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pr 22, 2011 4:26:0 PM
摘自國語日報「社論日日談」---2011/4/22
桃園縣政府自九十二學年度起,考量人事精簡和資源整合,將十所偏遠地區國小校長以兼任派用。教育部認為不合法,已要求改善。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桃園縣政府的作法,確實違反《國民教育法》的規定。
桃園縣政府採取校長兼任的作法,主要是基於經濟效益和成本考量,認為學校小,不需要增加人事費用支出;然而這樣做有違教育平等原則,家長或師生知道後一定會問:「為什麼我的學校校長是兼任,而別的學校校長是專任呢?」何況一位校長兼管兩所學校校務,兩處奔波,不能專心,對兩所學校發展都沒有好處。
愈弱勢的地區,愈需要投入較多的資源和遴聘更優秀的校長,才符合教育的公平原則。如今桃園縣政府便宜行事,未來還準備將執行實驗課程及協同教學等整合方案具有成效的部分國小,專案提請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改派兼任校長。這種思維和作法,不切實際,應該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