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信] 我反對日前立法院通過的性平法附帶決議

張貼日期:2011/5/17 上午 11:39:01

出處:許喜德

您好! 我是來自政治大學法學院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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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社會,似乎有一股「對於法律制度不信任」的聲浪,從「廢死」到「白玫瑰運動」,所批評的對象都是所謂的法律相關人士,因此身為法律學系的我,莫不戰戰競競,深怕一不小心,也被扣上「恐龍」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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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的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的內容,令人感到非常詫異,在二十一世紀,在我們台灣這樣一個現代民主國家,我們的國會,竟然還會做出如此駭(害?)人的決議,我身為一個信仰憲政民主的法學院的學生,身為一個現代公民,對於這個決議的通過,只讓我徹底的感到羞愧,因為細看這個決議背後的思維,根本與非現代民主國家(如中國)可以「等量齊觀」,絲毫不見其有何差異,我不禁懷疑在接受「恐龍法官」以及他所做出的「恐龍判決」之後,我們是不是還要接受我們有「恐龍立法者」以及他所做出來的「恐龍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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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查內容,會有一種時間跟空間錯置的感覺,然而這種感覺,絕非是一種藝術的美感,而是一種迂腐的「霉」感,我嗅不出任何現代文明該有的氣息,因為這個議案充斥著蒙昧的思想以及各種奇妙的邏輯矛盾,更有偽科學參雜其中,且這些內容幾乎和某宗教團體的宣傳雷同,令人質疑其間的關係,不僅不能代表一般社會之通念,更是違逆現代教育追求之目標,且違反國內法及國際法,與國際保障人權之精神,令人擔憂的是,這無異是官方帶頭做出對少數團體的一種嚴重的歧視、「霸凌」行為,不曉得會有多少年輕學子因而輕生。以下敘明理由,希望各位能夠對此審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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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斥蒙昧的思想、邏輯矛盾、偽科學、質疑與宗教團體不當掛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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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整篇決議,在論理的過程所引用的「同性密友期」等說法,經查,根本沒有為任何學術論文所記載,可謂徹徹底底的「偽科學」,不僅粗糙,也不禁令人質疑這些立法委員的專業以及帶著何種心態,而此等荒謬言論竟出現在國會議案中,恐貽笑大方,成為國際間的笑話,成為國家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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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上述「同性密友期」說法以及其他內文,幾乎完全引用某宗教團體的宣傳,我嚴正的懷疑,這樣刻意的偏袒,是不是這些人與該宗教團體,背後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事情,有沒有利益的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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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錯引論述、邏輯矛盾外,竟決議往後還要徵詢「宗教團體」的意見,我們是憲政民主的國家,何時我們的施政要受到「宗教團體」的干涉?且為何賦與「宗教團體」與專家和家長同等身分,其理由更是不明所以。該議案再再顯露對於「性別議題」的無知,多年來台灣的性別歧視嚴重,此法案之通過只會雪上加霜,而這些人必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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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代表一般社會之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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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的理念是我國人民之共識,多年來台灣社會莫不致力於消除性別歧視。而性別平等教育教材的編選,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由相關專家學者、教師團體及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完成,足見其專業性及公信力。然而今日,僅因不確定之數人的片面之詞,在未經社會充分思辨討論,事實未盡釐清的情況下,便冒然否定教材之專業性,而逕認教材「引起全國家長之反彈」、有高度爭議性,除令人質疑立法委員與這些人間的曖昧關係外,此結果難以說服眾人,更不能代表一般社會之通念,且有違審我國審議民主之憲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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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逆現代教育追求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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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教育所追求之目標,在於提升全體人民之素質,成為良善之現代公民,「性別平權」為其中重要課題之一,其不止於男女兩性,而是包含各種不同性傾向,若除去對於性傾向議題之認識及尊重,則何以為完整之性別多元教育、性別平等?殘缺的教育,無法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現代知識觀,更可能加深原本錯誤的認知,產生更多校園霸凌事件,像是十年前的葉永鋕事件,就是性別多元教育未普及所產生的悲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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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該議事錄所載之「同性密友期」等說法,經查,均未見有相關學術論文記載,難以作為立論之根據,恐有混淆視聽之嫌,諸如此種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種種帶有誤解、歧視、與錯誤做法,將成為往後最為負面的教材,並嚴重違逆現代教育追求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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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國內法及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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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法治國-依法行政之原則,不得違背法律及一般原理原則。若將同志及其他性傾向相關議題從教材除去,則將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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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立法目的,在於「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 法。」;而本法第18條規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若於教材中除去「同志及其他性傾向相關議題」,致教材內容無法反映即呈現多元性別觀點,便不符性別平等教育原則,將違反本法第18條之規定,更違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本旨。我國性平法經三讀通過,如今此一法案通過凸顯我國法律價值之相左,將架性平法於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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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亦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俗稱國際兩公約)之規定,致力成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典範。日前訂有「公民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便旨在確保其於國內順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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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三項規定:「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顯見宗教自由,並非不可限制,其限制若有法律依據,且限制若具合理之必要者,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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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除了確保締約國人民之受教權之外,更肯認國家之教育應增強人權意識。今日若忽視性別平等教育,則人權發展將等同開倒車,違反了本法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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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國際保障人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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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歐盟等不斷地敦促各國重視人權,而國際間莫不以「保障人權」為衡量國家社會進步之準繩,台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豈能不重視人權?性別議題為人權的重要課題之一,是故推展實質的多元性別教育,普及正確的現代概念,實有助於提升我國人民的人權意識,而非如今日倒行逆施,逃避同志議題,加深刻板印象,不僅違反國際保障人權之精神,危害社會公民意識之發展,而使國家遭受國際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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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為官方對少數團體的歧視、「霸凌」行為 = 「政府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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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及其他性傾向」之少數團體處境艱困,許多人自小便因為自己的性傾向與性別氣質而受到歧視及霸凌,具統計,有一半的人在國中小時期便察覺自己「與其他人不同」,而有一半人在大學後才敢向友人揭露其「身分」,在國中小最脆弱的時期,我們應該保護這些人免於侵害,製造友善環境,而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落實正確的性別多元教育,對於「性別錯亂」之說法,其邏輯矛盾,若是教育「同志及其他性傾向」之議題,便會誤導學生,那麼按照此邏輯,試問大多數時間都在接受「異性戀」觀點的教育,為何還會有「同志及其他性傾向」之少數團體的出現?這樣著說法無異僅是為了打壓這些少數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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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隨著本議案的通過,顯示我們的政府不僅不積極保護這些少數,反而更是帶頭對少數團體為一種嚴重歧視、「霸凌」行為,現今同志青少年的自殺率仍然居高不下,正確的性別多元教育已刻不容緩,而我相當擔憂,是否會因此議案的通過而斷送更多年輕的生命,若是如此,那便是「政府殺人」!!

政治大學 學生許家豪 敬上

來源: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