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後的檢討

張貼日期:2011/7/22 上午 02:48:12

出處:修與證

前天參加完公聽會後,基督徒網友一直互通檢討的意見,大家都很憂心。其中一點是感覺教育部對真愛聯盟並不友善,並且教育部手上有柄上方寶劍;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我當場看過法令資料,覺得這部份需要再推敲。

性別平等教育法與之直接相關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十七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 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八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 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細則(是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而制定的行政命令)性質屬於法律的補充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從行政院教育部訂定的實施細則觀察,表面上四平八穩。但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理由當中,並沒有像實施細則那樣;而比較強調兩性之間的平權以及對弱勢一方的保障。縱使當初發生國中生葉永鋕事件,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更為注重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的部分,並且在2002年將「兩性平等教育法」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但是整體來看,學校在執行這法律的重心是教導學生「尊重」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以及性別認同。以葉永鋕事件來看,他真正的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沒有調查出來,最受關切的地方是他有一些類似女性的喜好或陰柔的個性,後來死在學校廁所。究竟誰是兇手、如何犯案都不清楚。後來這事件從霸凌問題轉成保障不同性傾向。

現在的實施細則裡,第一條和第七條還算與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配合,可是到了第十三條,已經從尊重走到教導,並且是把情感教育、性教育和同志教育並列。很清楚地,課綱和教材必然會有認識同志、同志的性行為、同志的情感,乃至鼓勵學生判斷自己的性傾向,無怪乎讓人覺得在鼓勵變成同志。最令人疑惑的地方是第十四條,教材的撰寫必須包含有性別平等意識的教師參與,誰具有性別平等意識?教育部當然玩文字遊戲,只要掛有性別二字的研究所教師必在邀約之列。甚至是各級中小學教師的進修課程,也都由他們包辦。我們都很清楚這些研究所教師的背景,他們都承襲了現代歐美的各種思想,如新馬克思主義、結構主義、解構思想、女性主義、解構殖民、文學批判、、、各種想解放個人和反對霸權的思想,分析力很強卻沒有答案,往往虛無收場。由這些教師執筆課綱教材,結果不問可知。

先不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缺失,個人覺得最嚴重的是實施細則明顯逾越了母法的精神,因為最受關注的應該是尊重差異,性別平等教育應從這裡出發,融合品格教育,才有機會減少霸凌。絕對不是去灌輸同志課程,況且同志又有43種分類,怎麼教?並且尊重差異也代表性別觀念不同,除贊成同志行為外,也有不贊成的,排除不贊成者的意見是符合尊重差異的精神嗎?回到平等的觀念當中,俗事社會的民主精神是「我可以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尊重你的存在和意見」。實施細則的作法是納入贊同卻排除不贊同,有失民主精神,也違背憲法及母法的精神。所以真愛聯盟努力做出另一套課綱教材,從尊重差異和民主平等來看是正確的,教育部的課綱教材反而顯現霸權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