期的黎安官、秀官等,大都是從事瓷器與茶葉貿易。最早出現在“編年史”中則有這樣一段:
大班與葵官(Quiqua)訂約購茶葉1000擔,另外又和譚官\[Tonqua(秀官的合伙人)\]訂約500擔茶葉及他們其餘的全部投資。他們的全部投資如下:(表格略)
這是1723年5月“沃波爾號”的記録。
康熙皇帝於1685年宣佈開放四個口岸之際,英商才正式啓動對華貿易,雖然1699年“麥士裏菲爾德號”到過廣州,但怯於當日的教訓,英商大都只到厦門口岸貿易。廣東關税高,加上當中又有葡人作梗,盡管“麥士裏菲爾德號”有一次成功的經驗,而後十多年,英船也未能再來廣州了。但厦門貿易於前一年(1715)却爆發了武裝衝突,令英商再度把目光投向了廣州。
起因是中國商人欠了英商的2600兩貨款,不願還,反而勾結當地官員一道,設法賴帳,要將英船“安尼號”趕出厦門港。英商自然不幹了,他們把一艘要開往巴達維亞載貨的中國帆船扣了下來當作人質,以此逼中方發還欠款。這邊,中國水師受命,派船去奪回被扣下的中國貨船,從而與“安尼號”發生砲戰,打了個昏天黑地。
這一事件發生後,東印度公司下令,所有駕往中國的船員,全部轉向廣東口岸進行貿易。
於是,第二年,也就是1716年,三艘英國商船,在80年後重扺廣州。這回,他們得到了新王朝所設的粤海關總督的熱情歡迎。前朝事後朝犯不了計較,另一個口岸出了事,又正好有利於廣東的進出口,何樂而不爲呢?
於是,“蘇珊娜”號的大班出面,正式與粤海關監督簽訂了六項協議:
1. 英船大班可以與海關監督相見;
2. 英館前張貼自由交易布告,不得騷擾;
3. 英船可以隨意任免通事,買辦及其他類似之僕役;
4. 英大班進入海關時不得被阻;
5. 英船可儲存海軍軍需品,而不需任何課税;
6. 海關不得延誤船需要出口關單。
以上六條,對開放貿易,無疑是非常有利的。盡管當時在廣州,十三行中的凌官與安官,實際上獨攬了整個外貿,可“蘇珊娜號”船仍可以與另一蘇官(Suqua, 亦稱Cumshaw)簽訂了一個瓷器貿易的合同。
這六項協議傳出去,外商奔走相告,廣州口岸即時興盛起來,這一年,便有20艘外船停泊在廣州黄埔、澳門,内中還有6艘法國船,海關自是笑逐顔開。由於當時中國銀兩缺乏,英商甚至放債給行商。
不過,他們對凌官與安官壟斷外貿是不滿的,因爲這不符合自由貿易的法則,一直期望這二官取消其獨攬外國貿易的做法。四年後,即1720年的八月,凌官突然去世,未等英國商人提出,這一壟斷便似乎給打破了。似乎人亡則事廢,往後的交易就好辦多了。
中國商人也欣喜這一壟斷的打破,但是,他們的思路,却没有英國人那麽簡單。的確,自康熙皇帝宣佈開海貿易以來,廣州的外貿經幾起幾落,總歸在發展中,但是,由於不同背景下各類官商分别争奪對外貿易獨攬專權,於是乎,招術使盡、爾虞我詐、争斗未已,反而讓外國商人渾水摸魚,從中得益,中國一方的自身利益反而遭到了嚴重的損害。炙手可熱的凌官一死,廣州十三行的商人便决定聯合起來,建立公行組織,以改變這種狀况。
據莫裏斯日誌所載,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由最著名的各位行商,安官、譚康官等在祖壇前殺鷄啜血,共同盟誓,舉行隆重的儀典,締結公行行規十三條。
這十三條是:
(一) 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誓圖報稱。
(二) 爲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愛立行規,共相遵守。
(三) 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得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應與夷商聚一堂,共同議價,其有單獨行爲者應受處罰。
(四) 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五) 貨價既經協議妥貼之後,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六) 爲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册;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罰。
(七) 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綉、圖畫之類,得由普通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八) 瓷器有待特别鑒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贏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九) 緑茶净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十) 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貨合同時,均須先期交款,以後並須餘款交清,違者處罰。
(十一) 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貨物者處罰。
(十二) 行商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餘則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十三) 頭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1000兩作爲公共開支經費,並列入三等行内。
從字面上可以看出,在這之前,由於價格失控,行商每每任定高下,彼此間相互排擠,争奪貿易權利,甚至貨物以假亂真,外貨出入口則不填册及不交現款,外來甚至外省商人到廣東,竟以貴買賤賣來争攬生意; 而當時行商已有十六家,分頭二三共三等,締約後,有了一個公平嚴密的組織,彼此間則不可蝥蚌相争,令漁翁得利,亦不會讓行商欺行霸市令外人獨受其害。這無疑是考慮周到的。
而從深層次上看,中國行商所依據的仍是集體原則,共進退,從而均價格,免競争,一致對外,與傳統的平均主義觀相一致。固然一般强調誠信,扺制壟斷,一視同仁,公開公平,便只是圈子内如此,對圈外則一概排外。果然,海關方面,即下令凡在公行之外的“閒散商人”都不得涉足外貿,凡有作瓷器貿易的須納百分之二十貨價給公行,茶葉更高至百分之四十——表面的公平帶來更大的不公平。
這顯然是不合乎自由貿易之原則的。
於是,這一行規,立即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幾乎是胎死腹中。
挑戰者,却是20年前第一艘來到中國廣州的英船“麥士裏菲爾德號”。
就是十三條行規剛制定出來没幾個月,英國這條船便扺達了黄埔。這時,粤海關向英國商人發出了通知,不得與非公行的其他商人作交易。與此同時,大班亦得知非公行内其他商人如做瓷器生意須交納公行百分之二十貨價,茶葉更是百分之四十,他們都紛紛向大班訴苦,大班很清楚,這一來,瓷茶葉價格是必上揚,買方更深受其害。
於是,當海關人員要上船丈量以確定税額時,大班立即予以阻止,聲稱,如果不停止公行這一制度的話,生意就不做了。
英船大班之所以敢這麽做,是得到了消息,説皇帝的欽差大臣已經到了廣州,而海關監督更打算請這位欽差大臣到船上一趟,挑一些歐洲才有的奇珍异寶呈送給皇帝。而大班一稱停止貿易,他這如意算盤就打不成了,討好皇帝的好事也就泡了湯。况且,牛皮已吹出去了,欽差大臣天天催問何時上船選貢品,這又如何應對是好?
何况這麽大一艘船跑掉了,更是白白掉了一大筆税收,划不來。
權衡利弊,海關監督只好於7月30日召集公行的頭頭腦腦開會,商討變通的辦法。
最後,公行不得不作出决定,退一步,讓其他商人(非公行商人)一同參加瓷器與茶葉生意,當然,得有條件限制。
“麥士裏菲爾德號”終於達到了目的,推行其自由貿易的原則了。
而公行制定的行規,也就成了一紙空文。
甚至連公行,也都無形中停止了。
對於公行,英國東印度公司一直存有戒心,幾年之後,即1725年12月24日,“湯姆森號”開往廣州時,東印度公司還給大班寫信,稱:
“我們希望他們不再試圖恢復(公行),假如他們已經恢復或一定這樣做,而你們又正好在該地,你們則務必盡力以最有效的辦法扺制之。”
“麥士裏菲爾德號”20年前打開了中英貿易的局面,這次,又無形中摧毁了剛設立的公行制度,功耶,過耶,非三言兩語可以評説。這畢竟不僅僅是商業原則的碰撞,更是兩種制度與文化的碰撞,很難以功過、是非來評説。
無疑,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中英之間的貿易,代表了東西方的溝通、交流,英國業已取葡萄牙、西班牙、荷蘭成爲海洋貿易的霸主,這也是没法逥避的歷史現實,平心而論,當日中國的貿易制度,是相當地滯後,甚至比宋明對外貿易還要落後,貢舶貿易與市舶貿易畢竟不是一回事。這一來,我們更需要向人家多學一點東西,未可以天朝上國倨傲。正是這一背景下,十三行的聚散、起落、盛衰,始終處於一種未可自我把握的境地,同時受到内、外兩方的擠壓,它的生存,是一個奇迹,也同樣是歷史的“怪胎”,所以,不可以一定之規來度量、評估。
但不管怎樣,英商主導了當時的東西貿易,當是歷史中極爲關鍵的一個“節點”。
如果我們把歷史作爲一個整體,尤其是海上貿易史看作是連貫性的,而不是因朝代更迭而發生間斷的話,那麽,無論秦漢,還是唐宋,中國的海商們,都已經是國際性的大商人了,因爲,商貿史未必與政治史同步, 商業利益每每是跨越朝代、跨越國界與海洋的。因此,明末的鄭芝龍的“金(門)厦(門)基地”,早已是一個國際性的海貿樞紐了。美國杜克大學歷史係的穆素潔的主張與我們這一認識是基本一致的,其在2001年來廣東講演時,便稱,自1750—1850年是全球商業擴張的時代,須站在全球的角度上,以聯繫的思路來研究中國的海貿史——而這個時期,主要便是十三行的運作。
因此,十三行行商,很早便投身於世界這一大帆船時代,即全球商業擴張時代,他們不僅在東南亞,而且在印度洋,在歐洲,早就諳熟了國際商貿的規律,對其發展歷程瞭如指掌,一如穆素潔提出的:
在東南亞的中國帆船貿易以前聚集於巴達維亞(Batavia),自十八世紀四十年代在對華人的大屠殺後開始轉移。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從荷蘭直接派遣船隻到廣州,有利可圖的茶葉貿易所在地自巴達維亞轉移到廣州。這就使巴達維亞成爲一個對招引中國商人意義不大的港口。中國商人轉向馬來半島的港口,如溜裏(Riau,今新加坡以南的廖内群島)、布吉(Bugi)。爾後是英國私人商人以擁有日益活躍的鴉片、西班牙銀元和紡織品,來换取中國茶葉、絲和糖的貿易。1754-1766年將近十年或十二年作爲具有特色的政治和貿易相關的標誌,在許多場合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是太平洋區域。1757年,廣州的對外貿易額比其在世紀初增長了五倍。也正是1757年,干隆皇帝下敕諭規定大多數的歐洲和美國商人限制在廣州貿易,雖然如同我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它並非不利於中國商人的利益,因爲這一敕諭没有影響來自東南亞的貿易。
這正是雍正至干隆年間。
而這些年間,潘家是後邊才入行的,其間的四大行商(自康熙始)則有黎安官、譚康官等。黎安官非常明白地告訴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在外洋的商船是“屬於他的商行”的,而譚康官,則主要是與法國的東印度公司打交道,所以,1767年法國的東印度公司終結後,譚康官的後人譚赤官於1770年過世,在馬士的“編年史”上就基本不見譚官的記載了,這也説明樑嘉彬的著作中爲何缺了這一塊。但是,從譚康官與官府及大班們打交道中,我們亦不難發現,他分明非常熟悉國際海貿上的規則,甚至不惜“犯上”,早早抗拒10%的繳送及1950兩的“禮銀”,以至兩度入獄,而最終,在干隆皇帝登基之際,這些不合理的“送”與“禮”終於給廢除了。同時,他也能按照西方的法律,敢於站出來,揭露外商貿易上的舞弊,並最終得到外國監管部門的肯定與奬勵。
因此,我們有充足的理由認爲,無論黎安官也好,譚康官也好,他們在海外擁有巨大的商業資本,而這未必是清廷掌控到的。而他們,當是世界大航海時代獨領風騷的中國行商!
樑嘉彬的《廣東十三行考》,對相當多的行商進行了一一考證,但在行文中,始終有某種遺憾隱含在内。首先,則在於,十三行在廣州,廣東籍的行商應該要多一些,其理由是顯而易見的,一是珠三角一帶,自古爲海洋商業文明之濡染,比國内任何地方要大得多,最早涉足海洋貿易的,廣東商人是必占多數;其次,包括外商也認爲,在廣州做生意,比中國任何地方都好做,廣東商人好打交道,講誠信,官方色彩要淡得多,還有,我們從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亦不難看到,早年,他們在舟山、厦門等地交易,每每受挫,遭到盤剥,最後仍回到廣州。末了,自然還有干隆年間,只餘廣州“一口通商”這與清廷决定有關。
所以,他在序篇中專門寫道:
Cordier 謂在洋行十三行中,有十二人原籍福建,只易元昌(孚泰行)一人爲廣東土著;又以行商概名某官(Quan,Qua),爲因福建以“官”作普通稱呼雲雲:均屬武斷。十三行行商原籍多爲福建,誠屬事實。然據餘所知,在彼所舉之十三人中,有三人本爲廣東籍,一人則原爲安徽籍:廣東籍者,即天寶行商樑經國(經官,Kingqua ir Kinqua,番禺縣黄埔鄉人),廣利行盧文蔚(茂官,Mowqua,新會縣人),易元昌(昆官,Kwangqua,鶴山縣人);安徽籍則東生行商人劉家聽(章官,Chunqua)也。
這一段文字,清晰地表明瞭他的想法。其實,有關文獻記載,十三行之初,五家粤商,五家閩商,三家徽商,也就是説,粤商的比重不少於閩商,而且在當地,出行入行者衆,其中,粤商當更會多一點,因爲他們的自主能力强,而與地方上的關係更多,要進入行商或退出行商,自然比閩商、徽商要方便一些。至於閩商爲什麽在十三行中佔有同樣的比重,是因爲明末鄭芝龍、(被稱爲鄭一官)、鄭成功(鄭二官)所建立的海上貿易基地,謂“金(門)厦(門)海上帝國”,一度商貿非常發達。鄭氏敗後,不少人回到粤閩二省隱居起來,一俟有機會,他們的商業才幹又充分地顯示了出來。還有徽商,胡文中先生查出葉上林爲安徽婺源人,還特地論证我國鐵路之父詹天佑的先祖,當年正是由於廣州的商業環境比徽州越來越好,才舉家南遷到了廣東南海落籍,日後,才有了這位最早赴美留學的幼童……
樑嘉彬的書,寫於80年前,當時的信息量與今日相比,要差得多,雖然我們近年編譯國外十三行的資料仍相對滯後,發掘當地原十三行行商的歷史也做得很不够,但是,新的材料仍不少,包括馬士的五卷《編年史》,也於約30年前譯成中文由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諸多研究成果亦已出現,因此,他的某些遺憾,多少也就得到彌補——尤其是廣東籍十三行商人的發現,更應是如此。
本文試圖從十三行早期的順德籍行商入手,填補這一空白。
其實,在樑著前邊部分,多次出現的Tonqua ,即譚官或譚康官,便是順德龍江籍人。當年,岑桑編的《順德風采》一書,關於龍江一節,就提到,龍江人早年在十三行,在上海、香港,都有自己的商號、票號。而樑著中强調的早年即雍正元年行商的四大家,即Snqua、Cowlo、Quiqua、Tonqua,譚官的位置已顯而易見了。
樑著中提到的第一家“資元行”,是黎光華,在前,作爲保商的,則爲黎光華的父親。他是這麽寫的: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公行行商有十六家,分頭、二、三三等,其新加入者須納銀一千兩作爲公行經費,並列入第三等行。六十年(1721年),公行業已解散,行商有Cumshaw及Cudgin二家。Cumshaw 亦稱The Young Master Kin,當係粤語“金秀”這譯。蓋粤語音“金”爲cum,“秀”爲shaw;而北語之“少爺” (Young Master)在粤則稱爲“秀”(俗訛爲少),如王秀、大秀、二秀之類。行商或稱“官”(Qua)如Hunshunqua、Linqua;或稱“秀”(Shaw)如Hemshaw、Empshaw、Cumshaw等是。其後金秀改稱Seuqua (亦作Suqua),其地位漸形重要。至Cudgin之中文行名爲何,尚待考。雍正元年(1723年),有Suqua、Cowlo、Quiqua、Tonqua(Seuqua之合伙人)四家。Suqua 與Cowlo因不堪粤關壓迫,一度另在厦門組行,後復回廣東貿易。二年(1724年),有Younqua者,爲居停法商之行商,Bouqua爲撫院商人(The Phuen’s Merchanr),五年(1727年),有Suqua、Ton Hunqua、Madarin Ququa、Tinqua、Pinkey、Sinqua。六年,有Suqua、Ton Hunqua、、Tinqua、Coiqua(Khoiqua、Khiqua)、Cudgin,七年有Chinqua者,與Ton Hunquad 在商業上同爲Seuqua之大敵。十年,有Young Hunqua(按young爲“少”之譯)、 Mandarin Quiqua、Leonqua、Beau Khiqua (按即資元行黎光華 Coiqua,Beau 當爲粤音“保”之譯,可見 Coiqua是時爲保商。保商之制自此已萌。嗣後行商爲保商者,在英文名目前概有 Beau一字,以資識别)Tinqua、Pinkey、Chinqua。十二年(1734年)有名Tunqua者,據稱爲當地豪富雲。干隆初年(1736年),洋行有二十家:Honqua、Tuchsia、Young Khiqua、Texia & Simon、Amoy Joss、Old Quiqua、Leunqua、Felix、Teunqua & Gowqua、Quiqua、Tinqua、Sinqua、Tuqua、Manuel、Rowqua、Robin、Tequa、Suqua、Pinkey、Ton Tienqua。Suqua是時已對海關税項發生困難,然仍不失爲重要行商。自此至二十二年(1757年),行數有增無已。《國朝柔遠記》所載爲二十六家;《粤海關志》所載爲二十家,另有八家海南行;《史料旬刊》所載干隆二十四年新柱奏摺内亦稱“共有二十餘家”。
其中,譚官(康官、天官),出現了有6次,即6個年度。
而譚康官早年爲Suqua、的合伙人,後來又在商業上成了其勁敵,這在馬士的《編年史》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黎光華的敗滅,樑著中有專節:
據故宫博物院編《史料旬刊》第四期,第天一一九頁,《干隆二十四年通商案》,新柱折雲:“……又據英大班洪任輝(Flint)呈稱,‘資元行故商黎光華拖欠公班衙貨本銀五萬餘兩,伊子黎兆魁借父身故,兜吞掯償。……’查資元行黎光華在粤開張年久,夷商信服,向與英吉利各商交易往來,彼此交好,貨帳未清,拖欠亦非一日,光華生前並不控迫。緣上年佛蘭西夷商比任雲有胡椒等貨寄貯黎光華行内……於黎光華故後,(被人)發賣,明係該故商子弟私行盗賣,非欠項可比,是以批準追給。迨本年三月内英吉利商人六鬱、洪任輝藉詞禀迫舊欠,臣新柱、朝銓等吊卷查案,黎光華雖經身故,欠銀屬實,伊子黎兆魁因病已回福建晋江縣原籍,傳訊黎光華之堂弟黎啓及幼子黎捷同志供,在粤房屋俱已變賣完官,無力清償。臣等恐原籍尚有資産藏匿,現已飛咨福建督撫轉飭地方官,查明黎兆魁家産確數,俟移復到日,再照黎光華生前欠各夷商銀數,按股匀還,以示平允。……”
餘查Morse:“The Chronicles”,初次出版之全書四卷内,在卷一、卷二得Khiqua一名;有時亦書作Khiqua,Coiqua等字樣。Morse書叙述干隆二十四年(1759)以前之事,屢有其名,以後即未提及;且據述Khiqua與英公司貿易年久,其情形頗與黎光華相似。惟Morse書四卷關於干隆七年至三十九年(1742—1774年)間之事,俱略而不詳。至其續出之第五卷,頁七三,有下列記載雲:“(1759年)根據帕爾默管理會(Messrs Plamer & Council)之决定。吾儕放棄Chowqua 交來Beau Khiqua 的行號及貨棧一萬零六百兩之扺押契據之權利。”頁七九又雲:“(1759年)7月6日,總督與海關監督聯銜發布告示,重申1754年及1755年之各項規條,7月16日,總督令海關監督於當天下午接見吾儕。在見到彼時,吾儕再次要求取消保商,由吾儕自己繳税,重述已呈總督禀貼内之各項理由。海關監督答稱,彼不能將欽定舊例取消。……吾儕進一步向彼報告,行商屢次拒絶做吾儕船隻之保商,吾儕亦認爲無此必要,所以不願再乞求,保商被迫措辦備貢物品,已瀕於破産,吾儕亦不再信任彼等,最近Beau Khiqua死後,負債纍累,無力清償。可以爲证……”此種記載,幾與《史料旬刊》新柱折相合。而Beau Khiqua之爲資元行黎光華,蓋無疑義。
考證得應是比較清楚。
可惜,由於譚康官他手頭上未能有材料,以至後來譚赤官的隆興行,也都未能列入他關於行名考的系列中,終是遺憾。
如前所述,早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總共有十六家洋行商人歃血盟哲,成立“公行”。成立的初衷,是爲了穩定商業秩序,在各位行商自感勢單力薄之際,自發建立這具有行會性質的組織,當是爲了互助。一方面,要獨佔商務,劃一市價,所有洋貨須由其承銷,所有出口貨亦由其代辦,不許競争,平均支配,但也不準銷售劣貨,拖欠貨款;另一方面,只是把同行組織起來,協調好以形成合力,共同增强抗禦風險的能力,如果公行外散商要從事商品出口,那就得向公行交納相應比例的貨價。
這自然會遭到要搞自由貿易的外商及其他散商反對,加上又未得到清廷批準,剛成立,第一年便“無疾而終”了。後來,則由官方提議“於各商中擇身家最殷實者數人立爲商總”,由各行商自行舉薦,經粤海關批準設立了“商總”,負責外貿與評定貨價,管理外商,及時通報外商違法問題,否則,將負連帶責任。這與“公行”制度的立足點不一樣,前者是從行商利益出發,後者則是官方利益至上。
直至“一口通商”中,《防範外夷規條》頒佈,明文規定行商在中西貿易中擁有唯一的經營權,行商們感到,恢復“公行”制度的機會又來了。於是,干隆二十五年(1760),當時已相當出衆的潘啓官,才便聯合了其他8家洋行商人,向清政府呈請重新組織“公行”。
至於黎,馬士書中,一開始,就講到黎安官與外商的關係,尤其是在海外貿易的情狀。
其中還特别提到,有一艘商船在南洋被劫,其投資是黎安官的,損失慘重:
商人黎安官也從廣州到來,大班對遇見這位曾和公司有過滿意關係的人表示高興;但當他拿出從前“艦隊號”大班的期票時,他們表示驚訝,因爲(該大班)“借錢用來打發他的船”,但没有將這筆欠債通知他們。黎安官對這件事説得很漂亮,“只暗示按中國利率是每月2%”。他又對他們説,在“柔佛被劫”的帆船是屬於他的商號的,而他可以“寫具證明,他可將各事解决得使船長漢密爾頓滿意”;他的“損失約11000兩,假如這件事被官員知道,他們就會抓住這個可乘之機引起争議,以便在本季度的船上勒索一行筆款子”。他又勸他們到廣州去;但他們不能希望很快回航,“因爲商人們被這位海關監督蠻横對待,非常害怕,他們要等新官上任後才訂合約,新官已經到達,他具有做海關監督的好性格。”
可見,在康熙年間,在金融業、航運業上,十三行已是瞞着官府經營着大生意了。
在大航海時代獨領風騷!
以至外商都認爲:十三行行商黎安官及其合伙人等,都有權有勢有靠山,自然,他們並不了解中國當時的體制:
黎安官和他的合伙人勢力强大,没有他們就難以做任何買賣,結果,他們就不象從前那樣謙卑,但在中國人方面來識,他們是極其信實的人,假如他們願意,他們可使船隻不受海關監督的一切困擾。
這合伙人便是譚康官。很快,編年史上,便提到黎、譚合伙投資茶葉等項目了。
這一段時間,當是第一個“公行”無疾而終。而另由商總作爲官方代理人統管之際。而明末清初的“攬頭”或“攬首”的稱謂亦不復有了。1723年,在中國,則爲雍正元年,一位最勤政,也最嚴苛的皇帝登基了。
幾年後,雍正五年(1727年)的貿易季度到了,各國的聯合公司派了一艘叫“奥古斯塔斯王子號”的商船來到珠江口,停泊在鷄頸洋面,這是離澳門不遠的一個停泊地,既不受葡萄牙管,中國人也管不了。當時接洽的行商秀官,對該船大班提出從陸路或水路上厦門交易,並簽訂運送絲織品到厦門合約的提議斷然予以了拒絶。
當時,這位托裏阿諾大班認爲,除開秀官外,譚康官是最好的一位,因此,不妨與譚康官打交道。
他們勸説譚康官同去厦門,因爲他們得到“秘密命令,”如在廣州受到勒索,這一年就上厦門。但譚康官告訴他們,英國人久已不至厦門了,裝運,辦手續會有不少困難。還是不去的好。末了,大班找了一位官商,一位滿大人,而且剛剛從厦門調來,誰知這位官商也拒絶了,並説,你們不可以再勸誘任何一位行商同去厦門,因爲他們如今已經不再受前任巡撫兼海關監督的敲詐勒索了。
粤海關監督由廣東巡撫楊文干兼任,在處理外事上與大班相處不甚投機,好在此時他回老家“丁憂”了,代理巡撫要温和一些,並提出要見大班們,本來大班藉口上厦門不去見他,後來還是去了,受到“很好的禮遇”,雙方經過一番争論,權衡上厦門的利弊,終於决定留在了廣州,幾天後,外輪從鷄頸洋面啓航,進入了黄埔。
剛開始,没有行商前來接洽。
顯然,行商經過協商,仍由秀官出面了。
馬士的編年史記録道:
他提出的價錢很高;但由於恐怕兩艘奥斯坦德船到後,價格會上漲,6月27日和他簽訂購買茶和絲的合約,120天内交貨,“付清關税及所有一切費用”。同時又和譚康官、官商葵官、廷官(Tinqua)、秉記(Pinkey)及先官(Sinqua)等簽訂茶和絲的合約。在每個合約中,按交易額的大小,售給他們一定數量的毛織品,價格是劃一的,“他付還我們繳付海關的毛織品關税款額,除搬運到我們商館的運費外,不再繳納其它費用。”大班在這個期間有這個結論,由中國商人去對付中國官吏,比他們自己去對付更爲適宜。
最後,則由譚康官出面,讓外商支付這筆款項。自然,外商未必瞭解官府對行商的“最後通諜”。
大班的另一件事便是忙於購買及包裝用來墊艙的瓷器,他們購入的貨物——經常是由售貨人包繳關税及費用的——包扎壓艙的白銅,並將西米填塞瓷器空隙等。
我們在這艘船第一次見到明確提出關於“1950兩”的問題,它是未來的百年内磋商和討論的特别事項:
“我們在這一天内同時交付通事1950兩,由譚康官擔保,當作我們的船送給道員(Toyen)總督及其他大官員的規禮;按照現行的慣例,它已被視爲和船鈔相同的課征。”
這是在已繳的法定船鈔費1320兩後,又再繳納的。
這1950兩的“禮銀”,被譚康官這麽一解釋,似乎也“市場化”了,成了與“船鈔相同的課征”,所以不得不交付。
但“禮銀”者,當是天朝上國視爲“上貢”,是維護其禮面所必需的,在外商而言,自然難以理解,所以一直心存疑惑,成了日後近百年紛争的内容。
可以看出,譚康官的作用已日益凸出。
取消10%的“規送”,以及“1950兩”銀元問題,正如馬士在書中所説的,是未來百年榷商的特别事項——這是在雍正元年説起的。那麽,在清廷禁絶官員與外商接觸的規定下,只有行商作爲中間人才能涉及此項。而行商中,又務必是總商或有影響力的行商才行。而黎安官或秀官,在後一段時間内經營不善,甚至被流放與借没,出面的機會愈來愈少。在馬士的《編年史》中,我們可以讀到,愈來愈多,或者説,僅有譚康官或其後人,專門來接洽這一問題,上對官府,即總督與官吏,下對外商,即大班們。在其中的斡旋,當有多不容易。
是否可以理解,所謂1950兩銀元,固然有各層官吏的份額(這是有清單的),但更是一種“貢舶貿易”的惡俗,即向各級官員“進貢”。行商與外商,在這上面當有基本一致的立場,應該是平等的市場交易,所以,致使譚康官一度入獄。早期的抗争未能得到結果。這也證明行商的市場意識已很强了。
但譚康官及其後譚赤官頻繁爲這類事項出現,證明他們在行商中的地位已很重要,這一時期是否任過總商,待考。顯然,他們一方面不得不服從皇權的專制,另一方面,亦對西方帶來的平等交易的市場觀念不乏瞭解,并且傾向之。
樑嘉彬在《廣東十三行考》中把大背景予以概括,那就是雍正六年(1728)名爲“繳送”的10%税,由行商代交。當年,總督又因“哈裏森號”不肯丈量並交納1950兩禮銀,下令三天内交清,否則,將全體行商革退。
而馬士的“編年史”則有詳盡記載:
1728年,法國商船“凱撒號”到來。他們决定將“凱撒號”停泊虎門外,等候大班和巡撫兼海關監督講妥條件;傚法1724年法國的先例,在未和任何商人見面及進入商館之前,他們親自去見他,並送給他一份要求他們特權的文件:
“用這樣一種辦法,我們就可以避免使通事因和他交談而受累,他們面對這樣一些可怕的大官們,是不敢將我們真實的情緒向他們談的,因爲怕被認爲是他們教唆我們,根據同一理由,在我們没有見他之前,我們認爲接近任何商人都是不妥當的,否則我們就會使他們因爲我們的緣故而陷於困難,其結果一定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文件内容所要求的特權是和上一年相同的,在6月22日,
“撫院把他的諭帖送交我們,秀官説它很寬容而包括一切,”
除了兩個不大重要的條款外,大班得到希望的結果,便住進“法國館”,他們向康官(Honqua)交付租金,按季是400兩——這個數目現在已成慣例;另外他們又租賃相連的行館一部分,租金370兩。
由於當時的巡撫兼海關監督(即楊文干)的去世,總督兼任巡撫後,下了新的告示,要求行商:
“選出殷實可信之人爲總行商,如此,則小商販即不能再事欺騙外人,而破壞他們的商業。”
告示以警告作結束:
“總而言之,爾等外國人慎重選擇商人,不能隨便聽信各色人等,因恐陷於壞人之手,忍受損失,致後悔莫及。”
總督立即行使他的三種職權,他指派一位總爺(Chungya)做海關頭目,“是一位約二十八歲的青年,具有很好的性格。”12日大班接到通知,
“秀官和吉薦向總爺提供10%或更多些,去和‘森德蘭號’及‘哈裏森號’做買賣,他幾次派人要康官和廷官付同樣數目,去和‘麥士裏菲爾德號’及‘凱撒號’做買賣,但他的要求迄未生效。”
8月14日,“哈裏森號”到達黄埔,但“森德蘭號”仍未有消息。大班將“哈裏森號”的丈量推延,等候有關問題的解决;其中有兩項是關係密切的,他們向行外商人購入瓷器,官吏要用他認識的一位商人的名義運送,而大班堅持要用他們自己的名義去運送的權利;以及“10%”的問題。
前邊已經提過“3%”繼而”4%”,隨關税附征,這種繳納曾被抗議反對;而它增爲“6%”,又受到抗議反對;但得不到撤銷。現在則要征出入口貨物從價附加“10%”。這已是8月13日,
“康官來通知我們,他在今天下午被總督傳見,總爺告訴該官員説,超過6%的10%,通常是由歐洲人按他們的總資金額繳付的(兩年前曾確實繳給撫院)。所以他堅持説這是皇上課征的權利,如果已經有過這個税,他可以肯定它是不變的,他會把它定爲法令,以便全部繳入皇上的財庫,而企圖取消它,是永遠不會成功的。”
康官規避答復總督的問題,但直截了當告訴他,“一定負責繳第一批的兩艘船的10%。”他和其他商人都處於恐慌狀態,迫切希望向官吏隱瞞他們和大班交易的數額;這是有理由的,因爲,8月24日,
“我們不肯丈量‘哈裏森號’,致使\[總督\]今天早晨派人通知全體商人説,這件事是他們引起的,並向他們威脅説,如果三天内不完成它,他一定將他們全體鞭笞。”
他們的商人受到這樣的壓迫,大班不得不答應丈量船隻。
總爺借辭要他們把瓷器用一位商人的名義運送,大班决定説什麽也不運,而堅持要親自往見總督。
“我們之間的争執很劇烈,致使此處的全部商人非常害怕,並請求我們交運,這不過是少量的,但我們拒絶,告訴他們説,我們必須先往見總督。”
但外商未必想到,這會給行商造成怎麽可怕的後果,直接導致與之聯繫的譚康官鋃鐺入獄。他們起草一份呈總督備忘録,由一位法國神父譯成中文;但十六天都找不到送呈的機會。於是,他們采取大膽的辦法,9月16日,三艘公司船、一艘法國船及兩艘從孟買和馬德拉斯來的散商船的大班,全體共十一人前往城門口,既没有帶通事,也没有通知商人。他們在城門口受到阻攔;但十一人决定持劍冲過只有一位衛兵的崗哨(翌日,他因失職被嚴加鞭笞),奪路步行到總督駐廣州的衙門,後來該處是羅馬天主教堂。他們一直冲入内院都没有收到阻攔,静候總督接見他們。總督辦完他的事後,又進早餐。
“不久,我們見到總爺及全體通事進來,他們都非常驚慌。總爺問我們到此做什麽,我們答稱來此要和總督談話,决定在回去之前要見他。他便到總督處去。……約一個半小時後,通知我們和總爺及我們的通事一起進去,客套幾句後,戈弗雷將本月1日我們擬就的一份草稿交給通事,通事把它交給總爺,總爺呈給總督。他看了一遍,我們的通事告訴我們,我們一定要和負責的商人交易,而由他們交關税,這樣我們就不會被任何小人所累。”
戈弗雷懇求交易自由,有與各種商人交易的自由,及他們自由運送的權利。
“他没有做任何答復就打發了我們,但在我們離開之前,我們將他第一次到來時,我們寫給他的信件副本交給他;而我們仍然希望他暇時再詳細閲讀一下,短期内會發佈另一個對我們有利的告示,這就是我們權力内可能做到的最後努力;當時我們就决定不再裝貨或卸貨,我們要等候這件事的結局如何。”
當天晚上,通事“看來很煩惱”,告訴他們説,總督要知道是誰替我們把信件譯成中文的;但他得不到滿意的答復。
三天後,總督傳見商人及通事,要將他們和大班交易的賬目告訴他,“總數多少,對這個問題,他們只做了一個不確實的回復。”
顯然,大班們去見總督,結果適得其反——這一結果,對習慣“中國模式”思維的人而言,却是不言而喻的。因爲總督面子盡失,其權力受到了挑戰,是必招至加倍的報復。
可他們不敢貿然對外國人下手,於是,行商便成了其渲泄憤恨的最好對象——而這麽做,在他們又是“有法可依”的。
於是,他們並不以哈裏森號拒絶丈量,以及大班拒交1950兩“禮銀”爲藉口,而另外找别的“正當理由”。
這便是10%税,其名爲“繳送”。
而這一“繳送”,則須由行商們代交的。
偏偏譚康官稱,與外商尚未完成交易,何來10%的税呢,這應是交易之後才能提取的,否則,10%的比例怎麽算得出來。這一税,總督没軸了。
但是,對本國人,對本國的行商,總督是犯不上去解釋什麽道理的,况且你譚康官是行商之首,帶頭抗税,不抓你抓誰?於是,總督讓下邊的人捏造一個莫須有的罪名,就把譚康官抓了起來。
當然,爲首的一抓,下邊就得服服帖帖了,而且須拿出更多的錢,集體把人保釋出來,12天後,備受摧殘的譚康官總算走出了牢房。
總督這一股怨氣,才算有所舒緩。
10月4日,大班記載:
“赤官(Chequa)藉口官員對歐洲商船出口貨物征收10%,或類似這樣的税,因而不肯簽訂合約。我們不知道10%的結果如何,但我們必須服從命令,只得清理我們的商館準備堆放茶葉。”
當天,他們將瓷器150箱運送給“麥士裏菲爾德號”,100箱給“凱撒號”,他們又命令將“哈裏森號”的鉛運來——這樣就承認在運送問題上的失敗。
從以上這一段記載中,我們不難看到,對於官員的敲詐勒索,行商與外商都深受其害。以至釀成了一個外商衝擊衙門的事件,而最終譚康官被總督逮捕,關在總督府内,全體商人不得不集體去爲他保釋。
而這次抗争,就此宣佈失敗。
但後來,一如馬士書中引用的大班向董事會的報告:
“此處現在有一個集團,由四位商人自己組成,堅持除了以他們的名義外,任何人不得運送貨物;但這主要是對歐洲船隻而言;曾經有很長一段時期堅持要我們的金銀繳税10%,但由於我們聲明决心寧可忍受任何損失,也不會對這種勒索屈服,它被取消了。前面所説的商人是秀官、譚康官、廷官及啓官(Coiqua)等,他們是經常和英國人及其他歐洲人有交易來往的,現在他們聯合起來,並有海關監督及其他官員支持。”
這裏説的“啓官”,不是後來著名的潘啓官,據黎嘉彬《廣東十三行考》中稱,他當是順德籍的黎光華之父,爲資元行行商。
外商以爲自己勝利了,10%的税被取消了,只是他們並未了解,這10%的税銀,却已轉嫁到了中國行商頭上。官員們如願以償,焉得不“支持”呢。但是,事情遠遠没有完結,1950兩“禮銀”的問題仍在延續。
幾年後,即1730年,一位大班作出如下評價:
“秀官是近幾年來廣州商人中最受重視的人,他能够按時打發任何數目的船隻出發。因爲他的景况良好,被許爲一位有能力和才幹的商人。但他做生意經常是苛刻的。”
“其次是廷官,現在景况雖然很壞,有人懷疑他負債甚巨,我們擔心這是真的。”
“譚康官(Ton Hoqua)和啓官過去兩年裏曾完成巨額的合約,所以……没有理由去懷疑他們的能力和行爲。”
“上面所述的商人,是現時廣州商人中僅有的具有相當信用的人,這的確是很大的不幸,這裏不會有更多具有良好景况、名望和信用的人。”
縱然西方在商業交往中恪守誠信,以商立國的宗旨人所共知,在交往中基本能守規則,但是,也不排除有不法商人與中方交往時鑽空子,實施舞弊,從中謀取非法所得。譚康官就面臨過這種不平等的競争。由於深諳西方的遊戲規則,他大膽向東印度公司揭露一位商人的舞弊行爲,並承諾可以出庭宣誓作证。對於一位行商而言,這不僅僅是利益問題,也同樣承擔着風險,因爲,在當時清政府眼中這無疑有“通夷”之嫌。所以,當外商一方因他正義的舉動給予奬賞時,他也只能請對方用“秘密辦法”送來,不能讓人知道。而他爲這事,則已被官府整苦了。
1731年,譚康官又一次被捕。正是因揭露法扎克利交易舞弊一事。
起因一如“編年史”中所説:
另一不幸事件,是董事部訓令管理會調查關於法扎克利在1729年工作時被控告各事。那年值得注意的是付出高價茶葉一事,其中大部分是向秀官購買的。而他的兩位敵手譚康官和陳官(Chinqua)則直接寫信給董事部,控告法扎克利付出的信用款,比應付給商人的多。董事部發出的訓令,按日後所知我們在廣州的情况,是特别有趣的。應將有關商人召集起來,並向他們提出一些問題,問他們是否願意在英倫派來(日後)的誓证委員面前宣誓作证,如失敗,他們能否在自己的審判官面前宣誓作证,象在委員面前宣誓一樣。管理會内的雙方經過一些争論後,召集了商人,但没有見到采取進一步辦法的記載;有關此事的材料,只見於日後送給董事部的報告書中:
“在查詢法扎克利及其管理會的事件中,我們遇到很多困難,雖然雙方表達意見的方法不一致,而他們對事實作证的態度,更使我們難以理解,但我們已取得相當的進展,我們將盡我們的能力,完成此事。”
妨礙取得有效的結果,不知是否由於管理會内部的分裂,抑或證據性質僅依賴作证者更希望對公司、法扎克利、秀官、現任大班或其中某些人予以打擊。
懷疑法扎克利於秀官簽訂1729年及1730年的主要合約有串同舞弊的後果,於是董事部命令在1731年時不要與秀官打交道,另找譚康官和陳官。但大班首先要取得貿易自由的諭帖,特别是自運貨物及免除10%;在未解决之前,他們的船隻碇泊口外。
尼什留在廣州過冬期間,證實商人已把售給他的貨物税10%繳付;7月2日,管理會在廣州成立後,他們請十四位商人開會。他們一致承認在戈弗雷的那一年(1728年)、法扎克利的那一年(1729年)以及尼什的那一年(1730年)全體商人已經繳付;至於前兩年,即薩維奇的那一年(1726年)和托裏阿諾的那一年(1727年),他們的説法不一致;有的説是繳付的,有的説没有繳付。有的説薩維奇的那一年是送了禮金的,但數目不是10%,差不多全體(商人)認爲,在托裏阿諾的那一年没有繳付。
海關監督的諭帖很不明確,而且没有提及關於大班要求中的兩項特别要求;所以他們將船延擱“入口”。但到了7月17日,他們獲悉有荷蘭船三艘、法國船兩艘、丹麥船一艘已到達澳門;他們立即與譚康官和陳官簽訂合約,並命令船隻開入黄埔,放棄向海關監督施加壓力的全部企圖。合約包括:(表格略)
另外還有尼什在春季時已訂合約的:(表格略)
米德爾頓和韋塞爾兩人堅持説,給尼什的訓令只包括供應緑茶,連續五個月都反對他的各項訂購,只承認鬆蘿茶一項。
大班接受的訓令要投資黄金60000英鎊,而他們發覺每93成色的10兩元寶,最低限度價格在94成色銀105兩以上。他們用這個價格訂約購入1000兩元寶;但價格繼續上漲,他們授權四位船長按照公司執照,准許每人自己選擇購買黄金2500英鎊。四位船長都接受了這個辦法。管理會中有一位地位較低的大班,要求同樣權利,購入2000鎊,但管理會投票否决。該年大量需求黄金,可能是由於他們自己的及四艘散商船,另外還有三艘其它國籍船隻的需求,共計7000兩元寶;船長後來購入每個元寶爲110兩,而公司購入爲112和115兩——是當時紀録上前所未有的最高價格。
預付貨款已成爲該時期的定例,這是預付給商人到内地搜購茶和絲的貨款。10月17日,即他們訂約後的三個月,在首批的兩艘船啓碇兩個月之前,最後的兩艘船啓碇三個月之前,主要訂約人譚康官和陳官的帳户,仍然是:
借方:預付款257080兩。 貨方:交來貨品,93267兩。
差額,163813兩。
在同一天又預付給他們37511兩。
很快,大班便同譚康官,陳官簽訂了合約,因爲這是上面要他們這麽做的。
由於秀官與法扎克利有串謀之嫌,所以認爲他誠信有問題,没有找他了。
誰知,這却給譚康官惹來了麻煩。
不久,海關方面來人,通過能事(即翻譯)問,大班是否已按合約將貨物運上了船。大班説,已經運送上去了。
結果,通事稱,上司已經下了令,要通知大班們,今年不準譚康官把任何貨物運送上船,更不準與他們有貿易往來。
而譚康官也聯繫不上了,顯然出了事。
大班們估計是秀官從中作梗,他們立即命令船隻不要開過穿鼻洋,留在公海上,以免被扣。同時,把秀官請來,請他念及過去的交往,幫助解釋他們與行商和海關監督之間産生的誤會。當然,光説説還不行,還請了有過合約的另外三位商人參與,與秀官簽了約,把譚康官的份額出一部分。
10天之後,譚康官終於再出現在大班面前並告訴他們,他與海關監督見過面了,互相之間的分歧也都解决了。不過,這一段時間内,他被南海縣關押了五天,同幾年前一樣,爲同一件事關了十天——這同一件事,無非還是10%的繳送問題。
譚康官的兩次“出事”,説明瞭什麽?
馬士的“編年史”上,是這麽認爲的:
這是後來中國商人聯合一氣,在海關監督的嚴格控制下緊密合作的一個先兆;但現在的事例,不過是秀官個人與海關監督之間的勾結,目的只是要求答應參與譚康官合約的一份而已。
直到這一年,碇泊黄埔的船隻,還常常得到在公開市場購買船上的供應物品及選擇買辦的自由;但在8月25日,各個船長寫道:
“我被剥奪了以往的權利,不準我到處購買船上的伙食,而且把我的買辦帶走,另派一個給我,他隨意給我東西,而價錢却非常貴。”
這種勒索逐漸發展成爲一個完全有組織的制度,由買辦出錢購買供應船上物品的權力,
而按照他自己的價錢收費。有一位船長提出扺制這種勒索的唯一辦法:“我被逼得用自己腌制的伙食來對付。”大班申訴並抗議,但無效果。
這是針對官商勾結、從中漁利一事而發起的抗争。
由於長年從事海上貿易,譚康官當是諳熟國際商務的行規,10%的“繳送”於法無依,大班們自然是不能接受的,哪怕轉嫁到了行商頭上。而譚康官則力圖扭轉這一局面,也就不能不蒙受種種打擊。面對清廷及海關官吏們種種敲詐勒索,你不可能任人宰割,逆來順受,哪怕反抗招至更大的打擊報復,你也不能不咬牙挺住。
這種抗争,當一直待續下去。
這需要的,是一種歷史的勇氣。
可是,行商們無時不處在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險境之中。一方面,他們務必隨時應付官方各種各樣的敲詐勒索的藉口,另一方面,他們也不能不説服外商遵守中國在專制主義統治下形成的陳規陋習。
大班繼續用秘密辦法將他們的一部分(或者是第五部分)白銀從黄埔運來;但9月28日,“譚康官和陳官希望那個我們不要再用我們的駁船秘密運銀,因爲關吏已有幾次在這個秘密地方搜出白銀。”
英國商人東印度聯合貿易公司到廣州航運各船“哈特福德號”、“麥士裏菲爾德號”、“凱撒號”和“哈裏森號”的總帳。
(表格略)
米德爾頓和韋塞爾在管理會的最後一個抗議,就是反對將剩餘資金25842兩鎖在保險箱交存譚康官處,而要將它作爲存款存在譚康官處,每月可以收回利息1%。
從這一借貸記録,我們當獲得不少信息。
第二年,董事部交商船帶來感謝譚康官揭發法扎克利罪惡的忠誠行爲的一封信;爲了表示他們的敬意,他們送給他英國茶碟及傢具,另外還有一些優質絨布等禮物。他又送給董事部第二封信,可能經由阿巴斯諾特之手,同樣控告尼什在1730年執行公司業務時的行爲;董事部亦發出訓令調查這個控告,但時間太遲,未能在1732年進行。另一控告,是根據他們自己人米德爾頓的報告,就是他將1731年航運的剩餘資金留下,取不到利息,這是不可饒恕的違反規定的行爲。
米德爾頓和韋塞爾留下一封信給他們的繼任者,寫道:
“請允許我們推薦譚康官和陳官,一如公司介紹給我們的一樣,我們確证他們對於我們尊敬的雇主交託的任務,是用高度負責的態度\[去完成\]的。”
另一方面,尼什則報告他們出賣的茶葉是劣貨,而他們又需大量的預付款,但他没有表示意見。
“如果我現在不完全相信米德爾頓和韋塞爾,已經或一定向你報告大量關於我們的事務的話,而你一定會對譚康官的信用盛譽的信賴,更超過他們的實際所應有的。”
這兩位商人是同一商號的合伙人,董事部曾特别向尼什及現在的管理會推薦。特納到廣州後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試圖和他們兩位來往。但他獲悉由於海關監督的憎恨,譚康官正處於困境,由於害怕,已逃到别的地方去了。在三個星期中,每天都找不到他們兩人;一再要求取回保險箱的存銀,直至9月11日才成功。陳官在整個季度裏没有出現;但9月26日,海關監督暫停職務,而兩天後,譚康官親自來到商館。董事部的禮物直至12月18日才送給他,即使是這樣,當時他還要求,“這碟子如果我們方便的話,請用秘密辦法送去。”
這一段,更清清楚楚地揭示出了譚康官等行商的艱難處境,連得到的奬勵,也只能秘密地送上。一旦被公開,會是怎樣的後果,可想而知。
但譚康官的日子愈加難過了。
10%的課征,1950兩的規禮銀,是始終困擾行商與外商的問題,盡管行商,尤其是譚康官不斷向官府交涉,非但得不到解决,還要受到官府的責難乃至懲罰,與此同時,外商也不敢與他簽約了,貿易本身也受到重大損失。
不過,他關於海關監督干涉其控訴秀官一案,却終於有了轉機,雍正皇帝嚴厲斥責了這一干涉,令總督和巡撫撤銷了海關監督的職務。幾天後,譚康官終於又在外商面前出現了,雖然外商待他仍心存疑慮。
雍正年間,因爲外商關於10%的銀元税一直得不到解决,海關監督拒絶接見,除非船隻先開入黄埔,於是他命令船隻開入。會面時,他要求免除勒索;但他只收到一份象他的前任一樣的普通諭帖,這是前任經過艱苦鬥争,才勉强有這個結果的。於是,他與廷官和啓官簽訂初步合約,後來又與其他商人簽訂,但没有與秀官、譚康官和陳官簽訂。9月26日,總督和巡撫收到停止海關監督職務的上諭。這可能是由於海關監督干涉譚康官控訴秀官一案。這件事的直接後果,就是譚康官的再次公開露面;而該年和瑞典人“大量交易”,没有和英國人交易。不久秀官下獄;海關監督被革職,暫由布政使代理。
當時在埠的全體大班,包括英國的、荷蘭的、法國的、奥斯坦德和瑞典的一致認爲事態在好轉,於是同意送呈一份聯合請願書,全面陳述所有外商的意願,其條款如下:
1. 我們希望將皇上税率公佈。
2. 我們知道,我們多年來所繳付的6%的附加税,是未經皇上認許的,如果是事實,我們將不再繳付。
3. 近四年來,我們被强迫繳付10%的課征,我們深信是未經皇上認許的,因此,希望將其取消。
4. 我們的買辦,被迫繳付巨額款項領取執照,以致我們付出高價購辦伙食。因此,希望他今後免費領取執照。
5. 每船繳納規禮銀1950兩,爲數過巨,我們相信,這是未經皇上認許的,因此,希望免予繳納。
這位布政使兼代理海關監督不無懇切的作出答復,但他無權處理此事。於是,這次抗議亦不了了之。不過,這一努力並未結束,爲日後的轉機埋下了伏筆。
樑嘉彬在《廣東十三行考》中提到,溯自康熙六十年(1721年)Macclesfield 再至粤以來,廣州海關需索層出不窮:每船,通事索費二百五十兩,買辦索費一百五十兩,皆不能减少;至船隻丈量費用則須三千二百五十兩,其後亦不過减至二千九百六十二兩而止。由是行商困苦之情不覺流露矣。廣東貿易,初有所謂“百分三”之税,後又有所謂“百分四”之税附加於正税外,外商俱曾反對。其後再增至“百分六”,而反對愈甚;直至雍正六年(1728年),更增設“百分十”之税,遂惹起外商强烈之抗争。是年冬季廣東貿易情形,據英大班記載雲:“此地有號稱‘四大商’者堅持歐洲商船——除與彼等外——不得與其他商人貿易,並必須納‘百分十’之税。經大班等强硬反對,調停結果,允由行商代墊該項税金。此四大商爲Suqua、Ton Hunqua、Tinqua、Coiqua,皆與英商及他國商人早有交易,且彼此聯合,並有粤海監督及其他大吏爲之後援”雲。
對譚康官,外商的見利忘義也是顯而易見的,他們尤爲勢利,大班們争論關於今年是否要和譚康官交易的問題,董事部在1731年和1732年曾熱誠地把他推薦給管理會;但他們從其本人處獲悉,他的合伙人陳官最近去世,而他和上一任海關監督的“官司”仍然糾纏未清;而後者是“一位滿洲人,他的同鄉都高據要津,並時常是皇上的耳目”,他們决定,鑒於譚康官的困境是不能克服的,和他簽訂合約是不安全的。他的敵手秀官,上年已被新任的海關監督逮捕下獄,現在仍是一個囚犯。
因此,大班們認爲他們兩人已被官員及其屬吏敲骨吸髓,早巳被榨幹了,况且現在兩人都被排斥於市場之外。
大班等候並希望秀官獲釋,故直至他們快要離開的幾天内,才進行調查尼什在1730年交易的行爲。他們首先向那些與他們有來往的每個商人請求,並用各種辦法勸誘他們,將秀官和尼什訂約時的價格作证;但没有一個肯承認知道這個問題。然後他們向提出這個控訴的譚康官查詢,但當“我們向他查詢時,他説他對此事毫無所知。”後來,他們去找秀官的合伙人譚官及他的帳房陳官(Chinqua);但“陳官用英語答復我們説,他們不知道關於尼什和秀官兩人之間所訂的價格,因爲所有帳本都在秀官手裏,所以甚至譚官本人也不知道,除了秀官以外,没有人能够給我們一個真實和滿意的帳目。”後來經過一些困難,用了慣用的方法,譚官得入監獄探望秀官,並報告説,“從他口裏得不到什麽,他説由於長期監禁,他很不適,不願意談生意。”
内中的復雜性,外商自是無法理解,而事態發展的撲朔迷離,連行商也未曾把握得住。
雍正十三年,皇帝龍馭賓天。
到了干隆皇帝登基,終於有了轉機。
1736年,25歲的干隆皇帝登基了。
每位皇帝上位,都有新的變化。作爲“康干盛世”的中興者,干隆皇帝自是雄心勃勃,要顯示其盛世氣象。自小對海外奇珍异寶入迷的年輕皇帝,對海上貿易頗爲關注,要革除陳規陋習,顯示天朝上國的氣度,尤具是帝王勵精圖治的雄才大略。
外商是這樣評價他的:這個新的統治者,當時是25歲,“是一位大天才、學者,他的堅强意志,正適合於對付危及中亞細亞大部分地區的困難。”晚年時,曾寬宏大量地接待馬戛爾尼勛爵(Lord Macartney),不必采用其他藩屬國貢使必須遵奉的卑下禮節。而現在,他正處於精力旺盛的青年期。他既然是君主,當然可以不必等候官僚的諫議,對省裏的現存行政制度,迅速地執行一種公正的改革决定。
外商却也估計到,當皇帝專制的不可抗拒力,碰上根深蒂固的有經驗的官僚政治時,不可抗拒力便被阻擋,而終究會歸於失敗。
總督當時正準備赴京朝賀皇帝;而這項工作所需的款項,要比平常進奉的更多。因爲要保住位置或昇官,是以他進貢皇帝及朝中大臣的禮物多寡爲轉移的。英國大班初時似乎不曾預料這次朝賀與金錢的關係,到了後來才認識到。草擬禀貼的内容,主要申訴不合理的征收10%的貨物從價税,船鈔之外附加的1950兩規禮銀。8月11日,由當日在廣州的英、法、荷大班聯名簽署。這也是早幾年向雍正皇帝請願的内容。到了當年11月30日,
“商人從北京的邸報上知道,由於總督奏議,皇上欽准將不再征收10%(這是幾年來歐洲人從廣州輸出全部商品都要繳付的),亦不用繳1950兩規禮銀。聖旨不日即可頒發雲雲。”
果然,四天後,聖旨正式到了:
上諭。
朕聞外洋紅毛夾板船到廣時,泊於黄埔地方,起其所帶砲位,然後交易,俟交易事竣,再行給還。至輸税之法,每船按梁頭征銀二千兩左右,再照則征其貨物之税,此向來之例也。乃近來夷人所帶之砲,聽其安放船中,而於額税之外,將所携置貨現銀,别征加一之税,名曰“繳送”,亦與舊例不符。朕思從前洋船到廣,既有起砲之例,此時仍當遵行,何得改易?至於加增“繳送”税銀,尤非朕加惠遠人之意。著該督查照舊例按數裁减,並將朕旨宣諭各夷人知之。所爲“繳送”,即此“百分十”之税是也。
而經英國人譯出,則“白話”化了:
“英吉利及其他歐洲人等一應船隻到廣州時,其火藥、砲位及各項武器例應交給官員,然後准予交易訂約。待交易完畢,船隻開行,再將其交還。至征税之法,丈量各船,每船征銀二千兩左右,再照例征其出入口貨税。乃近年以來,不知何故,歐洲人將其火藥、砲位及各項武器仍留船上,而别征貨税10%,作爲自願送禮。此事與向例不符。朕思從前歐洲各船到達黄埔,既有交出火藥、砲位及各項武器之例,今特諭令,其後歐洲各船到達黄埔,仍應將其交出。至向外國人征收10%作爲禮物,尤非朕意,爲此特諭,著該總督於到達廣州時,與巡撫、監督會商辦理。”
比較一下亦有點意思。
盡管聖旨説得很明白,可海關監督固執地聲稱,這個突然的更動,本季不能適用,只能在下年實行。他要大班繳付船鈔的金額及1950兩的規禮銀。而對商人征收全年貿易額的10%。翌年將會全部改善,而外國貿易者,必將獲得特殊的照顧。
海關監督日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職位,總督對他的管轄權極小;但在1736年,總督仍保有後來才喪失的財政管理權。他已經將海關監督的利益削减,即將海關監督從進貢北京禮物中所得的份額减少,而他無疑已察覺到面臨鬥争。大班對此毫無所知。他們把這種逐步增加的勒索,只當作純屬海關監督爲了個人錢包的利益而進行的掠奪。而他們只把上諭當作公正的高貴的行爲,這是他們有權接受他的賞賜的。他們必須向他謝恩。他們尋找一種比表示尊敬的禮物更加偉大的方式,來對這位全能的皇帝表示感激。他們準備了這樣的禮物表示他們的謝意,只指出船隻要交出軍火,不是舊例,因此,他們請求將來可以不需要這樣做。就在這段時間,他們感受到一種不愉快的驚詫。法國主任迪韋拉埃召集全體大班開會,並
“通知各人説:是譚康官(他此時又出現)設法叫總督獲得皇上諭旨廢除10%的税。因此,譚康官説,我們既然在這個諭旨上得到這樣大的好處,就必須對爲此事出力的胥吏給予一些答謝,各人對這一點似乎都同意。但問及怎樣辦時,他説他和胥吏在北京花了一大筆錢,而他已爲他們付出了一些錢。他曾經同意給他們30000兩銀,他和商人負責15000兩,他相信歐洲人一定願意拿出餘下的15000兩,今年停泊黄埔的歐洲船共10艘,每艘只不過攤還1500兩,但每船明年可以節省2000兩。他又通知各人,他已另外擬就一封信是關於6%的税、規禮及槍砲、軍械搬上岸等問題的,送呈總督。由於他明天就去見總督,他希望立即將款付給他。當詢問他所要求的款項數額,能否獲得他剛剛提及的各項利益時。他説30000兩只是已廢除10%的費用,至於其它各項,就另外要錢了。他的索費過巨,没有人同意繳付,譚康官對這一點似乎大怒,會議解散。”
從譚康官出面,轉達的自是總督的意願。顯然,雖説有聖旨,但各級官員並不願一下子放棄所有的既得利益,仍在銖鎦必較,這本是官場中的慣例或惡習了,不在聖旨實施前狠狠敲上一筆,又怎甘心?
譚康官的“似乎大怒”,則是不是已而爲之。其實,從内心而言,他並不願爲總督的敲詐充當這樣一個尷尬的角色。
其時,法國尚是君主制,法國的傳統,自對中國的政治内情有較真確的瞭解,所以不反對將錢送繳;但英國人和荷蘭人無疑有些天真,只期望獲得全部公平,既不談金錢上的好處,也没有實際繳付;12月8日,英國人在一次會上通過,
“無論如何,不能將這樣的款項交付或委托譚康官,但寫了一封信感謝總督的仁政是適當的,並向他申陳從前歐洲人貿易的情况,請他再施恩惠,利用他在朝廷上的威信,奏請皇上對歐洲人施行德政,廢除6%的税和規禮,尤其是廢除他們未貿易前就要將船上軍械及軍火交出的規定。”
爲了實行此事,草擬信件,請迪韋拉埃譯成華文;但譚康官乾脆拒絶進行此事,
“因爲他擔保給予胥吏15000兩,除非我們全體歐洲人付給他這筆款,使他能够履行諾言。”
12月27日,法國主任决定交他的份額3000兩;但英國人和荷蘭人仍遲疑不决,直至1月7日,他們才决定交付,英國人6000兩,荷蘭人3000兩,關於這件事的記載:
“如果下次再有要求東印度公司\[英國\]船隻扺達此地時,將砲及軍火交出,則上述的6000兩由譚康官償還大班。”
而外商給本年管理會的匯報是這麽寫的:
“我們樂於通知你們,去年12月1日,皇上在此公佈律令廢除10%的税,這個成就是由於歐洲人向總督申述的一個備忘録,有譚康官親自向他及其胥吏請求的,譚康官要求每船交出1500兩,以酬勞胥吏及其他人在朝廷上爲此事所付出的費用和辛苦;但由於律令上包含有命令我們將軍火交出這一條,我們答應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肯付款,即譚康官或者下一年爲我們在律令上取得特準,取消這一條,否則就要將公司船隻所交的款償還……他還説,他自信可以用同樣辦法,取消6%及1950兩規禮的絶大部分,但必須保证付給辦理此事的人的花費及酬勞,他又説,給我們自由進入和合理要求的大門已經敞開,應該用小費就能保持得住,我們不能設想朝廷的大臣會替我們白干的。”
所有這樣美妙的景象,得以實現的很少。譚康官已收到爲廢除交出軍火一條的款項,但没有上呈要求。10%已取消;但“哈裏森號”的大班記載,它的减免,似乎没有降低貨物的價格。“薩斯克斯號”和“温切斯特號”訂購的武夷茶每擔爲13兩銀;但這是其它船隻還没有到埠以前簽訂合約的;而他們的絲織品是老價錢。至於他們其餘的奢望:
“我們要求减免的6%及1950兩的規禮,但他\[海關監督\]向我們説,由於皇帝上一年已取消10%,現在再向他有任何請求,都是不合時宜的。”
毫無疑義,减免不是皇帝即國家規定的苛捐雜税,即實際上形同勒索的10%送禮,對於吸引外商來中國貿易,無疑是一大舉措。但是,在雍正皇帝在位時提出來,其風險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而剛登基的干隆皇帝,在顯示其懷柔遠大的胸懷之際,行商及外商的這一努力,也就水到渠成了。
我們不難看到,譚康官在其中所發揮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看出他在商行中的名望與地位。
他甚至告訴外商,皇帝寶座前,三跪九叩是改不了得,但對總督之類,則不必如此。外商這麽做,弄得總督也改變了主意,上了肇慶而不來廣州了,免上遇上外國人不跪而丢面子。
那時,兩廣總督府還設在肇慶,廣州僅是一個商業城市。
從譚康官對外商告之這些,亦不難看出他對總督的狐假虎威、作威作福深爲鄙視,並借此巧妙地掃了總督的威風,也算是出了一口惡氣。此時,不知所謂“華夷之分”的陳腐觀念,在譚康官頭腦中還是否存在。
可以説,從康熙末年,經雍正至干隆初年,譚康官在十三行中舉足輕重,甚至是這三、四十年間最主要的行商,並不亞於後來先後擔任過商總的潘、盧、伍等家。潘家是在干隆中期漸成氣候的,並成爲歷干、嘉、道幾位皇帝時期的主要行首,而在他之前,則應是譚康官,亦歷康、雍、干三個時期。可惜,由於後期資料好考,潘、盧、伍的作用很是凸出,前中期則疏漏不少,務必盡力補上,否則,這樣一部歷史,就很難説是完整的。
外商對當時的行商是這麽評價的:
“聽説譚官是富有的,但我們不認爲他是最有商業才能的。”
“廷官對我們很忠實……我們對他有好評,如果他做了什麽壞事,我們相信他的罪過是由於不得已,而不是由於他的壞主意。
“我們和老衮官(Old Quinqua)交易,他往常對我們都很好。
“啓官在絲織品方面是超越其他所有商人的……在這種貨品上,我們相信他是忠實的。”
顯然,外商對他們的誠信,是有着不俗評價的。
譚康官不僅恪守商業誠信,對無辜的法國主管,也努力加以保護。這一事例,也從旁證明,爲何法國人善於接受行商的提議,而英國人等,則每每固執地依他們自己的“原則”辦事。也許,當時法國同樣還是君主制。及至路易十六上了斷頭臺,干隆皇帝亦頗有兔死狐悲的感慨。
在譚家族譜上,我們找到了譚康泰、譚康舉二位的名字,同是譚氏入粤的十五世。可惜的是,族人始終恪守舊的傳統,商不入譜,故他們的商業成就一字未提,僅在民間口頭流傳的故事中,有他們不少精彩的細節。
馬士的“編年史”第29章,題爲“從1754~1774年的缺憾”,這期間發生有美國的“中國皇后號”首航中國。干隆皇帝禁了舟山、寧波、厦門等關,只允許廣州一口通商……等一系列重大事件。
而後,譚康官不再出現了,潘盧伍葉四大家漸成氣候,但譚家直到20世紀,仍與潘家等同住在海珠的龍溪新街等處……後期譚家的衰落,尚須細細梳理,而大火,則是最後的終結。
不過,在馬士的書中第五卷,又彌補了上邊提到的“缺陷”,因爲有在北京美國公使館找到了廣州公司的“記録副本”。在這新加的第五卷中,先後找到了譚天官、譚秀官、譚赤官的相關内容,從第一次出現的文字,我們可以發現,這位譚天官(Ton Teinqua)與1736年諾曼頓號的賬目中的譚天官當爲一人。但這已是1750年的事了。
諾曼頓號的帳單頗有意思,以至馬士在“編年史”中亦列出了。
“諾曼頓號”的帳目很完備,而且清楚。把它撮要提出,可以説明該時期貿易的一般特點。資金的帳目如下:(表格略)
大班從商人處購入回程投資如下:(表格略)
在近幾年來,曾經與譚康官和秀官簽訂主要合約,但前者的名字没有在這個表上出現;而從秀官處只購入瓷器和西米,這些貨物是不需預付款項的。
搆成回程投資的商品帳目如下:(表格略)
加上存放在譚康官處1500兩,這個結算帳户就與售得的款平衡。
這裏的帳單出現了上20位行商的名字,恐怕,這與干隆皇帝登基,活躍海貿是分不開的。不過,這也是譚康官最後一次出現了。没有外文關於他去世的記録,可對後來的譚赤官於1870年去世留下文字。
而新提到的减免規禮銀1950兩的事,却又與10多年前譚康官争取减免10%的禮銀,應是有關聯的:
“保商譚天官(Ton Teinqua)代我們申請離港執照時,他乘機提醒海關監督,他曾應允减低規禮銀1950兩。爲使這次的减免能够成功,我們事先答應饋贈書吏現銀200兩,其它禮物140兩。因此,保商覺得不難完成他的任務。這個地方,什麽都是買賣關係的。”
此次的减免是没有先例的,海關監督吩咐要嚴守秘密,以免其他歐洲人傚尤。而當大班要謁見海關監督以表示感謝時,他推説公事忙,避而不見。
幾年後,則是譚赤官(Ton Chetqua)是爲充當英船保商的事:
“按例,粤省每年向皇帝進貢珍奇物品三次。購買此項物品的價款,由朝廷按年撥付銀50000兩,後來减爲30000兩。此項價款一半用於到北京的長途運輸費用,剩下的一半是不足以購辦各種珍奇物品的。這件頭痛的差事,總督固然不願負擔,而海關監督(他的職責是提供這些珍奇物品)也不願自己拿錢補上,因此,就把負擔轉嫁到被承保的商船上。”
8月7日,海關監督指定四個行商\[譚赤官(Ton Chetqua)、潘啓官、昭少(Suesia)和昭官(Teunqua)\]爲英船的保商。翌日,
“四位行商求見海關監督,要求不做英船的保商。但海關監督拒不接見,四位行商堅持明天早上再往辭掉保商職責。”
翌日,他們又提出辭職,但未成功。不過海關監督宣稱:關於徵集税款的責任,將由全體行商負責,而不要四人單獨負責。如此,就算結束了1754年貿易季度大班反對保商制度的争端。
1755年,又有這樣的記録:因爲1754年大班的努力已經失敗,保商制度仍然實施;行商不得不勉强承當這項責任。
“我們請秀官、廷官和求官爲‘喬治王子號’的保商。秀官在事前,就先行决定武夷茶每擔的價格爲18兩銀子,我們告訴他,如果提出這樣的條件,我們就不敢打擾他了。”
“\[8月9日\]我們請田官爲‘喬治王子號’的保商,他立即接受。”
同一天,帕爾默指定鬆官\[Tsonqua(Tsouqua)\]做通事,並“租譚秀官(Ton Su)qua)的隆興行(Long-hing Hong)爲商館,租銀800兩。”
這裏出現的是譚秀官(Ton Suqua),不過,租借商館一事,在譚康官時已發生過,可是譚家早就從事這一租借業務。而馬士書中亦有注“秀官即赤官”。
從中,我們得知,其時的商行名爲“隆興行”。
十三行行商,當以南番順即廣府的中心區域的商人爲主,自古以來,這裏便是商埠旺地,“憂貧”而非“憂道”,爲北人所垢病。只是他們也不在乎,而宋元易朝,明清交替,這裏的反抗却比内地爲烈,可見,“道”亦爲其憂,且不惜捐上血肉之軀。故十三行商人,一般有血性,有文理,而非唯利是圖者。南,南海也,世界巨富伍秉鑒便是這裏人;番,番禺也,十三行排行之首潘啓官便是落借於此。當然,原借則福建,“出身”當是福建海商。順,乃順德也,而順德的十三行商人,則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其間,又以龍江的最多,龍江鄉志上倒是有過記載,故民諺中有“十三行館,龍江商號”。除開十三行外,龍江人經營錢莊也是有名的,上海、香港的錢莊少不了他們。當然,除南番順外,中山、五邑,亦有不少行商在十三行,甚至客家人也有,其中駱姓的便是粤東的客家人,後來寫十三行長篇《蜃樓志》的“庾嶺勞人”亦應是那裏的客家人。十三行起落沉浮,進進出出的行商當數以百計,如今的資料尚不全,疏漏的自是不少。
順德,如今是南粤“壯縣”,多少年一直雄踞全國百强縣之榜首,人們熟知的美的、格蘭仕、科龍等電器便出在順德。順德製造、中國驕傲——這是當年評選出的順德形象名句。順德的製造業,雖説在20世紀30——70年代一度沉没,但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却是獨佔中國製造業鰲頭,當時,全國共有大型工礦企業116家,廣東有38家,其中36家在順德。當時上海、天津兩地産業工人之和爲50000多,可一個順德,就高達60000多,超過兩市之總和。製造業外,銀行業也是獨領風騷,順德金融業乃全國之冠,業務遍及南洋及世界,非山西票號可比。當時説的“廣東銀行”,其實便是順德銀行。時到今日,香港操金融業牛耳的,也仍是順德人。改革開放之初,順德一躍成爲“廣東四小龍”之首,當是有其厚積薄發之故。長期形成的商品意識、市場觀念,正是順德人無形的財富,一旦有了機會,便會“猛龍過江”,成一方氣候。當然,“四小龍”中另三位,即中山、南海、東莞,亦各有優勢。且把順德厚重的歷史,稱之爲“前世”,在譚家後人的一部著作中,對這“前世”加了兩個“注”:
一是海洋商業文明。這可以説在珠江三角洲歷史悠久,宋代,中國本就是一個海洋大國,而宋代的市民社會,也相當成熟,商品經濟十分活躍,可惜由於元、清二朝,遊牧民族南下,一次又一次地破壞了這正在發展中的商業文明,但積蓄在民間的海洋意識、商品觀念,却無法根除,所以,一有機會,便全順風勃發了起來。所以,清末民初,順德也就成爲商品經濟最爲發達的地區之一。
二是民族情懷。且不説在抗元、反清中,順德涌現了多少民族志士,這裏只説順德的工業,無一不是標誌以民族品牌,這與華僑在海外深深爲祖國積弱捱打而憂慮有關。他們之所以到國内興實業,便是要抗衡帝國主義列强對中國的掠奪。“實業救國”的主張,正是爲的振興中華,强國富民。因此,民族工商業在順德的影響巨大!盡管他們一直都受到來自外面的帝國主義列强,來自國内的官僚資本的雙重夾擊與盤剥,却仍頑强地生存下來!
前一段中,提到譚家的商號爲“隆興行”,而從廣州陶瓷史中,我們亦可知,清朝年間,廣彩在廣州有不少“金山莊”,洋莊、南洋莊,各自專銷美洲、歐洲及東南亞的瓷器,其最大的瓷莊就叫“德隆興”,其作坊主稱攬首,有36家,彩瓷工達數百人之多。那麽,這個“德隆興”與當年的“隆興行”有什麽承傳關係,爲何都是“隆興”,尚有待進一步考證。
譚湘身世,從時人評述中,亦可以多少得知,他於“市廛”,“日與百工交處”, 廛者,庶人、農、工、商等所居謂之廛。看來,也一般從事陶瓷業,如同其後人譚世經(這已是干隆年間了),從景德鎮取來白瓷泥,在廣州燒制青花瓷。如此推斷,譚湘早在康熙年間在十三行經營瓷器外銷了,而此時,瓷器在歐洲正成爲時尚,洛可可時代審美品味正因中國瓷器而變……
只是譜上並未註明他的商賈身份,只把他列入“藝文録”中,儼然一文人。其實,譚家本來也是詩書人家,從商本不辱詩文,但是,傳統輕商觀念,却還是反映在了族譜中。
他的《題梨花白燕圖》,當是題在瓷瓶上,不妨一讀:
題梨花白燕圖
滿院梨花雪片鋪,
恍疑身世在冰壺。
洗莊掠雨垂珠箔,
帶日裁上雲書圖。
粉黛三千夸獨立,
碧欄十二影同孤。
誰家玉樹歌新曲,
得似昭陽姊妹無。
譚家後人曾提到,在歐洲多國徜徉,每每見中國古瓷,難免想起祖先的業績,想起順德老家留有的瓷器中題有“干隆”“嘉慶”年制的字樣,及譚世經等人的留名,有人認爲,海上絲綢之路,當正名爲海上陶瓷之路,自不無道理,但幾百年間已約定俗成,也没必要那麽去計較。不過,如今真能留存下來的,主要還是瓷器,至於絲綢、茶葉,則已不多了,因爲後者比較容易損耗,不好保存。
譚湘有《子陵臺》一詩,讀畢沉吟良久:
子陵臺
雲移碧樹走灘聲,
臺峙中流獨釣名。
五夜星辰疑太史,
一竿煙水老先生。
蘆花兩岸浮孤月,
錦秀高峰逼太清。
漢代只今成底事,
滔滔千載故人情。
他憑弔的,自是漢民族當日之厄運……
今天,重新解讀十三行,又能對他説什麽呢?
劉子芬的《竹園陶説》指出:“海通之初,西商之來中國者,先至澳門,後則徑趨廣州。清代中葉,海舶雲集,商務繁盛。歐土重華瓷,我商人投其所好,乃於景德鎮燒造白瓷,運至粤垣,另雇工匠依照西洋畫法加以綵繪,於珠江南岸之河南,開爐烘染,制成彩瓷,然後售之西及廣彩等名稱。此種瓷器,始於干隆,盛於嘉道。”這些在廣東加工後再輸入歐洲的瓷又稱爲“洋器”。藍浦在《景德鎮陶録》卷二《洋器》載:“洋器專售外洋者,商多粤人。販去與西人載市,式多奇巧,歲無定樣。”這説明瓷器的式樣和款式每年都會有所不同。與此同時,廣窑爲適應國際市場,最早開始仿造西方瓷器。
而早年的隆興行,則有大量的瓷器貿易的記録:
在“喬治王子號”與行商瓷器結算帳款中,則有秀官的記録:(表格略)
而同年粤海關監督關於對歐洲人貿易的命令中,亦提到“行商保商啓官、蔡昭官、譚赤官、蔡康官、瑞泰及潘啓官”送呈的禀帖。
而總督與海關監督聯合公佈禁止來領執照之鋪户對外貿易令中,亦同樣按順序提到這六位行商。
1759年,譚赤官亦以瓷器交换鉛。雖然盡量掩飾物物交换制,但記録上仍時有出現:
“2月9日。赤官通過托裏阿諾向我們買鉛,每擔銀3兩,條件是以瓷器交换。這個價錢比其他商人出的價錢高。最近的鉛價每擔不超過29兩,我們决定接受他提供的辦法。”
“5月2日。我們售給他\[赤官\]1677擔鉛,每擔價銀3兩,計共5031兩,同意换回瓷器及約150擔舊的鬆蘿茶,每擔價銀8兩。這種茶葉先前没敢購入,恐怕它會受西南季候風的潮濕的影響。但現在可以避免而直接運出,所以購入。”
在本季度裏,鉛的正常付現價錢每擔銀2.6兩。
1760年,有如下記録,大班們:
8月9日,租譚赤官的商館一座,訂白銀650兩。
12月12日,付澳門房屋及赤官的廣州商館租銀共794兩。
這一年,爲了阻止公行的成立,外商通知譚赤官,如行商當中兩、三人來,可以分别簽訂合約。
“這樣就可以阻止公行的成立,我們的絶大部份生意就不會被他們所壟斷。他説他没有贊成要這樣做,他還願意破壞這個計劃,他答應通知瑞泰同來。”
5月1日,他們記載,行商仍堅持,並拒絶個别簽訂合約。瑞典商人的情况和我們一樣,仍未做任何交易。2日,行商在價格方面,表示一些小小的讓步,“他們知道我們在茶葉方面不肯出高價”,但到了4日,
“我們和其他行商交談,發覺不能指希望得到比潘啓官提出的價錢更便宜。而貿易季度又快到來,我們請行商(逐個)到來,和他們簽訂合約。”
5月4日與潘啓官、廷官和王三爺;5日與赤官、瑞泰、石康官、田官、楊第爺(Yongtiye)、志官(Geequa)和福泰;6日與周官等簽訂合約。正如上面記載所指出的,全部行商的各種茶葉價格都是相同的。7月23日,我們還發覺“有害的公行”仍然存在,我們不惜任何犧牲進行反抗。
——這是馬士“編年史”的陳述。
到1768年,關於譚赤官有如下記録:
“從倫敦直接來的兩艘商船所載貨物的種類是令人滿意的,但他們對於數量過多表示不滿。其理由之一,可能是由於石康官和瑛秀今年拒絶按過去慣例承銷貨物1/4,他們責備我們没有按照他們的條件同他們簽訂生絲合約。但潘啓官答應承銷半數,假如赤官肯承銷其餘半數的話,幸而他們很快就答應了,承銷如此大量的貨物,是對我們尊敬的雇主的極大關照。”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毛織品所得價款,只能扺補船上交貨主要成本,而運費、保險費、利息龢利潤等是得不到扺補的。上項收入僅敷供應本季所需資金的六分之一,僅等於今年新的白銀和貨物供應量的三分之一。本季度末,赤官負累過重,因而欠公司債款189500兩,無力清償,要求延期,爲了使事情不發生困難,管理會向他購買冬茶,以備下季之用。
(表格略)
這筆餘下欠款,赤官付還現款40000兩,其餘欠數,簽署債券。
物物交换制,雖常將其掩蓋,但有時仍不免泄漏。大班記載與這種方式有關的絲織品合約時説:
“我們故意與赤官訂購大部分的絲織品的理由,是因爲他曾經大量承銷我們的毛織品。”
這一問題可與上述關於赤官債務方面聯繫起來去理解。赤官爲了處理他的債務,還同意承銷1769年運來毛織品的1/8;其餘5/8,由四位行商分别承銷,作爲1769年2月訂購武夷茶9000擔和鬆蘿茶2600擔價款的一部分。
“……下午我們邀請潘啓官,通過他來探聽其他行商的意圖,他説自從今天上午他和瑛秀離開我們以後,他們有過激烈的争論,他們告訴啓官,這是由於我們堅持以前提出的價錢,而不肯减低。假如他仍然中立,他們會使我們接受他們的條件的。不過他們知道誰也不能解决此事。但他很慷慨地提出,假如我們能够説服赤官承銷以前已答應過的半數,則他就承銷餘下的部分。不僅如此,他甚至進一步宣稱,如果赤官不能履行諾言,而只承銷1/4,他再一次把全部承擔下來,分配給他的集團的人去承銷。
“9月4日。今天早上,我們拜訪赤官,問他是否仍决定承銷本季度毛織品的半數,他再一次答應,我們到啓官處通知赤官的聲明,他亦同意承銷其餘的一半。因此,我們把毛織品賣給潘啓官和赤官,每人各一半\[按照上一季度的價錢\]。
而到了1771年,毛織品處理,則按如下比例:(表格略)
從中可以看出,潘家的實力,已迅速躍昇到了第一位,越過了譚、蔡等家。
而“行商譚赤官於1770年去世。我們不斷地催促另一位行商懷官清償公司債款……”
在“編年史”中,譚赤官與外輪的關係可從其擔任保商的表格中看出,其中有“格拉頓號”、“諾福克號”、“諾森伯蘭號”,這是1764年。而後,在1768年,則有“格羅夫納號”、“帕西菲克號”、“霍森唐號”。當然,這只是其中兩年的記録。
這僅是從馬士的“編年史”中查找到的有關譚家的記録,但從中已可以看到,與順德龍江流傳的故事,經營瓷器爲主,向外商租借商館,自康干至道光年間,始終是十三行中重要行商,有“潘盧伍葉,譚左徐楊”的排序,當爲不虚。後期,衆所周知,瓷器業已不景氣,加上1822年一場大火,譚家後來的退出,則無可挽回。
在龍江,關於火燒十三行之後譚家的傳説還很多,諸如大火後,仍回到鄉下,繼續做瓷器,並用了很多的牛去踩瓷泥,但到後來,又被土匪把牛全部搶走了……末了,只好出走南洋,在彭哼州關丹,開錫礦,種橡膠,直至20世紀40年新加坡淪陷,大部分人餓死在圍城之際。
從新發現的資料看,人們認爲已退出的盧家,却在1836年行商的簽名上仍出現有“盧繼光”之名,可是,由於年代久遠,某些差漏亦在所難免。對譚家道光年間的記載當如此。
從以上引文中不難看出,譚康官是黎安官當年的“合伙人”,而黎安官即資元行黎光華,同是順德籍的十三行行商。而譚家自譚湘開始,即居里海東頭(今龍江轄内)。如同潘家開始是陳官合伙人,而後再獨立出來一樣。由此,我們可以判斷,黎安官、譚康官,均爲清初康、雍及干隆前期的十三行行商。黎的情况,樑嘉彬已在《廣東十三行考》列了專節,最後是因欠洋債而被籍没並流放,譚康官之後,有天官、赤官(亦有作秀官),赤官於1770年去世,爲干隆三十多年。而後,順德傳“火燒十三行,裏海毅蘭行,一夜冒清光”,則到了道光年間了,故道光仍有民謡“潘盧伍葉,譚左徐楊,龍鳳虎豹,江淮河漢”。赤官去世後,從龍江裏海留存的青花瓷上,仍可見“譚世經,披雲堂”及“干隆”、“嘉慶”字樣。
而潘家,則從干隆初年始,最早出現在“編年史”上爲1750年,一直到十三行的終了。潘家在河南(今海珠區)的住所,亦與譚家在一起,兩家的關係,一直持續到了民國年間,這是據老年人追述的。民國年間,譚家的後人譚文德,仍在就近的南武中學就讀。
從1716年(康熙年間)一開始,瓷器貿易便有記載,1728年,瓷器仍是僅次於茶葉的第二大商品,1732年,僅以“温德姆號”爲例,絲織品購款爲2898兩銀子,瓷器爲2725,茶葉爲2330,三者幾乎平分秋色。後來亦各有起落,但到了干隆末期,瓷器幾乎已經完全退出了十三行的對外貿易了,因爲歐洲已經逐步掌握了燒瓷的技術。可以説,譚家的瓷器貿易,自康熙年間至干隆末年,亦延續有100年之久,傳幾代人。
同時,譚家亦有做茶葉、絲綢的外貿,這不難在馬士的“編年史”上看到。
應該説,從康熙至干隆年間,即清代十三行的初期到中期,譚家在十三行中的地位與作用,是相當顯著的,尤其是黎家資元行出事後,當然,譚康官也幾度被囚。而潘家則是從干隆年間至鴉片戰争之前,即十三行的中、後期發揮了重大作用。
而關於十三行中期的外貿,範岱克在《從荷蘭和瑞典檔案看18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廣州帆船貿易》一文中提到,從瑞典的數據表明,自1860至1870早期,以廣州爲基地的帆船少則有27艘,多則達35艘,尤其是60年代,其名可考的實有37艘。這些資料還表明,至少有9家貿易商行及廣州的13位中國行商爲這37只帆船出貨。而且確切知道,其中有31艘是由7位不同的中國商人所經營。再加上前邊提到的13位商人,則有20位來自澳門與廣州的商人經營這些帆船貿易。而這些中國帆船貿易商每每與十三行行商有聯繫,或出資人便是十三行行商。
衆所周知,自明代始,至1820年,中國政府一直嚴禁造兩桅以上的帆船,以限制中國商人“通夷”,而兩桅内帆船隻能行内海,頂多到東南亞。因此,十三行行商更有出資東印度公司的大帆船貿易,以瞞天過海。上述期間内,自少不了譚、陳、樑、潘幾家。
由於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與適應,經營瓷器的十三行商譚世經,就是這麽延續下來了。
干隆年間與嘉慶初年,是譚世經經營的“披雲堂”,譚世經過世後,一分爲四,繼續從事瓷器貿易的,是“毅蘭堂”。當年留存下來的瓷器,大都燒上了堂號乃至人名,這方讓我們後來人多少瞭解。
譚官經營的是景德鎮著名的青花瓷。當年,從景德鎮運來的素胎瓷,溯贛江而上,入章江,再過梅嶺,走梅關古道,而後下湞江,順流而下,走北江,到廣州或者順德。順德龍江,北邊是北江水道,西南則是西江水道。順德出了不少十三行商人,與這個地方商品經濟早早發達相關。這裏自宋代始,大興水利,桑園圍名聞天下,桑基魚塘更是明清時最爲興盛,故有“一船蠶絲去,一船白銀回”的民諺。不過,附屬於十三行的瓷器作坊,都集中在珠江南岸,廣州人稱那裏爲“河南”,干隆二十四年(1769),一位北美人希基來此考察,見有100餘個加工場,各自技藝與顔料配方,都秘不傳外,説是祖上留下來的。除開青花瓷這一名貴産品外,綵繪師還根據外商提供的圖樣,在素胎瓷上,仿製歐洲式樣與題材的作品,而且仿製得非常成功。正是這一中西合璧的工藝,催生了名揚天下的“廣彩瓷”。
十九世紀初,連美國的報紙,都登出了廣彩瓷的廣告:“廣州瓷商亞興官,敬請轉告美國商人和船長,現在一批精美瓷器,風格高雅,價格合理,一旦定貨,即可成交。”廣告做到了大洋彼岸,可見瓷商具有怎樣超前的國際市場意識。
十八世紀,外商在十三行定購瓷器的熱潮一波高過一波,正是景德瓷的典雅、廣彩瓷的多姿,與西方消費者的審美情趣一拍即合。衆所周知,西方一度流行的羅柯柯繪畫風格,正是受中國瓷器上的繪畫影響而形成的。中國瓷器在西方被視爲富有與地位的象徵,同時,爲其餐具帶來了革命化的演變!
無論是茶葉、絲綢與瓷器,它們所代表的都是中國文化柔性的一面,是祥和、温馨、美好,没有血腥味,更没有魔鬼的心計。然而,對於英國來説,這却造成其貿易收支的不平衡。而英國又是中國最大的貿易國。一如英國東印度公司所雲:“對廣州的整個生意是無年不虧的。”爲了换取茶葉、絲綢與陶瓷,英國東印度公司每年需要運送大批白銀到中國,僅廣州一地流入中國的白銀,平均每年便在100萬至400萬兩之多。
順德的十三行行商應還有不少,樑著中亦提到幾位,不妨照録。
福隆行英文商名爲Manhop,於嘉慶九年(1804年)與西成行(Exchin)同時成立,此時鄧兆祥虧餉潜逃,復由黎顔裕結保關成發接辦福隆行務,是西成行與福隆行當有密切關係,或西成及福隆兩行在成立之始即互相結保亦未可知。嘉慶二十年(1815年),Exchin(黎顔裕)身故,粤海關監督許其弟Pakqua接理行務,Pakqua仍沿稱Exchin,當即黎光遠。至道光二年,Pakqua仍沿稱Exchin ,當即黎光遠。至道光二年Pakqua已欠債甚巨,至八年(1828年)遂因破産被充軍伊犁,與《粤海關志》卷一五,頁二六所載:“道光四年以後,各洋行内有麗泉、西成、同泰、福隆等行節次倒閉”適相吻合。
黎光遠發遣伊犁事,據《道光外交史料》第二册,第二五,六年九月十六日,《兩廣總督李鴻賓等奏審辦拖欠餉項並積欠夷賬之洋商折》:“……竊西成行洋商黎光遠因辦理行務不善,積欠餉項未完,經前督臣阮元會同前任監督七十四將該黎光遠飭發南海縣押追,並查抄家産備扺。嗣據查出該商尚有積欠夷賬銀兩,又經前督臣阮元等一並行縣照例究辦。去後。兹據審明議擬,由府司解勘前來,臣等親提研鞠。緣黎光遠籍隸順德縣,嘉慶十九年以黎柏華名字,捐納監生,加捐州同職衔,因屢次捐輸,議叙給予道員職衔。該商於嘉慶二十年(按即1815年)接項伊兄黎韵(顔)裕原充西成外洋行,與各國夷人交易貨物。向來每遇夷船到粤,將貨物議定價值,起存行内報税發賣。該商辦理不善,遞年虧折,積至道光五年共欠進口關餉及捐輸河工各款銀一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兩零,又陸續積欠港脚、花旗各國夷人貨價銀共四十七萬七千二百一十六兩零;經先後查出飭縣究辦,除查抄家縣(産?)估變備扺外,尚欠餉項及夷帳共銀内自道光五年起,分限五年代爲清還,具有代還限狀,各夷人見欠餉有著,均皆樂從……據黎光遠供稱,實因連年生意不順,以致拖欠,並非有心負累,案無遁飾。查例載‘交結外國互相買賣,誆騙財物者發邊充軍’等語,又歷辦行商顔時瑛等拖欠餉項夷帳各案,均照交結外國誆騙財物例從重改發伊犁當差。今黎光遠積欠餉項及夷帳至六十萬餘兩,無力完繳,自應查照歷辦例案回擬。……雲雲,可資參证,因録之。”
與此同時,福隆行的順德行商關成發也破産了,仍如書上所載:
福隆行至道光九年(1829年)倒閉。據清故宫大高殿檔案,道光九年十月初三日李鴻賓奏:“……竊廣東福隆行商人關成發因經理行務不善,拖欠税餉未完,經臣李鴻賓會前任督臣延隆交該商關成發飭發南海縣押追,並查抄家産……緣關成發籍隸順德縣,嘉慶十四年以關懷書名字由監生捐納布政司理問職衔……嘉慶十六年有福隆行鄧光祥虧餉逃匿,飭拿未獲,行務空懸,經已故洋商盧觀恒等以關成發在行多年,夷情熟悉,禀請接充福隆行商。……該商經理不善,遞年虧折,積至道光八的年(按即1828年)共欠餉銀三十四萬三百一十一兩零,又陸續積欠英吉利等國各夷人貨價銀一百零九萬九千三百二十一元零……”
查史料,福隆行在倒閉前,還經理過暹羅貢使事務,這是自嘉慶五年始,該貢使事務便開始由十三行行商輪流料理。
十三行的順德商人還很多,在開拓中國對外貿易中貢獻不小,可他們大都如履薄冰,不是破産,就是入獄,不是被罰,就是充軍,命運誠屬可哀。
末了,不妨記下龍江裏海關於十三行的又一則傳説。
説是道光年間,一位白發髯髯的老人,敲着碟子,拖着埕,在十三行街上來回地走,没人理他,以爲他神經不正常,只有街尾樑家,即左垣公家人見他拖得滿頭大汗,便好心請他進屋喝一碗水。誰知他接過碗,却把水往地上一潑,長嘆一聲,走了。
是夜,十三行大火,只餘下樑家没被燒着,都説是那位老人潑水之處,火不曾至。人們這才恍悟,老師是暗示大家“打迭(碟)行程(埕)”趕快走人,因爲大禍將至矣。
民間傳説中包含的訓誡意義,已不是此文分析的範圍了。
印证這一傳説,則有順德《龍江鄉志》的記載:
道光二年壬午八月十八晚,省城太平門外失火至二十日乃熄,延燒鋪户一萬餘家,鄉中在省城買賣者被灾甚衆。
這也是譚氏家族在十三行的最後終結。
(敖叶湘琼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