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03, 2011 12:46:28 AM
摘自國語日報「社論日日談」---2011/4/28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通過《教師法》修訂,將中小學教師工時入法,明定中小學教師應在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而每週工時是四十小時。這次修法的背景,是為了因應教師在五月一日起可以組織工會,開始具有勞資協商及勞資爭議的權利,而現行《教師法》有關教師待遇和工時都必須調整,最重要的還是要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利,所以必須修訂相關條文。
擔任國民中小學教師,一直被認為有讓人尊崇的社會地位,因為除了知識的傳授外,他們還無條件的挑起對學生生活的輔導和人格的養成。如果說中小學教師的角色,最具有「經師」兼「人師」的功能,應該也不為過;中小學教師自來所承擔的責任,絕不是用工時和工資所能代換的。
社會在快速的變遷,當然不可能再抱殘守缺的繼續唱「天地君親師」的高調,然則,傳統的「師道」觀念,至少在形式上已經完全解體。教師也是勞工,當然以爭取利益為先,則教師的社會地位將會如何質變,有待時間的觀察;但希望像過去無私無我、令人尊敬的中小學教師,不會成為絕響,這或許才是學生真正需要的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