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與管教實施辦法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92.8.29校務會議通過

95.2.15第一次修訂

96.10.08第二次修訂

99.2.24第三次修訂

100.8.31第四次修訂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三、本校校務工作發展計畫。

四、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貳、實施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實施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處全體學生。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肆、實施方式:

一、教師對學生之輔導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二、學生優良行為處理方式:依本校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三、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未有下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四、學生偏差及違規行為處理方式:如下表所列。

五、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六、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訓導處或輔導室處置。

七、教師之強制措施: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1.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3.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八、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1.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2.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女性行之。

3.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註一:愛校服務以不影響正常上課為原則。

註二:自省表格式、內容及紙張由訓導處提供,書寫完成後交由訓導處收管。

註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以五日為限,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期滿後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得以延長。

註四:觸法行為移請司法單位或相關單位處理。

兩項懲處須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並經會議通過及相關規定與程序得以實施。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一、為積極處理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法治精神,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規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學生其他獎勵,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二)學生特殊事件需予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組成人員如下:

1. 校長

2. 訓導處人員二名

3. 輔導室人員二名

4. 當事學生之級任老師及家長(或監護人)各一名

5. 教師會代表二名(由教師會推派代表)

6. 家長會代表二名(由家長會推派代表)

7. 學生代表二名(自治幹部代表)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之運作,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陳述之機會。

五、本校師生對全校學生之偏差及違規行為,均可向學生獎懲委員會(以訓導處為窗口)提出書面申請,由訓導處於接受申請書起一星期內審查申請內容及違規情形;情節重大且符合本管教辦法所列偏差及違規行為者,應由校長於審查後一星期內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

六、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生教組長紀錄;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由訓導主任主持會議。

七、本委員會議,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為決議,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八、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九、特殊個案由本校之輔導老師或認輔老師追蹤輔導一至四星期,以確認學生偏差行為之改正。

情節嚴重之個案,應實施各項輔導措施或轉介至相關機構進行輔導。

十、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教師之管教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有疑議時,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可向學生申訴委員會(以輔導室為窗口)提出書面申訴。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