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 荀子一方面講利,認為個人的利和團體的利有一種協同的關係,這種協同關係可以成為一種節制個人過度追求利益的標準。
  • 但荀子沒有解決的問題,就是把禮理想化,而沒有具體地討論誰有權利來分配。到了韓非,把這種權利變成君主的權利。可以說,人的最大利益就是掌有分配的權利;因此對於一個現時掌有分配權利的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讓這種權利旁落,而且要在這個前提下來設計制度,亦即分配利給整體成員。這樣就形成韓非的刑名論。
  • 韓非子:
    • 法家的「法」,主要是對於賞罸的規定,和現代的法律有同有異,不應該畫上等號。對於「法」的性質,也不應該從現代的法律觀念倒讀回法家的「法」觀念。
      • 法的例子:
        •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韓非子.定法》)
        • 劉邦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
    • 法家君主在「法」之上,「法」只是君主治國的工具,並不直接規範君主的行為;因此和現在「法 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並不一樣。但為了要讓法的系統能夠維持,以及不能讓其它人窺探君主的好惡,君主不能利用「法」來彰顯自己的好惡。而且,在戰國中晚期,為了將權力集中在君主一個人身上,的確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眾」(《史記.商君列𠋰》)的說法,但這並不表示其它人可以利用「法」來對付國君,也不代表國君受到法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