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參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府人二字第六八○七八號函頒臺中縣立中小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訂定92.01.15校務會議通過
一、臺中縣大雅鄉文雅國民小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所屬教師及職員(含
校長)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應依規定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未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簽到、簽退,得實施榮譽出勤制度,另由本校統一規定。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應配合學校之校務及教學需要,由各校視實際情
形訂定之。
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專任教師無課時應留校從事教學準備
及進修研究;但為配合維護學生安全,而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未到者為曠職;下班
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合計達五次以曠職半日論。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
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
堂者視為曠課。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授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
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依規定應補
課而未補授者,視同曠職。
學年度內,曠課累積達四節者,以曠職半日論。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教師曠職,按日扣除薪給總額。曠職日數之計算方式依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七、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及其他經學校指派之活動無故
缺席或缺課者,第一次勸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八、人事單位應將教師出勤情形隨時登錄出勤紀錄卡,每學期終填具統計表送校長核閱。
九、公差、公假與公出,公差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公假為符合第十三點各款規定者;公出係指短時(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外出處理公務。
十、教師公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核章及相關單位會章後送校長核定之,再送人事單位登記。
十一、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度准給五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總額。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度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如有休假者須以休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均不扣除國定、例假日),跨二學年之延長病假,其假期之計算,應先扣除第二學年度得請事、病、休假(如有休假者以休假抵銷)日數後,
再繼續計算延長病假。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新起算。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准者,得於一個月內分次請
畢。在結婚前七日因籌辦婚事需要,得先請婚假或所請事假得以婚假抵補,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且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次申請時,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以上懷孕期間每一個月均以三十日計算,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在預產期前十四天內,因事實需要,得請分娩假,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亦即含分娩日合計七日)內請畢(逢國定、例假日順延),並得分次核給,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外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配偶之祖(外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少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得視實際需要給假,並以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登記。
十二、第十一點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三、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給假: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校長核准者。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其期間在
二年以內者。
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
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校長核准者。
參加政府舉辦之活動,經校長核准者。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十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服務年資已滿一年者,自第二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年者,自第四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自第七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自第十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每次休假不得少於半日。
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休假。
前項休假為免影響校務及教學需要,應在寒暑假期間實施,但依第十五點規定應休假七日部份,在不影響校務及教學推展之情形下,各校得依實際需要覈實辦理。
十五、符合第十四點休假規定者,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者,如繼續擔任行政職務,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保留休假部份依規不得請領休假補助),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十六、依第十一點各款規定請假者,其請假日數之計算,除延長病假及請假期間適逢春假及寒暑假,應不得扣除春假及寒暑假期間之日數外,餘准予扣除國定、例假日。
十七、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分次請產假前之第一次、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含二日)之病假及骨髓捐贈假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但產前假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延長病假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延長病假銷假時,應檢具康復證明書;學校於必要時得通知其赴指定之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複檢,提出註明療養期限之診斷證明書。
有第十三點第五款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擬請公假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十八、請假、公假、休假或公差未辦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十九、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二十、教師經請延長病假或因執行職務(含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請公假期限屆滿,仍不能銷假者,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十一、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
者,其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二十二、請事假、病假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十三、教師請假、公差所遺職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
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
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六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含六日)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教師公差三日以上(含三日)、公假期間能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但經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教師有兼課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公差、請假期間之兼課鐘點費。
教師留職停薪、停聘期間及解聘、辭聘,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教師兼任導師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未兼職務教師代理。未兼職務教師代理導師期間連續五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含五日)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但兼課鐘點費以每五日發給最高四節為限。除喪假外,導師費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六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含六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有關教師兼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教師公差、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但延長病假及因第十三點第五款核給
之公假,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以正式書函核定,並列冊登記,並應副知台中縣政府。
二十五、校長差假期間之職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連續三日以上(含三日)之公差、請假及學期中休假,均應報本府核備;公差、請假及寒暑假中之休假未滿三日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二十六、本校專任職員之差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但每日出勤起訖時間仍應依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