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愛聯盟訴求一變再變,但連署人數卻可無限累積

張貼日期:2011/4/28 下午 06:05:46

孰不知上面的資訊和下面的資訊前後關連究竟是什麼……

畫面截自2011年4月29日 0:00 http://tulv.tw/

台灣真愛聯盟

性教育≠性解放

全國連署總人數:30721

反對教育部在國小、國中性別平等教育中鼓勵性解放

教育部即將於今年八月(100學年)在國民中小學原有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另外加入「認識同志」的議題,其目的在幫助國中小學生學習尊重、接納不同性別認同、性取向者。 97年教育部編印《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已發至各國中小作為教師教學手冊),98年又編製《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國小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專書)、以及《性別好好教》(國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專書),這兩本專書將發放至國中小各校提供教師教學使用。然而,檢視上述三本教材及手冊內容,卻不禁令廣大父母、教師怵目驚心!

其中多處內容已違背「消除性別歧視與偏見,尊重社會多元化現象」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目標,

進而可能混淆兒童性別認知,鼓勵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並引導其發展多元情慾(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甚至不確定),以及多元家庭(男男婚、女女婚、性愛分離伴侶等)。

請教育部說清楚、講明白,相關教材內容是否代表教育部的立場與價值觀?

我們的訴求

1、

2、

3、

4、

我們尊重且不歧視個人之性別傾向,但是反對在國中小教育階段中,加入多元情慾、多元家庭、多元婚姻之教材。

立即停止發放現行不當的教師資源手冊教案、教材至全國中小學、停止辦理相關的研習活動,並重新編輯。

重新編輯時,應以相當的篇幅納入「不同於性解放概念」的性別教育之論述。性別教育專家不能只含括單一觀點者,並應邀請家長、青少年兒童心理發展學者,以及生命教育、品格教育、課程專家以及倫理議題方面之專業人士參與。

至於解決性別歧視/霸凌、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刻板印象的現實問題,應更積極的落實教導生命教育、品格教育與合宜的性教育,而非只是消極於教導性解放、安全性行為及同志教育。

請問:身為家長的您,會同意對國中小的孩子教下列內容嗎?

摘自《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 (國小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專書)

編號

例一.

性別pp.

65

-

66

例二.

性別pp.

19

-

20

《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的不當內容

我們的質疑

問題是:

這幾幅漫畫有可能誤導孩子,造成孩子以下的困惑:

1.我覺得班上有個同性別同學很可愛,我就可能是同性戀?

2.我喜歡跟同性別同學在一起吃飯、玩耍,同歡笑、同悲傷,我就可能是同性戀?

(我們的共同經驗:同性群友期,小學約6-11歲;同性密友期,中學約12-17歲,結交同性死黨 )

3.我對異性不感興趣,很喜歡跟同性同學打球,就可能是同性戀?

而且以後我也不可能變為喜歡異性?

(個別差異需要被尊重,但不是全體學生都需要去嘗試。我們面對是小學教育,不是性別研究所。而且事實上確實有很多同性戀者轉為異性戀的實際案例。)

教材中說 :如果你有同性戀傾向,你是有可能一輩子都不會改變的。

這種毫無根據的確定性強迫式教材,是「多元」還是「一元」呢?

教材中宣稱:人人都可追求自己的自由、權利,包括婚姻以及情慾的表達方式,不必在意其他人。

問題是:

這樣的社會圖像並沒有獲得全體社會成員的共識!教育部怎麼能透過教材強迫師生接受這樣的社會圖像?

■性別平等社會的圖像《教材》

性別平等社會的圖像:……父權體制下的性別定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社會,婚姻也不再侷限於一男一女的構成,可以是男生跟男生、女生跟女生……

……當無預期的懷孕,當事人也可享受自己對生命選擇的自主權……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

摘自《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 (已發至各國中小作為教師教學手冊)

編號

例三

手冊p.

18;

p.

20

例四

手冊pp.35

-

36

p.

81

例五

手冊

pp.

122-

124

《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的不當內容

■同志指的是誰?

1. 女同性戀(Lesbian)

2. 男同性戀(Gay)

3. 雙性戀(Bisexual)

4. 跨性別(Transgender)

5. 直同志(Tonzhi-friendly Straight)

6. 酷兒(Queer)、

7. 不確定者(Questioning)

第五種性別「直同志」指對同志社群友善的異性戀者 。

性別的認定是:「不以標準化的工具來判定……,而以個人自我認同自己是同志的一份子,就是同志。」

「認同可能是終身發展的歷程,並不一定是有一個終點的,也不一定是固定不變的。」

■同志的情慾展現

.有些同志伴侶間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將性需求與情感需求分開來滿足。情慾的展現也影響自我身體的打造計畫。藉由扮裝,同志展現自己的情慾,無論是娘T、悍婆、不分或是熊猴、哥弟,都得以藉由身體打造、裝扮並再次確立自己的身分認同。對跨性別來說,身體的塑造更是超越二性規範的範疇,跨性別得以藉由變裝、異服、扮異性、注射賀爾蒙甚至變性手術等方法改造身體的,擾亂二性世界中身體與情慾的界線,讓靈魂中的自我與身體達成一致性。

.教師要正視青少年性經驗,在性交過程中,青少年學習作身體的認識與探索,並且學習尊重彼此的身體,隨時關心彼此的感受,讓性愛成為愉悅的事,才不會讓做愛只帶來無知造成的傷害與大人的責怪。

……積極教導學生如何正確使用保險套、指套、製作口交膜,及使用水性潤滑液;所有 性玩具也保持乾淨,不與他人共用性玩具。唯有安全的性是更好的性。」

認識同志教學活動示範教案(六)

主題:我們都要幸福,當中有兩個討論題目…

三、 我覺得要愛一個人,是需要有條件的嗎?為什麼?我覺得性別會是愛人的條件之一嗎?為什麼?

四、 如果我是Snow,我會不會想要和Paul一起當同志父親?為什麼?

最後提供臺灣同志家庭權益會網站(http://lgbtfamily.org/)及拉媽報電子報(http:// blog.yam.com/la_ma_news/)供同學們參考,勉勵同學們,無論是一個人,二個人,還是很多人,我們都要幸福。

我們的質疑

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分段能力指標】1-3-3認識多元的性取向及1-3-4理解性別特質的多元面貌以及1-4-5接納自己的性別特質。

問題是:

國中小本為確立性別認同的重要階段,教材中卻刻意將多元的「性別特質」引導為「性別多元」,恐怕造成國中小學童對自己及別人的性別模糊化與不確定感。甚至可能進而引發孩子的好奇並模仿各種性別形態。

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分段能力指標】中,性別的人我關係:五、六年級要教「釐清性與愛的迷思」(2-3-6)。

問題是:

教師資源手冊中只強調「性需求與情感需求可以分開來滿足」。該教材不但沒有告訴學童,在心性未成熟之前,異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都會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也完全沒有提醒學生同性性行為的高危險性,該教材竟然反而暗示「國中小」學生在性交過程中,學習作身體的認識與探索。

事實上,依據目前的法令,與未成年人進行性行為是犯法的。

當學校全面公開教導兒童及青少年學生的性教育、情感教育時,不應該只是著重在「安全性行為」的性教育,任其各種情慾嘗試,而是更應該教導「負責任」、「成熟的情感基礎」之下的性關係。

(不論學生可能自認是何種性取向的學童及青少年皆該如此。且多數同性戀伴侶間也不一定同意將性需求與情感需求分開來滿足。)

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分段能力指標】中:2-4-14尊重不同文化中的家庭形態。

問題是:

所有學生都需要思考討論左列這兩個在目前法令中仍然不合法、又不合乎倫常的問題嗎?

對大部分的人來講,性別當然是戀愛與婚姻的條件之一。

但是教材卻將多元家庭的形態課程的焦點完全放在「同志婚姻」,

甚至暗示多男或多女結合的婚姻形態,都可以是幸福的。

教材中所提供的網站資訊也都是同志運動者推動的網站,完全沒有推動傳統家庭觀點的網站或書籍資源,

僅鼓勵同學們上網進一步認識這種違反當前法令及傳統家庭倫理的婚姻形態,完全沒有介紹其他的觀點。

摘自《性別好好教》 (國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專書)

編號

例六.

好好教 pp.

189-

191

《性別好好教》的不當內容

■多元情慾與性別人權

【第四節】異/同走向「自由大道」

活動二:同志大遊行

讓同學看同志大遊行的相關報導與照片…【評量重點】:…進而評估其將 公平正義的認知轉化為具體行動參與的可能性。透過情境的翻轉,思考參與或不參與背後的焦慮與污名。

我們的質疑

問題是:

整份教材明顯引導孩子到唯一的答案,不允許孩子有不同選擇的可能性。

12-15歲的國中生不去參與這樣的遊行,就算是有「焦慮」與「汙名」嗎?

沒有參與或不認同的學生,是否就是被歸類為對同志不友善嗎?

既然要求「多元」,同志人期盼被尊重,是否也應同時尊重其他學生個人與家族的文化與傳承,以及其宗教信念?

參考法令:

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 8 條

第 10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四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

二、

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