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關懷委員會實施計畫

文雅國小學生家長會設置「學童關懷委員會」實施計畫

92.08.29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學童關懷委員會」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之教育理念,由家長會成立「學童關懷委員會」,針對學區(校)內需要幫助之學童家庭進行訪視,並給予適當的關懷與協助,藉以發揮社會服務之功能。

三、實施原則:

(一) 以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名義組成。

(二) 結合社會公益、宗教寺廟等團體或鄰里長等地方熱心人士協同辦理。

(三) 由學校總務處協助家長會成立。

(四) 學生家長會依本計畫,並配合學區特性,擬訂相關措施。

四、組織:

(一)「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由家長會長兼任主任委員。

(二)「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依學校規模、家長會組織狀況、志工等彈性調整委員會成員人數及組織。

(三)「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視實際情況作以下之任務分組:1.行政組。2.督導組。3.公關組。4.服務組。5.稽核組。(各任務分組執掌請參照附表一)。

五、作法:

(一)由學校輔導家長會成立「學童關懷委員會」;家長會得結合善心之家長委員、志工、社區人士、公益團體、教師等組成;由家長會長兼任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每年一任得連任之,並隨家長會長選舉而改組。

(二)請級任老師、校內相關人員或社區家長,提出需要關懷之學童名單,交由「學童關懷委員會」建立「需關懷學童名冊」(格式如附表二)作為參考及聯繫使用。

需關懷之學童類別,可參考以下對象:

1.單親學童。

2.原住民學童。

3.身心障礙學童。

4.殘障人士子女。

5.家庭遭變故學童。

6.文化不利或經濟不利(父母失業中)之學童。

7.家庭暴力受虐、遭性侵害之學童。

8.中途輟學及行為偏差之學童。

9.其他需關懷之學童。

(三)由學童關懷委員會視本身之人力、物力、財力及學童需關懷之程度,訂定可行方案,並進行訪視與協助。

(四)訪視之時間與次數,由學童關懷委員會視個案狀況及訪視學童學區村里分布情形研定。

(五) 各校學童關懷委員會可結合地方宗教寺廟、公益事業、文教團體協助輔導,以期心靈成長、人格正常發展、增進其自信心,提昇社會適應能力。

(六) 學童關懷委員會應置訪視記錄表(格式如附表三),並針對每次個案訪視情形做概要之記錄。

(七) 對於行為偏差、中輟學童,關懷委員會委員得以個別方式妥善運用社會溫情,給予認養輔導感化。

(八) 訪視個案得視實際情形轉請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追蹤輔導。

(九) 為維護受訪個案學童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關懷委員會成員應善盡保密責任。

(十) 每年度學校關懷委員會得推薦表現傑出之弱勢學童及委員會委員,由縣長給予公開表揚;推薦表揚人數另行規定之。

六、經費:

(一) 由各校家長會相關經費支應。

(二) 由關懷學童委員會自行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三) 發動校內師生募款資助。

(四) 轉請學校專案請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救濟之。

七、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