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华人(续之一)
在《越南知多少-33》裡已阐述,华人到越南定居,他们的後代,总的来说可分成四类:
丧失讲和听华语的能力,被同化及融入京族(秦汉至明代期间到越南),
被同化、融入京族及获称为明乡人(明末清初期间到越南),
归化为华裔越人、华族越人(清末至民国期间到越南),
华侨(拥有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两千多年来,越南曾经约有一千年是中国直接统治下的州、郡,然後又约一千年是向中国朝贡、接受册封和得到保护的藩属国,直到被法国统治之前,越南的官方文字都是採用汉字。但对于一些汉字无法表达的人名和地名,或有时会插入一些口语,则用喃字来表达,形成汉喃双语交叉使用的文本。例如中兴黎朝熙宗(1680-1705在位)正和 21 年(1700,清朝康熙39年)的一纸行政公文,规定关于诉讼时间的界限,其内容如下:
旨傳內勘訟日期及外勘衙門國語
一、係內勘內查諸訟,日者奉論大事六個月,小事四個月,奉攽應照內大事四個月,小事三個月。茲後遵依奉斷,倘或稽留逾期不斷,即以課法論。
𢀥傳朱內外該勘官,自𪰬衛𡢐,係勘詞訟共各役,辰遵𦓡行。固役之,謹啟耒辰𢭮連。朋底典中旬𣎃臘買𢭮,辰固磊。
(这公文的标题用汉文书写,後面的国语两字指明此公文在汉文之外还有喃文。)
第一段是汉文,说明把勘讼日期由所讨论的“大事六个月,小事四个月”设定为为“大事四个月,小事三个月”。
第二段是喃文,翻译成现代越语则为:Vâng truyền cho nội ngoại cai khám quan. Từ rày về sau, hễ khám từ tụng cùng các việc, thì tuân kỳ mà hành. Có việc chi, cẩn khải rồi thì gửi lên. Bằng để đến trung tuần tháng chạp mới gửi, thì có lỗi. 意即传令各勘官的领导者(cai),从今以後,必须照此期限行事。如有任何意见就具文呈上,若过了腊月中旬才寄来,就是违规。
明末清初大量来到越南南部的明乡人,得到阮霸主的收容及派去开垦荒地及发展对外贸易,他们自发性地聚居成村落,他们聚居的村社称为“明香社”,藉以保存和巩固家乡的习俗和文化特色。而清朝在平定台湾後,于康熙二十三年( 1684)开海贸易,华人为了经商或谋求生计,持续不断地进入越南中部和南部。直到阮朝于1802年成立时,他们已定居百多年,子孙传了几代人,嘉隆皇才把它体制化,把日益增多的华人分成两大类来治理:穿着明朝服饰的明香人所居住的村社称为明香社,穿着清朝服饰的唐人(即清人)所居住的村社称为清河社。明香人被视为已被同化,只需缴交和越族人相等的赋税,而清人的赋税较高。唐人则依照他们所使用的方言,分成福建、福州、潮州、广州、桂州、雷州和海南七帮,每帮选出一位德高望重且财力雄厚的帮长,作为政府与帮民之间的桥梁,负责传达公文、收税和调解唐人间纠纷。
明香人日常都讲越语,有的还能与父辈以华语方言交流,进私塾学习汉文和喃文,当时全国的识字率约为3%至5%,他们获优先充当海外贸易的翻译员,他们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中举後在朝当官。清人被禁参加科举考试,只能在商场打滚,发家致富,或出卖劳力谋生。
根据在永隆省所保留下来的六千多页涵盖自1783至1939年间有关该省明乡社的汉喃文历史文件所显示,从1783年开始,明乡社的领导人被称为“trùm”,因没有相应的汉字,就以喃字“𠆳”(上人下上)来表达。而且直到1823年才改称为社长(xã trưởng)。他们的职责是每年统计社裡的人数,据此代政府征收税款,及履行政府所交付的徭役。1828年7月,明命皇把明香社改为明乡社。唐人在本地所生的子女可循例申请加入明乡社,缴交较低的税。
检视这些资料,我们可以从中窥视到200多年来发生于明乡社的一些场景。
嘉隆皇(Vua Gia Long)在位时期:(1802-1820)
场景一:小龙朱印颁给嘉定府明香社的陈兴娘及全社的人的指示,因曾收到该社在戊申年(1788)捐献100担铜来打造兵器(与西山军争天下),所以给予他们许多优待及杂役的减免。
【小龍朱印】
示嘉定府明香社陳興娘、全社等。係爾社戊申年有進納雜銅壹百担,佳用兵務,經已免點爾社府兵。茲應許爾社朱示,常年依例受納身稅在嘉定鎮,如值價、秤斤、通言、艚務及有傳下官買某項公用並自從欽差留鎮官奉行。存捉另替、另開涇築里,更守搜役諸務,及在鎮圖眾,傳買並秤斤收登例,並宜准免,以敷德澤。茲示!
已呈
嘉隆三年十月初六日【大龍朱印】
(“另替、另開涇 …”的“另”是越语 lánh 的喃字,意指逃避,“更” 是越语 canh 的喃字,意指看守、防守。)
场景二:有训导玑职称的光子和暑山父子俩把先人遗下的房屋和相连土地卖给妇人许首谅。他们在契约中列出该物业的地点、面积及东西南北四个走向。卖价是100贯,已收足买家来款。同时声明日後如有族人争阻,必须以买价加上所损各额向买家赎回。这契约签订于嘉隆八年(1809,己巳)九月初六日,见证人是两位明香社的领导人𠆳廣和𠆳綪,他俩各有其他职称。
邊和鎮文庙率礼生校訓導璣光子、親子名署山等
計
一、斷賣:由前前間前文母有造買雜家壹間,并後餘土,座落在竜湖村竜鳳邑,東近小湖,西近官路,南夾主買家,北夾彼家前面。度得捌尺五寸,直指後餘土以木欄,直指至小湖舊限,東西肆至,依如契內。今斷賣許姑首諒,依價錢壹百貫,已青(清?)來錢足訖,以為己物,傳子留孫。若後本族及何人爭阻此土家,則彼等應受贖此買錢及所損各額。茲賣!【蓋章】。
已呈【蓋章】
証見二人 長典𠆳廣 該亭盛𠆳綪 同証 親子名暑山手記
嘉隆八年九月初陸日立文契訓導璣光子記【蓋章】
【蓋章】寫詞人名暑山字記
(“計”是越语申报、呈报之意,有时写作“計開”,即现代越文的kê khai。“证见”是越语“见证”的说法。有学者把“前前間前文母”翻译为祖母,不知是怎么得来的。契约中不见有买家的签名,也不见卖家的物业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而且,既断卖又怎么允许赎回呢?)
场景三:在场景一发生八年後,永清鎮辖下明香社的领导连进玩代表全社向永清鎮递交申请书,呈报的内容大意说:长久以来蒙恩,本社和嘉定府城裡的明香社共同承担赋捐及有共同的簿册。戊申年(1788)诏令交100担军用铜,本社分派25担。壬子年(1792)秋天,本社申请按镇单独设册,仍与嘉定的明香社共同承担赋捐。至甲子年(1804,嘉隆三年)嘉定的明香社获颁发有关当年100担军用铜事宜的朱示,但本社簿册上並没有该项分派25担的注明,所以很痛苦。衷心恳请体恤下情,执笔批示兵房给予明确注明。所请结果获接纳、照办。
永清鎮明香社𠆳玩連進玩、全社等
申
計
一、望恩由前前間,愚社與城所明香同簿,受其搜役。戊申年詔将內社雜銅壹百担以用兵務,愚社分受貳拾五担。往壬子秋,愚社單申別簿回從鎮內,常受将搜諸務依明香城所。至甲子年蒙攽朱示,嘉定明香有進納銅搜,並准依如朱示。然愚社簿內無見腳,此理甚苦。 伏願上公廣恤,子皆其子,玉筆文批兵房照腳,愚社依如城所明香,以免有勞無功,得賴百年。 恭
申!
付呈鎮官傳下兵房腳許依申
嘉隆十一年七月二十陸日申
(“依如”是越语 y như 的喃字。“腳”是越语 cước 的喃字,脚註 cước chú 的省略说法,意指附註。)
场景四:永清鎮辖下明香社领导人连进玩代表全社向镇方申诉,长久以来,唐人的土生子孙都获登记入本社为明香人,向镇方承担纳税,负责赋役、秤斤、通言(即翻译)、艚务等,已成惯例。还有编入本社的唐人,则选出头人,打理唐人之间的事务。从开始到现今,徙居的唐人子孙众多,本社得令查核及申请入册,现存的唐人则循例向本社代呈该府(管理机构),指派一位名为客统的人为头人,此事已办妥。但在本社查核时,发现该府把唐人子孙编入为本埠唐人。这是怎么回事?敬请降福,行文批示哪些人是唐人子孙,让本社申请入册。
永清鎮明香社𠆳泰陳公泰、本社等
申
計
一、曾前前前間祖父,愚社歸土唐人子孫立為明香社,從鎮內受納稅,将搜役、秤斤、通言、艚務諸事,茲已成例。存唐人分歸本庯,相舉唱率,各有其分。自阯而今,頗斯府唐人子孫徙居甚眾。茲蒙廉政于民,刷查唐人子孫徙居,許愚社单申著簿以受公務。存本庯唐人蒙再傳单舉唐人壹名,唱率本庯。唐人依例致本庯,单申舉客統為便宜,該府事已妥。然今愚社承刷查唐人子孫徙居,得便单申續著,意何該府統单申,将唐人子孫歸立為本庯唐人,甚於至迥。 伏乞 尊翁降福,文批某名是唐人子孫,許愚社单申着簿,庶免避重就輕。得賴。 恭!
嘉隆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申【蓋章】
对果是唐人子孫生在南地,許本社依例单申著簿。該府統不得冒認為唐人。有罪。【蓋章】
(“存唐人”的“存”是越语 còn 的喃字,意指还有。“单”是越语 đơn 的喃字,指申请书。)
场景五:竜湖村婦人名煤谅(场景二的许首谅)把在1809年所買的四间土家并花等物卖给当地的明香社(由该社前後几届领导人及乡职人员联名购买)。其中一间买自训导玑,一间是客庆住的,她在契约中列出该四物业的地点、面积及东西南北四个走向。卖价是500贯,已收足买家来款。她还交出两张旧契约为凭,同时声明若日後任何人争阻,或客庆夫妻俩回来想居住,必须以买价加上所损各额向买家赎回。这契约签订于嘉隆十二年(1813,癸酉)十月初二日,见证人是两位明香社的领导人𠆳廣和𠆳興。
定遠府永平縣永長總竜湖村婦人名煤諒
計
一、斷賣:由己巳年妓有造置雜土家共肆間,內前客慶土家壹間,橫度前面貳拾貳尺,內前訓導璣雜土家壹間,橫度前面八尺五寸,座落在本村竜鳳邑,東至瀝,西有官路,南來𠆳長家,直指至瀝,北夾訓導璣家,以木榔直指至瀝為限,東西肆至各依如契內。今斷賣此雜土家肆間并花等物,許明香社鄉長鶴、鄉長紹、𠆳長、𠆳信、𠆳仲、𠆳忝本社等,依價錢五百貫,已回錢足訖,永為伊社之物,留傳於後代。又留交前契弍張為憑,若後何人爭阻此土家,則彼甘償所損各銅(同?),並負及交前客慶土家叁間,值後夫妻客慶回,宜許推併來贖。茲賣!
証見二人同証:𠆳廣手記、𠆳興手記
嘉隆十二年十月初二日 立斷賣人名媒諒點指
(奇怪!一个拥有四间房产的妇人怎么会在断卖的契约上自称是妓呢?难道当年是笑贫不笑娼,还以当妓为荣!?或是误把纪写成同音的妓?这是已知越南人写汉字时常会发生的问题。四间房产中的一间是买自训导玑光子和暑山父子的,但买时所用的名字和卖时不尽相同。“東至瀝”的“瀝”是越语rạch的喃字,指引河水入田地的水渠,“北夾”的“夾”是越语giáp的喃字,指交界、接壤。“木榔”可能是木欗,即木质栏杆。另“客慶”是指名叫庆的唐人,但“客慶土家叁間”和前面的“客慶土家壹間”存在数目上的矛盾。“甘”字写得像“耳”字。)
明命皇(Vua Gia Long)在位时期:(1820-1840)
场景六:唐人莫振桂有义侄杨进从,年二十岁,籍贯在永福村,还没归入任何船队,他的胞兄是名叫日的唐人,是登记在本村簿册裡的成员,出面申请他登记入本社,並担保他的税务等事务。承诺日後如有任何村社的船队争认,或所呈报有违事实,愿受重罚。
永清鎮明香社客桂莫振桂
单
計
一、承開由彼有義侄名客從楊進從,年庚二十歲,貫在永福村,無入何村社支校隊船,頗客從有親兄乃客日,在簿本社,今彼膺将客從入簿與本社,受其搜稅諸務。若後何村社支校隊船爭認及奸開不實,甘受重罪。茲開!
明命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单
立開客桂莫振桂點指
客從手記
(“单”是越语 đơn 的喃字,指状子、申请书。“開”是越语 khai 的喃字,指申报、呈报。“隊船”是越语语法对船队的说法。“甘受重罪”的“甘”字写得像“耳”字。)
场景七:永清鎮明香社的唐人夏(黄观夏)作保,申请将唐人豸(許观豸)加入本社,並担保他的税赋等项。假如日後有任何村社争认或許观豸逃离本社,他将负责偿付各税项。
永清鎮明香社客夏黄观夏
計
一、承領客豸許观豸入簿與本社,受其搜稅諸務。若後日何村爭認及客豸逃別,則彼受償搜稅各銅(同?)。為此,茲領!
明命二年九月二十遑日
立領人客夏手記
本字記
(“領”是越语保领 bảo lãnh 的简单说法,意指担保。“銅”和“同”同音,可能又是误用同音字。“遑”字不知指的是哪一天。)
场景八:永清鎮明香社的唐人權(洪忠權)为前本社在簿的唐人寿呈报,他今年三十岁,籍贯在龙湖村,于己卯年(1819)因贫困而与妻子搬离,从此就没入任何村社的支校船队。他现在申请回归本社,並承担他的税赋等项。假如日後有任何村社的支校争认或唐人寿所报不实,他将受重罪。
永清鎮明香社客權洪忠權
計
一、承開由前間彼是簿本社,年庚三十歲,籍在竜湖村,於己卯年窮苦,並将妻子赴別,自此面茲,彼未入何村社支校隊船。今彼乞始回與本社,受納搜稅諸務。若後日何村社支校爭認及彼奸開不實,甘受重罪。茲開!
明命二年十月初二日 立開人客權洪忠權點指
客寿字記
(“奸開”是越语 gian khai 的喃字,意指奸诈地呈报。“甘”字写得像“耳”字。)
场景九:定遠府永安县安忠总新山村的氏合(张氏合)为表侄唐人可(樊公可)呈报,他的名字是登记在明香社的簿册裡,但因为贫苦,已带着妻儿离开逃到不知何处。现谨立下这证词给本社为凭,申明他已离去。假如所述不实,或有人得以证明他还在本社,则本人罪该受罚。
定遠府永安縣安忠總新山村氏合張氏合
計
一、立開詞由彼有表侄名客可樊公可,實簿於明香社。至茲伊名貧苦,携将妻子迯別何方不識。今彼立開詞與本社為憑,以便单申。若彼奸開不實,何人訴得以在為赴,甘受其罪。茲開!
明命二年十一月初陸日 立開詞氏合張氏合點指
佐字徒成手記
场景十:定遠府永平县永长总龙湖村屯田三寨的該寨(即主管)名姜(徐文姜)为唐人徐观会呈报:他的父亲是来自广东东莞的唐人,来越经商时在美盛坫生下他,今年(1821)二十岁,未入任何村社的支校船队。现在他的父亲请求将他登记在明香社的簿册裡,承受赋税等事项。假如所述不实,则他本人罪该受罚。
定遠府永平縣永長總竜湖村屯田三寨該寨姜徐文姜
計
一、承開:由前間親父彼是唐人,在廣東省廣州府東莞縣,往商居在南地,下生彼。頗今彼有親子客會徐观會,年生二十歲,貫在美盛坫,未入何村社支校隊船。今彼乞將親子客會入簿與 明香社,受其搜稅諸務。若彼奸開不實,甘受其罪。茲開!
明命二年十一月初柒日 立開 人該寨姜點指
寫字客芯記
(“竜湖村”的“竜”字是繁体“龍”和简体“龙”的异体字,越南人偏爱这写法。指河流的sông字的喃字就写成“滝”或“𪷹”。“親父彼”指他的父亲,“下生彼”指生下他,“隊船”指船队,可能是渔民。…,他们说的是越语,却用汉字配合喃字写出来。还是把“甘”字写得像“耳”字。)
===== 未完 =====
。。。。。。
《越南知多少?》 暂时到此搁笔, 其馀的且容日後慢慢再道来。
陸礼強
2022年4月23日 – 于澳洲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