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認同的自由≠性解放

張貼日期:2011/5/17 上午 11:45:10

出處:林佳範「留聲機」

最近網路上有署名「台灣真愛聯盟」發起網路連署活動:「性教育≠性解放」,反對教育部在國小、國中的性別平等教育中,鼓勵「性解放」。並以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23條之父母之宗教和道德教育之選擇權,來質疑教育部所推動之性別平等教育之內涵,有關承認同性戀成為可以接受之性行為,且視如此之承認,即為一種鼓勵「性解放」。幾點不同意見,供參考如下:

第一、性認同自由並非性解放。性認同自由,係指個人對其性認同,即其對同性或異性或雙性戀之認同。不管是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每個人的性認同,無關乎他人,更無所謂對錯,尊重每個人的性認同。這種性認同之自由,並非性放濫或性解放。性放縱,可能存於在各種的性認同。

第二、性認同自由,係人格自由之一部份。性認同,就如同宗教信仰般,係個人人格之一部份,對個人之自我價值、自我認同所不可或缺。人格自由與人性尊嚴之尊重,更是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部份(釋603)。不尊重個人的性認同,不僅在個人或國家,均係嚴重犯他人的人性尊嚴,為憲法所不許。

第三、 性認同自由,無關宗教信仰自由,因此無關父母教育選擇權。不同的宗教信仰,或許對性認同,有不同之看法。可是就像不同宗教信仰本身,並不得因別人有不同的信仰認同,即認為侵害其信仰。再者,學校教性認同自由之教育,並非在為特定宗教或性認同進行宣傳,僅在教導尊重每個人的性認同,且不得因為其性認同,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第四、 性認同自由之教導,無違教育中立原則。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訂教育人員,不得為特定宗教或政黨,進行宣傳。如前述性認同自由之教導,無關特定宗教之宣傳,更無違教育中立原則。相反地,若因為特定宗教不同意某些性認同,即禁止教導性認同自由,反係偏向特定宗教信仰之立場,而違背教育中立原則。

第五、性霸凌或歧視,需要尊重性認同自由之人權或性別平等之教育。因為其性氣質或性認同之不同於主流的價值,許多人在社會上因此遭受歧視,不僅在就學上、就業上、人身安全上等等,均可能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小學或中學的校園,仍可看到有男同學因其性氣質陰柔或女同學性氣質陽剛,即遭到同學口頭上、關係上、甚至肢體上之欺負,即所謂「性霸凌」。學生需從小開始,學習尊重每個人的人格自由,不管是宗教信仰或性認同,以避免歧視或霸凌之發生。

來源:留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