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探討"約翰福音 第五章8-10",當中提到聖經中關於人在生活中的「律法」、「恩典」的關係。談到這一些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的;如果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 神的子民,那我們「不憑行為,因信稱義」的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羅4:14)。我想補充之前在日誌最前大段中曾經分享過的,舊約中的神與摩西在西乃山所定的律法,如下:
以 神藉摩西頒布的十誡來看:
出埃及記 第二十章3-17
l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l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l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l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
l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l 不可殺人。
l 不可姦淫。
l 不可偷盜。
l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l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屬基督的雖然在律法上已與基督同死,是自由了!但因為律法本是 神所定的,在基督裡的就不致犯罪(約一3:9 ),當然也完全了律法;在基督裡當然也是在律法裡的。
另外,為了小表弟的靈魂得救開始了福音的日誌。
而書寫的題材就是從麗麗開始。麗麗還沒有搬離我的學校社區,贈送給她的英文聖經真的好掛念她會不會讀得懂?會不會明白神的旨意?期末最後一次的約會沒了,因為麗麗家庭正在忙碌面試找房子當中。目前除了代禱,還發現了一條能夠關心到她近況的路徑,就是透過大女兒的FB幫我代轉訊息給她。願主的話語能被麗麗領受了並得力。親近神是於我有益;我以主耶和華為我的避難所,好叫我述說你一切的作為(詩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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