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台中市大雅區鄉文雅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及教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教師缺額由人事室會同教務處統整後,簽請校長核定進用類科及人數。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辦理公開甄選(以下簡稱甄選):

(一) 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規定分發。

(二)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介聘。

(三) 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介聘。

三、 本校辦理甄選,應成立甄選委員會,以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教評會)委員為當然委員,校長並得視需要就教評會所寬列推薦人選中,聘請適當人員為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當然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或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承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四、 辦理甄選應訂定甄選計畫(簡章),報臺中縣政府備查後,併同擬錄取之教師缺額資料以適當方式公告(應包含上網公告至少三天)。

五、 甄選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應試人員須具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之資格。

六、 甄選以筆試、試教或口試等方式行之,亦得視需要增列實作或其他方式。其分數比率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七、 甄選命題、閱卷及各項評分工作,由校長就校內外適當人士審慎遴聘,惟實作、試教、口試應各由二人以上共同評分,評分者對其配偶或五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試務工作。

八、 甄選得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報名費數額收取報名費。

九、 甄選得需要寬列合格人數,將甄選結果提請教評會審查,聘任人數以當次甄選公告缺額為限。

十、 甄選合格並擬聘任之教師,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一、 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及第八點至第十點相關事宜,均應明訂於甄選計畫中並予公告。

十二、 本校對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存案至少三年始得銷毀。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