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約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102.02.20修訂

102.02.21實施

一、本準則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三、教師於聘約期間應從事教學、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義務。

學校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應事先與教師協商,教師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參加,學校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獎勵。

四、教師對於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之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教師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之權利。

前項之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質疑時,由學校召集教師會、家長會協商解決。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接獲學生監護人前項之投訴,亦應交由上述程序處理。

五、教師授課科目(課程)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應依教育部頒及台中市政府公佈之授課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制定授課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改時亦同。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後實施。

六、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生活公約之擬訂、自修、午休之督導、清潔區域整潔之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處理、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七、教師負有管理教室及維護學校財物之義務。

學校行政單位有支援教師教學輔導上正當要求的義務。 學校之行政或活動應以學生為主體,不得影響正常教學。

八、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並請應聘教師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

九、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

十、教師出勤及差假悉依台中市立中小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十三、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

十四、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並於服務(離職)證明書中,加註「聘約期滿前離職」文字。

十五、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十六、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辦理。

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八、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九、學校應加強教師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教師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十、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二十一、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二十二、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二十三、本聘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部分條文之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得隨時經由學校會同教師會重新修正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十四、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