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同志的言論自由?

張貼日期:2011/6/8 上午 11:17:55

出處:2011/06/07《台灣立報》

by:張金權(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教育小組與跨性別工作團成員,台大法學碩士)

517「國際反恐同日」剛過不久,但歧視同志的言行,還是不知不覺地在某些人的日常生活中流瀉出來。

台北的西門紅樓是同志聚集中心,遠近馳名,但對某些人來說彷彿就是一個禁區。今天跟一對男女逛西門,討論到要去哪裡坐坐,女的說:「哪裡都好,但不要紅樓。」我問:「為什麼?」她接著說:「因為我老公是異性戀男人啊,他對gay過敏。」男的似乎是怕我生氣,緩頰道:「我對香水過敏啦……」

這種場景有點像是:提議去中和華興街好不好,結果對方說「我對東南亞人過敏」;提議去客家桐花季好不好,結果對方說「我對客家人過敏」;提議去茂林溫泉好不好,結果對方說「我對原住民過敏」……諸如此類的回應。

每個人當然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好惡、喜歡接近什麼或不喜歡接近什麼的自由與權利。但是,當這樣的厭惡形諸於言語或文字表達而外,對個人或族群造成傷害,就不能不討論這種言論的正當性何在。

言論自由不該被濫用

很多人以為民主社會就是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所以怎麼講都很自由。但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原則上具有「針對國家性」,拿來對付一般人是搞錯對象了!就算援引憲法學上的「第三人效力理論」,也必須通過一連串論證及利益衡量的審查,不能率爾為之。平等權最根深的意義是沒有任何人受到壓迫,因此,當言論是壓迫人的時候,便具有平等權的疑義。美國女性主義法學者MacKinnon認為,忽略平等權的言論自由,只是優勢者、有權者的言論自由。

德國廣播公司「德國之聲」的《歐洲新聞雜誌》節目(European Journal, Deutsche Welle),曾採訪瑞典男性礦工,有關這個傳統上很陽剛的鋼鐵工業開始有女性礦工加入的看法:「In Sweden, it's taboo to criticise gender equality, which maybe why some prefer to leave the table, instead of talk to us about it.」(編者譯:在瑞典,批評性別平等是個禁忌,也是為什麼有些人寧願在檯面下講,也不來跟我們談)部分先進的歐盟會員國有《反歧視法》,清楚呈現所謂「言論自由」的界限。

成熟公民應接受異己

因為他們同時在乎平等權,同時在乎人不應受到壓迫,而非一味追求愚昧的「美國式言論自由」。美國放任亂七八糟的壓迫言論充斥市場無法可管,論者往往拿出憲法第一修正案「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這則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藉口出來擋箭,其實國會並非無權為之,各種管制言論(例如性言論)的法律早也已經充斥美國法,他們只是在面對歧視問題時,又刻意袖手不管了。

某朋友曾當面對我說:「你們gay都有一種香水味,你也有!一般男生都沒有那種味道。」然後我就轉頭問旁邊的異性戀男生:「我用的是XX-Be或XX-One,很多男生也用這個對不對?」他說:「對啊,我也用這款。」如此不就很奇怪嗎?明明就是同一款香水,為什麼知道我是gay所以就對我香水過敏,在其他男生的身上就沒事?到底是對香水過敏,還是對gay過敏?這種不高明的歧視言論,不攻自破。

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就是要與各種類型的人──新移民、原住民、老人、窮人、女人、漢人、洋人、客家人、閩南人、非異性戀的人、不男不女的人、病人、身心障礙者──和諧共享當下的這個時間與空間。本地社會距離這個理想還很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