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文雅國民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08.27校務會議訂定

一、臺中市文雅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設本校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管(四人)、輔導組長(一人)、教師代表(一人)、兼任輔導教師(一人)、家長代表(一人)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依身份代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之,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經常性作業,由本校輔導室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校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得視討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及本校各單位權責及業務性質,由主任委員指定相關處(室)及人員執行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